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保姆雇佣合同(通用39篇)

小车分享 8526

小车 分享

保姆雇佣合同 第1篇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时分至时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保姆雇佣合同 第2篇

【关键词】 国内外 家政服务 发展经验 启示

一、国内外家政服务的概念

近代家政学起源于美国。1804年,美国皮契尔女士的《家庭经济学》是家政方面最早的书籍。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家政学正是起源于“家庭经济学”理论,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和社会学教授加里贝克尔(Gary’)广泛研究了家庭行为,如生育行为、婚姻市场、家庭成员的就业决策以及家庭劳务分工问题等,被统称为“新家庭经济学”。“家庭经济学”为“家政服务”概念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外学术界对“家庭服务业”的定位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并且以家庭各种事务作为服务内容的第三产业,主要包括社区导购、房屋租售、法律服务、维修服务、家庭服务、人才招聘和生活百事等七类相关服务内容。

相对于国外,国内对“家政服务”概念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将从事“家政服务”与“保姆、佣人”画上等号。这种狭隘的认知随着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深化而有所改变,“家政服务”的概念进一步扩展。现今,国内对家政服务的概念基本得到普遍认可,即家政服务是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提供的一种服务产品。

我国家政服务发展至今,人们已不再满足于传统的“保姆家政”模式,尤其在大型城市,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社会提供高质量、多元的家政服务。家政行业“服务需求多样化、服务方式个性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需求日益凸显。

二、国外家政服务发展的特点

1、多样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130年前,美国的大学已开设了家政学的专业课程。综观现今美国3800余所大学中,有780所大学设有家政系/科,每年有数百万的年轻人和成年人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学院与大学中接受家政方面的训练。现今美国和欧洲的家政服务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期,提供服务的种类多样,涉及多方面的教育和研究,包括儿童发展与家人关系、食物与营养、家庭布置、家庭管理等。发达国家家政服务市场呈现出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人员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在菲律宾,家政服务人员主要是拥有较高素质的菲律宾妇女,她们不仅要接受完整的义务制教育,而且需要在专门的家政班培训两年,除了技能培训外,还要接受相应的语言培训。以“菲佣”为例,她们懂烹饪、会插花、可护理老人、还会教小孩说英语,这样高素质的家政服务大军占领了整个东南亚市场,仅香港地区的菲佣人数就已超过20万。

2、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大多数发达国家家政服务已经形成产业,从就业前培训到就业后监督、管理以及各种问题协调都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链条。这不仅从数量上扩大了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市场的从业率,也从质量上提高了家政服务的标准,还从行业内部加强了从事家政服务的就业观念,从外部就业环境上提高了家政服务品牌的知名度。

有关研究表明,劳动力过剩的发展中国家,在其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经历一个家政服务的快速发展时期,以解决产业调整带来的失业和再就业问题。上世纪初,美国18岁以上的从业人口中,从事家务雇工的比重达,日本在20世纪30至40年代也出现过一个“家务雇工时代”,今天的发达国家几乎都经历了家政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过程。

3、规范性、强制性的资格管理

由于家政服务对于服务提供者的经验水平和可信程度都有很高的要求,只有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评价,才能引导和督促家政服务业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增强家政服务供给者的可信度,培育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信任感。基于这一点考虑,许多国家重视家政服务员的资格管理,不断完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如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对看护人力的资格管理。除部分教育课程外,各种地方自治团体也承担了绝大部分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职业资格管理。日本相关的看护资格种类繁多,最主要的看护人力是看护福利师和访问看护员,规定(2012年起)只有积累三年以上看护经验以后,通过每年一度的看护福利师国家考试者,方可获得看护福利师资格证,其非常重视看护经验对获得看护福利师资格的作用。

4、系统、专业的从业人员培训

由于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多比较低,从业人员培训的难度和需求往往大于其他行业。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家政服务业的培训。目前,美国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不仅要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还必须接受专门的家政服务培训。美国面向家政服务业的教育培训已形成系统、成熟、规范的课程设置和管理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推广家政服务企业的内部营销工作。具体方式有开展岗位竞赛,评比、奖励行业标兵和业绩突出者,推行公司文化和发展理念,鼓励团队合作,帮助员工解决私人问题和困难,引导员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策,甚至给员工必要的决策权等。

5、全面、完善的行业法律法规

菲律宾的家政服务很早就纳入了菲律宾劳动法的范畴。它决定了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平等地位以及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合同关系。菲佣在国外工作时,国外当地政府也有许多法律从各方面保护劳务人员的权利。例如在香港,《雇佣条例》发挥着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福利安全和调节雇佣关系的作用。《雇佣条例》规定所有家务助理均可享有法定假日、不受歧视、工资保障等权利;如果家务助理连续四星期工作或每星期工作超过18小时,雇主还需提供休息日、带薪法定假日、带薪年假、疾病津贴等保障;当家政助理因公受伤或死亡,雇主需进行赔偿,并强制依照该条例规定赔偿以及提供有效工伤补偿保险单;雇主如果没有按时付薪,必须支付相应欠薪利息并且可以被检控,若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或者被监禁1年。

三、对北京推进家政服务市场建设的启示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达到3800余家,从业人员40万人,然而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仍不能满足需求。本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北京市家政服务市场现状,认为推进北京市家政服务市场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推进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北京家政服务市场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大多属于只负责介绍的中介机构,服务市场的混乱以及有关各方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等问题直接导致服务行为的无序,带来严重的诚信问题。家政服务的标准化和家政服务市场的规范化应该是解决这一混乱现状的必要途径。一方面,规范家政服务市场要明确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三方的责、权、利关系。另一方面,对家政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同样不可忽视。当前家政服务门槛过低,几乎没有太多的从业要求,大多数从业者的素质相对较低,家政服务机构又无法完全承担起培训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职责,建立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为家政服务行业输送合格的持证上岗人员。市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包括制定家政服务行业的相关法规、提高家政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建立持证上岗制度、编制培训教材、认定培训机构、考核鉴定培训人员等多个方面。只有将市场规范化、标准化才能保证家政服务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尽管由于不同家政服务企业的异质性,在完全实现标准化上有一定的难度,但如能根据其产业特点,积极而又适度地推进部分家政服务领域的标准化,也会增进家政服务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提高消费者对供给者的信任度。

2、打造行业品牌,推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打造品牌是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力措施,家政服务业遵循同样的规律。北京虽有大大小小注册登记的家政服务企业3800余家,但多数属于作坊形式,行业中没有形成广泛知名度的品牌,没有引领行业发展的知名企业。因此,数量达40万的家政人员得不到市民的信任和接受,导致市场流动性大,家庭“保姆荒”现象频出。

推进北京家政服务行业品牌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家政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升服务质量最为有效的途径是推进现有大部分“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转变。在“中介制”模式中,家政服务企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过于薄弱,市民仍需自己辨别家政人员的素质,而家政服务企业在其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员工制”是一种企业化的经营运作模式,是未来家政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将按照公司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企业以整体形象对外开展业务,从而增强责任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家政人员则像其他企业员工一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在提升社会地位的同时能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更能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在这种模式下,家政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以员工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服务,服务标准明确,内容规范,公司对其员工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发展。

3、加大行业扶持力度,促进家政服务业有序发展

任何一个行业市场逐步发展成熟都是长期努力的结果,发展基础较薄弱的家政行业更是如此,需要在政府的扶持下逐步发展。菲律宾作为全球家政服务最大的输出国,为了扩大家政业的影响,提高工资水平,政府大力开展免费培训,提升菲佣综合素质。此外,建立政府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全国劳工输出和世界各地用工需求信息实时,为家政从业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北京家政服务的目标与菲律宾不同,当前阶段主要是为了满足内需。然而,菲政府大力扶持家政业的相关做法值得借鉴,政府的扶持对初期家政产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考虑到北京当前家政服务业尚未形成系统,建议政府首先搭建行业体系框架,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体系框架应包括家政从业人员的输入体系、素质和技能培训体系、人员推介和管理体系、行业监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等。其次,建立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整合行业的各类动态信息,及时指导意见等。再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业力量编制家政服务发展的行业规划,明确发展的目标、规模和任务,并落实责任分工。

北京市家政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和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等多种措施并举,长期不懈地推进家政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必将带动整个家政服务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中国服务业发展报告6:加快发展生产业[Z].2008.

[2] 袁建设:成都市家政服务业的问题及其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7.

[3] 荣宪屏:家政服务业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J].辽宁经济,2001(2).

保姆雇佣合同 第3篇

一、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劳动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子,一般认为其研究方向主要为发现劳动关系,并揭示劳动经济发展规律。从劳动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劳动经济学产生于资本主义形成初期,即劳资雇佣关系出现之后。[1]因为随着劳资雇佣关系的出现,各种劳工问题也逐渐产生。这些劳工问题加剧了社会矛盾,并促使研究劳动关系的学科出现。从19世纪中叶开始,劳动经济学逐渐从萌芽走向成型,许多有关劳动经济学的研究论著开始涌现出来,如马克思所著的《资本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到了20世纪初,劳动经济学的专门论著产生,例如美国管理学家.泰罗的《科学管理原理》、S.布卢姆的《劳动经济学》等,这些论著的出现标志着劳动经济学成为独立的学科,获得了应有的地位。

人力资源管理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同时与经济学有着一定的关联,它是指企业管理者运用一定的手段来科学、合理地管理人力资源的过程。对企业管理者而言,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它需要管理者拥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使人力资源得到有效的应用。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分为六个方面,在内容上,它将“以人为本”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是核心观念,在企业员工招聘、筛选、薪资、福利等问题上做出相关的管理。[2]

二、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从前文的论述可知,劳动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领域的研究范畴,而人力资源管理属于管理领域的研究范畴,二者之间看起来并没有关联,但是在实际上,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首先,劳动经济学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但是同时又有一些差别。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劳资关系,而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是雇佣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劳动关系,因而说它们具有相似性。[3]但是在另一方面,劳动经济学中,劳资关系以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为研究对象,是对市场所做的一种调节,本身并不存在交易成本,且劳资关系表现为竞争关系;而人力资源管理中,雇佣关系是对企业相关管理层所做的协调,只要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成立,那么交易成本就相应产生;同时,雇佣关系表现为合作关系。尽管劳资关系研究和雇佣关系研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二者在内容和目的上都趋向一致,二者都是致力于调整和优化人力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因此,只要将二者联系起来,共同应用于企业管理中,就能够帮助企业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劳动经济学视角下的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到如今,已经趋向成熟,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方面的建设逐渐完善。然而,社会的发展速度远大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变化速度,在当今社会,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管理内容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4]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必要对人力资源管理重新建构。下面笔者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进行剖析,探讨如何利用劳动经济学来促使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第一,在人才招聘和选拔环节运用劳动经济学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的首个环节就是员工招聘与选拔,作为管理工作的第一步,理所当然需要谨慎对待。在利润的驱使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更多的是考虑雇佣工人的成本,所以,在招聘和选拔员工时,人力资源管理者需要合理地雇佣员工,使员工的数量保持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同时又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对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招聘和选拔员工时,要充分应用劳动经济学中劳动力与劳动资本的替代效应理论,合理规划企业招聘员工的数量,从而实现以最少的员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避免员工过剩的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需要注意的是,短期之内,企业的资本投入难以做出改变,而劳动力的投入量则可以改变,所以,企业应当在劳动力的投入上做出适当的变通,当前所收获的经济效益超过了劳动力投资时,企业就要增加劳动力的投入量,从而使这些劳动力投入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5]

第二,在人才培训与储备环节运用劳动经济学理论。人才的培训工作与储备工作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员工初级阶段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节点。因此,在人才培训与储备环节运用劳动经济学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内容的执行方面,将劳动经济学关于员工培训的量化与优化理论作为理论指导。一方面,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对员工的职业培训要保持一定的强度和数量,从而保证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进而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者要对员工的培训工作进行优化整合,使员工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获得有效的培训,减少无意义的、机械重复的培训内容。

第三,在人才的薪酬管理环节运用劳动经济学理论。薪酬对企业员工具有直接性的激烈作用,如果给予员工的薪酬是合理、得当的,那么企业员工将获得物质上的激励,进而以积极的态度投身于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水平以及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对此,人力资源管理者要运用好劳动经济学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

四、结语

保姆雇佣合同 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_______ 元,不得拖欠。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照看小孩子日常起居,吃饭睡觉等问题(详细见附件一)。

2、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虐待小孩,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 ,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6、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或传染疾病甲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承诺在甲方家工做期间不享受节假日, 甲方以薪金方式补偿乙方补偿。

8、乙方要热心工作,勤快,有责任心,有爱心,爱卫生,积极主动多承担事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乙方自负责任。

9、无论何种原因,当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离开甲方家,不得滞留。

三违约条款

1, 甲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有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4、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天商议,如擅自离岗,甲方不支付当月劳务费。

5、如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条款中没有谈及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解决、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

四、其他

1、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

3、乙方的感冒发烧等疾病需上医院就医,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为 ______ 年 ___ 月 ___日起到_____ 年 _____月 __ _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续约。

附加条款:__________

甲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5篇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码: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码: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庭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每日三餐

2)乙方为甲方做好看管小孩和每日三餐之外的其他家务工作,包括室内保洁、清洗衣物等。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正常食宿,其他开支乙方自理;

2)甲方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不要措施,但产生的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传染病系列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体检如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解聘,期间的劳务工资按日结算;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朋友、亲友等带入家中;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不良习惯不适合甲方要求时(不良习惯包括嗜酒、吸烟、个人不卫生或其他疾病等),甲方有权及时解除协议,工资结算至解除协议当日,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能胜任本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如离职须提前15天通知,如擅自离去,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家庭雇佣保姆协议书家庭雇佣保姆协议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2)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不得擅自离岗;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一切不合理的需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乙方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送_门依法处理;

5)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每月休假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待遇

服务费用为__元/月,甲方于次月__日支付上月服务费给乙方。

以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6篇

雇佣方(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雇佣方(简称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家庭需要,雇佣乙方为家庭保姆,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服务职责。甲方雇佣乙方照顾甲方患病的妻子。

第二条协议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患者生命终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个月,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保护乙方的人身安全,为乙方提供食宿。

二、由于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

四、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情况。

第四条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遵守甲方规定的制度。

二、按照甲方规定的条件照顾病人:

1、全天24小时照顾病人,并负责包括乙方在内的1日3餐(不负责买米、买菜)。

2、帮助病人洗澡、洗衣服。天气好时,每日进行一至二次的户外活动。如因保姆的疏忽使病人摔倒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保姆负责。

3、有权按协议规定如月、如数拿到工资。

4、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_____元;试用期满,每月工资_____元。

第六条付资方式和期限

按月给付,每月_____日付资,前后不超过_____天,乙方收到工资后,签字为据。

第七条工作时间

乙每周_____天工作制,周_____休息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提前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保姆雇佣合同 第7篇

综合服务

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多,雇主对于私人保镖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许多保镖实际上也身兼数职一所谓全能型保镖便应运而生。这些全能型保镖也是最受市场欢迎的一类私人保镖,他们拥有高薪,同时也面临较高压力。他们能够兼任护卫,司机、秘书、家庭保姆、健身教练……,往往一天二十四小时无休陪伴雇主。一个受到雇主青睐的保镖不仅有能力,还有极高的职责意识,要知道雇主需要什么,雇主在想什么,雇主在担心什么。没有智慧和长期积累的经验,很难获得朝夕相处的雇主的肯定。

中国的一些身手比较好的保镖大部分是武术院校的毕业生或是退役的特种兵。武术院校学生的功夫好,而退役_老兵懂的东西多,对汽车枪械、危机自救等样样拿手,他们在部队里经过磨练意志比较坚强,保密意识比较好成为了众多富豪们的首选。安全顾问公司为商人,演艺人士提供私人的安全顾问服务,其费用对普通人来讲是高得惊人。如北京某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客户雇用一天保镖,费用为每位保镖6000元人民币左右,如果长期雇用,每工作8小时保镖费是5000元人民币。此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他们拥有近120名私人保镖,仍然供不应求。但是对某些大老板来说,这些费用完全不算什么,因为保障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并以此提升公司或'hA的影响力,增强企业的软竞争力,不是金钱所能衡量的。

现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安保公司,从安保公司雇佣的保镖不但价格高,而且他们还不会为雇主提包、阻挡狗仔队追踪等。如果需要“造势”,费用独立核算,不属于当日工资之内,最关键的是,保镖不是打手,打架人家不管,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保镖有权首先考虑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样的保镖往往不会得到财富界人士的青睐,他们如果不是应急的话,大多数都是考虑自己找一些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当做保镖,一是费用较低,二是可以惟命是从,还可以一人多职、一职多能,可以死心蹋地地为自己工作,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保镖成为了雇主的打手,这就使保镖这个职业有了更为复杂的一面。

保镖除了对委托人行使安全防范功能之外,有时还有可能象保姆一样防止老年人自杀。黑龙江某保镖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让这个曾专为富人、名人服务的神秘职业走进了普通老百姓的家中。2006年7月初,公司迎来了一对求助的兄妹,他们的要求只有一个,看好他们的老父亲,不要让老人自杀。虽然保镖的收费为每天1000元,但这对兄妹想也没想就在合同上签了字。27岁的退伍战士小张被派去执行这项任务,但在老人面前他的公开身份是家政服务员。老人刚刚过完64岁的生日身体健康,可是却两度吃安眠药自杀未遂。在多次试图自杀而被保镖阻止之后,老人气得向他摔东西、骂他,并开始绝食。但经过几天衣不解带、不眠不休的陪护之后,老人被保镖的行为感动,答应不再自杀,兄妹和解,老人放弃轻生,任务圆满完成。

双重身份

法国有位名叫路易的警官就有这样的经历,几年前,有人建议他去非洲帮一位富豪组建一支私人卫队条件是每月七万法朗报酬,提供一套住房和一辆轿车,家属还可以每年享受5张回法国的双程机票。路易动心了,他向警察局请了一年的假去非洲某国。但发现自己是为黑社会的头目训练_,一怒之下他又返回了法国。

