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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违反原合同(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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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违反原合同 第1篇

在进行合同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变更应该在合同签订后尽量避免,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变更

2.合同变更应该尽量遵循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确保变更结果公平、合法、合理。

3.合同变更应该采用书面方式,避免使用口头变更或默示变更。

4.合同变更的内容应该明确,不得存在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况。

5.合同变更的方式应该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总之,合同变更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方式、条件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变更结果公平、合法、合理。遇到纠纷无法自行解决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吴一帆律师,执业于杭州,专注于建筑工程、合同等经济纠纷和离婚纠纷。

如有疑问,可私信进一步沟通解答,杭州客户免费。

补充协议违反原合同 第2篇

1.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通过对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发包人与承包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所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对双方已经发生事实的确认,并在此基础上约定责任的,则可以认定该部分内容的效力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补充协议违反原合同 第3篇

第三条在_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发展计划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订,报_批准。

法律或者_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补充协议违反原合同 第4篇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美亚公司与中天公司在签订“9•19合同”后,于2013年11月补办招投标手续。

根据《_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在招标前就案涉工程进行实质性谈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中标无效,中天公司与美亚公司签订的“9•19合同”以及“11•28合同”因此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天公司在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过程中,均认为“9•19合同”有效,并依据合同向美亚公司主张违约金,美亚公司一审中亦认可“9•19合同”有效,仅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以调整。

因此,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案涉施工合同效力与本院根据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释明双方当事人,中天公司坚持主张美亚公司按照“9•19合同”给付违约金。

补充协议违反原合同 第5篇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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