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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协议合同(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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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协议合同 第1篇

(一)看是否登记为股东

总体上,如投资人已登记为股东,法院在将其认定为债权投资时会非常谨慎,尤其在涉及外部债权人保护时更是如此。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只有不到15%的案例被法院认定为“名股实债”。

(二)看投资收益是否固定、回购条件如何约定

确定投资性质时,法院考虑的首要因素即是投资收益是否固定、回购条件如何约定。如果收益不固定或者回购条件与上市、业绩指标等不确定事项挂钩,法院会直接认定各方的真实意思是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协议属于对赌协议,即使存在到期回购或金钱补偿条款也只是意在调整被高估的股权价值,通常不再考虑投资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等问题。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60%以上系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原股东/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名股实债”,并就协议效力及可履行性提出抗辩,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建议:

首先看是否按比例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并承担投资风险。此系判断投资属性时的首要因素,具体来说:若目标公司的盈亏状况与投资方的投资回报挂钩,或回购、收益补偿条款以经营业绩、上市等不确定的重大性事件为触发条件,则应属股权投资。

(三)看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如果各方约定了固定收益、固定退出时间,法院通常会进一步考虑投资人是否参与了经营管理。法院一般会从投资人是否有权委派董事、财务人员,是否监管账户和印鉴等方面进行认定,但裁判尺度则各不相同。

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355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投资人通过审查、审批、通知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则可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在(2020)浙民申3718号案中,浙江高院也认为,投资人不仅有权委派董事,其任命的财务人员也掌握了公司的账户印鉴、密钥,且公司支付工程款也需投资人审批,故应基于投资人部分参与经营管理的行为认定其系股权投资。

但由浙江高院裁判的(2019)浙民初13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各方约定投资人有权委派董事,投资人及其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且公司也提供了股东会决议证明投资人部分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但投资人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督主要是对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议案行使否决权,属债权投资。(该案中,各方约定投资人不参与公司分红、无权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投资人有权委派董事,且公司重大事项应取得股东一致同意、作出董事会决议也应取得一致同意。)

实务建议:

1、先看是否介入经营管理

如果经审查发现投资人收益固定且约定了明确的退出期限,则可能是以无风险退出为目的的“名股实债”关系,有必要进一步考查投资人是否参与了经营管理。如未实际参与经营,则股权最重要的两项特征将无一具备,除非有其他能够证明股权投资的强有力证据,否则不宜认定为股权投资。

在投资人实际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条款可解读为股权交易中对分红权和风险分担的特殊安排,即投资人基于有限的管理获得有限但稳定的收益,将此认定为股权投资并不违反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再看介入经营管理的程度

结合常见的交易模式,笔者认为参与经营管理可从以下维度加以考查,即投资人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是否知情且参与,重大事项主要指向重大交易和财务事项两方面。就参与程度,虽然不需要投资人达到了解、参与日常运营事项的程度,但投资人显然不能将经营管理全权委托给原股东。如北京高院在(2018)京民初185号案中即认为,因投资人委托原股东经营公司,不谋求也未实际参与或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故属于债权投资。

实践中,信托公司等投资人往往会对公司采取一定的监督措施,此类约定尚不足以认定其属于股权投资,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方能认定投资性质。

典型的监督措施包括在协议中约定有权委派董事、监管公章、乃至对融资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等。但一则受委派的董事往往不会对公司决策发表实质意见;二则如果投资人的参与仅限于监管公司财务收支合规,而不涉及公司的管理决策,其目的系为确保资金回收,仍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东参与经营有较大区别。

(四)合同效力问题

投资性质的认定通常与合同效力问题相伴而生。在投资人提出回购或补偿的要求时,对方可能依据监管部门禁止以“名股实债”的形式开展特定投资等规定否认合同效力。但法院一般以相关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采取“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北京二中院(2022)京02民终6084号案、(2021)京02民初309号案等),仅有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相关条款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如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则“股东方不能回购时投资方实际取得股权”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流质条款而无效。

其他实务建议:

1、看主体身份

当事人采取“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多是出于避免占用授信额度、绕开放贷资质限制等考虑。此类需求常见于信托和基金领域。故如果投资人系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名股实债”的可能性会增大。(实业公司开展投资时,通常并无通过“名股实债”的模式规避监管的动机)

