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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模板(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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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模板 第1篇

根据《_合同法》、《_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活动策划执行事宜,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

三、合同总款:

四、付款方式: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制作内容及执行费用,并且签字确认各项制作样稿后,乙方正式开始各项制作。

2、物料制作过程中,如甲方需要增删修改制作方案或相关设计稿件,应支付相应改动费用(具体涉及的改动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延长工期,因此造成的工期耽误,乙方不承担责任。且甲方须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乙方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项目内容,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付款。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各项物料制作及现场安装工作。甲方须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乙方的现场安装,且在安装完毕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如果未提出书面疑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合同款包含项目制作费用及税金。

2、乙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物料制作任务。如乙方未按合约要求制作安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后,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支付费用。(若甲方签收发票后款项在伍个工作日内没到账,乙方有权停止相关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针对两次以上付款)

4、乙方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正式广告发票。

六、违约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标的金额的3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标的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决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授权签署、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往来的函件或作品,若任何一方拒绝签收,则可采用按照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的邮寄方式进行送达。

甲方: 乙方: 授权签字:

授权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模板 第2篇

交易号码:___________

合同号码:___________

甲方(中英文全称):_________(资金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英文全称):_______(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支持乙方的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能源、农业等基础设施),就美元贷款及质押履约保证的有关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双方一致协商,特订立以下合约:

一、甲方将美元资金贷给乙方,乙方银行(五大专业银行二级或以上分行或广发、浦发分行、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除外地区)出具由双方认可金额的美元定期整存取存款单(此存款单即c/d单必须是银行统一印刷单,存款单上必须有中英文注明:不可撤消不可更改,不可提前支取,可转让),此存款单的复印件经背书后转让给甲方,同时把银行开具的保管单正本经背书后交给甲方,作为归还贷款的有效质押品。

二、借款金额为_________亿美元,由甲方分两批汇入甲方认可的中国境内(分行)的乙方指定的外汇帐户上。时间为四十五个银行工作日,每笔金额及付款时间以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为准。

三、还款期限:十年零一天(每两年自动转单一次)。自款项划入乙方帐户时起至十年期满时止。存单到期限归还贷款本金。

四、利息:乙方向甲方每年支付贷款利息。年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百分之四点五()执行,十年内利率固定不变。利息以款到乙方帐号之日起开始计算,由甲方银行在每年底向乙方银行收取一次(可按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牌价卖出价用人民币计付)。

五、费用:乙方收到每笔贷款当日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一次性贴息及手续费。第一次过款时退回千分之一点五(‰)的过款移动费给乙方。

六、操作程序

1、双方签约的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资金证明及身份证明供乙方查询。

2、合约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贷款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七五()作为此项贷款业务的第一笔过款移动费,甲方暂具收条,待财团出具收据时,乙方把甲方的收条退回甲方。

3、签约后的七至十个银行工作日内,甲方财团下达贷款批准文书连同动款移动费的收据,以特快专递直接寄给甲方代转乙方签收(邮递时间为八至十日)。乙方在收到批准文书之日起五至七天内,再向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七五(‰)作为第二过款移动费。

4、当甲方财团收到第二移动费后的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即将动款移动的收据以特快专递寄给甲方代转乙方签收,并要求乙方在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详细资料同时退还第二笔过款移动费的收条。

5、乙方向甲方财团提交的资料有:

a、乙方接款银行(分行级)美元定期整存整取款单空白正反面复印件(即c/d单),反面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款项到达后存单的票样:

b、银行地址、电话、电传、负责人姓名(中英文):________________

c、乙方在该银行开户的开户名(中英文),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d、乙方的用款计划(中英文)。

上述资料一律通过甲方转交给甲方财团签收(邮寄时间为上同)。

6、甲方财团收到乙方提供资料后的四个银行工作日内,由财团银行通过tt咨询乙方接款银行。咨询无误后,甲方财团即在三至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百分之一(1%的保证金划入接款银行乙方帐户上,在七至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贷款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笔款在第一笔款到帐后的九个银行工作日内到帐(以上划款以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为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约后,甲方财团收到过款移动费后未按本合约的第六条之3款,不能下达批准文书,甲方即退还乙方已缴付的全部过款移动费。

2、届时甲方财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贷款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属违约。

3、咨询无误后,若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贷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由乙方银行替乙方向甲方银行直接收醛

4、咨询时,乙方银行不同意替乙方接款,或乙方不能将美元定期整存整取单(c/d单)复印件按时提供,属违约。

5、乙方无法缴付或延期缴付过款移动费,属违约。

6、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可涂改或伪造,如发生,属违约。

7、款到乙方帐户后,如乙方未按合约支付甲方一次性手续费,甲方财团有权终止合约。

8、任何一方违约,该方履约的所有费用作为补偿守约方损失,一律不予退还。

八、若甲、乙双方履约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适用于_法律和有关国际惯例。

九、本合约是双方协议基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乙方应严格按照巴黎国际商会icc500/600条款执行,不逾越、不诈欺和不泄漏。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证件号: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_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签署了 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第五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_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一、合同履约管理是对合同履约阶段的工作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合同履约阶段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实施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问题或隐患,防控风险的过程。

