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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申请书范文(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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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篇

房产评估需要进行的手续:申请估价,当事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估价机构或估价事务所递交估价申请书,应该标明当事人的姓名,姓名,职业地址,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坐落,申请估价的理由项目和要求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的,然后申请书应当附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的图纸资料或影印件,然后要进行估价,受理估价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标的物的产权证书以及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交由估价人员承办,每个估价项目的承办,不得少于两名估价人员;然后需要进行现查看,承办人员需要制定估价方案,到标的物进行实地查看,核对各项数据和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的所处环境的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然后承办人员应该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估价结果,还应该有承办人员进行签字。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2篇

xx有限公司:

我xx公司中标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立即成立大岔河(海螺水泥厂桥至G312国道段)堤防治理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选择技术力量雄厚,施工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经营等主要职务,并选择技术与实践、理论丰富的分包队伍于20xx年xx月xx日进驻现场,人员、机械、材料等设备全部进场,在甲方的'协调于配合下做好“三通一平”工作,现上报贵部申请开工。

请审批。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尊敬的xx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于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贵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由于近期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而导致的'生产成本的上升,以及其他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和运输、包装等的价格上升的困扰。特别是 原材料及员工工资成本的上涨。本公司已经连续亏损4个多月,现经研究不得不对个别产品价格做出调整和对货款进行不扣点处理,以缓解不断上涨的成本压力。特请 公司批准,非常感谢!有不到之处,敬请海涵! 希望贵公司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以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服务全力回报 公司的厚爱和支持。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4篇

长沙湘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的.乌山东路道路路基工程施工第一标段,现附属构筑物工程已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核查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为此特请你单位在20xx年11月26日前组织附属构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该子分部工程的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已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随报告送来备查。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出台背景及意义

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成效显著,问题尚存

国有土地实施市场化配置以来,进程与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2年~2003年,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_先后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出让制度。

_、_和中央纪委对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也高度重视。2002年以来,_廉政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全会等,对建立和完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协议出让行为均提出了明确的制度和纪律要求。2002年和2004年,_和_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2004年,中央纪委和_联合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这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进程。

随着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制度在全国基本确立,协议出让行为逐步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2002年~2005年,全国出让土地分别为:万公顷、万公顷、万公顷、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分别为万公顷、万公顷、万公顷、万公顷,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和。

然而,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一些地方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规范。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统一出让程序和标准,细化和明确操作规范。

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和工作部署

如上所述,_、_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一直是高度重视的,并在许多文件中涉及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2005年1月,_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中明确提出,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同年9月,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印发〈中央纪委在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以下简称中办厅14号文)进一步明确提出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要求2005年编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2006年至2007年,提出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_为牵头单位。所以,制定两个《规范》,已不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国家政策大势所趋,是_的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_在《__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05]34号)中提出:2005年,组织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提出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_土地利用司按照中央要求和部党组的总体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两个《规范》。

两个《规范》的总体框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法规依据、总则、公布出让计划和确定供地方式、编制和确定出让方案、评估地价和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具体实施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资料归档等17项内容。同时,在《规范》的附录部分,列示了出让预申请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投标(竞买)申请书、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投标书、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等15个文本格式,供市、县_门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时使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政策依据、总则、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原划拨和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等8项内容。在《规范》的附录部分,列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两个示范文本格式。

对两个《规范》一些重要内容的理解

关于《规范》的性质

_11号令和21号令已经对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年的两个《规范》只是在以11号令、21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政策依据的前提下,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可操作性上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活动所做的进一步细化。因此,《规范》在性质上属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范畴。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

11号令第4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_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要求:“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_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或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在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确定上,秉承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二是地方法规规定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或转让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三是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国有土地出让,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因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将六类情形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将五类情形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同时,鉴于无论如何细化,列举方式也不可能穷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所有情形,因此《规范》明确,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机构集体认定”。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_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_《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_门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1)自行办理;(2)指定下属事业单位承办;(3)委托有资格的拍卖企业代办拍卖事宜。《规范》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自行办理、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中介机构承办等方式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