2、看投资期限及回报水平、投资期间是否分配固定收益

债权投资的期限一般相对较短(1-3年间),且收益率至少在LPR之上。如果各方约定的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更可能为股权投资。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355号案中,虽然各方约定了固定收益,投资人参与经营的程度也有限,但各方约定的投资期限长达十年,回购条款中的年化收益率也明显低于一般的借款利率,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事实认为各方真实目的是股权投资。

3、看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款是否合理

实践中,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可能远远高于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如果增资款/股权转让价款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并无对价关系,股权投资关系可能被否定。

4、看投资人是否有其他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

如果投资人在增资或受让股权后并不急于变更登记,可能显示其并无股权投资的真实意思。而如果投资人有积极利用股权收益的行为,例如以股权对外出质,则有助于佐证其系股权投资。

退出协议合同 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理念相通、文化相近,在房地产及商业领域分别拥有各自的资源与优势,并致力于在____铁建国际城商业广场____铁建国际城商业广场项目的商业合作,共谋发展,经双____铁建国际城商业广场方友好协商,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达成框架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

1、信息共享原则甲、乙双方应加强日常交流、联系,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加强在商业项目拓展等方面信息的沟通、交流,互通有无、互相支持。

2、优势互补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充分根据各自的专业优势,以及在商业领域的技术、管理、品牌优势,加强合作。

3、诚实守信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同时,双方应对合作中有关保密内容,恪守成约、严格保密。

4、并立双赢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尊重对方诉求,保持双方品牌并立,实现双方利益兼顾,共同发展。

二、合作方式

为建立双方的紧密合作关系,并在房地产开发运营方面取得成绩。双方确立在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合作方式如下:

关于____铁国际城商业广场项目的商业合作:

国际铁国际城商业广场项目的商业合作待甲方物业规证条件成熟时,甲乙双方再次根据各自的商务条件进行磋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受比行业内同类品牌和知名度商家更优惠的商务条件,实现双方全面战略合作。

关于商业项目拓展支持:

甲、乙方在____等对方重点发展区域进行项目拓展时,应加强交流;对于有可能合作的项目,双方应共同开展商业市场研究、项目定位等工作,以确定是否以商业合作方式共同参与商业项目的开发、运营。

三、保密及其他

1、本协议内容以及合作方案实施过程中,双方及双方参与的人员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作的任何内容、细节以及进程,法律法规以及申报、批准必需的除外。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终止协议条款如下:

一、该协议的终止协议所指向的为甲、乙双方当事人就(_________无损检测)项目,于___年___月___日订立的《施工合同》。

二、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该《施工合同》。

(1)甲方与乙方终止协议,于签订终止协议书时,甲方一次性给乙方结算并付清工程款费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2)甲方给乙方支付工程款项后,乙方将已经完成部分工程的`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

三、甲、乙双方于该《合同终止协议》签字后,即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终止___年___月___日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该协议的约定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事由或者以任何条件、方式向对方提出要求与条件,即不得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超工程合同终止协议书)出该协议双方约定的要求与条件。

五、本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协议订立后,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于协议订立后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成立,于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时即生效。对甲、乙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当事人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4篇

甲方:

乙方:

鉴于:

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经甲方同意以郑政东出_____号宗地土地使用权作价_______元出资入股甲方,出资期限为_______年。在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期间,由于郑东新区管委会出台新政策,不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用会议纪要的形式,限制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等事项。因此,乙方取得的郑政东出————————号宗地一直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_____年___月___日,经甲方股东大会决议,收回并注销签发给乙方的股权证,同时减少没有落实到位的_____注册资本数额。

现甲乙双方根据《_公司法》和《_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退出在甲方出资的所有股份。

二、因政府政策原因致使乙方退股,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故双方都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乙方入股甲方期间,双方没有产生过任何收益分配事项,也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因此,甲乙双方均承诺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六、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5篇

甲方:

乙方:

于_____年___月___日正式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公司是由两位股东,后由_______转让所有股份给,即公司是由两位股东,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60%,乙方占股份总额的40%。

