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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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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第1篇

但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有条件的。

首先,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指导宗旨,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法院还是很谨慎,应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包括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一般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重点在于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并结合交易性质,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

其次,必须是由法院进行裁判。

人民法院依据情势变更予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实际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公平原则的让步。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

【法院判例】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第2篇

总价包干是指在甲方发给乙方施工图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报价,乙方报价包含了甲方施工图要求的所有工程量,在没有重大设计或者材料变更的前提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简单的说就是乙方在报价过程中,必须要把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上的工程量算全,不能漏报,如有漏报或者少报,不好意思,甲方不会给乙方签署任何费用追加,俗称一口价。在最后结算时,除非是甲方变更设计或者变更材料所造成的,所有追加签证都没有。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通俗点讲就是全部费用包括在内,为这个商品或服务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干价书面语叫固定合同价,意思就是提供的报价涵盖凡是业主提供的文件,包括报价范围、报价图纸以及报价文件、报价相关的邮件等所包含的工程总量,在没有业主出具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报价不会变更,不会增加和减少。也就是说如果有漏报、多报都不会发生合同金额的变更。但是业主变动设计方案、图纸时,还是有权进行索赔。报价关键就是要把图纸、报价相关的文件吃透,不能少报、漏报。包干价利于业主比总价,对业主而言相对轻松,没有合同追加等,业主都喜欢用这种方式。但是由于目前中标往往是比总价,所以怎么报价并不重要。结算就更轻松了,如果业主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如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品牌变更的话,就是合同价,如果有以上的情况,就是根据现场业主签的工程量或者变更文件为依据进行结算。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第3篇

综上所述,总价合同并非完全不可调,也不可随意突破:

那么要想减少合同纠纷,加快结算办理进程。就需要在合同拟定过程中,首先明确施工范围、施工标准,包干基础以及风险范围,避免因为固定总价对应的范围不明确,或者主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等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实质上无法达到总价固定的情况发生。

要知道,所有的工程造价都必然事出有因!

参考文献:

[1]张春光律师.21个经典案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EB/OL].锦天城律所,.

[2]席文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价”的理解与裁判[EB/OL].建纬郑州高屋建瓴,2018-12-17.

[3]朱树英 曹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M].法律出版社:北京市,2019-05:27.

[4]周利民.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M].法律出版社:北京,2019:15.

[5]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第4篇

那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但是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当然,也并不是合同无效,原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就无效。造价争议的解决不但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过程的合意,还要依赖诉讼中的技巧、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尊重甲乙双方合同约定。除非能证明这些约定不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合同条款才可以被突破。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

合同无效后,双方有关工程计价范围、计算方法、计价标准、让利、减免价款等各种意见以及相关证据,都很有可能作为法院是否对当事人能否突破总价合同的认定依据。

包干总价和固定总价合同 第5篇

虽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但是在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存在无完整施工图情形下约定固定总价。发包人也想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

然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 “三边”工程,导致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计算缺乏基础和依据,施工范围、施工标准均不确定的基础下,竣工结算自然争议不断。

但根据最高院相关判例来看,并不能简单地按字面理解—双方约定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法院均不同意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反而,名为固定总价最后仍然启动鉴定的案件占据了绝大部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地市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疑难解答都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判立场。

固定价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均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相关判例】

所以,从最高院的诸多判例看来,法院在合同纠纷的判定原则,始终还是秉持着合同是各自意志充分表达,是否显失公平是影响法官裁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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