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实用7篇)

小车分享 8116

小车 分享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1篇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实被告人单增德构成受贿罪的证据:1、被告人单增德的任职情况、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与职权;2、证人吕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现金、金条、车辆、红木家具等物证,证实了吕某等26人向单增德送现金、金条、轿车等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目的;3、具体经办人赵某等50名证人证言及单增德的签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书证,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亲自办理或安排赵某等人具体办理的方式,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作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吕某等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4、物证照片、存取款凭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客观的证实了被告人单增德财物来源、特征、价值及单增德个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项的事实;5、被告人单增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全面证实了单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明知吕某等人向其送财物的目的是通过其手中的权力获取利益,仍实施了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权钱交易显而易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可信,今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质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2篇

根据《_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对被告人齐平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被告人齐平景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贪污公款人民币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_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第二,被告人齐平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_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齐平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真深刻的反省.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齐平景虽多次强调其为国图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做出的贡献,对其受贿的主观恶性也进行了辩解,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保持了比较好的认罪态度,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请合议庭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齐平景依法作出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_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3篇

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徐-涛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法庭考虑到某某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徐-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徐-涛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4篇

第一,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单增德还有以下酌定从重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酌定从重情节。

1、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索贿犯罪4笔,金额万元,应依法从重处罚;

4、该案至今还有赃款160万佘元未追回,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认定。

第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单增德被省纪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省纪委不掌握的其收受吕始勤等24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单增德对所有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单增德在纪委调查期间检举了某市某局原局长张某、某市某局原局长李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现李某、张某因涉嫌受贿罪分别被章丘市检察院、沂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其行为属于提供了具体犯罪线索的情形,符合立功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请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被告人单增德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当庭的供述及悔罪表现,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被告人齐平景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亲笔供词,向出庭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等客观性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说明了这些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平景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进一步证实和揭露犯罪,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5篇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

其余170次取款。

其银行卡被扣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

许x盗窃金额共计万元……依法应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

鉴于许x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 经营资金的手段……对于许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对许x以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许x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申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其一,许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动柜员机故障所致,属于银行方面的重大误解,而非许x秘密窃取。

广州中院明显是指取为窃,故意偷换概念。其认识不但与其认定的事实相悖,且与案卷所有证据相悖。因为所有证据均证明许x是持卡指令取款。

其二,将取1000元扣1元时多付的999元认为是盗窃,1元不是盗窃,这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且是把社会各界当白痴。

其三,广州商行的损失已由广电运通赔付,还判追缴173826元发还商行,这显然是利用审判权力为银行而抢劫储户。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6篇

被告人单增德从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堕落为重大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究其原因,客观上确实存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个人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及时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忘记了_员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宗旨,丢掉了作为国家干部的职业操守,从而导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风上的蜕变。

被告人单增德的犯罪是严重的,留下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第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犯罪离我们每个党员干部并不遥远,守不住自己的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做捞取财物的资本,就在那一伸手之间,就沦为阶下囚。

第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检加强政治修养和党性锻炼,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自觉与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长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以养德,洁身自好。同时在如何掌权、如何用权、如何对待权与钱、处理公与私这些原则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处于公心,才能坦坦荡荡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对党负责,为民尽责。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第7篇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某某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某某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某某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某某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某某因为急需用钱,知道某某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某某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某某着手实施暴力行为。某某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某某的提议,但从某某需要用钱并纠集某某等人,以及某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某某弄钱、某某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某某是受某某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某某系受某某指使的从犯。

AD位1

相关推荐

AD位2

热门图文

AD3

上一篇:疫情捐赠简报范文500字(优选32篇)

下一篇:夫妻共同遗嘱简易范文(优选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