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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合同模板(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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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合同模板 第1篇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一)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挂号单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二)病房会诊

病房会诊分普通会诊、当日会诊及急会诊。普通会诊应在48小时内完成,当日会诊应在申请会诊日完成,急会诊应在20分钟内到达。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实验室及器械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工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指定医师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及会诊记录。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断并提出具体意见,供申请会诊科室参考。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三)北院与本部间的会诊视同科间会诊。

医院护理合同模板 第2篇

一、即首诊医师负责诊疗和抢救,不可拒诊和推诿病员。

二、对非本科疾病病员,应详细询问病史和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病历后,请相应专科医师会诊。

三、危重病员应由首诊医师负责抢救,如属非本科室范畴,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医师共同参与抢救,等接诊医师到来向其介绍病情后方可离开。

四、对于复杂病例,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诊断和进行必要的治疗,并通知医务处请相关科室医师共同进行会诊和治疗。

五、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

医院护理合同模板 第3篇

一、三级查房是指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的查房。

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2次。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检查病员。

三、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责任护士和有关人员参加。

四、查房前,经治医师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查房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五、查房内容包括:确定病员的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病员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观察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医院护理合同模板 第4篇

第一条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 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之后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第四条 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同一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须经医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八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九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会诊施行手术治疗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特殊诊疗技术项目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第十二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支付给医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会诊医师代缴费用的,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费用缴至医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出具相关票据给邀请会诊单位。会诊医师会诊收入由医院统一结算给付。

第十四条 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查对制度(医疗)

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用于病人的各种治疗、检查物品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应,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一、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一)手术室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

(二)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三)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四)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线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二、有关科室查对制度

1.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2.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3.检验后,复核结果。

4.发报告,查对科别、病区。

(三)血库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_,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查对。

(四)病理科查对制度

l.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病区、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3.发报告时,复核检查项目、结果、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病区。

(五)影像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区、姓名、性别、年龄、片号、部位及目的。

2.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患者姓名、性别、科室。

(六)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区、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部位、种类、时间。

2.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数和质量,取针时查对针数和有无断针。

(七)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1)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2)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3)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4)查对姓名、年龄;(5)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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