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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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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1篇

20xx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其中,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xx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xxxx,住江西省贵溪市xxxx。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xxxx,住江西省贵溪市xxxx。

(此段应正确填写身份证、户口本上的登记信息)

诉讼请求:(此段明确列明诉讼主张的请求,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唯一)

一、 请求判令……;

二、 。

事实与理由:(此段应陈述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起诉理由,事实陈述应当如实、客观,不得使用谩骂、人身攻击性言辞)

贵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原告本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模板仅为一般模板,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书写;

2、括号中黑色粗体备注事项系提醒、解释作用,在正式的民事起诉状中不必载入。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委托代理人xx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xx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 年 月 日,利息按 计算。由于xx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xx、xx、xx、xx于20xx年6月27日在xx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xx公司的借款由被告xx、xx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xx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20xx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元,被告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 和 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7月4日

原告:杨**,男,44岁,……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1室,系渝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AT31**出租车司机(顶班)。

被告: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 南岸区九公里****超市

法定代表人 王**(以下简称公运)职务:……,电话:628***21,邮编:400060。

企业性质:……

开户帐号:……

被告:谌*,男,年龄 不详 ,……族, 住址:不详 ,系渝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AT3*21出租车司机(主驾),工作单位:江北某银行信贷员(未驾驶渝AT**21出租车)。邮编: (以下简称主驾)。

被告:陈**, 男 ,43岁,……族,住址:九龙坡区盘**88,系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渝AT3121出租车司机(副驾,事实上代行主驾权利、职务),电话 139*****625。(以下简称副驾)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运签定的编号: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

2、判令公运退还原告的等级证书,全额退还原告7000元保证金(其中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2000元)。

3.判令被告公运、主驾补发原告自至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期间未工作的最低工资,每月580元、超额全留工资1000元。

4. 判令被告公运、主驾支付原告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期间每月500元基本工资,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最低工资580元。

5.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有效期间每月200元的自办社保费用。

6.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期间工作补偿金1080元。

7. 判令由被告公运、主驾**、副驾陈**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4年2月,应陈之邀原告去开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的渝B****2出租汽车,至2004年7月,渝B8***2于当月换车,即现在的渝AT3**1,200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运签定由被告公运制定的格式合同,即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两份原件均被其收走,在原告要求下方复印了一份。事后原告曾去民成索要原件,被告公运以公司保管为由至今未给予。

矛盾源于2005年8月原告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访,反映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运输管理局违反《信访条例》 将信访人信访情况转告给公运公司,之后我起诉运输管理局,诉中及胜诉后媒体多次报道,公司遂责令副驾陈**:“你叫他闭嘴!”、“这个人麻烦得很,找个岔子把他叉了”,原告当时与副驾陈**私交尚可,其告之详情,为此,原告致电交委信访办,次日,副驾陈**又被责难 。此后副驾陈**也时常刁难,制造磨擦,口头十余次要求原告另外找车开,原告明确答复:你去公司把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的书面通知拿来。

2006年初,石桥铺一车主提出请我开长夜班出租车,因协议未满原告便推辞掉了。2007年1月17日,原告到民成车队询问2006年政府燃油补助额,原告说:“我才拿了笫一次的人平28元”。下午交班时因此被副驾陈**口头通知“不给你排班了”,1月20日原告按排班应开夜班,副驾陈**已将车安排另外人开了,遂“失业”至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xx年4月12日

附:本诉状副本3份。

附证据:

1.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复印件。

1.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2000元收据复印件。

2.重庆市****(集团)公司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样本)。

3.附件八:原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申请书。

4.重庆高新区社保中心证明。

5.服务监督卡。

6.渝B80592收据*张。

7.保险单、自营车驾驶员需缴纳手续、陈**收条.

8.关于燃油补贴而失业的问题反映(巳抄报公运).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2篇

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

【本文从前期准备及文件内容两方面为您指引民事起诉状撰写方法】

● 研判目标、防控风险、反自认审查是撰写民事起诉状重要原则

● 明确法律关系、核实身份信息、整理编制证据、搜索研究案例是撰写民事起诉状重要准备工作

● 民事起诉状撰写需保证内容完备、表达准确、简称统一、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之特征描述案件事实

文/_ 北京大成(福建)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总则

为了保证民事起诉状便于法庭审理需要,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且有利于增强团队专业素质和提升团队专业品质,特制订本指引。

团队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

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和趋势研判,明确客户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诉讼方案,并对确定的诉讼方案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

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自认审查。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前,应当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

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

客户处于可能或确定的诉讼劣势地位时,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客户与被告和解或调解,以避免败诉风险。