关于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促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有效落实,在总结福建、广东等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勾地制度”。但由于一些社会媒体对此不够了解,误以为土地出让制度将发生重大变动,并进行了一些新闻炒作。实质上,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土地部门对市场需求情况的了解渠道,也为发挥土地专业机构、人员和使用者的能动性,及时参与土地出让和使用策划提供便利。而且,意向用地者提出勾地申请后,仍必须通过招拍挂公开竞争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对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而不是设定新的制度。鉴于“勾地”可能引起误解,为更准确表述,在本《规范》中,将其修改为“用地预申请”,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并在《规范》的附录部分,增加了“用地预申请表”示范文本。

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本《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与协议出让的边界。但由于国有土地出让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就某一宗地的出让而言,仍有可能存在出让方式选择上的不确定性。为解决此类问题,《规范》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关于地价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

地价评估和确定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出让的重要内容,《规范》对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中地价评估的组织实施、评估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竞买保证金、起拍价、起始价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2.确定出让底价。在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在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关于竞买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核心是扩大市场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对竞买人不设门槛。《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再次强调了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竞买申请人的非歧视原则,并对竞买申请的类型进行了归纳。《规范》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_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申请包括(1)法人申请;(2)自然人申请;(3)其他组织申请;(4)境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申请,(5)联合申请;(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等六类。

鉴于在一些地方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有相当多的竞买申请人均是先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竞买,竞得土地后,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规范》对此进行了特别明确: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竞买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市场安全的基础之一。为防范交易风险, 防止违约并确保合约的完整性,许多交易活动均设立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证明买方或卖方的诚意,所有的买方或卖方均须交存保证金方能进入市场。2002年11号令确立了竞买保证金制度。由于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从出让公告、申请和竞买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出让合同等多个环节均涉及到保证金问题,在几年的操作实践中,不少地方对保证金的性质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甚至产生了法律纠纷。

由于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不同阶段的性质不同,《规范》在三个环节分别作了具体规定。(1)在拍卖(挂牌)成交或中标前,竞买保证金是意向用地者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条件,是“门槛”而不是定金。政府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是公告的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将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是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必经程序。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是确认申请人投标或竞买资格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为无效申请,申请人没有资格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2)在拍卖(挂牌)成交或中标后,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为定金。《规范》明确: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11号令明确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按约定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关于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范》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中标人和拍卖或挂牌成交后,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内容和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

一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出让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拍卖人或挂牌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关于挂牌截止

11号令第19条规定: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该条款是为保证充分竞争,防止申请人利用时间差规避他人竞争而提出的。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挂牌截止时的把握和“2个或2个以上要求报价”的规定认识不一致。为避免纠纷和理解混乱,《规范》就挂牌截止环节掌控、挂牌结果确认以及挂牌转为现场竞价等关键点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提出: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现场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1)最后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后挂牌价格的出价者为竞得人;(2)最后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关于协议出让公示制度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6篇

xxx领导:

位于xx市北的黄xxx,xxx,xxx三组现共有300余口人,需返水灌溉粮90多亩,鱼塘4口(面积约12亩)。长期以来,其主要农作物为水稻,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农作物收益。

xx村毛石、代子山、敏家湾三组骨干水渠起源于毛石河边,止于云竹湾段,全长约1200米,灌溉面积约200亩。自分组以来,该水渠为我组的农业生产及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农”问题的提出,以农业为主产业的我村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聚焦民生。农业作为我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推动我村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xx年开始,一方面,由于毛石、代子山、敏家湾三组部分路段正戮力修筑国道、铁路、村道、组道等交通干线,部分可用劳动力被征用,加上村、组正在集资修筑水泥公路,且尚未完工,村民资金大都投入到道路修筑中了,一直未用混凝土硬化的水渠更是一拖再拖。

另一方面,我村毛石等组因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多处塌陷,渗漏严重,尤其是水渠源头段,毁坏更为严重,且面对原有机井、水渠,常有村民为此而械斗,致使其难以进行正常的`农业灌溉,在此背景下,毛石等组200余亩农田灌溉已不能得到保证。农业生产徘徊不前,组民收入甚微,并直接导致了我村“村内小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为争夺灌溉水源而械斗等问题,迫使我三组许多组民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务工,进而我组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以及相应不断流出的年轻劳动力,甚至出现“空巢”现象。我组逐步成为了xx村“帮扶三农”政策下最薄弱的环节。如此之恶性循环的不断加剧,我村三个“农业困难组”的问题亟待解决!

