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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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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XX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大街XX号,法定代表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XX小区XX号楼。电话:XXX

答辩人就陈XX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予以认可。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因徐XX与XX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_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XX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XX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XX板厂协调处理。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XX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XX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XX,男,汉族,50岁,现住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XX)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XX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XX)的钱啦,在王XX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XX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XX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XX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XX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XX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XX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XX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XX市XX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XX有限责任公司曾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XX已拿到了答辩人常XX偿还高XX以及刘XX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XX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XX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借贷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3篇

自查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1日——22日)

1、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班。总支召开“财务规范化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财务规范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制定《武湖农场教育总支财务规范化检查实施方案》,并按照《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财务规范化检查的通知》要求的10项内容,责任到人,明确要求。

2、宣传发动。召开“财务规范化检查”活动动员大会,部署工作,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3、学习讨论。组织农场各学校校长、书记认真学习区有关文件精神,学习《武湖农场教育总支财务规范化检查实施方案》,开展以“财务规范化检查”为主题的专题会,明确“财务规范化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自觉地参与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3日——25日)

1、自查自纠。总支核算点及各农场所属各学校认真对照《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财务规范化检查的通知》要求及10个重点问题,全面、客观地分析现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撰写自查报告。

2、建章建制。农场各学校针对自身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以及各项管理措施等,使学校管理充分体现人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督导检查。农场教育总支根据有关方案,参照区督导检查方式,形成自己的督导检查制度,掌握动态、查找问题、发现典型。

4、重点整改。总支根据督导检查的结果,针对还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5、监督评议。总支聘请教育行风监督员10名(社区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形成第三方力量监督反馈机制。对违规行为必须监督整改到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6、绩效考核。将落实财务规范化管理纳入教育绩效目标管理,年底,对各项工作的评估都要结合此项工作情况进行。

(三)分析总结阶段(4月26日——27日)

1、全面总结。总支核算点于5月1日前将本单位“财务规范化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经验和体会进行全面认真地总结和评估,并向教育局财务审计科交书面总结材料。

2、经验交流。农场教育总支组织场内经验交流活动,推介先进经验,树立典型。

3、分析总结。教育总支对在“财务规范化检查”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的学校进行表彰,并在全场范围内作经验交流。

自查结果:

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规定,农场各学校按总支核算点要求通过深入自查,各学校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来执行,收入、支出全总纳入核算点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点、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1、按照上级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农场中小学核算点及各学校都建有严格的财务及财产管理制度,并做到了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没有违规操作的现象。农场10所学校均按规定编制,执行2012年预算,都严格按月编制会计报表。

2、严格按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和各学校实际编制了学校收支预算,学校的一些重大收支,事前都召开了校委会,事后都进行了常规公示,倘若因工作事特殊情况的需要面要变更预算,则按照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变更,没有擅自修改和变动现象。

3、依照校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所有的财产都登记造册,做到专人管理,因学校需要而购置或使用的,都有教代会或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委会的审查通过。对于重大资产购买或是涉及基建项目的支出,都附有合同、结算表和其他的相关材料。10所学校都能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没有挪作他用。

4、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所有大额支出都事前召开了校委会,事后进行了常规公示,各学校每年在教代会或是全体教师会上都作了财务报告,并获得了通过,接受财经审查小组的监督。

5、各学校都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处的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了“一票三证”,“收支两条线”,所有款项支出,均全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收据。没有出现公款私存的现象。

6、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农场教育总支及农场所属学校均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核算点严格监管各校财政资金的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7、农场各中、小学都能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全。各校均无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违规现象。各项均在银行开设有学校公用资金帐户,并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

8、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都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轨制,无乱之滥用和浪费铺张等现象。对于大额款项支出,均有经由经办人、证实人签字,对于涉及基建等项目的支出,都附有合同、结算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9、各校对于学校的资产增减,都做了较好的登记,做到出入有据。

10、作为财务核算点,严格按规定办理支付各学校的帐务,能规范办理各种支付业务和帐务处理,能及时向各学校反馈财务信息。

借贷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4篇

通过农场教育总支专班和所属学校专班认真细致的清理检查,目前虽然尚未发现违规违纪的现象,但通过清理检查,进一步加强了我场各学校财务规范化管理,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对各学校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监管职能,确保了各项资金收之合法,用之有据,查之有凭,使用更加科学、规范。在自查、自纠活动中,我们也发现,为了方便各学校报帐,在没有违反大原则地前提下,对于较小额帐目,我们偶尔开绿灯,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造成财务管理上的不够规范、严谨。对照本次检查,我们知晓其中不妥,今天将一定加以改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全面分析和总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做好整改,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工作。

民间借贷被起诉答辩状首先是需要写清楚答辩人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后,写清楚答辩的主张就是答辩的意见。

第一点,答辩人要在法律适用允许的前提下对自己的主张,借贷的事实情况据理说明和答辩。

第二点,答辩人要明确提出答辩的主张,主张中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时依据事实情况来灵活处理。主张是指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可以接受一部分但另一部分接受不收。

在答辩状的结尾要附上答辩人本人的亲笔签字才可以生效。如果民间借贷是有委托人或担保人的情况也需要在民间借贷纠纷的答辩状里写上委托人或担保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等)。答辩的理由等内容。

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权益,给原告造成

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_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5篇

20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20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XX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XX,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XX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20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20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

20XX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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