装点门面

中国的普通公民不可以拥有枪械并持有管制刀具,因此,在治安方面虽然犯罪率高,但有保镖在周围的时候不至于特别危险,如果没与人结仇的话,有保镖保护还是比较安全的,轻易不会遭到别人的攻击,

保姆雇佣合同 第8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姆行业凸现出许多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反映出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适应保姆群体的基本特征和特有的需求。通过法律和社会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保姆行业势在必行。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家政服务;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4102

1现状调查

有学者对北京市的住家保姆为主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调查方式进行了调查。保姆对问题的回答构成基本调查数据,依据此数据对保姆的基本特征、保障现状、参保意愿等方面展开描述与分析,为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

(1)年龄。从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看,年龄呈现年轻化特点。21至45岁的人数占到了至30岁的占到总体的。

在我国男60岁或女55岁就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之一。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状态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他们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不同的特点和存在的差异对其保障需求、保障意愿以及对各个保障项目的偏好有直接影响。

(2)保姆的户籍特征。

从表中可看出被调查的保姆中来自农村的人口占调查主体的四分之五,这表明保姆的主体是由农村转移出来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依据二元社会结构建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分别享有不同的保障制度,而户籍是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归属的核心指标之一。保姆群体的保障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户籍的重要作用。

(3)保姆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4)保姆对目前的社会保险不满的原因。

40多岁的赵某夫妇为了自己的事业耽误了生孩子的事情,抱着再贵也要请个好保姆的想法,他们预订了一家家政公司推荐的月薪为4000元的特级月嫂,据说特级月嫂不仅能对孩子进行日常护理,还能帮助做早期智力开发。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市场,价格并非与服务品质成正比。第一任月嫂是妻子产后第七天就被解雇,原因是双方就月嫂究竟该承担那些义务达不成一致。月嫂宣布做饭等事情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就只剩下给孩子洗澡、换尿布。找出当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现其中对月嫂的责任范围规定得很粗糙,只写了照顾产妇与新生儿,但根本没有列举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

不得已向家政公司申请更换位勤快一点的月嫂,公司马上换了。几天后,赵某才发现这位月嫂是个冒牌货,这位阿姨除了带过自己17岁的小孩外,根本没带过其他小孩。看着月嫂笨手笨脚地给孩子洗澡却弄得孩子嗷嗷大哭的状况,赵某只得再次申请换人。有了前几位月嫂的经历,赵某夫妇把婆婆从农村请来,虽然婆婆并不懂得早教,但是给孩子洗澡、换尿布还是信手拈来。

个案二:好保姆不是雇来的。

河北大学生保姆进入上海家政市场,引发80名雇主抢13名保姆的热闹场面,这些有着高学历的大学生保姆能否填补北京高级保姆的空缺呢不久前,有媒体报出有一位女研究生立志当保姆的消息。在媒体报道中,“大学生保姆”被不断地和“高级保姆”联系在一起,是不是高学历保姆就是高级保姆呢?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总经理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学历高,做保姆不一定就做得好”。

保姆行业是个强调实践的行业,它不像车工一样可以用技术高低来划分等级,关键要看雇主的满意度。如果一个保姆,得到雇主80%的认可,那么即使她文化水平不高,她也可以成为高级保姆。曾经有一个家政服务专业毕业的女大学生来他公司应聘,那名大学生一开口就是每月1500元的工资。一位雇主来找保姆,他对保姆的要求是:懂得照顾78岁瘫痪在床的父亲,有一定的护理知识,照看老人每天的吃喝拉撒,还要为老人擦身子等等。雇主告诉女大学生,“能把这些做好,每个月给你2000元都可以”。但是女大学生不愿做。最后,找了个农村妇女,只要了600元,完成得还很好。因此看来一个保姆是否算得上“高级”,与她的知识不成正比。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大学生是知识有余但实践操作不足,而在国际保姆行业当中有口皆碑的菲佣要进中国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而雇佣菲佣的主要是一些企业高管、明星大腕以及外国公司驻京总裁、总经理IT从业人员或者是一些海归派。他们对保姆的要求比较高。据说素质高、有双语优势的菲佣,有的甚至每个月能拿到7000元。因此目前能称得上“高级保姆”的,应该是那些有至少两年以上从业经验,有一定文化水平,又受80%以上雇主好评的保姆。

2保姆行业存在的问题

(1)保姆提供的服务难以让人满意,缺乏专业培训,没有技能。在我国,保姆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只有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无论从工作条件还是福利待遇跟主要劳动力市场相比都差得多。

(2)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此行业缺乏社会保障。

在我国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连农民工也可享受社保,但保姆就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这也导致了即使保姆的工资涨的很快,但依然招工困难。对于很多人来讲,要不是没有出路,绝对不会干保姆,这个行业目前还不能吸引素质高的人群进入。从调查情况可看出大多数保姆希望得到社会保障,但现有保障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缺陷使得保姆的保障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

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第三条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可见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当某项制度允许某一类劳动者参加而把另外若干类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时,就会产生不公平。这个时候社会保险就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实施的结果是扩大了贫富差距。

一般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储存的,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雇员遭遇风险时就可以得到此项制度而提供的社会保险金。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而言,遭受不幸风险的机遇是很小的,人也是少部分。而风险也不是每天都会发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平时缴纳较小的数额,在遇到风险时就能得到较多的保险金。

是否可以变换一下思路,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把雇主跟雇员捆绑在一起,没有雇主缴纳的保险金,则雇员不能参加这项制度。如果相对地把缴纳社保金的雇主与雇员分开,只要雇员按照规定向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应交的保险金,就被承认是参加了社会保险;而雇主交的保险金按照税收的办法,根据其利润以累进的方式由政府来征收。当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来负担。按照这种方式,家政服务等中介机构可以让雇主和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写明雇主帮助保姆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条件等,否则保姆可以拒绝从事存在高危风险的工作。

3对保姆保障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依据保姆的群体性特征,需要建立一个区别于正规就业群体的差别性保障制度,提出如下的建议:

保姆雇佣合同 第9篇

伦理主要是指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及价值判断,通常用来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必须恪守的行业准则及行为规范。随着翻译的职业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探讨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怎么样才能正确恪守本行业的行为准则。当本行业的行为准则与人类社会的道德发生冲突时,译者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来维护人类社会的“善”。本文将根据影片《翻译风波》情节来阐述有关译者的道德伦理。

一、关于译者职责的道德伦理

二、解读电影《翻译风波》中译者的伦理

影片《翻译风波》的女主人公希尔维亚·布鲁姆是一名来自非洲在联合国工作的同声传译员,其良好的语言天赋使她掌握了一种很少人懂得的非洲土著语。一次无意间她听到了一桩政治阴谋,即在_上要谋杀一名来自非洲的国家元首。希尔维亚·布鲁姆作为一名译员,在说与不说的抉择中,思想斗争了很久,最后当她向美国联邦调查局说明时,自己也陷入了被追杀中;托宾是联邦调查局的探员,他相信自己凭着敏锐的直觉可以揭穿对方的谎言,对希尔维亚也满是怀疑。当这场政治暗杀行动益逼近时,希尔维亚·布鲁姆的安全也遭到威胁,他们在互相猜疑,同时又必须合作查出真相,来及时阻止一场可怕的国际政治危机发生。下面通过剧中人物的对话来解析译者的道德伦理:

希尔维亚:我真是吓坏了,但是我的保护者根本不相信我。

托宾:可你看上去并不恐惧。

托宾:我的工作不是照顾你,是照顾受到威胁的人,如果威胁与你有关。我的工作就是调查你。

希尔维亚:所以你来这里不是为保护我的?

托宾:是的,小姐。

根据以上的论述,译者与其雇佣者之间是一种隐形的契约关系,译者必须忠诚于雇佣者,而雇佣者同时也保护译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译者行使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畴时,雇佣者是不是还会给予保护?作为一个联合国的译员,希尔维亚违反了作为一个译员的职业操守,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都是一个局外人,理应保持中立的立场。如上所述,个人的价值观、是非、善恶等伦理道德观对译者的影响都在翻译行为中得到体现。这就是此影片反映的译者伦理问题。对于希尔维亚来说,人类社会的正确价值观战胜了译员的职业操守,使她说出了她所听到的一切。从表面上看,希尔维亚违背了“圣哲罗姆誓约”,而实际上“圣哲罗姆誓约”最终的精髓是保护捍卫人类社会的真理,维护人类的“善”。正如切特斯曼认为,“一个人如果选择了译者这个职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敢于主动承担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责任,即,译者的职业身份和道德伦理观使译者在其内在心里主动产生了向‘善’的动机”。从这一点上看,希尔维亚的所作所为没有错误,她只是行使了一个译者对人类社会忠诚的职责,履行了“圣哲罗姆誓约”。

托宾:你的职业就是玩弄文字,布鲁姆小姐。

希尔维亚:我没有玩弄文字。

托宾:你正在这么做。

希尔维亚:不。如果我想让他死,我完全可以不汇报。我会冷眼旁观,任其发展。那不是我想要的,那不是我在这儿的理由。

希尔维亚:把“死了”翻译成“没了”是我的工作,把“没了”翻译成“死了”我就被炒了,死了等于没了联合国也就关门了。

从上面二人的对话可以看出,人们长期以来错误地视译者为只不过是“玩弄”文字的高手而已。“死了”“没了”(gone)不同的译文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如果遵从雇主的意志而错译,其结果可想而知。可见,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总是受任于被人摆布的地位,毫无权利可言,这让译者常常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表面上看,这是译者在服务不同的责任对象时由不同责任内容所导致,而实际上,这是一种通过否认译者自主意识和主动意志而躲避社会责任的手段而已。[1]因此,译者在翻译中要勇于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培养译者勇于自己主动承担责任的意识,即使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行使了责任也只不过是屈服于外界压力的条件反射性活动。由于这不是译者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发,一旦有机会可以推脱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他们可能会毅然放弃自己的责任,更不能在以后的翻译行为中面对新的社会责任时主动地去面对。希尔维亚在此过程中采取了主动出击的方式,担当起了真理的守护者。这是其内心的责任感和良知使然。一个译者只有在明确认识到自己在这一翻译过程中对人类发展做了很大的贡献时,才能真正了解到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如麦金太尔所言:“译者选择了翻译这个职业时,就要在翻译过程中主动承担起这个职业的社会责任。”长期以来“从根本上来说,翻译行为是一种无为无能的表现:当人没有能力用另一种语言自主地想再现自己的意思时,只能通过授权于别人的方式来帮助自己克服语言障碍,即,二者之间构成了一种信托关系,而这种信托关系使译者承担了被责难、侵犯的危险。因此,从理论上说,译者是握有予夺之权的,也许各种把翻译看成亦步亦趋的忠诚奴仆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在共同推卸其应承担的责任”[2]。翻译的过程就是译者的选择和决策的过程,因而必须对“他者”承担责任。[3]“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要么是按自己的意志选择而为,要么在原则上他本身能够加以控制,人的社会行为责任归属从根本上说最终取决于该行为人是否有自身控制权力。”[4]译者作为这行为中的一部分,其责任是有限的,不能任意扩大,自由伸展。如果对译者社会责任的追究,不考虑译者的具体行动和社会现实来评判,那么就失去了其应具有的社会现实意义。在联邦调查局看来,希尔维亚只是一个小小的译员,没有必要为此而较真说出事实的真相。但作为一个在联合国工作,一个爱好和平的译员,正是其工作的环境和其职业身份及使命感使希尔维亚产生了向“善”的动机,从而与托宾阻止了这次政治谋杀。

保姆雇佣合同 第10篇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与老人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乙方承诺不与老人起结婚证)

二、服务时间

1.全日制。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_____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工作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4.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它伤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11篇

甲方(雇主):

电话:

地址: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时照顾老人,负责每日三餐、洗衣、老人清洁、打扫卫生等家政服务,同时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二、服务要求: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温和且有笑容,不要哄骗、训斥老人。

2、逐步养成老人的生活规律,按时吃饭睡觉。老人有异常表现随时与甲方沟通,但最好不要当老人面说。

3、按照协议规定内容履行服务职责。乙方每个月不固定安排休息,具体休息时间根据甲方需要,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须提前和甲方申请,征得甲方同意。

4、其它补充事项:

三、服务费用:

乙方每月服务费用为: 元/月,甲方于聘用合同生效起每30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工资一次。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住宿,并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健康状况以及与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

4.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尊重乙方,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5.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他伤害产生的费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

⑴乙方有违法行为的;

⑵乙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⑶乙方工作消极懈怠,或不胜任家政服务的;

⑷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予以留用的;

7.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2.乙方必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做好家务。同时乙方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

3.乙方不能随便往雇主家里带人,有人或事情需见面,应到外面见面。

4.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7.乙方在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一概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诉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12篇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二)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乙方补偿金或赔偿金;

(三)甲方应按时足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四)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尊重乙方,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五)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他非甲方原因的伤害产生的费用;

(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说明健康状况以及与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

保姆雇佣合同 第13篇

甲方(雇佣方):

乙方(雇员):

甲乙双方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时雇佣关系自然终止。雇佣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雇佣合同。

二、工作岗位安排:

甲方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业务能力和表现进行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保护用品:

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同时甲方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报酬: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月__元人民币的报酬,每月10号前发放。

五、意外伤害险:

甲方依法向乙方缴付意外伤害险。

六、事假和擅离职守:

乙方请假前需要经过甲方同意,甲方会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内,乙方事假累计不能超过_天,超过_天将扣发_天工资。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离职守,将会旷职_天并扣发_天工资。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甲方保留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如果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解除雇佣合同:

如果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除雇佣合同通知:

如果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但甲方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病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当前工作,且不愿意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无法胜任工作;

(3)雇佣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无法执行,并且甲乙双方协商无法就更改合同达成协议。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合同生效为双方签字之日起。

甲方(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字人:乙方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雇佣方:甲方

雇员:乙方

保姆雇佣合同 第14篇

【关键词】家政工;工伤保险;工作时间;工资

随着近十年中国社会快速工业化的发展,家庭生活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小型化家庭以及人口的老龄化使得家庭对于各种家政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对于这样一个吸纳众多就业人群的服务行业,社会保险的缺失却一直存在。其中,工伤保险问题尤为严峻,因为一旦家政工发生了工伤事故,所赔偿数额往往是非常昂贵的。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很多家政工的工伤案例,给家政工、雇主以及家政公司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要求我们应该对家政工的工伤问题进行积极的思考和研究。

一、目前关于家政工工伤问题的制度探索

(一)民法上的处理方式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然人不具有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而家政工作的劳动关系是系于个人或者是家庭,故两方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雇主与家政工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纠纷,二者用工关系是由民法来调整的,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二者之间的工伤纠纷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调整,适用过错责任规定,即家政工只有在能够证明雇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让对方承担责任。

(二)商业保险模式

一些家政公司采取为家政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这一方式比较灵活、便捷,缴费额度也比较小,能够把不能涵盖进工伤保险的员工收纳进来,解决了一部分员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但是实践中这样的做法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家政工参保人数比较少。原因主要有:一是家政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比较淡泊,认为干家务事没有多大的风险,不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家政工的收入比较低,舍不得花几十块钱为自己购买保险。三是商业保险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设计,比如有的规定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工人三方要协商投保,家政协会将此作为合同签订前的必经程序,这样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三)社会保险模式

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处理方式,应该说是最理想的解决家政工工伤问题的途径。但是,在目前的家政工工作模式下,采取这一途径也有很大的障碍。目前家政工的工作模式基本有三种:一是自雇型,家政工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者自己寻找雇主,直接进入雇主的家庭工作。在这种模式下,家政工是无法纳入社会保险的;第二种是中介型,家政工通过一些家政中介的介绍,进入到雇主的家庭工作。相比起传统的自雇型,这种模式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仍然属于传统模式的范畴,无法将家政工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险;第三种是员工制,即家政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直接与家政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然后由家政公司将员工派往雇主家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家政工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中。但是,就实践中看,家政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也不乐观。由于家政工的工资一般比较低,家政公司如果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就意味着其家政服务价格会高于其他模式的家政服务价格,这样,家政公司也难以在市场上立足。因此,家政公司即使与家政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大多数也没有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二、家政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必然性分析

(一)传统的民事归责原则无法完善的解决家政工的工伤问题

民法中基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的着眼点,对于家政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一般而言,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按照民事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政工必须要举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才能过得相应赔偿。而一旦不能证明这一过错,家政工可能要自己承担在家政劳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风险,或者,就中国民法的规定,家政工最理想的也不过就是要求雇主承担公平责任。

这样的结果,对于家政工来说,由于他们本来就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收入低,一旦发生工伤,往往陷入困境。其次,侵权责任中,家政工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这要取决于侵权责任人本身的赔偿能力。工伤事故很多情况下需要很高昂的赔偿金,一旦侵权人无能为力,家政工也就无法得到赔偿。反之,工伤保险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工伤保险中受伤害劳动者获得的工伤赔偿由工伤基金支付,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以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既能让家政工得到赔偿,也减轻责任相对人的经济负担。

(二)将家政工排除在工伤保险范畴外是实质上的不公平

首先,这一做法是对社会保障权利普惠性的一种漠视。社会保障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其所享受,工伤保险权利更是劳动者在遇到伤害和事故时从国家和社会受到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条就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因此,家政工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标准就不应该因为接受劳务的对象不同存在着差别。

其次,接受家政工工作的雇主没有用工单位这样的主体资格而排除在劳动关系外,进而排除在工伤保险以外,实际上是“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性歧视。在我国,雇主与家政工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被系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但是,家政工从事家政工作所承担的风险系数并不会因为雇主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而减少。这种单方面要求家政工承担现行法律制度的“制度歧视”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将家政工排除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以外,不利于化解家政工与雇主间的矛盾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规则制度下,家政工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一旦因为意外伤害发生了纠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双方的生活水平,加之诉讼期限较长,无法及时化解矛盾。工伤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在雇员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放弃对雇主的权,免收司法纠纷之苦,并且可以直接从保险基金当中获得赔偿。这样对雇主而言,可免受司法纠纷之苦和漫长的诉讼程序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于精神上的折磨;对家政工而言,也可以减少漫长的诉讼救济之路,及时获得赔偿和治疗。因此,将家政工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才是最优选择。

