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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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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1篇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有哪些?请看下面: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陪护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用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三十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

6.辅助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十年;但是,60周年以上的,不超过十五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六年。

9.就医交通费用: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就医住宿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2篇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7月1日,《_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在7月1日之后,_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在_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__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近一周,__还在各大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

问题到底该如何解决?就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试图解析问题解决的路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存亡抉择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7月1日,是《_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

该法的实施,将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置于生死路口。

有专家曾公开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_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就在《_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这些日子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存是废,_相关部门还在各部委之间做调研、征求意见。各相关部委之间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据悉,就是在__内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统一。

这至少说明,自动废止之说,很难说!

在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之际,《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相关内部问题讨论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华。

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面临存亡抉择

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_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颇受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这一体系,在_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实施时,尽管受到冲击,但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在20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际,该体系却面临存亡抉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存还是亡,抑或存续并再次完善?

对此,不仅学者之间存在不同观点,而且但凡涉及医疗纠纷的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争议,如何解决,确实是一个亟待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在郭华看来,其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依据早就与立法法发生了冲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建立的依据,无论是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年4月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存在与《_立法法》冲突的问题。

其主要冲突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与涉及诉讼的鉴定问题。

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基本制度与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分内容属于诉讼制度,而不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问题。

基于此,实践中,尤其是诉讼活动在医疗纠纷上的“案由”,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绕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其依据均违反上位法,导致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可以说,这一体制一直在“带脖运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面对侵权责任法,更会加深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并被置于存亡的路口。

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3篇

4月1 3 日,一名叫丁宏的女性患者到陕中附院外一科就诊,主诉其无意中发现左乳有一包块,无疼痛感。经查体,其左乳有一约大于×包块。主治医师将该包块完整切除,送病理室进行病理学检查。4月17日陕中附院病理学检查报告书示:病理学诊断(左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接该报告单后,4月18 日该患者转西安医院治疗。

月,患者以陕中附院在诊疗其乳腺病过程中不符合医疗规范,导致其癌细胞转移为由提起诉讼,由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属于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问题,陕中附院特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法院遂委托咸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以得出权威、公正的结论。关于此次鉴定,陕中附院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

一、陕中附院认为对此例患者作肿块整切送检符合医疗规范常规。理由如下:

1、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外科学》第321页示:将肿瘤完整切除进行活检。切除活检适用于较小的或位置较浅的肿瘤,既达到活检的目的,也是一种治疗措施,是肿瘤活检的首选方式,其特点是可以提供决定性的诊断,如果是良性肿瘤也不必进一步处理,若为恶性肿瘤其损伤也最小。

2、《现代肿瘤学》第655页明示:明确诊断必须做活组织检查,除非肿瘤很大, 一般均以作切除活检为好。

根治术前必须有组织学的证实,不能单根据临床诊断。

3、《外科学》第319页示:组织检查迄今仍是确定肿块性质最可靠的.方法……连同少许邻近组织完整地切下肿块送检,既安全、又可靠……。

以上种种,充分证明陕中附院对丁宏的乳腺肿块整切送检是符合医疗规范、常规的。

二、病理活检不是导致癌细胞转移的原因。患者称其4月13日在陕中附院做活检后,于4月18 日查出腋淋巴有癌细胞转移,认为4月13日活检引起转移,该说法明显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外科学》第326页示:实验研究和临床实践都提示癌从单细胞发展到临床能检出lcm肿块,其生长期一般已逾3年,这已为转移提供了足够时间,也就是说很多因肿块而就医者实际上已非早期。

2、《现代肿瘤学》第648页示,乳腺病人腋下淋巴结转移率很高,文献报道病人在就诊时有50%~70% 已有淋巴结转移。腋淋巴结转移率越高,转移次数越多。

3、《现代肿瘤学》第659页示:对从活检到手术间隔时间的安全范围认为应为2~4周。

根据以上理由,患者丁宏腋淋巴癌细胞转移应当在活检前早已发生。4月13日已经把肿块完整切除,没有了癌组织怎么能发生癌细胞转移。况且至4月18日行根治术仍在安全期之内。患者认为陕中附院造成了其癌转移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

综上所述,陕中附院对丁宏乳腺癌的诊断活动符合医疗规范、常规;陕中附院对患者丁宏的乳房肿块做整块切除活检,不但诊断结论正确,而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咸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辩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附:本案病历材料一部

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医院(医疗机构名称,要全称),住所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答辩人因***(患者姓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此处为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主要陈述反驳的意见和理由,可分两段写,一段写事实,一段写理由)

***市医学会

答辩人:****医院

**年*月*日

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5篇

原告:许xx,女,49岁,汉族,无业,家住xx市xx新区xx村25号,系受害人何xx妻子。

代理人:曾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何xx死亡的医药费9,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4日12时左右,受害人何xx腹部不适,在家人和单位同事的陪同下去xx市xx人民医院要求挂内科急诊,医院分诊导医指引何xx到肠科就诊,肠科医师在没有给何xx作体格检查也没有作实验室检查的情形下开了两种纠正肠功能紊乱的药嘱其回家。何xx回家服药后,于14时30分左右出现大吐血,遂呼120急救车于15时至被告内科急诊急救后住入消化科,消化科随即给予抑酸止血处理。何xx入住消化科后于16时30分出现第二次吐血,吐血后于17时左右胃镜室医生给何xx实施急诊胃镜检查和治疗,但在操作时由于胃镜设备发生故障而中止。何xx于18时左右出现第三次大吐血而导致休克,医院给予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和抢救,但何xx在后续救治中无效于8月25日13时55分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由于分诊导医错误引导,肠科医师错误诊治,胃镜治疗设备发生故障,消化科医师处理不当,导致何xx救治无效而死亡,其死亡结果与被告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依《_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何xx死亡的医药费9,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病历资料复印费34元、丧葬费14,元、死亡赔偿金413,3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487,元。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市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月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和材料一份

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6篇

一、医疗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2、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

【赔偿标准】: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_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62周岁计算、…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赔偿标准】: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计算方法】: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

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

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七、丧葬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方法】: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计算方法】: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1、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

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

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

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

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n个子女便除以n。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

【赔偿标准】: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计算方法】: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

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计算方法】: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

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

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

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把上述(一)至(十一)项计算出的所有费用相加后所得出的总和,即为该起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总额。

但是,计算出全部损失后,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_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医院事件经过情况说明范文 第7篇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本

申请人张利珍,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汉台区七里镇文庙村六组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612301197712XX,系死者陈凯之妻。

申请人陈嘉豪,男,12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凯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利珍,系陈嘉豪之母亲。

被申请人:汉中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军。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凯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凯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汉中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凯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凯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凯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凯失血性休克,在陈凯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凯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凯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家外科学记载像陈凯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O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凯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凯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凯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汉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请人:张利珍

二○○五年三月七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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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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