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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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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合同 第1篇

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的从合同,抵押合同的是否有效依赖于主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是否依法有效。若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自然无效,哪怕办理了抵押登记也应当依法撤销。此时,抵押人自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抵押人同为主合同的债务人除外。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若是一般的公司,那么抵押这一担保行为,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九民纪要》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债权人或抵押权人还应当在合理审查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否则,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并非善意,可能影响公司作为抵押人的抵押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 第2篇

银行与某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属于陈某等人的房屋。当地房管局通知了当地的金融机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需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与对应土地使用权人同一。因此,该抵押未能办理登记。

法院进一步认为,因陈某等人尚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登记抵押,使得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损失客观存在,其损失范围相当于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数额部分。同时,银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抵押权无法设立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陈某等人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在债务人尚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 第3篇

在开篇的三种典型情形中,虽然抵押合同签订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特定不动产的抵押权并未成立。因此,抵押权人不能要求就特定抵押物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

但抵押合同却并不因此而失效,抵押权人拥有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要求解除抵押合同并进行违约赔偿的合同权利。

若抵押权人未能尽其审慎义务,未能识别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或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根本在于抵押权人未给予必要的配合,可以认为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可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损失范围多大呢?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损失客观存在,损失范围以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数额部分为限。抵押权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 第4篇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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