三、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利救济的制度建设建议

对于家政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有学者认为家庭不具有产业雇主具有的风险分配手段因而不应该承担相关的工伤责任。表面上看,雇主雇佣家政工人不是为了盈利的目的。但是,家政工人承担了家庭内的工作,家庭成员得以免除这些义务而外出工作来获得利益。这些利益的取得正是基于家政工人的劳动为基础的。而且,家政业日益产业化,家政工人通过培训提高了自己的技能,在工作效率方面能够比家庭成员更加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专业优势的取得也需要从家政劳动中获得回报。此外,为家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也能使雇主在家政工人遭遇工伤后免于诉讼之苦。将家政工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之中,是解决家政工人意外伤害发生后解决纠纷问题的根本举措。

(一)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

现代社会的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从以主体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到主体存在从事劳动行为为基础,这是经济时展、用工方式多样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没有在用人单位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途径。第23条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也秉承了这一理念,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加入医疗保险。可见,这两条规定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中突破社会保险权益的设立必须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理论。但是第33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又抛弃了这一理念,说明《社会保险法》在工伤保险问题上还是未能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前提论”,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这样一些非正规就业人员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为了能够给这些家政工人类的就业者、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的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与到工伤保险保障范畴的空间,我国的立法应该建立一种二元工伤保险机制,在坚持传统的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建立防止为他人提供劳动而遭受风险伤害的目的,允许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样一种制度。

(二)建立家政工登记制度,以时间为标准确定家政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标准

家政工人属于非正规的经济范畴,这一工作群体很难被组织起来,加上家政工人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社会保险要覆盖这类人群存在着很大困难。因此,要建立家政工人等级制度来综合实现家政工人参与保险的有效性和可监控目标。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登记是家政工人取得合法的居留权的前提,也是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要件。

家政工人是否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其核心因素是从属性程度。事实上,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只要雇员以被雇佣的形式从事为其做帮手来取得收入,就表明其从事了劳动,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但这不是意味着家政工人与雇主见形成事实上“从属性关系”。可以把工作时间作为参加工伤保险的标准,因为工作时间的长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雇员在经济上对于雇主的依赖程度。工作时间越长,其工资报酬越高,雇员对雇主的从属性也就越强。

在我国,可以考虑把周工作时间不低于3天或24小时作为家政工作人员是否应该获得工伤保险权利的标准。在这种标准下,至少可以把所有的住家保姆以及与雇佣家庭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那些家政工人纳入到保险范围。对于那些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24小时的家政工人,则说明该家政工人并不主要依赖该雇主得以生存。据此,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情况是,周工作时间达到3天或24小时,由雇主为家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对于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24小时者,可以将这一类家政工人的法律地位定位自我雇佣人员,给予其自行购买工伤保险的机会,以此降低工伤事故引发的家政工人与雇主间纠纷的比例。

(三)目前的情况下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帮助家政工人的缴费问题

家政工产业的发展对全社会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不仅能够促进就业,也能满足社会对于家政服务的需要。政府应该为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提供一定的资助,如果能够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其社会意义就远远超出这小小的支出。当然,补贴不等于包办,更不等于全额制度,补贴只是一种引导。补贴的方式是多种形式的,可以是部分补贴,也可以是全额补贴;补贴的数额层级可以和家政工的工资待遇挂钩;也可以采取雇主补贴模式,总之,制度的设计可以是多样的、灵活的。这样既符合家政工的工作特点和需求,也能更好的解决家政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而促进社会的就业。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下,解决家政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和途径,本文只是概括的分析了当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上述模式之外,可能还要鼓励意外伤害这样的商业保险的购买以及慈善救助等。不管是怎样的解决途径,只有立足社会现实,从家政工人的实际利益出发,切实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问题,才能妥善解决问题,化解家政工人工作上的后顾之忧,家政业市场也才能更加规范化运作。

参考文献

[1] 庄汉.社会保险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反思[J].社会保障研究,2012(2).

[2] 胡大武.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12(7).

[3]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乌日图.关于当前社会保险重大问题的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3(3).

[6] 杨晓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及实务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5(8).

[7] 刘晨.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7(1).

[8] 卢修敏.重塑劳动关系民事雇佣关系法律调整之架构[J].求索,2005(6).

保姆雇佣合同 第15篇

关键词: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劳动争议;专项立法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以及经济发展、工作压力等问题的凸显,越来越多的家庭缺乏必要的能力和时间来完成“份内”的家务工作。加之我国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家政服务的产业化趋势,使家政工人这一队伍越来越壮大。与此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家政工人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家政工人由于雇主为自然人而非《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至今仍被排除在劳动立法调整范围之外。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对雇主和家政工人之间法律关系不适用。1994年9月,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直接指出,家庭保姆不适用《_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在第七条中规定了六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家庭或个人与家政工人之间的纠纷仍在其中。2007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未调整雇主和家政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现今的法律实践中,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纠纷是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的,这样必然在法律上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家政工人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无法由调整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来充分保障。二是国家对家政工人在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不予以任何的法律救济。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家政服务行业服务水平的下降和从业人员的萎缩。

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了《家政工人保护公约》(C189:Decent Work for Domestic Workers)及其同名建议书(R201)。该公约就家政工人的工资、工作环境、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及劳动监察等方面规定了国际劳工标准,[1]这意味着国际社会将家政工人正式纳入了劳工范围,给予其社会法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不仅如此,这一公约还为缔约各国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设立了标准。鉴此,我国不仅要尽快的在法律上确认家政工人的劳动者地位,更要按照国际标准对其给予法律保障。

二、家政工人专门立法之可行性分析

1.专门性立法能更好地解决家政工人同其他工人之间的共性和个性在立法上的冲突。国际社会正式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工范畴,肯定了其本质地位为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权益,例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障、法律救济等等,这是家政工同其他劳动者的共性,也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才将家政以劳动法专章的形式予以规范。但是,家政工人与其他产业工人相比也有其特殊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家政工人劳动内容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家务劳动本身就是极其琐碎和难以量化的非生产性劳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核和奖惩都难以标准化、统一化。其二,家政工人的劳动场所是带有明显“私密性”的家庭。自古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反映出家政劳动争议具有取证难的特点,这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使劳动法中的劳动保障和劳动监察制度无法落实。其三,家政工人的雇佣者是出于非营利目的的自然人。对于作为自然人的雇佣者来说,要求其与家政工人签订符合劳动法的劳动合同,为家政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办理社会保险,这在我国现阶段来说是不现实的。如果强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只会造成人为的权利失衡,也会产生家政需求的市场萎缩,[2]这显然不是我们的目的和追求。由此可见,家政工人的这种区别于其他工人的个性化特点将涉及劳动法的各个章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家政作为《劳动法》专章予以规范,就势必造成《劳动法》中的普遍性规定必须增加许多的例外或者排除条款,大大地增加了《劳动法》的复杂性,使法律适用者在面对家政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共性和个性条款时无所适从。

2.进行专门性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国际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的通过,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家政工人立法保护的基本态度,我国对家政工人法律保护的空白状态与国际普遍认识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我国家政行业的发展。这几年,_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交家政业专门立法的提案,将家政工人专门性立法列入立法日程已经是必然趋势,而部分发达地区也已经开始了有关家政工人保护的有益尝试。早在2001年深圳市人大就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地方性法规。其后2002年长春市政府《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除了这样的地方性法规,2009年9月广州市经贸委、工商局、_共同具有定式合同性质的《广州市家政服务合同》来规范家政工人与家政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政行业协会也开始订立自律性规范,包括《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管理规范》《北京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为管理规定(试行)》等等。2010年9月_了《_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从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维权途经四个方面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专门法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该文件下发后,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实施办法或意见。如重庆市于2011年7月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可见,对家政进行专门性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家政立法必须考虑的几个问题

1.与《劳动法》相比,家政工人专门立法应更多使用授权性立法。从法理角度来讲,《劳动法》无疑为社会法范畴,体现了政府对劳资关系的介入和平衡。在这一立法理念之下,家政工人与雇佣者虽然也存在强弱势之别,但这一差别比之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差别不可同日而语。首先,雇佣者是作为自然人出现的,与用人单位享有权利的范围和承担义务能力相比有明显差别。其次,雇佣者是出于“非营利”的目的而缔结的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甚至是出于生活之必需而不得已为之。再次,由于家政服务内容的特殊性,这种强弱的对比甚至有可能会发生逆转,如家政工虐待雇主子女或病患的情况。因此,如果说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家政服务法律关系是对家政工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缺失,那么完全照搬社会法范畴内的《劳动法》来规范家政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完全适当的。如何在国家调整和不侵害雇主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笔者的建议是在家政工人专门立法中更多地使用授权性立法,即对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更多地让家政工人与雇主进行协商,而非强制规定。[3]这类授权性立法的核心是规定低于劳动保护基准法的标准。例如,劳动时间不是基准法中的每日八小时,而可以由双方协商;劳动环境、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在确保家政工人知情权的前提下也可以让其选择。

2. 家政工人权利救济应将刑事法律责任作为主要方式。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为行政责任,这一方面是由侵权方为法人或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决定的。一般劳动者多数情况下是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如休息休假权、技能培训权利或者是获得工资、福利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受到侵害(如职场_)。家政工人与一般劳动者相比,遇到的侵权行为形式更为多样。由于工作在非公共场合的职场而是私人领域的家庭,被雇佣者和雇佣者的生活空间重合度较高,家政工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也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除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还有可能出现强制搜身、搜查个人物品、非法拘禁、等,以及其他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因此在家政工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中刑事处罚应当成为主要救济方式。鉴于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和工作环境的相对封闭性,更容易遭受人身侵害,取证也更难,笔者建议可以将利用劳务服务法律关系进行的犯罪作为刑事处罚的从重条件。《家政工人保护公约》第8条也规定:“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以确保家政工人享有免遭所有形式的虐待和骚扰的有效保护。”[1]

3. 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家政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家政服务中发生的劳动纠纷具有极为鲜明的特点:一是取证难。纠纷多发生在相对私密而非公开的劳动场所,家庭也很难像一般的职业场所那样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很难保留各种痕迹。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二是涉及的标的一般不大。家务劳动的非生产性决定了其纠纷涉及的标的不可能过大。三是更多地掺杂了情感成分。由于劳动内容与生活息息相关,纠纷可能只是起因于琐碎细节,双方都可能将主观情感体验带入实事。从以上对家政劳动纠纷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法律实践中将家政服务关系作为民事雇佣关系对待最为不可取。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是民事诉讼,而司法程序固有的成本高、周期长、对证据要求高的特点是最不利于家政劳动纠纷解决的,这也是现实中有关家政劳动纠纷的诉讼很少见到的原因。与普通的劳动纠纷相比,家政劳动纠纷呼吁更加高效、更加便捷也更加带有人情味的解决机制。在进行家政工人专门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家政纠纷的特殊性,除了现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之外,还应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设立基层组织调解、社区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多种调解机制,并立法规范多种调解的相互关系。

4. 建立家政工人劳动保险制度。人类社会自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在享受工业文明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其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教育、医疗、赡养以及劳动中的风险。给社会成员提供必需的社会保障、使其更好地生活和保有人格尊严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之意,家政工人作为社会的一员理应成为社会保险的权利主体。2010年10月28日颁布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但是,由于不被认为缔结了劳动关系,家政工人尤其是非员工制的家政工人只能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就意味着家政工人必须自愿参加并且要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全部费用,而家政工人受自身素质、流动性和繁琐手续等限制,往往不会主动到相关部门参保。不仅如此,家政工人劳动者身份在法律上的不予认定还直接导致了其在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上的权益缺失,即使其自愿承担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也无处缴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即家政工人无法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先行赔付,只能靠毫无强制力的商业人身意外保险来部分分担风险。这使得家政工人成为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弱势中的弱势者。[4]在制定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家政工人的特殊性。对于雇主来说要其对家政工人承担占缴费工资20%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也是不现实的。 (下转第112页)(上接第99页)因此,需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家政工人劳动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使其享有“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5]

5. 建立家政工人劳动监察制度。劳动监察是政府以劳动基准法为核心进行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其主要内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劳动基准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履行状况,其目的是强化劳动基准法的刚性和执行力,其本质是利用行政的力量来干预劳资双方的强弱力量的不均衡。可以说劳动监察权力的行使是劳动法律执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有力的制度支持。但是从劳动监察制度的设计上可以看出,监察范围应该只涉及劳动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法相较于劳动基准法而言其私法性特征更强,强制性法律保护规定更少。从这个层面上家政劳动监察制度执法涉及的广度将低于普通劳动监察。普通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可以由监察机关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主动提起,也可以通过接受举报、投诉而被动到用人单位实地执法,无论何种方式家政领域的劳动监察都可能产生作为公权利的劳动监察权与作为私权利的个人隐私权的冲突问题。首先,劳动监察机关不可能依职权到私人家庭中进行检查;其次,因家政工人举报而对雇佣家庭进行的行政检查、纠举、处罚在多大程度上才是合适的,如何与私人领域的家庭个人隐私权进行平衡就是立法者无法回避的难题。这在对家政进行专项立法时应予以考虑。

6. 应将完善弱势雇主家庭的社会救济作为家政工人专门立法的配套制度。家政工人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法范畴的《劳动法》保护,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够健全和较低的保障水平,一些因疾病、残疾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得不雇佣甚至是依靠家政工人的家庭,其本身的弱势性也凸显无疑。在弱势者和弱势者的角力中,如果法律的天平倾斜于家政工人,势必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出现。因此,在进行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中必须避免这类情形的出现。发达国家的做法是由政府建立相应的扶助贫弱家庭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德国为例,其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国家帮助制度,对于社会保险的参与者来说,当发生疾病、生育、护理、事故等保险事由时,由国家给付家政服务的费用,不仅如此,国家还规定一些“窘境”中的公民因护理而产生的社会风险由社会承担。[6]我国与经济水平发达的德国相比,当然不可能提供如此高标准的社会保障,但将那些身处困境、不得不求助于家政服务的贫弱家庭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由国家承担部分的照顾责任,是避免劳雇关系中强弱力量的不确定导致冲突危机的必然之选。

参考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家政工人的体面劳动报告四(2)[EB/OL]..

[2]刘明辉.家政工获得劳动保障权利的障碍及路径[J].法学,2011,(5).

[3]胡大武.台海地区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实践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0,(6).

[4]胡大武.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

保姆雇佣合同 第16篇

甲方:

身份证号:

籍贯:

乙方:

身份证号:

籍贯:

经甲乙双方近日协定,甲方聘请乙方为私家保姆,从事甲方孩子(_________)看护工作,为更好地维护双方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特签定本协议,具体如下: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私家保姆,主要从事甲方孩子(_________)看护工作,双方应以诚相待,相互说明有关必要信息,不得做假欺骗。

二、乙方工作时间与地点:每周一至周六7:00-18:00,每周可休息一天(周日),乙方确有急事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请假,原则上每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天,请假期间无工资待遇。乙方正常公休时间,甲方若请求乙方加班,经乙方同意后可进行加班,甲方应给予乙方加班工资待遇,标准等同于请假扣除的工资待遇,乙方请假被扣除的工资待遇及加班工资待遇在乙方工资发放时统一增减;乙方工作地点在甲方住所。

三、工资待遇: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可视乙方工作质量适当调整工资,此外,中秋节、春节发放节日福利;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午餐或午餐费用。

四、乙方应保证甲方孩子安全、健康、饮食与用品卫生,不得打骂孩子,不得引导孩子做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行为。

五、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爱护甲方物品,不浪费资源,不乱拿乱放,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六、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在甲方住所接待宾朋或从事赌博、嬉戏等娱乐活动。

七、乙方在保证甲方孩子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适时带孩子外出活动。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协议自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17篇

关键词:企业;历史;经济性质

公司,这个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组织,像空气一样弥漫在整个世界。有人说:公司不仅是一种组织,更是一种制度,一种文化,一种生存方式。2009年时,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解决就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制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世界100大经济体系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一个沃尔玛公司。一方面,公司为人们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雇佣支付给人们生活收入,同时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个庞然大物也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的血液中,左右着人们的生存,控制着这个世界,我们甚至害怕它是否有一天会取代国家和政府。为了看到更远的未来,我们不得不研究公司的历史发展。

一、公司的历史发展过程

人类天生就有交易的需求,交易的出现即市场的诞生。亚当・斯密曾说:“交易可能是人的本性之一,它的历史可能和语言一样古老。”当人们交易需求扩大时,就会不断扩大交易的范围,即拓展市场。市场规模的扩大为劳动分工提供了可能。劳动分工的出现,就要求人们进行合作,所以最先就出现了家庭的作坊。但是以亲友、乡邻的关系建立的传统商业组织,必然不能满足广阔的市场,终将被淘汰。

古罗马财产权的确立和所有权的明晰,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时出现了由合伙人出资,选举管理人经营的个人合伙制的商业组织形式,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不仅是地理的大发现,更是一个丰富的土地、人口、资源的新世界,一个广阔的市场。于是乎,传统的经济组织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时,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出现了,并于1862年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化了这种制度。

之后,在政府的特许下,权力和金钱的结合,公司蓬勃发展。一个世纪后,特许公司的时代终结。此时,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快速推进,无数个小公司的兴起。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公司扩大规模,创造着财富,赚取着利润。在岁月的起伏涨落中,公司在危机和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新世纪,在企业的兴起和兼并中,各类企业扩大规模,占据几乎所有的市场资源,追求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目标。与其说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说企业就是市场似乎更为恰当。

二、企业性质的探究

自公司出现,人们对企业的研究就未间断过。

首先是对“企业是什么”的研究。微观经济学中,企业是基本生产单位,家庭是消费单位。企业向家庭和其他企业购买劳动服务和原材料等投入品,把这些投入品转化为商品和服务,出售给家庭和企业,目的是最大化其收支差。但是,似乎大多数企业组织研究学者仅把企业看作是把投入品转化为产出品的简单寻利者。他们对企业的定义是这样的“对于一个拥有几个工厂生产相同或者不同产品的公司,只要剩余收入权和雇佣、解雇下属单位经理的权力属于一个中央管理机构一一该中央管理机构或者自己拥有整个实体,或者对整个实体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们负责一一这家公司就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企业。”不管微观经济学这种为简化研究而作的定义,还是为方便企业性质研究所作的这种以所有权为中心对企业的定义,只是定义的角度不同而已。

