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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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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1篇

若变更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则债权人无权擅自变更之。若变更未改变第三人的权利,则无禁止必要。一般地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已经给与第三人的权利,除非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否据此撤销合同,从而撤回第三人请求债务人为清偿的权利?第一,在债权人胁迫或欺诈债务人而订立合同时,若强制债务人固守合同对其过于苛刻,不如赋权债务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责令债权人赔偿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二,在债务人胁迫或欺诈债权人而订立合同时,不应允许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理由是应由过错之人承受不利后果,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在债务人或债权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时,应由误解之人承受不利后果,不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第四,第三人胁迫或欺诈债权人、债务人而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因为法律不应保护此类第三人。

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否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原则上债务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允许债务人逃避向第三人为清偿的责任。若债权人不解除合同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

美国法的态度是,如果合同的条款没有阻止当事人变更合同,当第三人或实质地信赖了合同,或者合同当事人已向第三人作出与其签订一独立协议的真实要约,从而接受合同利益,则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不过,在第三人系未成年人或存在能力欠缺不能依法表示同意时,则不必要求第三人同意。第三人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合同后,当事人也不得变更或撤销合同。这种设计值得赞同。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2篇

本条第2 款是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境外立法例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是指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该类合同中,第三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境外各立法例虽然对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的表述不同,但均要求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为第人设定利益的约定。本条第2 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中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3篇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同于债权让与、代理和间接代理,既包括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包括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补偿关系可使得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原因关系和补偿关系相互独立。第三人取得的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原则上不可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合同约定径直取得权利。一般而言,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生效之时第三人取得权利。未经第三人同意,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美国法关于第三人同意的经验值得借鉴。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遭受严重损失时,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或径直行使解除权。

本文选编自崔建远:《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1期。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4篇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64 条是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合同的效力仍然限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另一种观点则从比较法和有利于实践适用的角度认为《合同法》第64 条肯定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条文解读】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实现合同缔结方意愿,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在保留《合同法》第64 条作为本条第1 款的基础上, 增加规定了第2款,明确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这对于满足实践需求和消除理解分歧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将 本条第1款称为 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将第 2 款称为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5篇

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履行请求权只归债权人享有。

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这是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自应当严格掌握, 要以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

有的法律对特定的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例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除了法律规定, 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

本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尊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在第三人约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仅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没有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 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处理

举例如下,发货人用货车将一批货物发送给第三人,发货人与运输公司订立的货运合同为基本合同,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为第人约款。运输公司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因为发货人支付了运费。发货人使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发货人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例如发货人与第三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发货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了货物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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