准备工作

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展开民事起诉状撰写的准备工作。

应当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

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和证据清单确定后,再撰写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

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以及该证据能否提供原件,并对证据出示效果进行分析,并拟定应对措施。

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如下资料并制作电子文档(依据案件需要制作纸质文档):

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点问题的有关各种不同观点及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线索;

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导》,以及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

拟受案法院及上级法院、再审法院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裁判观点与实例;

其他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资料。

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再行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

主要内容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

(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

(3)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结尾及签署。

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严禁表述为“民事诉状”、“起诉状”等名称。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团队和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

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状况

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

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3篇

原告:付冬梅,女,55岁,南昌铁路第一中学老师(今年退休),系死者周东安之妻,住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38栋3户。

被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张勇,厅长

第三人:南昌铁路局

诉讼请求:

1、撤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和江西政府赣府复字[200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被告对南铁车辆段广告公司已故经理周东安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重新认定。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1、被告认定周东安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1) 周东安死亡原因,根据南昌市第九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及南昌铁路局公安处调查后出具的证明,已经确认周东安死亡证明书第一份作废,以第二份为准。

第二份死亡证明书证明周东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证明原因为“病毒性肝炎”。

该份死亡证明书证实周东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东安所在的南昌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时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单位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人走到哪里,随时都有工作找上门来,这是其工作职责所决定的。

(3) 周东安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间,始终带病在坚持工作,单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周东安的经理职务,也没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户的广告费165500元。

多经广告公司财务也送若干单据到医院由周东安签字,还有业务主办方锡平开公司小车从医院接他回单位处理公事。

(4) 与南昌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北京辐轮广告公司崔端平总经理的证言、同病房病友缪朝华的证言,均可证实周东安在住院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

(5) 周东安年12月10日上午9—11点多在医院和业务主办方锡平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商议的工作计划和06年底工作小结。

当天晚上周东安突发“颅内出血”死亡,抢救时间未超过15小时,工伤认定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东安是在工作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劳累过度直接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2、被告认定周东安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家属和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本案中南昌铁路局车辆段并未提出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东安死亡不属于工伤。

(1) 南昌铁路局南昌车辆段6月12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以及2007年8月16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再次取证的答复,均以南昌市第九医院第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死亡诊断系病性肝炎为证据来认定死亡原因。

而实际上这两份答复所依据的南昌市第九医院的第一份死亡证明书是作废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

因此,南昌车辆段以已经作废的死亡证明书举证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证明是2006年12月26日交给车辆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证明是2007年3月之前交给人事科的)。

2007年9月10日前原告付冬梅和亲属到南昌车辆段党委书记王保根的办公室,问王保根:你不到第九医院去调查,你两次举证给省医保的答复完全是与事实不符,就死亡证明一事,南昌铁路局公安分处去第九医院调查,原件在南昌公安分处,复印件是南昌铁路车辆段领导在2007年11月1日听证会上交给了主持会议的龚河兴处长。

(2) 南昌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东安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带病坚持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证据可以证实周东安是在带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经理的职责,因工作劳累而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平时和业务主办谈工作在50分钟之内,而在2006年12月10日周东安和方锡平谈工作有两个多小时,用脑过度劳累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3) 南昌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东安死亡系由原来的慢性乙型肝病导致死亡而与工作劳累无关,更不能证明“颅内出血”与慢性乙型肝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南昌车辆段没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东安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突发“颅内出血”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证据死亡证明书已经被南昌市第九医院作废,故其证据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被告2007年9月20日致江西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的答复书第二点“申请人无法提供周东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有效证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

工伤认定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这一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举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

2、被告认为周东安在住院期间死亡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与工作职责是否有联系,而不能机械地固定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周东安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职责,完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三、江西政府赣府复字[200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多次听证,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充分听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基础――车辆段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完全不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江西政府_公室曾在5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建议函》,虽然下达该建议函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江西政府_公室下发该建议函时,本案处于中止审理期间),建议函的内容有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但已经认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重新作出认定。

因此江西政府_公室该份行政复议书自相矛盾,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复议书。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冬梅

二00八年七月八

行政上诉状【2】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3日,广东省韶关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219。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xxx区爱国街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生于1976年7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人,身份证号码:440221196707135219。

住址:广东省韶关市xxx区爱国街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韶关市xxx区政府,地址:韶关市xxx区大学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xx,韶关市xxx区政府区长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3月13日作出的韶xxx府征字()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xxx、xxx因诉被上诉人韶关市xxx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全面审查并依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处理。

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房屋的征收是“因赣韶铁路建设安置工作需要”(判决书第16页第2行),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