其次对“企业为什么存在”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众说纷纭。

弗兰克・奈特的企业家理论强调,在企业投入要素进行生产而产品未销售前,会存在价格和能否销售完的不确定性,因此生产是存在风险的。生产要进行,就得有人承担风险,但是由于风险偏好不同,风险不会被生产过程中的参与者平均分担。但是,一旦某些人承担了这些风险并保证其他人的收入,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要求给予风险承担者监督被保险者的权力,以防止后者因为经济上有保障而逃脱责任。因此,企业是对参与过程的人的组织。组织内有劳动分工:一些人提供保险和进行监督,另一些人被保险和接受监督。

科斯对奈特的理论大肆批驳。他认为,为工人提供收入保障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拥有监督权,因为“大部分工作是根据合同进行的”,“合同者进行了某些活动,他就可以得到某一数量的收入”。其主张企业的本质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其认为在“价格发现过程”和谈判过程会存在谈判、信息收集等成本,而企业可以内部化这些交易从而降低成本。即当企业的组织成本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时,企业就会出现并不断扩大。

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在其理论中,市场和企业被看作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不同形式,对这两种形式的选择被认为是由节约交易各方间交易成本的行为支配的。科斯强调价格发现和谈判成本,而威廉姆森强调的是专用于某一企业的资产投资问题。他指出,当经济主体投资于一项资产,而这项资产用于其他用途的回报很低时,该资产的专用性就很高,提出了有效率的治理结构。

保姆雇佣合同 第18篇

[关键词]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雇主责任 劳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起草时曾经将雇佣合同作为一类予以规定,但是最终没有体现在合同法中,而劳动法一样没有将雇佣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社会关系一般都适用民法调整,将雇佣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的行为。

一、我国雇佣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缺失

《劳动法》颁布以后到目前为止,仍有几类带有“雇佣”性质的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民法对之未予调整,劳动法亦未规制,这几类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传统私法上的雇佣关系。除了以用人单位的性质和劳动者的身份为标准所界定的劳动关系之外,是传统雇佣关系,这类雇佣关系并非公力干预与私利保护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雇佣关系主体之间通过契约所建立起来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在现代劳动法诞生之前,雇佣关系早已存在,并为传统民法所调整;劳动法产生之后,部分雇佣关系,如产业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就逐步步出私法调整领域,而成为人们所熟知的劳动关系。然而,产业再发达也不可能使所有雇佣关系产业化,非产业雇佣将长期存在,如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农业雇佣、家庭消费雇佣等社会关系均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我国《合同法》未能将雇佣合同有名化,使得这类合同关系的调整明显缺位,也就是说私人领域雇佣关系实体法的法律缺失直接影响了雇佣关系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序法通道,给当事人权利救济制造了巨大的制度障碍,如私人保镖、私人律师、私人司机等私人雇佣关系实际上成为法律调整的真空。

2.二元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农业雇佣关系法律调整的缺失。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不可能短时间内解体,农业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雇佣现象,如“长工”、“短工”将继续存在,并有可能发展。然而,现行《合同法》中难以寻找到这类特殊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对这类雇佣关系显然没有予以调整,也不应予以调整。

上述带有雇佣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处于实体法缺位状态,现实中可能还会有其他典型的雇佣关系没有法律予以调整,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制度缺失的原因。

二、我国雇佣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雇佣关系的本质和劳动关系并无区别,只是对于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相差悬殊,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动法带着公法性质介入雇佣关系的主体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听由约定,而对于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规定了最低保障制度,但是也有一部分雇佣关系因为其本身的特点不被劳动法调整,具体有以下一些情形。

1.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到单位见习

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校大学生因为身份是学生,不能提供完全的劳动,只是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并不符合劳动者的要求,而且在校大学生作为学生身份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而是按照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点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离退休人员继续参加工作的

离退休人员有能力继续参加工作的,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再回到原来单位或者到其它单位工作,一般被称为“返聘”。这种现象在比较普遍,离退休人员同样因为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为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消灭,不再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3.公民个人之间因为生活或者生产的需要建立提供劳务的关系

公民个人在生活或者生产上经常需要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比如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农忙季节雇佣他人收割农作物,农村家庭建造住房雇佣泥水匠、木匠,城市家庭雇佣保姆等,这些雇佣关系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典型的。

雇佣关系,其实就是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中,没有被劳动法调整的这一类社会关系。而在社会中的具体体现主要是以上几个部分。

三、我国法律对雇佣关系的调整

“雇佣”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合同法中也没有规定,而劳动法也一样没有使用该词。但是雇佣关系确确实实存在在现实生活中,而且十分普遍,而“雇佣”一词在现实生活中也是被大家使用的,所以我国不可能回避雇佣这一概念,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由部分表述为“劳务(雇佣)”,但是雇佣关系是需要法律去调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了“雇佣”一词,此处只是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但是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了“雇佣”一词。

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并无法律依据,但既然被劳动法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自然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关系一样依据劳动法调整。而对雇佣关系的性质确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则依据民法调整毫无疑义。但是雇佣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并且合同标的为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雇员的人身自由必然在雇佣关系中一定程度地被雇主限制,也会受到雇主的指示,所以对于人身性质的部分不能完全依据契约自由,比如在支付一般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约定在雇佣活动中雇员受到伤害,雇主不承担责任,这是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

对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参照适用劳动法,如此观点并没有弄清楚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从劳动法的产生历史看,劳动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因为雇佣关系中有一部分因为双方主体的过于悬殊,而这种双方主体的不平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劳动法保障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最低标准出现,在契约自由的雇佣关系中介入了公法的性质,使这部分社会关系在劳动法的调整之下。我国对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责任明确规定不适用工伤赔偿,而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高瑾.“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法律探讨”.企业与法治,2005,4.

[3]秦文献.“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探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1.

保姆雇佣合同 第19篇

甲方(聘用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乙方(受聘方):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甲方家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家政服务;乙方自称今年____岁、身体健康,能够照顾甲方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家政服务各项工作的能力。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老人需要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顿饭和与之相关的采买工作;

2、负责居室环境卫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顾好老人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足额劳务工资,试用期半个月,劳务工资按每月____元计发;试用期满后,劳务工资按每月____元计发。每个月安排乙方2个休息日,如果乙方没有按日得以休息,甲方应按日加倍计发劳务工资。

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得拖欠或扣发乙方的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个月底的最后一天。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_、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乙方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3、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其家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费用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共共共三篇照顾老人保姆雇佣合同共共共三篇。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且排除个人身体原因所致的意外伤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适当负担部分医药费用。

4、甲方不得_乙方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或亲友带入家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电话拨打长途。

6、甲方老人家中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益

7、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时,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保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家政服务工作、无不良社会记录。

2、乙方承诺具有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的基本常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关家政服务。

3、乙方应当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耐心服务。

4、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权维护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6、乙方应当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或故意损坏甲方家中的物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不得对外泄露甲方家庭信息等隐私,尊重甲方老人的生活习惯,不得_所服务对象。

9、合同期内,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另行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四、其他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姆雇佣合同 第20篇

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然而在劳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领域,对雇佣关系概念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甚至有些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的办案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互用,造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混位现象,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事实上,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历史演进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不能说有了劳动就有了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围绕人类劳动活动的社会关系,到目前为止,可将其分为以下阶段:

共有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该关系中劳动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共有,特点为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这种社会关系并无法律上的意义。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和封建社会中的官奴和私奴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劳动成果被认为是物的孳息收入,奴隶的劳动由公法强制支配,因此,这种劳动关系无私法上的意义。

半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依附农与封建主之间的用工关系,依附农在人身上的半自由性又无土地,只能依附封建主从事劳动获得微薄的收入,劳动的成果绝大部分为封建主所有,这种关系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封建主的手中直接结合,不是劳动关系。对上述关系的调节以习惯、习俗或财产法律制度为主。

租赁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中,在当时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自由民和自耕农为其他自由人所使用时,被认为是将自己或自己的劳动出租给了对方,这种关系是建立在两个平等人格之间的债权关系,是私法性社会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规定,租赁契约可分为物的租赁和劳动力的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时期,主要发生于14世纪至19世纪初期,这一时期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认为在法律上应产生“全然自由地对等的人格间的契约关系”,这一思想在用工关系中得以体现,即主张用工关系全面债权化,舍弃原来的借贷或租赁契约之说,主张劳务给付行为之契约,形成两平等人格之间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劳动成为这种买卖关系的商品,雇佣劳动关系也成为纯债的关系,与民事买卖关系并无二致。这一时期的雇佣关系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影响下,是一个很少受到国家干预的私人社会关系,以契约关系为纽带,实现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在不同主体间的结合,从而具有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劳动关系时期,19世纪初期雇佣劳动关系遭到质疑,在雇佣劳动关系中,抽象的、形式性的平等、自愿抵制不了资本家的滥用,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和“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在所难免。随着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社会危机的加重,劳动者为了生存团结起来不断地同资本家进行斗争。资本家为了其财产的安全,国家为了稳定和体现民主,开始对雇佣劳动关系进行立法干预,通过劳动立法,突出对劳动力和劳动者人身利益进行保护,并允许双方就劳动条件集体协商谈判,从而形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劳动关系。

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的提法从实质上来说是对雇佣关系的修正,是对以雇佣人对劳务之“所有”为中心的修正,是将劳动过程仅视为财产关系、财产交换的修正,劳动关系更为强调劳动力的商品性因素(而非纯粹的商品)和劳动力支付时的人身利益关系,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人本关怀,建立起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开始独立于其他的社会关系。这种变化是划时代的标志性变革,反映在法律体系方面也表现为劳动法与民法逐渐远离。 这一时期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这种劳动关系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但强调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劳动者、劳动力均不是商品;这种劳动关系受国家立法的干预,渗入了社会性因素和国家意志,突出对劳动者保护,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到贝弗里奇计划等都无不是这一意志的反映;利用集体谈判、团体协议促使雇佣关系不断改善,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不仅具有与产生雇佣关系同样的原因—劳动者独立人格的确立和其无生产资料无法生存的客观现实从而必须依附于资产者,更有其特有原因—国家干预私人雇佣关系、劳动者与资产者通过社会对话影响雇佣关系发展。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按劳动关系调整的层次性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安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又称狭义劳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以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为联接纽带,体现了微观主体意志。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并且由此而得以展开。其在劳动关系的三层次中具有基础性特征。个别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供给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

集体劳动关系,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为了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以及有关劳资事务的协商交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台湾学者将此称为劳资双方集体(团体)关系,在

这种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集体团结和集体对抗,体现了团体意志。 社会劳动安全关系,指劳动者组织、雇主、政府、劳动服务部门之间围绕劳动安全这一社会问题而形成的整个社会层面的社会关系,反映了劳动领域要求安全与保护的基准思想,具有国家意志的渗透。它包括就业安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基准关系、劳动环境关系、劳动监察监督关系、劳动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福利关系、劳动力市场规制关系、三方协商关系等。

三个层次的劳动关系之集合就是劳动关系,意预着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而非仅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加以简单考量。

(二)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概念与定性

最早提出“雇佣关系”这一概念的是英国人harles morrison,他在1854年发表的《论劳资关系》的论文中创制了这一名称。其实,封建社会后期自然经济的解体和小生产者的分化,已经产生了雇佣关系的萌芽。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已是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对劳动力的买卖是通过民事合同来实现的。

《德国民法典》第611条将雇佣规定为:“约定服劳务者作雇佣契约负履行其约定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雇佣契约的标的物为各种劳动”。因此,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和监督下,以其劳动行为为雇主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社会关系。历史演进中雇佣关系的主体属微观主体,与个别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涵一致,也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并且以当事人意思为主导,此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并无二致。

(三)劳动关系与历史演进中雇佣关系的异同

⒈相同之处。两者的比较是建立在个别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比较。都具有社会性,表现为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只有将劳动力使用权归为用人单位的支配才能实现社会化劳动;都具有过程性,劳动者从事正常的岗位劳动,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行为过程,而非劳务结果,这是它们区别于加工承揽关系的本质特征。

⒉不同之处。两者的比较是建立在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安全关系上的比较。劳动关系层次多样,而雇佣关系形式单一。劳动关系的多层次性是劳动关系中主体各方利益要求与利益平衡反映的结果。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需求是对立的,但各方利益主体又不得不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依赖。个体劳动者在契约环境中无法与雇主抗衡,于是,基于社会公平、社会正义考虑,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形成平衡各方利益的社会关系,即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安全关系,他们均会对个别劳动关系(包括雇佣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劳动关系突出人本性,而雇佣关系突出契约性。劳动关系是以保护劳动力、劳动者人身利益为主导,兼顾其他各方主体的利益需要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更多侧重于如何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事实。区别两者的意义不是片面地强调劳动关系的人本性或是契约性,而是要科学地将劳动关系的人本性与契约性相结合。当前社会中劳动各方主体对契约性的违反与误解不是我们所要的结果。

(四)个别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个别劳动关系既是雇佣关系,又是成立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安全关系的基础,因此对其判定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其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内容:

在主体方面,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具有用工资格的单位、组织、家庭或个人,其所从事的活动一般是生产经营性或事业性的。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从属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济从属和身份从属。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劳动给付事实,劳动者只需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行为既可,强调劳动的过程,且关系形成后也较为稳定。在生产资料的使用上,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结合。在劳动报酬的支付上,以工资方式支付,遵守按劳分配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事实用工行为。

综上所述,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中的个别劳动关系是一致的,但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本文认为雇佣关系在我国有其新的概念与范畴,是与个别劳动关系不相一致的社会关系。

我国雇佣关系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律虽没有对雇佣关系一词界定,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对“雇佣活动”词语的描述。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条中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产生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解释来看,这里的雇佣活动是指不仅包括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活动,还包括当前劳动法律不做个别劳动关系来调整的劳动活动。由于个别劳动关系属特殊的民事关系,所以其有可能受劳动法和民法的双重调整。

而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法的规定,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在性质上属于个别劳动关系(具有劳动给付事实),但劳动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而是主要由民法来调整,如果将这些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个别劳动关系归属为雇佣关系,就有了现实意义。由于劳动法调整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形成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也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因此,对它的界定有着重要意义,而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个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则一般不具有此关联。

(一)我国对雇佣关系的界定及范畴

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我国的雇佣关系加以界定:某些具有劳动给付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具有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认定为雇佣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立法未对某些个别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暂时认定为雇佣关系。经归纳总结,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却实质在用工的。不具有用工资格一般指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或工商登记有严重瑕疵,没有用工权的状况;用人单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劳动者主观善意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但却从事劳动的;退休人员被反聘或退休后第二次“就业”的;家庭或个人雇佣保姆、家政服务人员的;个体工匠雇用帮工、学徒的;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受雇人的;勤工俭学的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毕业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务外包中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的间接劳动关系可暂时定性为雇佣关系等。

(二)我国雇佣关系的特点

本文认为上述雇佣关系具有非主流性、契约性、国家调整有限性的特点。首先,这类具有劳动给付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主体较为边缘化,个别主体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且劳动给付过程大多不稳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不充分,不是经济社会关系的主流形式。其次,该类社会关系以民事合同为连接纽带,权利义务大多以约定方式产生、变更或消灭。第三,国家干预的力度较弱,是劳动法制的“盲区”, 主要由民法调整,劳动法律对

此调节有限,基本社会保险不覆盖或尚未覆盖此关系。基于以上特点,雇佣关系与历史演进中的雇佣关系就有了本质区别。但并不能因为这类社会关系的非主流性而降低对此关系的保护。随着劳动法制的发展,有些雇佣关系会转化为劳动关系,同时以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中也趋向劳动法制的衔接,如《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从某种意义上发展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精神实质相一致。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法律适用的比较

⒈法律适用性质不同。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等合同关系,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⒉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与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适用工伤保险赔付。且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的赔偿范围亦不相同,工伤保险责任仅对人身伤害限额赔偿,不涉及精神抚慰金等。应该说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比工伤保险赔偿额度要高,但工伤保险金比民事赔偿金更易获得。

保姆雇佣合同 第2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保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按人民币______元/月结算给乙方。试用期间双方都有权提出不做或不要,甲方要结算工资给乙方及乙方要交还甲方物品。

2、试用期过后,第二个月工资按人民币______元/月结算给乙方。第二个月开始乙方要离职须提前30天辞职,甲方要在30天之内同意乙方离职及结清工资。同时乙方要交还甲方物品。没有辞职或辞职期内乙方不能自动离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工资。

3、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一年,甲方给付乙方奖金(人民币______元)

4、甲方有权拒绝、制约乙方在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

5、甲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权利,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7、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乙方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指导工作,妥善保管好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8、甲方每月安排乙方二天休息时间(必须在星期六或日)。节假日双方协商友好确定。

9、甲方每月按时结算工资给乙方(7—10天内)不得克扣乙方的工资。

二、乙方责任

保姆雇佣合同 第22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 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1问题的提出

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之间关系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理论问题。围绕此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避而不谈或含糊其辞,这种倾向在学术界占主流,目前在国内出版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专著和教材大多数都采取这种方式;另一种是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看成是人力资源管理下面的子学科,或者说,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一般理论、技术在公共部门雇员管理的特殊运用。笔者认为,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看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子学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看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对二者关系的严重误解。本文拟从历史的、逻辑的视角论述人力资源管理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各自的发展历史,揭示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有关此问题的探讨,对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教学与科研、乃至学科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发展历程

在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HumanResourceManagement--HRM)领域,人力资源管理就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这一点是勿容置疑的。之所以这样讲,我们可以从国外有关人力资源管理或人事管理发展历史的文献中得到支持。

人力资源管理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人事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的产生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人力资源管理是此前的雇佣管理实践的集大成。它既是企业组织管理应对环境变化的产物,也是组织应对环境变化的方法和手段的集合。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不同,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不同,就会有不同的雇佣管理实践。