经初步预计:加固、翻修的工程面积为90亩,通过相关核算,每亩需资金2500元,总计共需资金20余万元。由于到目前为止,我三组部分路段的道路修筑工程尚未竣工,村委对此无力资助,资金方面实在难以落实。万般无奈之下,特此申请,恳请上级领导不吝视察、考虑,予以适当扶持!毛石、代子山、敏家湾三组全体组员对贵局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_或_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_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为市人民政府进行价格决定提供参考。

依照前款实施听证会制度的价格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四条 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

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应当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代表。

第五条 凡本市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由经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和住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理由、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项;

(二)具有法律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听证会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会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介绍申请人、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会场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发表意见。

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再次听证的,应当予以组织。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听证会会议记录,在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会议记要,并发送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时,应当提交听证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9篇

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我方承建贵司的《中山奥园金域世嘉花园项目二标段工程》已完成了1—4幢工程,10#主楼结构部分1、2座分别完成至18层板及19层板,1、2座装修完成至9层;地下室结构完成2500㎡;水电预埋等工作。

我方的.《合同(协议)支付申请表》也已提交贵方。但是,由于贵司审核工程款要经一个过程的时间,为了该项工程进度能正常运转,不使由于工程款影响进度而停工,所以为了燃眉之急,提前申请贵司预支(大写)肆佰万元整,(小写)元工程款,以解决目前人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支付。现报上工程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书。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调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由于巴基斯坦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应诉企业的内销和生产成本数据都会被接受。

本次反倾销调查与巴基斯坦自2007年开始发起的瓷砖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完全一致。原调查调查自2007年开始,尽管作出了终裁裁决,但是多次被进口商上述至法院,并被法院要求,先后三次重新发起调查,最终在2015年作出第三次重新调查决定后,调查机关决定终止调查。因此,原审税率基本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本次反倾销调查,可以理解为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在原审调查没有达到目的后,重新发起的调查。

在立案之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即通过五矿商会和佛山商务局向广大企业了预警信息。2016年3月,在五矿商会和佛山商务局的组织下,在佛山召开了巴基斯坦对华反倾销调查应诉工作会议。在会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了本次调查的具体信息和反倾销调查程序。会后,五矿商会向各家企业征求意见确定在本案行业应诉中的律师,经过统计各家反馈意见,最终决定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其巴基斯坦合作律师事务所行业应诉事宜。

截止目前行业损害应诉的抗辩工作还在进行中,在已经提交给调查机关的行业应诉抗辩意见中,行业律师主要做了如下主张:

1 申请人没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申请

(1)OASIS(Organization for Advancement and Safeguard of Industrial Sector )没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申请。

本次申请由OASIS代表Shabbi(Shabbir Tiles & Ceramics Limited.)提起。理由,是根据OASIS的章程,保护国内产业是OASIS的工作范围之一,但是实际上OASIS不具备提起申请的资格。

OASIS原是一个巴基斯坦的协会组织,于2012年设立为公司。根据该公司的章程,OASIS没有“保护国内产业”的职能。另外,该公司章程甚至限制OASIS以贸易组织的面貌参与工商业活动。更严重的是,OASIS提起本次申请超出职能范围,已经违反了巴基斯坦1984年的《公司条例》,理应遭到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的处罚。

(2)Shabbir不构成国内产业

Shabbir仅仅是国内生产商之一,不构成国内产业。申请书中没有提供包括除Shabbir外的其余6家立案支持方的支持信作为证据。

2 申请人获取进口数据的方式违法。

巴基斯坦1969年的《海关法》第155H条规定,海关数据应当严格保密。因此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the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Government of Pakistan”,以下简称“调查机关”)无权提供该数据。如果调查机关要披露该数据,应当首先向数据涉及到的当事方(即中国出口商和巴基斯坦进口商)提出申请,得到授权后方可披露。调查机关违法向申请人披露了该数据,反而又对中国出口商和巴基斯坦进口商保密这些数据,调查机关的做法违反了巴基斯坦1897年《General Clauses Act》第24A条。

3 申请人没有按要求提供申请书非保密概要

根据巴基斯坦《反倾销法》第31(4)条,当事方对数据申请保密的原因是数据披露会(1)造成竞争者显著的竞争优势;(2)对当事方造成不利影响。而OASIS并没有说明上述原因。

