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热门3篇)
医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附件8: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_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1号楼东侧一楼商业街,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钢混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便利店、超市,面向患者和医院职工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等便利配套服务,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3年,甲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10日付清后12个月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单位:,账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一次_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医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商业街门面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1BFQCJ00851
委托方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年9月29日9:00始至2021年10月18日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商业街门面房
1
约135
3(起租期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00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1号楼东侧一楼商业街。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土地证大证,无房产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有独立水、电,水、电费由承租人按实缴纳给医院,物业费无需缴纳。
4.标的房屋未清空,委托方承诺负责清场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房屋现有的经营设施及可移动的装潢设施均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意向承租人须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具体情况。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便利店或超市,面向患者和医院职工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等便利配套服务。
2.出租标的不得经营餐饮,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销售烟酒、母婴产品、殡葬用品,不得销售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字、器字、械字),不得销售国家禁止在医院内销售的相关物品。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相关管理办法,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赁期内租金无递增。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成交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医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