导致人力资源管理的出现是由于当时美国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变化,这些包括:日益加剧的国际产品市场的竞争,来自日本的威胁,工会组织的削弱等等。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日本的威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理论界和企业界不得不思考究竟什么是企业的竞争优势的源泉,如何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面对来自日本的威胁,欧美的学者和企业家想从日本企业的成功中寻找管理方面的秘诀,日本企业对员工的管理理念、方式及管理模式对欧美的管理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与过时的观念相联系的人事管理的代替者让人耳目一新。人力资源管理是对此前的雇佣管理--人事管理(PersonnelManagement—PM)的继承与发展,人力资源管理继承了以往人事管理的大部分职能,是传统的人事管理或雇佣关系管理的最新形式或发展阶段。

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出现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事,而在此之前,组织中的对人管理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或阶段。杜尔伯恩(J.Dulebohn)等人将雇佣管理实践的发展分为11个阶段:前工业时代,工业革命和工厂制度,现代公司和管理资本的出现,科学管理、福利工作和产业心理学,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人力资源管理职业的出现,人际关系运动,产业关系的黄金时期和人事管理保持职能,工作生活质量时代,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出现,战略焦点时代,今天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其次,人力资源管理是科学管理、福利工作、产业心理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合并而形成的。这种合并还在继续,并且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明显的特征。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交叉学科,来自不同学科的管理实践者和学者就雇佣关系的各个方面交换各自的观点。通过从不同的学科吸收理论和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继续进化。

3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发展进程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就是公共部门雇用的各类人员,也就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和非政府机构雇用的各类人员。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公共部门依照法律对雇员行使管理职能与活动过程的总称。

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经历了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完全不同的发展历程。根据罗纳德·克林格勒和约翰·纳尔班迪的研究,美国的公共人事管理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五个阶段:恩赐制度,公务员制度,集体谈判制度与弱势群体保护行动/反优先雇佣法案(AffirmativeAction),可选择替代的组织形式、机制和弹性雇佣关系。他们还分析了中美洲一些个国家的公共人事管理的历史,在他们看来,虽然中美洲国家的公共人事管理发展历史与美国发生的演进历史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可以说中美洲国家的公共人事管理制度经历了与美国公共人事管理制度大体相同的发展过程。

而在尼古拉斯·亨利(NicholasHenry)看来,美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演进大致分为7个阶段:守夜人时期(theGuardianPeriod,1789-1829)、分赃制时期(thespoilsperiod,1829-1883)、改革时期(thereformperiod,1883-1906)、科学管理时期(,1906-1937)、行政管理时期(,1937-1955)、职业生涯时期(,1955-1970)、职业公共行政时期(,1970-现在)。

对比于美国的公共人事管理发展进程,英国公共人事管理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君主恩赐制、资产阶级革命革命以后的个人赡徇制、资产阶级两党政治建立以后的政党分赃制以及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等等几个阶段。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进程中,虽然也借鉴、吸收了科学管理、人际关系学派等理论成果,但从总体而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历程完全有别于人力资源管理。

4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而不是人力资源管理一般或普遍原理。今天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虽然存在一些相同点:如相同的基本理念,相同的目标,相同的基本职能与方法。但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客体都与私营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有着本质的差别。

第二,从概念关系方面讲,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不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公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既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也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

第三,从学科关系方面讲,根据我国的学科、专业分类目录,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分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不同的一级学科,前者属于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企业管理二级学科,后者属于公共管理一级学科。

第四,从学科发展历史角度来讲,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经历了各自的演进历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自己的管理模式,而不仅仅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借鉴管理方法与技术。

第五,从学科发展趋势来讲,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与模式将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发生了变革。曾经支配20世纪绝大部分时期的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已经转变为弹性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试图把现代管理方法与经济学的逻辑规范结合起来,与传统的公共行政相比较,新公共管理更强调:对顾客、产品与结果的关注;采用目标管理方法与绩效测量方法;应用市场与市场机制来取代中央集权型管制;竞争与选择;通过权力、义务、责任的协调一致来下放权力。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基于两种理论,即官僚制理论和政治官员与行政人员相分离的理论;而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也有两个,它们分别是经济学理论和私营部门管理理论。

“公共管理并不是要广泛地、不加鉴别地采用私营部门的方法,它所指的应是发展一种独具特色的公共管理。这就要求考虑到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区别。”

在私营部门管理理论成为公共管理基础理论、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转型的大背景下,公共人力资源管理面临如下的变革:行政向管理转变,前者主要是执行指令,而后者意味着实现结果,并为此承担个人责任;执行向决策转变,关注过程向关注结果与目标转变,这意味着新公共管理更强调:对顾客、产品与结果的关注,采用目标管理方法与绩效测量方法,引入战略管理;终身雇佣向柔性雇佣转变。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也必将产生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必然会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所借鉴。法纳姆认为,在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人力资源管理和雇佣关系有五个主要特征—人事职能更具有战略性、注重效率、柔性雇佣、双重雇佣关系、政府古典式雇主形象的改变。“在此情况下,政府的人事职能似乎日益依托私营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HRM)理念及其流行模式,并把它们应用到公共服务的一些特殊领域”。但公共部门雇佣管理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有其自身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借鉴、应用必然有局限性,不能完全照搬。

5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分两方面来概括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从学科发展历史、学科归属等角度来讲,人力资源管理就是企业雇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各自独立的学科,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各有其自身的理论与实践渊源,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看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子学科或组成部分,是对二者关系的严重误解。

另一方面,在公共行政向新公共管理转变的背景下,私营部门管理理论成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两大理论基础之一,私营部门管理技术被移植到公共部门管理领域,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相应的变革。因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借鉴、引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理论与技术也是一种学科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1]GeraldR.Ferris,ShermanD.Rosen,andDaroldT.ofHumanResourceManagement[M],BlacwellPublishersInc.USA,1996,第18页.

[2]罗纳德·克林格勒/约翰·纳尔班迪.《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40-41页.

保姆雇佣合同 第23篇

甲方(雇佣方):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雇佣关系自然终止。雇佣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雇佣合同。

二、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经双方约定,甲方给予乙方每月的报酬为_________元人民币,每月10号前发放。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缴付意外伤害险。

六、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超过_________天,将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_________天,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

的违约责任。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乙方如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雇佣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雇佣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24篇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紧急联系人方式(姓名: 电话: )给甲方,如甲方根据此联系方式无法与紧急联系人取得联系,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病情隐瞒,服务期间发生身体健康原因引起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个人及家庭情况说明表

保姆雇佣合同 第25篇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内容

乙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日三餐(需要时加餐、制作肉食、鱼类、蔬菜等各种菜肴;买菜除外);打扫室内卫生、清洗衣物(内衣除外)等日常家务;疾病护理及照顾老人做户外运动。

乙方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二、协议内容

1、甲方在行动能够自理的'情况下,每月固定发放乙方工资_____元。

2、甲方因疾病等原因转化为半自理的情况下,每月固定发放乙方工资_____元。

3、甲方如果瘫痪在床,每月固定发放乙方工资_____元。

4、乙方每月固定4天假,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每逢过年时,年前二十八至初五放假。

5、甲方可委托女儿及女婿等亲属代理与乙方协商事宜。

6、乙方工作时间外出需征得甲方同意,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7、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需经双方同意方可。

本协议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26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家政公司):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经营住宅: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主):____________

家庭住宅: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保姆):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本家政公司服务协议。

一、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为乙方家庭选派家政服务员丙方,承担乙方的第( )项服务:

(1)一般家务;

(2)孕产妇护理;

(3)婴幼儿护理;

(4)老人护理;

(5)半自理病人护理;

(6)不能自理病人护理;

(7)医院护理病人;

(8)其他。

丙方按甲方和乙方要求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标准。

2.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如需续签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3.工作时间: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____,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

4.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5.服务费用:乙方按日、周、月支付甲方服务费(含家政服务员丙方工资和甲方管理费):___元人民币/日、周、月。

按日向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服务费用当日结算;按周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周_______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按月结算服务费用的,乙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6.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为丙方缴纳工伤保险,甲方应组织丙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对应服务能力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必须具有《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2.甲方应为其家政服务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由甲方承担。对从事育婴和婴幼儿看护的服务人员,甲方应组织其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如因丙方责任,对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对应责任:

(1)误导丙方脱离甲方管理;

(2)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而隐瞒不报;

(3)未按时交纳服务费;

(4)住址或服务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报甲方或私自将丙方带离约定服务地;

(5)对丙方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6)刁难、虐待、打骂家政服务员;

(7)指使家政服务员从事危险工作或违规作业,以及因为乙方的不当安排,导致丙方发生意外伤害。

3.甲方所派丙方如对乙方有违法行为,甲方应为乙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相关的家庭基本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一经签订协议,乙方应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和指导。

2.乙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家政服务员。协议期内,如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项目或服务类别要求有所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变更协议内容及服务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有充分理由证明服务需求不再存有的;

(2)有效证据证明丙方有违法行为的;

(3)提出调换家政服务员后间隔7个工作日甲方无法选派新的家政服务员到岗工作的;

(4)丙方在上岗______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甲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相对应服务标准的。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平等待人,尊重甲方所派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不准虐待和歧视,并负有爱护丙方在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由乙方与丙方约定。

5.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追究丙方因其责任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但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殴打、威逼等非法方式处理。

6.乙方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应具体说明家政服务方面的要求和进行相对应指导,乙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因此发生纠纷。

7.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与其一般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伙食,为其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安排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丙方的休息和法定假日。若不能保证丙方休息,按规定给予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补助。乙方要保证丙方每天许多于八小时的睡眠时间。

9.乙方在未经丙方及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丙方转为第三方服务;不得擅自将其带往外省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误导丙方做违法和违反甲方相关家政服务管理规定的事项。

10.乙方对丙方在服务期间和服务场所的安全负责,不得指使其从事危险工作;因为乙方人为或因其设施、设备等原因造成丙方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遇丙方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1.享有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乙方不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有权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3.乙方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侵害丙方合法权益,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诉,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4.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和《职业技能培训证》方可从事家政服务。

5.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的管理;

6.认真完成乙方对工作的安排,并达到服务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

五、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外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相关违约的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协议解除与签订

1.本协议期满,如不再续签协议,协议自动终止。

2.协议期满经协商,可续签协议。若续签协议,乙方应提前7天与甲方、丙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续签协议。

3.协议期内,非因违约而由三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服务费。

七、当事人三方约定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

□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______________法院判决。

九、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27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劳资关系 策略

谈到劳资关系,人们的脑海中会浮现出各种各样的想法,认为这一话题是一个很难说清的关系。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一书中谈到,劳资关系指的是资本主义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这一关系中的矛盾不可调和,所以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

一、劳资关系在我国经济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劳资关系有的时候也被叫做劳动关系,作为各种经济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劳资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这其中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商户等,它存在于生产、经营、分配等等环节,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主要由国家掌控,此时,劳资关系仅仅涉及政府和劳动者,所以这时劳动者的利益包含在国家利益中,而企业却不存在真正的利益主体,所以劳动者对企业实际上是一种依附关系。

随着我国多种经济体制结构的发展,企业逐渐作为一种单独的利益主体而形成,劳动者与雇用单位之间真正的劳资关系才算真正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尤其是国有与私有制度的形成,带来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产生的摩擦和碰撞,从而使得劳资关系演变成一种雇佣关系。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来看,劳动者与各种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劳资关系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事业单位进行劳资管理的可行性策略

1.做到日常工作上人力资源实务的一致性。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源实务指的是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所谓一致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体员工的一致性。个体员工的一致性是指,组织中人力资源体系不同元素(如薪酬、招聘、绩效评估体系)间对人体作用的一致性。它强调的是,对于同样条件的个体职工来说,人力资源各方面的政策必须保持一致。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系统中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各项职能一招聘、薪酬、绩效考核、晋升、培训等体系必须是一致的或者是相互补充的。(2)员工之间的一致性。员工之间的一致性是指在相似的情况下,实施于单位内不同职工的人力资源政策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应当确保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同的职工所受到的待遇是一致的。(3)时间一致性。时间一致性是指人力资源理念跨时间的一致性。当然,时间的一致性是有一定范围的,它要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而并不仅仅取决于组织环境的变化。但是,总的来看,同一个职工在前后一段时间之内的待遇不应有根本上的差别。

2.相关劳资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

(1)相应的专业技术过硬,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想要做好劳资管理工作,必须注重统筹方法的使用。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特点,合理统筹安排,从而快速、合理的完成劳资工作。比如说在组织各种民主会议时,应该结合自己原有的经验,将各种信息输入电脑进行电算,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以及准确性。(2)劳资管理人员应该具有是非明辨能力,坚持自己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种政策进行工作。(3)劳资管理人员应该时刻保持着与时俱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劳资管理人员应该善于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来减少政策上的空白。在现实的工作中,有许多的问题可能没有明确的政策制度对其进行规定,在很多事业单位的基层中,许多工作人员的岗位频繁的进行调动,很多领导在用人上显得非常灵活。比如说有的单位的司炉工在冬季时烧锅炉,而到了夏季的时候就要临时客串维修工、电工等工作,由于工作的增加,有时休息时间都很少,工作量的增加,必然要有相应的回报的增加。如何对这些人员进行工资方面的倾斜,就需要从事劳资管理的人员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2)在平常的工作中注重管理。所谓管理就是指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组织调动所有人员参与到管理中来,进而充分发挥他们的岗位职责,从而达到最终管理的目的。比如说在进行兼职安全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员应该先对目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制定,做到工作的合理分工、奖罚分明。在日常的安全小组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对相应的责任人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如此长久以来,相关人员就会形成不仅重生产还要注意安全的原则,日常的工作中也会时刻注意安全问题。从而既加强了管理,又能制造一种注重安全丢的氛围,进而实现个人工作与单位工作的双赢。(3)珍惜每一次专业培训的机会,对相关的培训笔记和讲义进行妥善保存和温习。专业的劳资培训大多请来的是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于相关的劳资管理人员来说是一次宝贵的教育机会,对于日后的工作具有相当大的帮助,对于相关的讲义进行温习,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4)不要独揽权利,造成矛盾的产生。大多数的基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都属于同一个劳资编制,在日常的工作中,每一个劳资管理人员都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处理,比如说劳保工作,劳动安全工作以及人事工作等。这就要求每一位劳资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都要遵循必要的原则和流程,如应该由财务先签字的必须签完字后才能上报自己的主管,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很多矛盾,还能够更好的体现工作时的协作精神。

总之,在当前社会,劳资关系可以认为是社会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关系的一种体现,它是以雇佣劳动私有制为基础的,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如何根据当前的社会关系,合理的处理好劳资关系,从而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是每一位劳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件事情。

参考文献

[1]张玲.对单位人事管理方面一些问题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0(5).

[2]郭爱萍.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劳资关系思考[J].求实,2006(8).

保姆雇佣合同 第28篇

20世纪80年代,作为描写雇佣兵的电影,《野鹅敢死队》深深地烙在了一代人的记忆里。银幕上,《野鹅敢死队》中的雇佣兵受雇去改变一个非洲小国的政局;现实中,真人版的类似故事也在不断上演。实际上,非洲一直是雇佣兵掘金的乐土。也正因为如此,非洲国家在推动国际社会通过关于规制雇佣军活动的条约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全球的私营军事公司发展很快,种族、部族冲突不断的非洲成了私营军事公司拓展业务的重要区域。

一、非洲:雇佣军曾经的乐土

非洲是一片多灾多难的大陆,殖民时期将非洲大陆肢解为列强的殖民地,从那时起,雇佣军身影就经常出现在非洲的各个国家。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非洲国家摆脱了殖民统治,纷纷成为民族独立国家,但是,雇佣军却从未远去,在此后非洲国家的_以及部族冲突中,雇佣军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电影《野鹅敢死队》就是对雇佣军在非洲国家活动的真实反映。当然,这背后总有一些大国的影子,雇佣军成为大国干涉非洲国家内政的重要工具。

雇佣军的出现在人类历史上非常久远,但是,在国际人道法上,关于雇佣军的相关规定的出现却相对较晚。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是战争法编纂史上重要的事件。然而,订立于1907年海牙公约中的所有法律文件都没有提到雇佣军,仅在海牙第5公约中通过使用“中立”这样的词语,间接地规定了关于雇佣军活动的权利和义务。1907年海牙第5公约第4条,首先规定“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组织战斗部队和开设征兵事务所,以援助交战国”;第5条规定了中立国家“不得允许在他国领土上发生第四条所指行为”,否则将因此负有直接的责任。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个人以雇佣军或者私营军事承包人身份拿起武器参加战斗,采取有利于作战一方的行为,该个人就“不得享有中立”。

尽管如此,雇佣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依然在世界盛行,可以说有战火的地方就会有雇佣军的影子,非洲也不例外,而且种种原因导致非洲成为了雇佣军的乐土。非洲长期沦为殖民地,殖民国家为统治非洲,长期使用雇佣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非洲民族独立运动兴起的时候,雇佣军又成为前殖民国家干涉非洲国家民族独立的工具,如英国政府为镇压前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民族独立运动,也曾使用过雇佣军。而独立后的非洲国家非常不稳定,极易发生_,这些都为雇佣军的活动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例如,鲍勃?德纳尔在非洲搞了30年_并赢得了“法国第一雇佣兵”的别名。而有一些国家的政府甚至需要使用雇佣军维持统治,例如利比亚总统卡扎菲曾于上世纪70年代末在非洲、甚至从美国招募了一批雇佣军,组成_军团,最多时达到1万人。

二、从有关雇佣军的公约看非洲对国际人道法的贡献

正是由于深受雇佣军的危害,非洲国家在推动禁止雇佣军活动方面不遗余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国际文件中;

1.《罗安达公约草案》

1976年,深受雇佣军危害的非洲国家为了规范有关雇佣军问题专门成立了国际调查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ssion 0f Inquiry 0n Mercenaries),并在安哥拉首都罗安达(Luanda)起草了关于预防和制止雇佣军活动的公约草案,该草案在国际法上被称为《罗安达公约草案》(DraftLuanda Convention)。《罗安达公约草案》是在国际法领域和在区域性层次方面讨论处理关于雇佣军问题所达成的第一个法律规定,并构成了1977年“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讨论的基础。