二、合同履约管理的重点内容包括进度监控、质量控制、纠纷处置等,关键环节包括合同款收付、工程设备验收、合同成果交验等。

三、凡与合同履约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协作,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四、合同履约管理实行主责制。合同的主承办部门为主责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主责人。主承办部门暂不明确的,由总经理确定主责部门和主责人。

(一)负责组织合同的全面履行。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落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记录保存谈判交涉资料,分析各种违约情况的法律后果,有效利用合同保护企业利益,限制和制约违约行为。

(二)负责组织合同交底。向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解答有关问题。

(三)负责组织合同变更、中止、终止。

(四)负责组织合同标的物验收和履约完毕确认。

(五)负责合同付款OA流程的发起(暂无权限的书面通知办公室发起)。

(六)跟踪合同款收支情况。

(七)及时掌握下列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

1.相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2.相对方授权代表调离、离职、开除等;

3.相对方或其控制人财务状况恶化,开始出现拖欠款项;

4.相对方陷入重大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

5.相对方过错或双方过错,可能或已经给企业造成损失;

6.其他有可能对正常履约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五、主责部门和主责人的变更由总经理决定。主责部门和主责人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工作交接。

六、重大复杂的合同项目履约管理,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请集团公司支持或外聘专家参加,具体事宜专项规定。

七、办公室负责合同履约管理的组织和考核。

(一)负责过程管理。

1.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设立合同履约管理台账,明确履约控制指标。

2.协调配合各方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和奖罚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负责事后评估。定期组织对合同履约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复杂合同项目履约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八、财务部负责按照收支流程和合同约定、履约情况收支合同款,每月对合同款收支情况对账。

九、合同履约管理中违反以上规定和其他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按有关制度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实行之前未履约完毕的合同,按本办法管理。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模板 第3篇

【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

《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

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

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②]。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

违约定金说: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

(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

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

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

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成25%、50%、75%及验收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际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减弱,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利;

2、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因在施工实际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此,验收合格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成熟,应推迟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

3、返还时是否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范围,从合同之约定。

(二)抵扣或没收

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全部履约保证金。为避免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生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情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笼统规定上。

对抵扣或没收情形的约定其原则应为:合同或法律没有明文约定或规定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必须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之情形:

1、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损失者,与追偿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2、违_采购法第65条规定转包者,全部保证金;

3、擅自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造成损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我;

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终止或解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计算之保证金;全部终止或解除契约者,全部保证金;

5、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6、未依契约规定期限或机关同意之延长期限履行契约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7、须返还已支领之契约价金而未返还都,与未返还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8、未依契约规定延长保证金之有效者,其应延长之保证金;

9、其他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使机关遭受损害,其应由厂商赔偿百未赔偿者,与应赔偿价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四、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权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其抵扣、没收与返还的请求权要依合同、法律才产生。因此,施工单位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是材料供应商、债权银行、下包商)提出的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或法院的查封等强制措施与建设单位之优先权的界位对于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

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是质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原则上,其他债权人或法院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履约保证金结算后,对其余额主张权利。建设单位的抵扣与没收有优先权,否则,该一制度将丧失意义。

但为避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以逃避第三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余额的主张权利,双方有可能会恶意扩大抵扣的金额或予以全部没收。在实践中应严格控制审查抵扣与没收的依据。在存在第三人对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抵扣与没收应遵循:若双方当事人诉诸法院的,应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若第三人已申请执行的,可由执行法院裁定;没有诉讼或执行的,应各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立法建议

1、本文以上的论述,有必要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定性规定,并对其适用作倡导性的提示,具体为: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在建筑法或合同法中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数额幅度、接收管理模式,并规定可以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在履约保证金已成为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时候,可以让当事人有法可依或可参。

2、鉴于履约保证金单纯是交付金钱为担保方式的,对施工单位而言,压力很大,也浪费资源。因此,国际上还有其他履约担保的通行作法,具体包括权利凭证(银行定期存单、票据)、保证书等。如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世行采购指南》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及规模有所不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从这些国际上通行的示范合同文本,可以看出承包商是从第三方即担保机构(可以是双方认可的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取得相应保函或者担保书,交给招标人,当承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对这些方式加以规定。

结 语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操作是五花八门的,这其中包括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先行抵扣,抵扣后是否应维持原约定的起始金额等,都需要当事人或立法中考量的问题,我们希望能有法可依,也希望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能具体明确,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

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模板 第4篇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依据《_广告法》、《_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学习履行《_合同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2、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必须由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合同法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所有承接的广告都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文本,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4、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的签订,应严格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合同专用章使用,保管制度,严格合同统一编号,及时归案制度。

5、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或代理发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签订、依法变更、依法解除、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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