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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属于金融借款合同(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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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第1篇

1.利息的计算基数:本金。

2.利率: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3.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年利率/360(或365)*借款天数

1.适用情形:(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计算基数:本金。

3.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归纳如下表: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4.计算公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前半部分的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本金*罚息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数

1.适用情形:复利即利息的利息,适用于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形。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中关于复利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看,民间借贷所称的复利,是指以累积的、尚未清偿的部分利息作为本金另行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原则上不被允许。即便当事人对复利作出了约定,也应当将复利从本金中扣除,并一体纳入利息上限的考量。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金融债权涉及的复利指“利息的利息”,并非将利息计入本金后再计算复利,因而允许计收复利。[1]

2.计算基数: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性质上属于违约金[2]。但对于罚息以及复利能否计收复利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1)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法官会议意见认为,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罚息不宜计收复利。因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金融机构应举证证明罚息计算复利的合同条款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或者提请借款人注意,否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3]

也即,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对罚息计收复利:1.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2.金融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3.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2)复利能否计收复利

法官会议意见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复利计收复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复利能够计收复利,且金融借贷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应作出对金融机构的不利解释,故不宜将复利作为计收复利的基数。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复利可以计收复利,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不超过金融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审查当事人约定外,还要考虑到银行系统对于复利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的现状,部分银行系统甚至存在“利滚利”的计算方式,法院有必要要求银行对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说明,以便在判决中剔除不合理的诉求。[4]也即,此处仍强调复利仅为利息的利息,而不可将利息纳入本金计算利息,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行计算复利。

也即,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对复利计收复利:1.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复利计收复利;2.金融机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3.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3.利率:

1999年4月1日生效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第二十一条后半段规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后半部分规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归纳如下表:

(1)贷款利息计收复利的计算公式:

复利=(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数)*复利利率

(2)罚息计收复利的计算公式:

罚息复利=(本金*罚息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数)*复利利率

(3)复利计收复利的计算公式:

也即,对每个年度的利息均应计收复利。

第一年的复利=本年利息*复利利率

第二年的复利=(第一年的复利+本年利息)*复利利率

第三年的复利=(第一年的复利+第二年的复利+本年利息)*复利利率

第N年的复利=(第一年的复利+第二年的复利+…+第N-1年的复利+本年利息)*复利利率

注:本年利息=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365)*逾期天数

信用卡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第2篇

信用卡金融借款纠纷是指当借款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产生一定的欠款时,与信用卡发卡行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使用是属于一种金融借贷行为,持卡人借用了银行的资金进行消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在信用卡金融借款纠纷中,若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借款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起诉。起诉前,借款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1.收集证据:借款人应收集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收集信用卡的相关账单、消费凭证、还款记录等,以证明借款人的债务和还款。

2.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借款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个人权益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以制定合理的但是诉讼策略。

3.选择合适的法院:借款人应选择合条件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而言,借款人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质争议解决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4.起诉准备:起诉时,借款人应十分清楚地陈述事实,明确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起诉之后,法院将会依法审理该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认定,最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以及支付相应的绝大多数利息和费用,也可以免除借款人的债务,但前提是借款人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法律依据。

在信用卡金融借款纠纷起诉中,借款人应理性对待,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加强对信用卡消费和还款的传到合理规划和管理,避免借款纠纷的发生。

信用卡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第3篇

借呗是支付宝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用户可以根据自身信用情况,在指定额度围内进行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国内还款日期进行还款。在借呗的还款规则中,次月还款指的是借款日期的下一个月的还款日期。

具体来说,如果用户选择在某一天借款(例如 5月1日),次月还款的日期则是在借款日的都有下一个月的同一天(例如 6月1日)。若次月的还款日期是一个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则会自动顺至最近的办理一个工作日。

比如,如果你在 5 月 1 日借款,那么次月还款日期应为 6 月 1 日。如果 6 月 1 日为周六,则次月还款日期将顺至 6 月 3 日。同理,如果 6 月 1 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还款日期将顺至上班日。

借呗的还款方法非常灵活,用户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分期还款。全额还款即在还款日期前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而分期还款则是市场的数字货币核心进行部分还款。

总结:

借呗的原因借款日期是指用户借款的刷卡日期,次月还款是指借款日期的下一个月的同一天作为还款日期。在借呗的还款规则中,如果还款日期是法定节假日或周末,还款日期将顺至最近的工作日。借呗还款方法灵活,用户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者分期还款。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在中国法律中,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特定金额、利率、期限等借款事所达成的不算法律文件。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借款合同,涉及信用、借款、还款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下将从合同要素、合同成立、借款关系、还款义务等方面对信用卡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阐述。

首先,信用卡作为金融借款合同具备合同的信息基本要素。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质量、期限、价格和履行方式等。在信用卡合同中,金融机构是借款人,持卡人是贷款人,合同标的注意物是一定金额的高的借款。双方通过签署合同达成借款协议,确立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次,信用卡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由甲方提出、乙方承诺的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信用卡合同的成立同样需要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信用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视为接受了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再次,信用卡合同涉及借款关系。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比较规定,金融机构以支付一定金额的钱为借贷行为。信用卡的使用可以视为金融机构向持卡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贷记卡借款,持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取现等消费行为。持卡人通过使用信用卡消费,形成了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关系。

最后,信用卡合同涉及还款义务。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利率偿还借款。信用卡持卡人也有还款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向金融机构还款。如果持卡人未按时还款,将面临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等法律责任。

所以,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合同在合同要素、合同成立、借款关系、还款义务等方面合金融借款合同的特点和规定。信用卡合同的法律性质为一种金融借款合同。

信用卡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第4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若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则视为没有利息;若为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也即,在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非自然之间借款利息的确定遵循以下顺序:1.以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2.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银货政〔1999〕46号)规定,凡是逾期贷款或挤中挪用贷款,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对欠交的利息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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