《罗安达公约草案》在序言中指出:各缔约方严重关切“武装冲突中雇佣军的使用,这种使用的目的在于利用武力阻挠摆脱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解放进程”。然后,该公约第一条将“雇佣军犯罪”定义为由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和国家本身犯下的罪行。犯罪“构成要件”起草的比较笼统。根据规定,相关的法人即犯有雇佣军罪,如果他或者她“怀着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的目的”,实行了下列任一行为:(一)组织、资助、补给、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事力量,而这些是由为了私利,为了一份薪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报偿,并非一国国民而在其国内作战的人员所组成的;(二)征募、参加或者试图参加上述力量;(三)允许第(一)项中提到的活动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或者提供便利上述力量过境、运输等的其他业务。本条款草案关于“雇佣军罪”的定义很广泛,因为“组织、资助、补给、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事力量”均可构成雇佣军罪行,可见不仅是个人,就是国家也都有可能犯有“雇佣军罪”。

2.《非洲统一组织公约》

1977年,非洲统一组织又在利博维尔通过了取缔非洲境内雇佣军活动的公约;《非洲统一组织公约》(The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Convention)。该公约在结构上比《罗安达公约草案》合理,它在第1条1款除了涉及动机的部分以外,在所有方面都反映了第一议定书的雇佣军定义。与罗安达公约一样,它将刑事责任扩大到“怀有利用武装暴力反对民族自决进程、另一国家的稳定或领土完整目的个人、团体或协会、国家代表和国家本身,如果他们犯有下列任一行为(一)掩蔽、组织、资助、帮助、装备、训练、鼓励、支持或者以任何形式雇佣军力量;(二)征募、招收或试图招收上述力量;(三)允许第(一)项中提到的活动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进行,或者提供便利上述力量过境、运输等的其他业务”。

3.《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一个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文件,第一次明确涉及雇佣军的国际法律规定,在该议定书的第47条专门规定了雇佣军的定义。对“雇佣军”设立比较高的标准。该议定书第47条第2款规定: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以下这些条件后,才可以从法律上被认为是“雇佣军”。这几个条件是:(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 在武装冲突中作战;(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Igl)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由于这些规定所列的条件之间是用“而且”(and)来进行联接,所以,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一般意义上讲,一个人只有在具备了该条款中所有上述六个条件才能被视为雇佣军。

4.《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通过决议,建立专门委员会去起草一项禁止征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兵的公约。决议指出,雇佣兵的活动严重违背了不干涉内政、领土完整和独立等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且严重妨碍了正在为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以及各种形式的外国统治而斗争的各国人民实现自决的进程。因此,征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兵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应予禁止。_年12月4日又通过《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该公约关于雇佣军定义的第一部分规定与1977年第一议定书类似,“为本公约的目的,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公务。”第二部分的规定则广泛得多:“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承允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关于雇佣军的定义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条约的地位和适用范围也有区别,第一议定书关于雇佣军的范围较窄,但是一般认为第一议定书已经取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其在适用上要较作为公约草案的《罗安达公约草案》和作为区域性公约的《非洲统一组织公约》以及仅有31个缔约国的《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要广泛得多。

从上述公约可以看出,作为深受雇佣军活动影响的非洲在促进公约签署和批准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从内容上看,《罗安达公约草案》和《非洲统一组织公约》关于雇佣军的定义非常严厉,主要表现在对雇佣军行为的犯罪化方面的规定,即:充当雇佣军是犯罪行为,同时雇佣军对其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任何特定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另外,《非洲统一组织公约》第3条规定雇佣军不应享有战斗员地位且不得享有战俘地位;第7条要求每个缔约国保证雇佣军活动犯罪“根据其法律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最严重的处罚”。

三、私营军事公司与非洲:分析与预测

1.冷战后雇佣军转型与私营军事公司的建立

长期以来,雇佣军都被看作是一群“要钱不要命”的乌合之众。的确,从古罗马军队中的野蛮人到后殖民主义时期被流放到非洲的欧洲囚犯,乃至于被称为“雇佣军专业户”的廓尔喀军团,无不为雇佣军打上了“为金钱卖命、为战争卖命”的烙印,被称为“战争动物”。然而,冷战结束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雇佣军开始转型,雇佣军及其组织机制变得专业化了。现代雇佣军不再像过去那样以散兵游勇的方式活动,而是组成公司,按现代商业模式建立公司治理体制,承揽业务。对外,他们一般称自己为私营武装公司或保安公司雇员,从幕后开始走向台前。现代的雇佣军机构更愿意人们把他们称为私营军事公司(PMFs/PMCs,PrivateMilitary Firms/Companies的缩写)。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军事问题专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认为:“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是受利润驱动的组织,它们出售的是与战争相关的专业服务。这些公司专门提供军事技术,包括战术军事行动、战略计划、情报收集与分析、军事行动支持、军队培训以及军事技术援助。”私营军事公司通常都是经过正规注册的商业公司,这些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军事顾问、军队培训、安全保卫到情报搜集、后勤保障、战斗支援等,而且他们在世界各地爆发的局部战争与武装冲突之中频频出现并担任重要角色。在伊拉克战争中,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更是空前活跃,以致于有人将伊拉克战争称为“第一次私有化战争”。

美国是私营军事公司的大国,长期以来美国国内法缺少对私营军事公司进行限制的规定,随着美国公共部门私有化的加快,美_事外源化进一步发展。美国前副总统切尼被称为“战争私有化之父”。1991年海湾战争后切尼担任_长,他曾经聘请哈利伯顿公司研究如何利用私营军事安保公司为战争中的军队提供帮助。前_长_2001年就任时,就开始实施所谓的“变革路线图”。他在这一过程中将“_总兵力”定义为“构成作战能力的现役和后备役部队、文职人员及承包商。部队的全部成员驻扎在全球几千个地点,并执行着完成关键使命所需的各种职责。”。承包商在这里被包括在美国的国防总兵力中,而这些所谓的承包商主要是私营军事安保公司。

在主要发达国家军事外源化的政策下,大量的私营军事公司得以建立,对私营军事公司而言,哪里有战火哪里有冲突,它们就会奔向哪里,种族、民族冲突不断的非洲自然就成为其活动的主要领域。

2.冷战后雇佣军和私营军事公司在非洲的活动及其原因

冷战结束后完成转型的私营军事公司依然把非洲作为开拓业务的重点,非洲依然是转型后的私营军事保安公司活跃的地区。一些私营军事保安公司的名义,打着“维持和平”和“解决冲突”的旗号,并受到非洲国家政府或_派别的邀请,依然活跃在非洲。这些私营军事公司一些是在非洲国家建立的,而多数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觅利的本性促使其纷纷走向冲突不断的非洲。私营军事公司在非洲的广泛存在与冷战结束后的国际背景和非洲国家的冲突密切相关,表现为:

(1)非洲连绵不断的冲突产生了对私营军事公司的旺盛需求

随着冷战结束后外部势力的逐步撤出,非洲国家的冲突出现了“自主发展”的特点,各种势力和派别为争夺国家权力和经济资源而混战不休,西非和中部非洲的局势尤其混乱。这些国家多是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即西方国家所谓的 “失败国家”。这些国家一般只拥有非常脆弱且军事素质及纪律性均很差的军队,所以在面对_武装的进攻时,政府无法为其人民和基础设施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因此战乱时这些国家的政府就会转向具有过硬军事素质且按照商业模式运作的私营军事公司。它们不能在自己的领土上利用公共手段控制合法暴力的使用,导致了“战争的外源化”,造成了对私人军事公司的旺盛需求。

另一方面,在_突出的非洲地区,一些非洲国家的反对派为了推翻政府,也会寻求雇佣军和私营军事公司的帮助,而发达国家的商人为了商业利益积极参与和推动非洲国家的转变,并在推动_中使用雇佣军。例如2004年一些英国商人为了获得赤道几内亚丰富的石油资源,策划了推翻奥比昂总统的_。2004年年3月前英国_成员、英国籍男子西蒙?曼为首的一伙雇佣兵准备前往赤道几内亚首都马拉博发动_,但其在和北部湾哈拉雷机场补充燃料及军火时被南非情报人员查获。后来津巴布韦判处多名外国雇佣兵监禁。英国前首相_夫人之子马克?_(Mark Thatcher)被认为参与煽动了_,其于2005年1月,在南非承认自己“无意中”资助了这起未遂_。他否认事先知晓_阴谋,但表示认识一些被指策动_的嫌疑人。在那次未遂_发生一年后,马克?_曾在南非受审。当时他和南非政府达成认罪协议,承认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参与_的雇佣兵租用直升机。因违反南非的反雇佣兵法,他被判缓刑,并在交纳了300万兰特后离开南非。

(2)冷战结束后非洲安全形势进一步恶化,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非洲安全问题力不从心,给雇佣军和私营军事公司提供了用武之地。

冷战结束后,非洲失去了在美苏争霸时代左右逢源的战略优势,国际地位和在西方国家外交政策中的地位日渐下降。在非洲国家国内发生冲突时,西方国家基本上放弃了直接军事干预的传统做法。尤其是1993年美国在索马里的“恢复希望”行动失败后,西方国家更是患上了“索马里综合症”,对在非洲采取军事行动所带来的人员伤亡越来越忌惮。联合国和非统组织在面对非洲冲突时也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有关各方的冷漠态度或有心无力,非洲的安全形势趋于恶化。与政治、人道以及财政负担沉重的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某些时候私营雇佣军在介入冲突时具有诸多优势。它们一般经验丰富、训练有素,能做到部署快速、行动统一、指挥通畅,且基本上没有任何政治负担。此外,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相比,私营雇佣军的行动看起来还相当廉价。如联合国在塞拉利昂的维和行动每月需要花费约4700万美元,而帮助塞拉利昂政府与_武装作战的私营雇佣军万能公司每月只需要120万美元。

(3)在冲突和战乱中,非洲国家的一些公司依靠私营军事公司保卫公司的生产

在冲突频发的非洲国家,一些经营钻石开采等行业的公司也需要寻求私营军事公司的安全保护服务。可以说是非洲的诸多冲突为私营军事公司提供了赢利机遇。作为回报私营军事公司除了可以从雇主那里得到现金支付外,还可以为与它们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矿业和能源公司获得廉价的合同。这进一步吸引了全球的私营军事公司来非洲开拓生意,一些钻石和石油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如塞拉利昂和安哥拉,成了私营军事公司开拓生意的理想场所。私营军事公司为从事重要行业(主要是石油和钻石)的私营公司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在安哥拉国内法要求上述公司自备保安部队,这最终导致他们中的多数参与了与当地叛乱团体的战斗。这进一步加剧了非洲国家的混乱局势,加强了对私营军事公司的需求。

(4)私营军事公司成为发达国家干涉非洲国家内政的重要工具

利用雇佣军作为替代手段而达到外交目的的做法在西方国家具有历史传统。冷战结束后主要西方国家在面对此起彼伏的冲突而又不愿采取军事行动时,利用雇佣军作为外交工具成为一种优先选择。因为雇佣军的介入不仅避免了西方国家军队的调派所带来的可能伤亡和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掩盖他们对海外事务的卷入,而这并不影响对地缘政治利益的争夺。1995年,美国_政府曾迫使安哥拉政府结束与南非万能公司的合同而代之以来自美国的军事职业资源公司(MPRI)来对付_武装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以保护美国公司在安哥拉的石油利益。

(5)目前国际法上缺少对私营军事公司法律地位的规定

国际法上对私营军事公司的法律地位缺少规定,私营军事公司在伊拉克战争中的兴起就是一个例证,蓬勃发展的私营军事公司缺少国际法的有效约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法部主任菲利普?施珀里曾经表示:“理想的来说,国家不应委托私营公司直接参与作战行动。武装冲突中的作战职责应仍由国家政府来承担,不应转包给私营公司。”在军事外源化的大背景下,这种想法是过于理想化了。

基于私营军事公司大规模发展的事实,国际社会试图对其进行规制。2008年9月17日17个国家在瑞士蒙特勒签署了《蒙特勒文件》,文件全称为《武装冲突期间各国关于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营业的相关国际法律义务和良好惯例》,这份文件是瑞士政府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开展的一项倡议的成果。在阿富汗、安哥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伊拉克、波兰、塞拉利昂、南非、瑞典、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克兰和_合众国的政府专家的参与下,分别于2006年1月和11月、2007年11月、2008年4月和9月先后举行四次会议,拟定了该文件。文件的拟定还征求了民间社会代表和私营军事和安保业代表的意见。参与制定该文件的国家中有三个是非洲国家,即:安哥拉、塞拉利昂、南非。

《蒙特勒文件》作为私营军事公司问题领域的第一份国际性文件,其问世必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促使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私营军事和安保服务公司的问题,有助于厘清私营军事公司及其雇员的法律地位,规制私营军事公司的发展。《蒙特勒文件》指出,PMSC雇员不像其公司那样处于国际法的盲点之中,他们的地位是“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以个案方式加以确定的,尤其是根据其所履行职能性质和特定情况。《蒙特勒文件》对私营军事公司的母国、雇佣国和东道国提出了73条“良好规范”,以对私营军事公司的雇佣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但这份文件毕竟没有强制力,国际社会接下来应该对这些“良好规范”进行修订和补充,将其变为对PMCS以及相关国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以改变私人军事和安全行业目前所存在的乱象。

保姆雇佣合同 第29篇

关键词: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法律定位

实际生活当中,有些社会关系,难以得到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如何看待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地位,如何在劳动法的视野中给雇佣关系定位,是一个现实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所以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涵义的界定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在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中, 未明确“劳动关系”的界定, 但在法学界, 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 经过多年的学术争鸣, 看法已较为一致。通说认为,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 之间, 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为:

1、劳动关系是在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时发生的社会关系,与劳动不可分离。所谓真实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参加到某个用人单位某种劳动的过程中,成为其中的一员。

2、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是劳动者, 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的用人单位。就是说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是通过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或订立合同,与用人单位的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3、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建立后,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安排和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 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 双方由此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同时,两者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具有对等性。

4、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劳动力存在于人的肌体当中,不能与劳动者分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 也必须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的时间内交给用人单位, 劳动力的付出过程也就是劳动者的人身受限的过程。因此, 劳动关系就其本质而言, 是一种人身关系。另一方面, 劳动关系又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5、劳动关系具有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的形成要遵守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这体现了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形成,又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 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作用。

(二)雇佣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认为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也指出, 雇佣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 为雇佣人服劳务, 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 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 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 家庭雇佣保姆, 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 聘用离退休人员, 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 招用临时工, 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 雇佣保安, 等等。

其特征为:

1、雇佣关系主体雇主和雇员的范围相当广泛, 主体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最为常见。

2、雇佣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双重属性。在雇佣双方关系中是雇员的义务是提供劳动力,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 雇主的权利是支配对方的劳动力,义务是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具有财产性。只要是有劳动力的付出,就不能与人身相分离,所以,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提供也具有人身性,劳动行为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委托的特点, 是由劳动力商品直接依附于劳动者人体而不能分离的本性所决定的。

3、雇佣关系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属性。雇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绝大多数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条件的, 自由协商的余地较大, 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国家意志基本不予干预。

二 雇佣关系法律定位的讨论及分析

(一)有关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调整的讨论

目前,理论界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民法统一调整说”、“分别调整说”和“统一调整说”的三种理论。“民法统一调整说”认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都属于广义民法的范畴,劳动法实际就是广义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所以,这两种法律关系实际上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没有本质的区别。“分别调整说”认为:凡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统一受《劳动法》的调整,凡是雇佣关系,都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比照最接近的合同类型、适用合同法的原则进行调整,属于无名合同。“统一调整说”认为,如果合同法当中有了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合同法没有规定,只要是具有社会法的特征的关系,都统一由劳动法调整。

(二)观点的理论分析

笔者认为:

首先,民法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立法价值取向为谋求当事人间的自由、公平与秩序。雇佣关系立法的保障对象则主要为雇工享有的作为基本人权的宪法性权利―――生存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 即“要确保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应有尊严,确保人确实能够像人那样生活”。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雇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现雇主与雇工的社会平等。

其次,对雇佣关系的法律保护,需要采用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私法性质的保护方式主要是合同规范,即要求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公法性质的基准规范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强行规定,禁止雇主的一些强权行为,如:收取“入厂押金”或履约保证金,订立“生死条款”等行为,通过法律规定,予以禁止;同时,把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应当应用于雇佣关系中,如报酬支付不得低于国家强行标准(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公布和实施钟点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禁止非法扣减雇工的报酬等等。要把上述具有公法性质的基准规范强行纳入民法体系,会与民法的司法性质相矛盾,因为民法主要以当事人的自己意见为前提,只有在没有、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适用,立法的本意很难得到有效贯彻。

再次,对于雇佣关系,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干预。如果将雇佣关系纳入民法领域,则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原则,而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对此一般不予主动干预,对争议的处理也实行“不告不理”制度。如果这样,不仅不利于对雇工利益的保护,甚至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定,因为雇佣关系涉及雇工生存权、劳动报酬及社会安定,所以,国家应大力“主动出击”,行使行政监察权。例如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加班加点、无故克扣或拖欠雇工报酬等违法现象时,政府的劳动主管部门应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以纠正社会上的不法用工行为。

因此“统一调整说”是比较适应我国会社现实的一种制度设计。“统一调整说”理论就是要把现行劳动法没有调整到的雇佣关系也纳入其调整范围。这种观点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但其更符合我国劳动力使用保护不到位的事实:其一是可以充分保护相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来说处于更为弱势地位的雇工群体;其二是可促进我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其三是适应了我国雇佣关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其四是可充分应用国家力量及时保护人数众多的雇工阶层,达到逐步让雇工享受到《劳动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的目的。因此,“统一调整说”的理论比“民法调整说”的观点更能体现社会法的保障劳动者“社会安全”的思想,顺应了社会法发展的大趋势,从而更具有其积极性和前瞻性。