其次,OASIS没有提供完善的非保密概要,因此本案其他当事方没有足够的机会对申请人的指控提出反对意见。根据巴基斯坦《反倾销法》第31(4)条,调查机关应当对保密信息进行判断,如果保密信息不符合要求,调查机关应当打回申请。因此,调查机关应当终止本次调查,或者要求申请人补足非保密概要。

4 被调查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数据是按照海关税则号的口径提供的,数据中包含同一税则号下非被调查产品的数据。

公开版申请书第三部分中,申请人描述了国内产业目前生产的最大尺寸的产品为600 mm×900 mm,我们要求将600 mm×900 mm以上尺寸排除至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结合以上两点,根据巴基斯坦《反倾销法》第23条和第35条,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第和条,调查机关应当重新审查申请书中有关产品范围的数据,在进口数据中排除大尺寸的产品和其他瓦、块等非被调查产品的数据。如果申请人不能修正数据,调查机关应当终止本次调查。

5 本次调查目前已进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上所述,本次申请书没有达到巴基斯坦《反倾销法》第23(1)条所要求内容的适当性、准确性和充分性,在倾销和损害方面提供的证据均不充足。调查机关无视这些缺陷,坚持发起了本次调查,我们要求调查机关立即终止调查。

其次,申请人没有提供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其他所谓支持方的产业年报,很明显,申请人的用意是隐瞒事实,防止本案其他当事方协助调查机关分析出国内产业并没有遭受损害的事实。

最后,本案的立案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巴基斯坦2001年《反倾销条例》第5条规定,反倾销立案应当在收到申请书45天内,而本次立案却在2016年2月19日,是在收到申请书的60天后(2015年12月22日)。虽然调查机关可以延期至60天,但本案的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既没有表明存在法定的“情形复杂”原因,也没有说明已根据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要求“补充信息”,因此延期的情形并不适用。

6 倾销方面证据不足

(1) 正常价值方面的证据不足且错误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结构正常价值作为正常价值数据,并对该信息进行了保密处理。根据巴基斯坦《反倾销法》第6条的要求,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调查国国内不存在正常条件下的同类产品销售或者这些销售不允许公平比较”的条件下,调查机关才能接受结构正常价值数据。然而本案中公开版的申请书中并未提供任何这方面的证据。调查机关应当终止本次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数据。

其次,申请人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完全保密,其他当事方完全无法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最后,从公开版的申请书中已有的信息来看,结构正常价值本身的计算方法完全错误。巴基斯坦和中国的产业状况完全不同,申请人竟然依据巴基斯坦国内生产商的Shabbir Tiles & Ceramics Limited的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构造正常价值,做法完全错误。申请人还对费用数据进行了保密,对利润率采取了极高的“10%”,最后构造出的正常价值畸高,严重扭曲了事实。

我方认为,本案倾销方面的证据不足,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调查。

(2)出口价格方面的证据不足且错误

如上文所述,申请人的数据来源非法,调查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下转第53页)

直点火保持高温,因此瓷砖不能停产,否则窑炉一旦熄火,经济损失巨大。申请人自身不能及时销售货物造成了库存积压,和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无关。

第三,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没有造成价格削减。立案申请书中表明,倾销调查期内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到岸成本比巴基斯坦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厂价高。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是由于国内产业产品线调整和折扣所致。

第四,所谓价格压低是巴基斯坦国内自己造成的。巴基斯坦国内产业以一个高于市场一般水平的定价进入市场,然后自己打折销售。此外,来自伊朗的走私瓷砖是造成市场行情普遍低价的主要原因。

第五,有关价格抑制。根据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数据,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造成的所谓“价格抑制幅度”本身即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此外,价格抑制是巴基斯坦市场的大环境造成的,主要由伊朗走私的瓷砖造成,和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无关。

最后,巴基斯坦国内产业的就业、薪酬、生产率水平都在提升,我方无法理解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到底遭受了怎样的损害。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调查机关应当裁定巴基斯坦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

8 巴基斯坦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巴基斯坦《反倾销法》第18条以及WTO《反倾销协定》第条,调查机关应当进行非归因分析,以查明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方认为,来自伊朗的走私瓷砖,以及开低价发票的行为,造成了巴基斯坦国内产业的损害。

存在20%的关税以及20%的进口调节税,巴基斯坦国内产业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根据巴基斯坦《反倾销法》,反倾销的目的是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已有的税收足以消除损害。而且在最近的盘条案件中,调查机关正是出于被调查产品已有调节税和关税的基础,作出了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裁决。

