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条款(通用3篇)
仓储合同的条款 第1篇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有: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其中应该注意的是,合同应明确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仓储合同的条款 第2篇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3.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
仓储合同的条款 第3篇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一般有以下:
1.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要把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按约定储存、保管;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