三 雇佣关系的定位

笔者认为,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专章, 即“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专章,对雇佣关系作出单独的规定,并同时载明“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既然雇佣合同在《合同法》中找不到一席之地,那为什么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中“落户”?如果说“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的话,那么,将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范围,乃是保护劳动者的需要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表现。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并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若把目前的雇佣关系完全视为劳动关系,势必会造成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建议将雇佣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写进《劳动合同法》中。并且,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除了国家应该干预的部分外,多一些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在雇佣合同中,除了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由的空间以外,应当多一些国家的干预。从而保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和雇佣关系主体双方,都能够通过法律的规定找到其权利的平衡点,并在保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促进其关系的平衡发展。

总之,如果说19世纪20年代的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是劳动法的第一次革命的话,那么在将来的某一天,如果雇佣合同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存在,雇佣关系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的话,那即是劳动法的第二次革命。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董保华. 劳动法论.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3].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保姆雇佣合同 第30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今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照看孩子,做家务,做饭,做清洁。

2、甲方按月付给乙方工资,试用期 元(一个月),第二个月工资 元/月。甲方不得苛扣、拖欠乙方工资,乙方不能无故让甲方增加工资。如乙方的工作让甲方满意,乙方工作满一年后,甲方可以适当给乙方奖励。(特别说明:甲方应确保乙方每个月的工资,至于甲方给予的奖励,全由甲方掌握,乙方无权干涉。)

3。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正常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保证乙方节假日的合理休息。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4、为保证甲方的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乙方的身份证自愿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工作期限满后,甲方应主动交还身份证。未经过甲方允许,乙方不能带外人到家中参观、住宿。

5、乙方要热心工作,勤快,有责任心,有爱心,爱卫生,积极主动多承担事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6、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予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乙方自负责任。

7、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赛花家政服务公司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有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8、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虐待小孩,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9、乙方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协议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乙方医疗、医药费用。乙方的感冒发烧等疾病需上医院就医,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10、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在协议期限内中止协议。如有违约,其违约责任应由违约方负责,并作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将负违约责任(将扣除当月工资);如其中一方确有理由要中止协议,则应提前10天通知对方,并要妥善解决好相关事宜。

11、如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条款中没有谈及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解决、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为20**年 月 日起到20**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续约。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保姆雇佣合同 第31篇

关键词:劳动刑法(labor criminal law);集体劳资争议;犯罪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

中图分类号:DF639

文献标识码:A DOI:

处在巨变中的社会总是需要新思维。在劳资冲突的法律防御中,劳动法律只是第一道防线,我们不能把劳动法律的功能扩大化。当劳资冲突超出了劳动法律的防线,刑法必须站出来充当第二道防线,这就出现了劳动刑法问题。然而,劳动刑法作为刑法调整劳资关系的产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用一般的刑法规范对之粗略定位,如此不仅不能体现劳动刑法的规范价值,而且还会使刑法介入劳资关系发生扭曲或变形,背离劳动法治建设的要求。因此,如何理性考量刑法介入劳资关系的应然姿态就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学者的一项新的时代使命。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分析劳动刑法之中国问题与规范属性的基础上,探求我国劳动刑法的出场形态。

一、劳动刑法的中国问题

依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劳动刑法何时产生并不是很明确,学者们一般认为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首先在发达的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其中,在法律规则上,以《法国劳动法典》有关劳动刑法的规定最为详尽,有关劳动刑法的条文涉及近百条。而在学术研究中,则以日本学者对劳动刑法的研究最为系统,日本目前已经出版的劳动刑法专著已达二十余部,包括庄子邦雄的《劳动刑法(总论)》、神山欣治的《劳动刑法》、《劳动刑法学研究》和《劳动刑法概论》、熊仓武的《劳动法与刑法的交错》、佐伯千仞

的《劳动刑法运用与实态》和之的《劳动刑法提要》等。鉴于笔者在《劳动刑法:西方经验与中国建构》及《劳动刑法:学术视域与核心问题》两文中已经对此加以详细论述,在此仅提而不议,以免重复。

然而,把劳动刑法置于中国语境下,它又表现出一种异常的冷清,不仅劳动刑法没有成为刑法学的分支学科,而且中国学者也并不太清楚劳动刑法是什么,更不要说相应的制度建构了。起源并兴盛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刑法制度,何以在西方受到学界的追崇,而中国学者对此的反应如此冷淡?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究的奇怪问题,这一点不明确,劳动刑法在中国就无法取得长足的发展。如果说早些年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阶段,我国的劳动法治建设还不健全,劳动刑法没有产生的社会基础,那么,随着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治的完善,雇佣者针对劳动者实施的买卖劳动力、雇佣童工、非法拘禁、恶意拖欠工资、奴役劳工、强迫劳工工作、妨害工会活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事故等行为层出不穷,同时,还出现了诸如“东航集体返航”、“三亚等地出租车司机罢运”等劳动者联合起来反抗雇佣者的集体行动。此时,中国刑法学者对劳动刑法研究的欠缺,似乎就再难找到可以支撑的理由。这种理论缺位也反应在我国的劳动法治建设之中,虽然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律发展较快,但劳动刑法却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应有重视。

一般说来,这种规则缺乏不仅体现在学术界对劳动犯罪认识上的分歧,而且体现为刑法对劳资关系调整的不完全性。依据笔者收集的资料,近年来学界主张增设劳动犯罪的主张有: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罪、非法买卖劳动力罪、奴役劳工罪等,但这些主张在学术界却反应比较平淡,而这种平淡的背后其实隐含着学术界对劳动犯罪认识上的分歧。以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为例,不少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劳动法问题,并没有必要上升到刑法层面,这应该是当前的一个主流观点,可问题是,按照《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试问,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与侵占罪孰轻孰重?在刑法规定侵占罪这一轻犯罪的时候,却没有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加以规定,显然有违现代刑法意义上的平等保护主义原则。

问题显然不仅如此,在劳动刑法的核心命题――劳动者集体行动之刑法规制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其实与劳动刑法本体之间差距甚远。从西方国家劳动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看,刑法如何规范劳动者联合起来以罢工等形式实施的集体劳动争议,是劳动刑法中的核心命题。不仅学界围绕着“正当性集体劳动争议的基准”、“不正当集体劳动争议的范围”等命题,展开了系统研究,而且也从法律上肯定了“正当劳动争议行为的刑事免责”问题。比较而言,我们不仅没有认识到正当劳动争议行为对社会发展的意义,而且刑法和劳动法律对这一问题也缺乏规范,以至于造成现实中一旦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政府即以行政手段介入进行调停,当这种调停无果时,往往会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此时,司法机关就会以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传统刑法罪名将所谓的“闹事者”治罪。可问题是,这种本属于社会自身协调的问题,由于国家的介入而扩大了事态,最终又招来刑罚制裁的做法,无疑会造成社会不公,甚至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稳定。所以,我国目前面临着严重的劳动刑法规则缺乏问题。单就形成原因来说,主要应归因于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刑法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发展,理论先行。在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一种法律制度的成就往往不仅是偶然事件的促动,更是受当前法学理论的引导,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制度建构与司法实践即是明证。目前中国刑法学界虽然关注到劳动权的刑法保护和劳资关系的刑法调整问题等,但却很少有学者对劳动刑法从刑法学分支学科地位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研究,尤其是刑法学大家缺乏对此问题的持续关注。这就是造成国内立法界、司法界以及理论界在认知劳动刑法问题上不连续、不力的重要原因,这也就难以为劳动刑法的中国出场提供理论动力与学理支撑。而正是刑法学对劳动刑法的认识具有不明确性,导致了劳动刑法研究的滞后。其实,与杀人、抢劫、贪污等犯罪行为相比较,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并不能受到刑法学家的重视,这就造成了劳动刑法可有可无的立场。殊不知,劳动刑法在以劳动者的力量维护社会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远比惩治一个_、抓多少腐败犯罪人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大。因为,它给社会带来的是整体福利,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认识不到这一点,劳动刑法不得不面临缺乏具体法律规则的问题。

第二,行政干预劳资纠纷频繁。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合理反映。然而,如果社会发展变化过快,法律的反映机制就会出现滞涨,无法正确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目前,国家对劳动刑法的发展缺乏深入的认识,认为劳资冲突可以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事实上,国内所发生的罢运、怠工、集体返航、奴役劳工等,最后都是以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典范,中国一直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关系和谐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政府在减少劳资关系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这种政府主导型的解决模式之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借助劳动法律、刑法的规定即可解决,私立行动(罢工、消极怠工等)发生的几率很小。以最近几年发生的雇佣童工案为例,政府往往以行政手段解决,而基本上不用刑法介入,即使介入也是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罪等非劳动刑法视域下的犯罪加以处理。殊不知,劳资冲突是一个法律领域的问题,一味地强调行政手段解决,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而且还不利于对这类冲突的预防,造成劳资冲突愈演愈烈,谈判的加码愈来愈高。在这种强大的政府力量面前,劳动刑法似乎可有可无,并无多大用武之地。这其实是文明社会中极不科学的处理模式。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第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使然。从法律上分析,无论是我国现行刑法,抑或劳动法律均涉及到对劳资关系的刑法保护。其中《刑法》第244条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两个罪名,而《劳动合同法》第88条除了规定 “强迫职工劳动罪”这一罪名之外,还将雇佣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扩展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不难看出,这一规定不仅涉及刑法中的“强迫职工劳动罪”,而且还涉及作为刑法一般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尽管如此,我们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刑法差距甚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劳动刑法是一种介于刑法与劳动法律之间的特别刑法,有其形成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虽然学者们以“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自由行使为理由”阐明劳动者可以实际行使罢工权,但是这种没有明确肯定的立法,还是给现实中劳动者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对抗雇佣者不公平劳动待遇设置了“障碍”,造成了既无法行使又于法无据的局面,这就相对地减少了罢工、消极怠工等集体劳动争议的数量,因此,在全球劳资冲突激烈的背景下,中国似乎依旧“安然无恙”,而正是这种看似“平安无事”的现状

这其实是一个假象,因为中国具有全球最大的劳动力市场,目前国家只是以立法管制的方式,压制着劳动者对雇佣者采取集体行动,而且即使出现这种集体行动,我们也习惯将其称之为“”,而模糊劳资冲突的存在价值。,又严重阻碍着劳动刑法在中国的出场。

正是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我国虽然有劳动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刑法相差甚远,甚至是走向了劳动刑法的反面。近年来,随着劳资关系冲突的加剧和新的劳资纠纷的出现,学术界也出现了主张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罪、非法买卖劳动力罪、奴役罪、妨害工会活动罪等呼声,虽然这有助于我们强化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但却由于没能上升到劳动刑法这一刑法学分支学科地位,因而不仅声音微弱,而且还缺乏系统性,难以真正增进劳资关系中的刑法“福利”。那么,劳动刑法真的有必要分支化吗?这其实就触及到了劳动刑法的特别属性。

二、劳动刑法的特别属性

为什么要在一般刑法的基础上,提出要特别研究劳动刑法,进而,为什么要在研究特别刑法的基础上,指出应该建构中国特色的劳动刑法制度,这都是劳动刑法的特别属性所决定的。不研究这种特别属性,我们就无法理性认识刑法介入劳资关系的应然姿态,刑法就会在劳资关系和谐中失去其规范作用,当然也就无法合理规划我国劳动刑法的出场形态。毕竟,概念只是反映思维对象及其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只有当我们认识事物的属性并形成了科学概念时,才算真正认识了事物的本质。这是现代法学研究中认知与建构某一学科的基本分析工具。比如,刑法学者主张在刑法学领域之下,区分出经济刑法、行政刑法、少年刑法等,其实都是基于它们具有不同于传统刑法的独特属性。那么,与其他的刑法学分支学科相比较,劳动刑法具有什么特别属性呢?

在社会科学领域,“属性”表明的是事物的特质、特征和性质。而在逻辑学的视域中,“属性”一词是对象的性质及对象之间关系的统称。对象(事物)的属性有的是特有属性,有的是共有属性。其中,特有属性是指为一类对象独有而为别类对象所不具有的属性。人类就是通过对象的特有属性来区别和认识事物的,因此,它具有明显的区别性。例如,两足、无毛、直立行走、能思维、会说话、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进行劳动是“人”的特有属性,从而将“人”与其他高等动物区分开。基于这种认识,劳动刑法的特殊属性即为其有别于一般刑法和其他刑法学分支的特质。当然,一类对象往往具有多方面的本质属性,人们可以根据需要把对象的某一属性提到首要地位去研究,即人们可以从特定方面、不同的角度去研究某一对象。劳动刑法也不例外,它们应该是:

(一)劳动刑法建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平等劳资关系之上

身处社会转型的时代,作为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最重要社会关系之劳资关系在这种巨变中也正在遭遇一次危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主对远方市场的竞争加剧,劳动力愈来愈被视为是一种原料或商品,从而在劳资双方之间产生极为深远之倾轧感一事,可以说毫不为奇。如何合理地应对劳资关系冲突,最大限度地维护劳资关系和谐,就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始终绕不过去的主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民权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呼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之呼声愈来愈高。然而,由于当政者对此问题认识不足,加之法律救济上的不完善,以至于造成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维权事件频发,成为了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新的不和谐因素。这应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在给社会谋来利益的同时,也造就了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资本者以剥削、压迫劳动者的方式表征了这种劳资冲突,而劳动者则以大规模罢工以反抗雇佣者剥削的方式印证这种劳资冲突。在这一时期,法律一方面保障雇佣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另一方面又以严厉的刑罚制裁劳动者反抗压迫者的行为,因此,罢工是被严厉禁止的。比如,英国早期的刑法就禁止工人罢工,并将其作为重罪处罚。在现代看来,这种意义上的刑法对劳资关系的调整,虽然有惩罚与保护,但却明显违反现代劳动法治原则,因而不能被称之为劳动刑法。

20世纪早期,随着劳资关系冲突的愈演愈烈,西方国家在自由主义理念的引导下逐步认识到,依据刑罚手段或政府手段压制劳动者反抗雇佣者的剥削,会带来诸多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工人的罢工是公认个人权利行使的一种体现,相对于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强大于自己的资本者来说,单独的劳动者天然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只能以联合体的方式对抗雇佣者的压迫和剥削,那种以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压制劳动者罢工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观点,而且还会增加政府的不应有负担。另一方面,劳动刑法的成就与发展,不仅没有造成政治家担心的社会动乱,反而还促进了劳资冲突的解决,维护了社会法治,增进了社会和谐,降低了在刑罚压制时期的暴力冲突。比如,德国的共决权制度和日本的春斗之制度绩效即是明证。

可见,正是对这种不平等劳资关系的理性认识,成就了劳动刑法制度,并形成了劳动刑法的基本理论逻辑:在劳资契约之下,虽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劳动法律的保护,但这只是对公民基本劳动权行使与实现的一种保障,并不能消除资本者天然强大这一现实。强大的资本者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仍会利用各种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因此需要运用劳动刑法来处理资本扩张和劳动保护之间的冲突,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同时,在这种理论逻辑的背后,我们还看到了“弱势公平”这种适当向社会弱者(劳动者)倾斜的社会法理念所展现出来的巨大制度绩效。正是这种“关怀社会弱势,维护社会正义”理念的深入人心,又为劳动刑法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法哲学基础,使劳动刑法制度具备了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从而使劳动刑法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

(二)劳动刑法难将传统刑法和基本权利的解释与运用结合起来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以域外的视角不难看出,劳动刑法规则表现为一种“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即对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雇佣者实施的损害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实行非犯罪化和轻刑化,而对雇佣者实施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实行适度犯罪化和重刑化。可问题在于,这种“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

首先来看它与传统刑法之间的关系。传统刑法以“市民法精神”中“契约自由”为主轴建立,强调对权利侵害的救济。在契约自由之下,它必然主张“强势公平”,即任何人犯罪,在刑法面前一律平等,即任何人犯罪不论其权势、地位、学历、经济状况等,在适用刑法时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之上的特权。不难看出,传统刑法并没有兼顾劳动者与资本者之间的现实差距,反而主张对劳动者犯罪和雇佣者犯罪以平等原则对待。这和劳动刑法主张的“弱势公平”有不一致之处,即是在劳动刑法的“轻轻、重重”的罪刑结构之下,对劳动者犯罪实行减轻倾斜,而对雇佣者犯罪实行加重倾斜。由此可见,劳动刑法出现在刑法体系之中,似乎有不协调之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大都是以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劳动刑法,而刑法则不涉及任何劳动犯罪的规定,以避免劳动刑法与刑法学体系之间的不协调。这种立法模式应该引起注意。

下面来看劳动刑法与劳动权的关系。在宪法上,劳动权具有双重属性,它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从劳动权来分析,劳动权应该受到劳动法律和刑法的双重保护,当雇佣者侵犯劳动者权益严重时,刑法就要将其规定为劳动犯罪,并科处刑罚。当然,雇佣者也享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这种权利在宪法上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在发生集体劳资纠纷的时候,就会发生劳动权与财产权的冲突,那么,在这种权利冲突之时,应如何取舍呢?笔者认为,劳动权兼具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而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由单独的个体权利发展成为联合的集体权利的现实必要与法律保障,而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等仅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根据法益保护的竞合原则:人身法益优于财产法益。因此,劳动者为了维护劳动权益而以单独或集体的形式侵犯企业财产权或经营权的行为,一般应当属于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而阻却违法。

既然劳动刑法不同于传统刑法,且很难将其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解释与运用结合起来,那么劳动者的权利事项可否为争议行为?这就成为劳动刑法在出场时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并不承认罢工属于劳动者权利的前提下,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现存权利而实施个体或集体行动,实属无奈,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阻却犯罪成立,而不仅仅是量刑中的考量因素。支撑这一观点的基本理由是:第一,争议行为虽然难以以调整事项为原则,但争议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现存的权利,属于较低程度恶要求,基于“举轻以明重”的推理,在不危害到更重要法益的前提下,劳动者以集体行动方式维护自己的现存权利并无不当。第二,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强大的雇佣者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而造成劳资争议的前提下,经多次与雇佣者协商维护自己权利无果的情况下,以个体或集体方式保全自己的劳动权利,实属无奈。第三,目前中国的劳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因制度设计不良,往往在费事经年之后,劳动者仍无法救济其合法权益,造成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劳动者就可能以个体或集体冲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也正因为如此,德国和瑞典实务界容许工会发动正当的劳动争议行为[1],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第6条及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以团体(包括工会)为劳资争议的当事人,《劳动组合法》第8条规定了正当劳动争议行为的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2]。美国《劳动关系法(MRA)》第7条规定,为保障劳工订立团体协约或其他相互帮助或保护之目的,而进行集体争议的行为(concerted activities)此非必须透过工会为之,即使令少数劳工或个别劳工,只要其行为性质系集体争议,亦得自行为之[3]。同时,在美国司法实务界也形成了多种判断是否成立个别劳工的集体争议行为(individual concertedactivities)的标准。

