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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密条款的规定(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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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密条款的规定 第1篇

在提供方要求接受方返还或销毁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在合理情况下及在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力的司法机关或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下,接受方将返还或销毁有关书面保密信息及其复印件。但是,接受方另行书面征得提供方同意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保留的工作底稿中包含信息数据的情况除外。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合同法保密条款的规定 第2篇

接受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接受方及其相关人士的范围内,接受方只可使用保密信息评估和评核是否适宜进行该潜在项目,以及使用在其他与该潜在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事宜上。接受方须确保其所有相关人士知悉且同意于任何时间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受其约束。双方同意,除非按法律法规规定、按有权力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所需限度作出披露外,在没有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向任何其它个人、商社、公司、联合体或其它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和其他方竞争和/或获取其它的利益。

合同法保密条款的规定 第3篇

1.本合同中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属于任何一方及其关联企业所有的,并被该方视为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被采取了保护措施,且仅为执行本合同之目的而使用,应予保密,不得披露。但已经被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2.双方及双方的相关人员对合作内容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方及其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

3.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及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本合同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4.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内容及本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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