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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寓转让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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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寓转让合同 第1篇

没有产权证书的房产,公证处不给办理公证手续。且买卖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参考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农民公寓转让合同 第2篇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镇 村 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 万 仟 佰 元(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 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 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章

乙方(签字): 章

中证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农民公寓转让合同 第3篇

农民公寓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农民公寓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农民公寓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农民公寓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农民公寓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农民公寓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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