依据下列四种标准进行判断:(1)代表人标准(representation standard)。即当个别劳工的行为,因为代表其他劳工时,所有法院均认定其属于集体争议。该个别劳工并不需要经过形式的选举或任命,但他必须表示具有申诉的劳动团体的明示利益。(2)马修姆标准(Mushroom standard)。该标准是1964年法院在审理马修姆公司劳动纠纷案之中确立的标准。即当个别劳工的行为促成或准备为集体劳工行为时,以纠正申诉或告诉时,其为法院保障的个别劳工的集体劳资争议。该个别劳工的行为,须意欲或估计将促成集体劳资争议行为始可。(3)英特莫勒原理(interboro doctrine)。此原理系由1967年的英特莫勒案例发展出来的标准,即个别劳工的行为,目的在于强化既有的团体协约时,应被认定为集体争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他劳工不知或对该行为无利益,亦对集体争议之成立没有影响,法院对此应该予以确认。(4)利益标准(benefit standard)。这是美国联邦劳工局在1980年后开始采用的标准,它认为个别劳工的行为如对其他劳工有潜在的利益之时,该个别劳工的行为即被认定为集体劳工争议。(参见:Not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and The Requirement of “Concerted Activity” under the National Labore Relations Act[J]..(1986):186-377.)这都标志着劳动刑法对传统刑法的背叛。

可见,劳动权不仅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而且还是一种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交织的特殊权利,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个体的行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集体行动而阻却违法性。这与人所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不可同日而语,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形式。既然如此,传统刑法那种以“常规权利侵害”与“契约自由”为主轴建立起来的犯罪与刑罚体系,自然不能扩展到劳资关系领域,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另起炉灶,建立一种特殊的刑法学分支――劳动刑法。事实上,有了对劳动刑法特别属性的认识,我们似乎发现了劳动刑法制度建设的“曲径通幽”的门扇,这个门扇是:既然劳动刑法立于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之上,并且很难与传统刑法和基本权利的运用结合起来,两者之间在构成原理上存在着重大悬殊,那么它自然具有独成一格并自成体系的需要。对此,如果不彻底改造其中的一方甚或双方,那么要推行劳动法治,追求劳资关系和谐岂非缘木求鱼?既然劳动刑法在中国还存在着具体适用规则缺乏问题,那么在明确劳动刑法的独特属性之后,对其中国出场形态进行一番理性考量则不可避免,且意义重大。问题的关键是,劳动刑法在中国当下应如何出场呢?

三、劳动刑法的出场形态

随着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刑事政策的二元化,刑法规范的形态则与既家喻户晓又高深莫测的阴阳两仪“太极图”颇类似,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的矛盾的解决方式之间,始终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动态,建立在政策、法律、道德这三种不同规范之上的公共秩序的构成原理是以周而复始、物极必反的循环性为基础的[4]。正是在这种循环的过程中,劳动刑法的规范结构在面对劳资关系的复杂性之时,也不得不具有多层多样的复合性。这也就是所谓“只有以多样性才能消除多样性”的阿什比(Ashiby)法则。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如今,黑煤窑事件得以平息,东航事件也以和解的方式得以尘埃落定,似乎天下太平,无须多虑。可问题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能解决问题吗?对此,我们不仅想起_同志曾经说过的一句经典名言:“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因此,我们在了解劳动刑法的中国境遇和特殊属性之后,还必须上升到制度层面,对作为劳动刑法中国出场形态之基础的规范结构进行一番研究,以引导劳动刑法的中国建构。虽然这并不是我国劳动刑法出场的全部,但却又是关键。

(一)劳动者犯罪的去犯罪化和轻刑罚化

如要论述劳动者犯罪的去犯罪化和轻刑罚化,我们不妨从可罚的违法性开始,可罚的违法性这一概念源于德国刑法中的strafbares unrecht一词,最先由黑格尔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主张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之违法性与刑法以外的法领域,特别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之区别,从而主张刑法上之违法性的特殊性和独立性。这一主张遭到了李斯特、希培尔(hippel)、贝林格(Beling)、梅兹格(Mezger)等的有力批判,从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其发源地销声匿迹。然而,经过日本学者宫本英修、佐伯千仞和藤木英雄等的长时期介绍和努力,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日本刑法中却获得了“新生”。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刑法的谦抑主义、违法的相对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为理论基础,将违法性从程度上区别为不可罚的违法性和可罚的违法性,其中,只有犯罪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一个行为经由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判断之后,还要加上一个从可罚的违法性判断,这无疑提高了犯罪成立的门槛,因此具有明显的出罪功能。目前,由于公力救济的滞后或裁决不公,劳动者以私立救济手段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实施的非法拘禁、伤害雇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以集体冲突的方式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从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来看,这些情况无疑分别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而且我们经常还会把一句话挂在嘴边:“再急也不能犯罪嘛”。可问题是,劳动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本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被雇佣者百般刁难,试问,此时他们的选择会是什么呢?祈求上帝保佑吗?显然不是。无非是先谈判,谈判不成则有可能以非法手段讨回自己的应得利益。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应如何评价?比如,一个工人在某煤矿工作5年,老板每月除了发放生活费200元之外,承诺其余工资在该工人回乡之时一次结清,但5年后工人要求回家之时,老板却拒付其应得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无奈之下,该工人遂拘禁了煤老板,要求其家人将其工资支付与他。这类问题经常见诸报端,司法实践中工人也会被判决有罪,比如上述情况即可能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实,这样的行为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这是因为,劳动者以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也侵犯到了雇佣者的人身权利,但却没有造成伤害及以上的结果,从实质违法性的角度来看,它并没有达到可罚的程度。在国内法院对诸如“邓玉娇案”都可以免除处罚的今天,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或给予刑罚处罚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保姆雇佣合同 第3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特聘请乙方到甲方家中做家政服务,经甲、乙方友好协商,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______元,不得拖欠。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照看小孩子日常起居,吃饭睡觉等问题。

2、乙方要全心全意负责好小孩的安全,不得恐吓小孩,对孩子要尽可能有耐心。乙方不得与其他人员(如小区其他保姆、保安等)随意谈论甲方的家庭情况。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6、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或传染疾病甲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承诺在甲方家工做期间不享受节假日,甲方以薪金方式补偿乙方补偿。

8、乙方要热心工作,勤快,有责任心,有爱心,爱卫生,积极主动多承担事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不得擅自外出,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乙方自负责任。

9、无论何种原因,当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离开甲方家,不得滞留。

三违约条款

1,甲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需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有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4、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天商议,如擅自离岗,甲方不支付当月劳务费。

5、如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条款中没有谈及的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解决、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

四、其他

1、乙方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

3、乙方的感冒发烧等疾病需上医院就医,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如有必要可以续约。

附加条款:__________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33篇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劳务费;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其服务提供必备的条件及工具;

(三)乙方应自觉为甲方提供服务;

(四)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擅自外出,不得私自翻动甲方物品;

(五)乙方因私如需请假,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外出,第一次予以乙方警告,自第二次后每次扣乙方 元。

(六)乙方工作期间,如因故意或者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如欲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保姆雇佣合同 第34篇

甲方:

乙方:

经由家爱保姆公司介绍,雇方与被雇方面试、协商、认可达成如下有约束力的协议,须共同遵守雇佣保姆协议书。

1、工作内容:家政服务(做饭、收拾家、洗衣服)。

2、要求:早上9:00上班,晚上晚饭后下班。

3、工作时间及报酬:

一、雇方责任与义务:

如实说明用人要求、工作内容。保证保姆在雇家的人身安全。确保保姆工资的发放,不足月者按天计算。请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以免发生丢失或纠纷。由于雇方对现金保管不善而导致丢失和被盗,责任自负。雇用期间要保存保姆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经商定领走保姆后只做补换。无论有何理由,不发生退费之类麻烦。

雇方不提前支付工资或借钱给保姆,保姆不合适要求补换保姆时,要提前通知保姆公司。新保姆谈妥后,请将原保姆领回。在无证件无保人的情况下,雇方也认可的前提下,要为保姆的代存工资以作担保,解雇时一并结算。

二、被雇方(保姆)的责任和义务:

要如实说明身份、现住所和身体状况,承担因隐瞒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保证雇方家的财产安全。要有做保姆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辞职时要提前向雇主声明。承担在做工期间因保姆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在做工期间如患疾病不属雇方承担责任范围。被雇方(保姆)在上下班的路上出现或发生的其他事情(意外)与雇主无关。被雇方(保姆)休息时间出现或发生的事情(意外)与雇主无关。

三、家爱保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保姆公司属居间性质,只负责提供保姆来源,核实保姆的身份证件,有无保人。保姆公司不是任何一方的担保人。为雇方与被雇方撮合成交,告知注意事项。因保姆公司在身份证件核实上的失职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保姆公司负责。一旦成交,雇与被雇关系就转到雇主家里。保姆公司无法代替雇主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强调雇主管理好现金及贵重物品。在雇用期间,雇方与被雇方若发生意外伤害事件不属本公司责任范围。

保姆公司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有义务和责任补换保姆,进行岗前道德、责任及义务教育。本公司负责在50天内(不累积),免费补换保姆。补换保姆时或许当日,或许需要若干日,请雇主理解。雇用关系一经成立,只提供服务,概不退费。签约后50天之日,本公司责任终止,雇用关系自然延续。

四、违约条款:

由于保姆合适与否,补换性大于追究性。发生事情调和解决。进而可通过法律解决。

五、其他增设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用者:

被雇用者:

年 月 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35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了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各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包括买菜、做一日三餐(早、中、晚),洗衣服,打扫卫生和家务等。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丙方将提供家政服务员,建有家政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丙方保证家政服务员来源明确、身份清晰、手续完备和身体健康。甲方一次性支付400元整作为家政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半月内共可为甲方介绍三位家政服务员,不再收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支付家政服务员的试用工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元整。如果在一个月内不满意乙方的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只支付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整。家政服务员每月有两天休息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含在内),甲方不得拖欠或扣发家政服务员的工资。

2、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餐食,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政服务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有义务对家政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有权随时解雇不满意的服务员。中止此合同时,甲方需要提前告知丙方一个月,并按天支付该月工资。

3、有权要求并安排家政服务员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政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4、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家政服务员使用家中的长途电话。

5、甲方的贵重物品(如手饰、珠宝、现金等)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政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家政服务员进行赔偿。

6、如果甲方发现家政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则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并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付家政服务员工资,每天不少于60元。在工作中,家政服务员应注意自身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则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甲乙双方各负其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尊重并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益,并自愿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热情为甲方服务。

2、乙方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有两天休息日(含节假日)。如果需要加班,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并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并有权维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使其不受到任何侵犯。

4、必须认真开展家政服务工作。但是,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亲属患病、紧急事件等)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离岗。并且同意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该月的工资。

5、必须尊重雇主服务对象,并且不参与甲方家政及邻里纠纷。必须遵循甲方家中的生活习惯,绝不能对服务对象进行虐待的行为。并且禁止擅自将亲友及其它人员带入甲方家中,不得擅自触碰甲方家中物品。

6、禁止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串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7、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在一个月前告知甲方。该月工资的支付将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年__月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36篇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

(二)要求

1.早、中两餐,根据甲方要求喂牛奶、水果、水等辅食;

2.每天带小孩下楼一到两次(遇到恶劣天气的除外);

3.处理小孩个人卫生;

4.细心照顾小孩;不能在无人看护下让孩子独自玩耍睡觉;

5.对孩子有耐心,多和孩子沟通、商量,交流时语气轻柔缓和,多鼓励孩子;

6.对孩子安全负责,孩子哭闹时不能打骂孩子;7.教孩子识物,陪孩子玩玩具,带孩子做游戏;

8.清洗小孩衣物等;

9.室内卫生清洁,在有甲方家人陪伴小孩的时候进行;

10.其他家务。

二、服务地点

——————

三、服务时间

1.每日上午时分到下午时分,为服务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商议调整(主体时间不变,特殊情况除外)。

2.乙方每月可休息四天,但必须安排在周六或周日,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遇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双方协商确定。

四、服务费用

甲方按月付给乙方服务费用,定于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服务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保姆雇佣合同 第37篇

甲方(聘用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家庭住址: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家庭住址:_______

甲方家中老人年事已高,需要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相关家政服务;乙方自称今年岁、身体健康,能够照顾甲方老人的生活起居等家政服务各项工作的能力。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老人需要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制作好老人每天三顿饭和与之相关的采买工作;

2、负责居室环境卫生工作;

3、住在老人家中,照顾好老人的饮食和起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

4、如果老人生病住院,负责照看和陪护工作。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按月支付给乙方足额劳务工资,试用期半个月,劳务工资按每月__元计发;试用期满后,劳务工资按每月__元计发。每个月安排乙方2个休息日,如果乙方没有按日得以休息,甲方应按日加倍计发劳务工资。

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得拖欠或扣发乙方的工资。工资支付时间为每个月底的最后一天。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食宿。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乙方在服务期间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乙方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3、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其家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但甲方不承担任何与之相关的费用。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且排除个人身体原因所致的意外伤害,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适当负担部分医药费用。

4、甲方不得强迫乙方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或亲友带入家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家中电话拨打长途。

6、甲方老人家中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益。

7、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时,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8、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时、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向甲方保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家政服务工作、无不良社会记录。

2、乙方承诺具有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的基本常识和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关家政服务。

3、乙方应当尊重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耐心服务。

4、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5、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权维护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6、乙方应当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乙方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或故意损坏甲方家中的物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不得对外泄露甲方家庭信息等隐私,尊重甲方老人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9、合同期内,乙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提前5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另行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四、其他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 第38篇

[关键词]居住权,役权,人役权,弱势群体,公房制度

十届_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中通过的《_物权法(草案)》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中将居住权制度作为单独的一章列在其中。其把“居住权”定义为: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用七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和消灭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草案》一出便有人表示,这是一大进步,体现了物权法对于我国现存的相关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应该进一步规定其适用范围、使用方式及使用期限。居住权的规定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相关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可以分离。居住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是否可以维护相关弱势群体的利益,达到保障的功能,值得我们。

一、居住权制度的身份性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曾经说过:“为了更好地了解一项制度,我们必须走向它的起源。”同样要深入理解居住权制度,我们就应该寻根溯源,从罗马法的规定及该项制度的后期状况来探讨这一问题。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的役权制度。役权是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的人的便利和收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故为所有权的一种负担。役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1)役权属于物权。役权人得对供役物直接行使其权利,从而限制供役物的效用,但供役物所有人并无积极行为的义务。(2)役权属于他物权,仅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而不能在自己的所有物上成立。如役权和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役权即因混同而消灭。(3)役权是为了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而设立,不能和需役地或享用人相分离。故需役地或供役地出让时,地役权也随之转移;享用人死亡,人役权即随之消灭。[1]罗马法中的役权可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两大类,其中,人役权是为特定人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又可分为用益权和使用权两大类,其中使用权包括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

最初人役权是单纯为特定人的生存提供保障而设立的。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这些权利在优帝一世时统称为人役权。[2]这体现了人役权在其设立时的为了保证特定身份人的权益的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可否因此而认为古罗马共和国的人役权制度就是是一种身份权,是特权的一种象征呢?

役权的取得,须用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时效取得、遗嘱和分割裁判等。[3]这说明役权的产生并不是依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而“当然”存在的,其产生要有特定的事实存在。而役权的产生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的还需要有关人员的确认和被法律所认可的。所以,居住权作为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存在与特定人的身份是有距离的。

从居住权的源流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生活问题,但是,它的存在与特定人的身份是有距离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有特定身份的人就当然有居住权。退一步讲,役权如果真的与特定的人的身份相捆绑的话,那役权的就不应该属于财产法的范畴而属于人身权法的范畴了。所以,我们认为居住权可以脱离身份关系而单独存在,我们不能将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制度本身混合在一起。

二、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与如今我国相关弱势群体的保护

由于现行法律废除了原有的住房等夫妻个人财产符合一定条件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这造成离婚后夫妻财产状况有悬殊的可能。在夫妻双方能力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为强化对离婚时生活困难者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赋予离婚时生活困难方以帮助请求权,以尽量减轻离婚带给弱势一方的冲击。

住房问题,是事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世界各国法律也都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的居住问题予以规范解决。法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当住宅为一方所有时,配偶另一方可以优先承租一部分,或无偿居住。租住人再婚或与他人公开同居,租住权即消失。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出现新的正当理由,法院都可以判决终止租住权。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648条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稿第71条对以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的形式做出了规定,只包括暂住权或要求给付租房租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保姆雇佣合同 第39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带给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时间

乙方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吃住在甲方家里,全天候24小时照顾老人。

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为____________元月。

三、服务资料

(一)照看老人

乙方要对老人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安全等状况全方面负责。

1、对老人要有爱心和耐心,要按时给老人吃饭、服药。

(二)___家居清洁

主要为擦洗工作。擦地、家具灰尘、镜子、卫生间等等。根据实际状况自行安排,不强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资料带给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老人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老人。

3、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

4、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5、如乙方在甲方家因自身身体健康出现任何问题或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职责,乙方自负。

6、乙方带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证实身份。带给身份证复印件供留存,终止协议时取回。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职责。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AD位1

相关推荐

AD位2

热门图文

AD3

上一篇:工程项目融资合作合同(汇总33篇)

下一篇:煤炭贸易背靠背合同(通用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