9 公共利益将受到侵害

如果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巴基斯坦国内的公共利益将受到侵害。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涨,来自中国的进口被阻断,申请人将垄断巴基斯坦国内市场。与申请人不关联的下游企业利益将会受损,而关联方将获益。另外,作为原料,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上涨会导致终端消费品价格上涨,最后一般市民的利益将受损。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尊敬的豪铭厨具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我厂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由于近期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而导致的生产成本上升。以及其它辅助材料上涨。

特别是原材的上升:玻璃片每平方米上涨3元,员工工价每年上涨,现经研究不得不对产品价格做出调整以缓解不断上涨的成本压力,特定于10月10号对产品每个型号/价格每片上涨元,特请公司批准。希望贵公司能够理解和支持。非常感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南京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南京XX建安公司承建的XXXX三标段工程,目前该工程已进入装饰阶段,其中外墙外保温、屋面瓦采购均为建设、总包、分包签订的三方合同,由于建设方对市场价格核价过低,现我单位对建设单位初拟的合同中存在以下疑义,望建设单位予以调整。

1、分包单位报价中总包配合费按分包单位实际工程量3元/㎡,我单位要求增加至5元/㎡以上。

2、平瓦协议中的.主瓦按元、元让利元,配瓦按5%让利,建设方不得按下力费处理,下力费必须另行合理结算。

3、材料采购价均按市场价执行,目前人工工资涨幅较高、我单位请求将人工工资按市场价进行调整。

4、由于现在市场水泥价格疯涨,已较之前增加了100元/吨,望建设方付款基价给予调整。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关送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

开户行:帐号

)。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号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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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都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书状。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1997年2月 16日(1997)×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7)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1996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万元人民币。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97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1997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1999年3月29日

附:1. 原审判决书一份;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XX领导:

现就有关贵公司所采用的出口用纸箱由于大环境的变化,从而道致近段时间纸价大幅上扬,其主要原因为:

一、所有生产用料除纸品外全部在近两年内升幅超过一至二倍,从而造成鲜明的对比,令纸品价格与市场脱节。

二、环保问题越来越严格令生产成本上涨,各方面的加工成本也在上涨(如工资、伙食、运输、水电等等)。

三、从20XX年11月起海关全面禁止进口木桨来造纸全部依靠内需这就是令纸价急升的.最主要原因。

结合各方面原因而且我厂与贵公司合作以来价格方面由20XX年中到现在一直维持未变,市场上各方面都在升价难道纸价无升?其实到现在为止纸价已升超过30%,从20XX年11月起我厂供应给贵公司的纸箱实质已经系亏本经营,虽然亏本但我厂承诺过一定会保质保量请放心,因为我坚信…风雨之后必见彩虹。

所以恳请陈总能够体谅我方的实际困难能作出相应的价格调整,我厂全体同仁将无限感激。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有幸接到贵公司位于环江的`户表改造工程项目,但是在针对于环江户表改造的过程中,发现环江台区于台区之间的路途过于遥远、难行;及我施工队所接收到的户表改造台区变更,直接导致了我施工队在人工、交通等成本方面大大的提高。

现有以下几个台区由于修路,使我施工队只能以摩托车和步行方式运输材料。台区为:板慢变、扳莲变、三都变、牙洞变、相尧变、江那变。为保证我们能更好的完成户表改造工程,现特向领导申请提价至 ¥45元/块,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_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_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附件2),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_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七、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八、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件3),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_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九、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参照文本见附件4)。

国家_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二)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10.争议的解决;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13.附则。

(三)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_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_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四)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附件5)。

十、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_;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_。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四)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实施联合监控。

十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附件6),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二、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_。

十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_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_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十四、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十五、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十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_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_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_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十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十九、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_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

二十一、本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

调价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第二条 本市制定和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为市人民政府进行价格决定提供参考。

依照前款实施听证会制度的价格项目目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四条 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

听证会的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应当包括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经营者、消费者代表。

第五条 凡本市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由经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和住所、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理由、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项;

(二)具有法律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听证会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会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介绍申请人、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会场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方面发表意见。

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再次听证的,应当予以组织。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听证会会议记录,在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会议记要,并发送申请人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时,应当提交听证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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