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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采暖合同(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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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采暖合同 第1篇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xx年x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

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

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

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 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

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xx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

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xx)。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

根据《_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 符合节能标准;

□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 不符合节能标准;

□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供热采暖合同 第2篇

发 包 单 位(发包人):

设 计 单 位(设计人):

合同协议书

根据 要求以及《_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_合同法》、《_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设计依据

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协议书;

发包人协调有关部门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供热采暖合同 第3篇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确保甲方的供暖质量,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热源事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连续(供暖期内)的热源,保证甲方对热能的需要。

二、 技术要求及责任划分

1、本合同所指热源,应达到原供热系统设计要求的供热能力,供水压力控制在 MPa之间,供热温度在50℃-60℃之间。具体参数根据天气变化进行调节,但要确保甲方的供暖温度。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调整供热负荷。室内温度:_规定温度为18℃±2℃,经甲乙双方协商,室内温度最低不低于18℃,并确保供热温度合格率为98%以上。

4、合同期内乙方供热时间为当年的月日至次年月日,共 180 天。实际供热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起至年。

四、合同金额

甲方现有建筑供热面积为万平方米。供热价格为24元/平方米(执行东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年费用为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每年1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年度的热源费用。

合同期内甲方如增加供热面积,按增加的面积和本合同标准向乙方增加费用,

如果供暖期延长,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期供暖增加天数的'费用。计算公式:当期增加的供暖费=当年总供暖费/180天×增加供暖的天数。

五、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供热参数,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有权利自行决定供热时间,并提前36小时向乙方下达书面供热通知。

3、负责自接入点起甲方资产的维护、管理。

4、有权对乙方供热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罚。

5、有权对乙方热源水质进行检查。

6、按时结算合同费用。

7、乙方严重影响甲方供暖质量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乙方热源。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六、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提供连续的供暖热源,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按甲方实际运行要求调整运行参数,甲方应给予配合。

2、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热,接到甲方供热书面通知36小时内达到供热要求。

3、乙方有权对供热设备按期进行保养,自行对供热负荷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甲方供热效果。

4、供暖期间系统出现异常,在30分钟内报告甲方,并在4小时内出具书面材料。

5、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热源。但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合同费用。每推迟一天,乙方应

收取甲方年费用3%的滞纳金。

2、乙方不按甲方通知的起、停时间供暖或供暖期间中断供暖,每出现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扣除乙方元/m2费用。

3、不执行甲方下达的整改指令,出现一次扣除乙方年费用的3%。

八、不可抗力

因政府行为及不可抗力造成停电、停水等引起的供暖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说明原因。

双方各自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结算全部费用后失效。

2、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供热采暖合同 第4篇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_民法典》《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步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此部分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方法计算)。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单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米的部分,采暖计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费总计:元/采暖期。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月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期(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因甲方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换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巡检、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以及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甲方整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违规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并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1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为:。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甲方。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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