现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根据《_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另找他人入股。经公司财务核算向乙方返还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元),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余款元及利息于年底之前还清。

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交回公司向其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4、本协议签订前后乙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行个人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均与公司和甲方无关;如因乙方原因给公司和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6篇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7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依据《_民法典》等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项目: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合作范围:_______________一切事宜。

四、合作方式:入股

投资方式:乙方投资金额____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____股份的_______%。

五、股东权利:

1、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对______________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六、股东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七、收益分配和公司留存:

公司每个月分红一次,其中______________总利润的7%用于分红,3%用于公司发展。公司XXX主要用于公司发展和抵御重大风险。(如:员工培训、公司品牌宣传、开设分校、工作中发生重大过失非个人能够承受部分由公司承担部分等等)

八、经营决策:

1、经过甲乙双方一致决定,加入公司以后若撤资经协商后可归还128元人民币。

2、托班的经营方针及发展计划需甲乙双方一致决定方可实行。

3、乙方只有经营权,转让权归甲方所有。

九、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再定。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并对对方造成实质损害的,另一方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

2、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元,并就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采取救济手段而发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执行赔偿等费用),超过违约金数额的部分向对方做出补偿。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退出协议合同 第8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甲乙丙三方合伙投资成立美丽雅有限投资公司;

地点: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共同确认:公司总投资为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投资_______万元,乙方投资_______万元,丙方投资_______万元),债权为_____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股款。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担保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9篇

甲方:

乙方: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

丙方:泉州市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长乐市______培训学校、厦门市湖里区______培训中心、泉州市丰泽区______培训学校(已注销)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并经公司和学校股东会、董事会相关授权批准,就甲方和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及辞职申请将其在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含丙方即原在泉州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的股份及各校委托联营后的)全部股份退还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退股的股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给甲方。

三、退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当日生效,签订之日______日内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给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学校的股东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四、甲方保证对所退股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对乙方学校和公司的各种机密有继续保密的义务,并不得造成有损学校和公司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与泉州市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签订的《认股协议书》解除并终止履行。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同时解除。该二份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违约金的计算等条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间从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学校获取的商业秘密在签订本退股协议后有继续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从事造成有损______学校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或丙方的`损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扰乙方及丙方的经营活动,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七、本退股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______、______培训、威威少儿、书山学堂等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纪春盛所有的商标。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从事教育培训业,在登记培训学校或者公司名称时,不得使用含有______、______培训或者威威少儿、书山学堂等乙方与丙方使用中的字样作单位名称。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八、本协议签订前后甲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行个人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均与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丙方无关。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体均持一份,自三方签字或者盖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后生效。

甲方(签字和手印):

乙方(盖章):

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退出协议合同 第10篇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退出

针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等。《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形和清算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自然地衔接起来,使清算退出操作有法可依。《企业破产法》颁布以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破产清算退出在条件、程序等方面均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信托关系下的管理人义务

通识观点认为在公司型私募基金中,管理人与私募基金(公司)形成信托关系。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投资者向管理人让渡特定资产的管理权后,该特定资产便具备了财产上的独立性。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要求管理人为实现受益人最大利益,履行谨慎管理义务,并要求在特定资产(信托财产现状)范围内分配收益、承担风险。管理人全面掌握了私募投资运作的信息资源及管理资源,在发生纠纷时,管理人应证明自己履行信托关系下的职责,或者说,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对管理人信托义务的定义,是处理退出阶段纠纷的法律争议之根本问题。《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该条规定,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一是《信托法》关于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规定首先建立在信托文件基础上,对于信义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合约具体描述内容;二是信托义务的根本标准是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三是管理人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在退出阶段,若因管理人行为导致投资人诉请退出私募,首要根据私募合同约定衡量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若私募文件约定并未明确具体,则需根据《信托法》的上述规定加以衡量,管理人是否尽到了信义义务。这其中,要辅之为受益人(投资人)最大利益标准,结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一般意义解释,来界定管理人职责边界。

2、管理人一般违反管理职责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第22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那么在退出阶段,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委托人(投资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以上可以理解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边界以及责任形式: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管理人的重大过失行为