根据_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远离赣韶铁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毫无任何关联,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规范性文件证明上诉人的房屋被列入了赣韶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范围,被上诉人既没有经_或省市政府批准或备案的针对被上诉人房屋征收项目规划文件,也没有任何审批事项文件,其所举的证据1-3号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与赣韶铁路建设有关,而且其证据形式是“工作会议纪要”记录,不是法律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由于被上诉人始终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征收是经立项审批的合法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质疑,被上诉人是打着赣韶铁路建设需要的旗号,行商业开发征地之实。

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房屋的征收与赣韶铁路安置项目有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诉人房屋征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及对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结果都认定为合法有效,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相反,被上诉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委托以及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都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如下情节:首先,没有经过任何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程序;其次,对于选取确定评估机构,被上诉人先行指定韶关市范围内的三家机构参与评选不合法,被征收人有权在广东省范围就任何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选举;再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确实证据证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任何被征收人参与了选举。

(2)涉案的房屋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时,没有依法通知上诉人现场勘察、核实、签名,其《房地产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也没有依法告知和送达上诉人。

评估机构不是政府机构,评估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在没有当事人在场和确认的情形下所进行的评估使无效的。

(3)涉案的评估机构在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时,遗漏了上诉人的相关房产,对应予登记评估的部分而未予登记评估,是不合法的;

(4)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评估报告》第八页第九条中承认对涉案房屋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而是采用所谓的“成本法”进行评估,其理由是没有发现同类房屋的交易,致使《房地产评估报告》对上诉人的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结果显著偏低,大大低于市场价值。

评估机构的上述评估程序和结果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以“自愿进行交易”的情形确定房屋价值的规定。

该《房地产评估报告》是违法和无效的,一审判决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和认定是错误的。

3、原判决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认可是错误的。

鉴于上面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作出对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通知义务,也未依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显失公平,并且被上诉人确定对上诉人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因此,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合法,人民法院不应予以认可。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但是并未要求被上诉人举出适用该条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规范性文件。

三、原判决程序违法。

1、原判决在第14页第三段提及对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肖佰荣”、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李乔丹”、等人见证留置送达,并写明“对送达人、见证人均予以调查核实”,但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并未向法院提交上述关键证人的任何身份资料和证言,原审法院也未通知证人出庭,更未将“调查核实”笔录开庭质证。

而上述证人是否存在及是否见证留置送达关系到《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于原审法院对证据未予质证,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依法处理。

2、原判决还在第14页最后一段,查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周训武”送达被上诉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但是“周训武”并非被上诉人工作人员,无权送达政府文书。

庭审中,也无“周训武”个人身份资料和证言证实其向上诉人送达了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原告。

原审法院也并未对法院的调查核实笔录予以质证。

因此,原审法院对此也是违反程序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对被上诉人依法承担的举证责任未予严格要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未予举证质证,因此导致了原判决错误。

为此,上诉人作为一介平民,请求二审法院排除权本位观念,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平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x

全权代理人:谭志平

月 日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4篇

原告:A,性别:男,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民族:***,住址:**********。

被告:B,性别:女,出生年月日:***年***月***日,民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5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

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夫妻时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XX年7月6日,被告因与原告一次言语不合,即在其双亲的陪同下返回家中,将家中一切证件包括: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以及钻戒甚至家中冰箱内的食物一并带走。

后又多次返回家中,将剩余财物取走。

原告以为这只是被告的一时情绪,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能与被告继续生活。

但另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仅不是一时情绪,甚至在未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其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原告曾多次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被告的强硬态度与做法让原告心灰意冷、无计可施,现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轻双方精神上的痛苦与压力,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予以支持!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七日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5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 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被告:xx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xx xx ,住所地: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xx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xx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有 xx 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至原告处订购 xx (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写明买卖合同标的及数量,货款数额,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被告陆续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已拖欠货款 xx 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6篇

原告:(债权人身份信息)

地址:

被告:(次债务人身份信息)

地址:

第三人:(债务人身份信息)

现住址: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和利息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xxxxxxx(写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

原告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

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xxxxxxxx人民法院

具 状 人:xx

年 月 日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7篇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起诉状例文【2】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

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

为此我曾于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年12月份调解结案。

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

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

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

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

律师民事起诉状范文 第8篇

原 告:刘XX,女,汉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郴州市人,现住XX。

被 告:郭XX,女,汉族,郴州市人,现住XX。

案 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离世。

1999年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

长女郭XX是XX职工,其丈夫是XX,其儿子已成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

次女郭XX是下岗女工,其丈夫因车祸已于前几年去世。

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与次女郭XX按年轮流赡养。

2010年4月份,本应轮到被告赡养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虽经众多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

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

现被告与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的饮食起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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