《信托法》第23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那么在退出阶段,投资人以管理人的严重过错为由,诉请解除私募基金法律关系,退出投资,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管理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之事实来判断投资人诉请是否成立。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退出

合伙型私募股权的退出类型包括:

(1)合伙财产份额(基金份额)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及对外转让;

(2)合伙财产份额(基金份额)预期收益补足,系指对投资者持有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预期收益的差额进行补足,主要体现为现金补偿。对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退出纠纷,应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法律关系的一般与特殊原则,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及盈亏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1、首先,要对企业类型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系对内还是对外这两组关系予以区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对内转让,则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对内转让份额并无明确限制。

《民法典》仅对合伙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进行规定,第974条要求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合同可以对此另外进行约定,对于对内转让则没有限制。

比较而言,从《民法典》的规定看,如果是对内转让则属于法律规制之外,尊重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若退出协议内容指向合伙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则要审查份额转让协议是否通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的另行约定,即司法裁判须考量该协议是否符合这两种意思表示形式。

2、要对合伙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约定情形:一是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需形成有效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是单独签订退出协议,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合伙人可依退出协议的约定实现相应权利;三是在合伙协议中预先为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投资人、对赌权利人)退出设定条件,权利人可在满足约定条件的情形下行使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权利,从而实现退出的目的。

《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也可经由其他意思表示形式表达对某一事项的意见。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合伙人的退出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决议程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第二、三种情形中,单独的退出协议或合伙协议中有关退出条件的约定,应视为全体合伙人预先作出同意权利人依约行使退出权利的一致意思表示,无需再履行份额转让的决议程序。

因此,在对该类争议事项进行司法审查时,需注意全体合伙人一致意思表示并不仅有合伙人会议决议这一种形式,合伙人以其他形式作出的同意亦应考量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3、要具体分析退出协议的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可以就此另行约定。因此,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有限合伙企业将利润优先分配给部分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投资人),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此加以约定。

《民法典》第972条关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原则与《合伙企业法》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定区别,即《民法典》并未特别限制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明确合伙利润分配由合伙人自治,充分体现了民事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

如果退出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合伙企业与合伙人,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尊重有限合伙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利润特定分配的权利;如果退出协议签订主体并未涉及合伙企业,那么并非《合伙企业法》规制范畴。因此,在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中,通过单独退出协议来保证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并未违反《民法典》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实践中还需注意的是,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管理人及关联方的退出协议是否违反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13条规定,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但《资管新规》第19条规定的刚兑情形,限制主体为资管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

《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的刚兑主体也仅限于发行人、销售机构、管理机构。因此,若退出协议相对方主体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募集机构,则不属于上述监管规定规制的主体范围,由此产生的份额转让及收益差额补足,不宜认定为保本保收益承诺。

4、要审查退出协议是否涉及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退出协议中通常约定权利人(有限合伙人,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要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合伙企业份额)为基数核算收益差额,由承诺方给予差额补足。

根据《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权利人是否可以向协议相对方主张支付差额收益,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如果退出协议主体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或第三方,则权利人主张的债务存在于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外,差额补偿资金并非来源于有限合伙企业,不涉及有限合伙财产的分配,并未违法《合伙企业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若退出协议的相对方是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差额补足的资金来源于有限合伙企业,在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持存续期间,权利人主张投资收益差额实质涉及合伙企业财产分配,显然有违合伙存续期间不得分配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

退出协议合同 第11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退出三方共同投资的______店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退股

甲方按原股本金额退出其股份共计¥_______(_______万元整)。

二、帐目和债权债务以及经营

1、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该店的所有帐目帐务(包括投资阶段的所有帐目和债权债务)以及所有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签字后,该店实际营业开始的盈亏和今后的盈亏均与甲方无关,乙丙双方自负盈亏。

三、股息

1、乙丙双方向甲方支付股息¥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丙双方可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3、支付方式为月付,每月支付¥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日为每月5号。总支付期为10个月。

4、乙丙双方若逾期60天未能支付,则视为乙丙双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部份股息。

四、转让出让

乙丙双方若要转让店面或出让股份,转让或出让所得应优先支付甲方股息。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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