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通用6篇)

小车分享 37633

小车 分享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1篇

××县公安局

8·25枪支被盗案侦查工作方案

[19××]×字第×号

19××年8月25日凌晨,我队王×带回室内的一支训练枪支(五四式手枪)被盗。为迅速侦破这一案件,现根据立案审查结果,特制定侦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判断

1.案件存在的依据。根据对立案报告的审查,证实案件是存在的。因为:第一,24日下午该队队员训练结束,有人证实枪支被带入室内,第二天上午训练前发现不见了,这是事实;第二,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痕迹及其他物证,但室内东窗开着,使案犯具有了作案的条件。

2.对时间的推断。当事人当晚看完电影后,10时许回到宿舍,上厕所、洗身后睡觉,到第二天早晨5时许起床。通过对上述时间的推断,结合案犯的行动规律,我们认为在凌晨2时左右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3.工作范围。从发案现场情况看,我们认为城关镇及附近周围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但不排除流窜人员作案。因为:第一,城关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复杂,违法犯罪的人员多,其中某些人作案是可能的;第二,尽管被被盗现场处于公路边,来往人员频繁,但本地人毕竟比外地人熟悉情况。当然流窜作案也不能排除,××体委靠近公路,加上案发的房间一整夜亮着灯,外地人路过那里,偶尔见枪起意也有可能。

4.对案犯的判断。青年人作案的可能性大。案犯也可能是各种年龄的惯盗、惯窃,他们熟悉情况,喜欢夜间活动,或者是有预谋、有准备、有目的的作案。具体方法,可能采用窗外钓鱼的手法盗枪。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在县城内,由点到面抓好“五摸五查”工作:一摸惯盗、惯窃;二摸行凶斗殴个性蛮横者;三摸集团活动关系复杂者;四摸经常夜出活动者;五摸政治、经济上有嫌疑者。一查思想表现;二查作案时间;三查作案手段;四查夜间活动地点;五查当事人和事前事后的反常现象。以发案现场为重点,由内向外,逐人走访调查。

三、采取的侦查措施和方法步骤

1.从法制教育入手,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检举、揭发活动;

2.层层发动,依靠骨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3.摸出的对象必须是怀疑有据,否定有理;

4.发现重点对象,要使用专门侦查手段;

5.讲究策略,注意保密。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固定专门力量,分三条线排查:第一,县直各单位;第二,城关镇各条路线、街道、郊区;第三摸查流窜犯。

五、需要配合的工作环节

技术工作与排查相结合。要组织技术人员进一步深入现场,深入实际,以现场提取的痕迹及其他物证为依据,通过实验、鉴定工作,缩小工作范围。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2篇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3篇

_成立以来,我国侦查学的走过了相当曲折又相当辉煌的路程。概括而言,从建国初期至50年代末是我国侦查学的酝酿初建时期;从60年代初到“_”结束是我国侦查学的停滞倒退时期;从70年代末至今是我国侦查学的恢复发展时期。

在恢复发展的20年,我国侦查学经过重建取得了长足进步,其显著特征表现为大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1979年,_原三局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学》,成为我国第一本系统介绍侦查学知识的专业书籍。同年司法部和部联合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作为这套教材之一的《犯罪侦查学》1982年出版,成为我国第一部体系比较完整的高等学校侦查学教材。尔后,人民大学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学》、_民警干校编写的《刑事侦察》、西南政法学院编写的《刑事侦察学讲义》等教材相继问世。与此同时,各种刊物上发表了数量众多的侦查学论文,而且有数十种侦查学译著和专著出版。进入90年代,侦查学取得了更加丰硕的成果。译著、专著和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侦查学教材的品类更加齐全。在普通高等教育系统中,除了供本科生使用的不同种类的侦查学教材外,还出现了面对研究生、大专生和进修生的教材。在职业教育系统中,除了公安机关的各层次侦查学教材外,检察机关也编写了专门的侦查学教材。

纵观20年来我国侦查学的恢复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80年代前期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学科的基本建设方面,如学科的名称、对象、体系、性质等:8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则转入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思维和侦查谋略、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学科体系的重组等较深层次的问题上;9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变化,侦查学研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态势。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很多,包括学科理论体系、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基本方针、依法办案、办案、侦查意识、侦查思维、侦查行为、智能化犯罪和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以及针对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机犯罪和证券领域犯罪等新型犯罪的侦查对策等。

二、理论研究述要

为更清楚和准确地了解我国侦查学20年的发展历程,下面便简要介绍这一时期侦查学领域内主要讨论的问题和相关理论研究成果。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问题

我国侦查学的学科名称经历了多次变化。“_”以前,高等院校的课程名称曾经用过“犯罪对策学”和“刑事侦察”等。当我国侦查学在70年代末开始重建的时候,各政法院系使用的学科名称未能统一,有的定名为“刑事侦察学”,有的定名为“刑事侦查学”等等。许多学者也在专业报刊上发表文章,讨论学科的名称。一时间,学科名称成为了侦查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当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侦察”与“侦查”。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侦察”一词还是“侦查”一词,这曾经是一个争论得非常激烈的问题。对此问题,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学科的主要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术语,所以本学科的名称乃至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二种观点,“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公安工作中借用的军事术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所以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查”一词。第三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内涵和外延都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可以相互代用。但是,既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侦查”一词,那么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应该使用“侦查”一词,放弃“侦察”一词。第四种观点,“侦察”和“侦查”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念,“侦查”是种概念,“侦察”应该包括“侦查”。具体来说,“侦查”仅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而“侦察”还包括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使用的各种秘密措施和手段。因此,做为整个学科的名称,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五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交叉概念。虽然“侦查”不包括“侦察”中的秘密措施和手段,但是作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而言,“侦查”应该包括“侦察”。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仅是“侦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后者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还包括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此可见,本学科名称还应该使用“侦查”一词。

2.“刑事”与“犯罪”。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刑事”二字还是“犯罪”二字,这也曾经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因为这符合公安工作中的用语习惯。我国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犯罪(或者_犯罪)两大类,而且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着“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由于本学科主要研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所以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不应使用“犯罪”二字。第二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因为这与刑事法学体系相一致。我国的刑事法学体系主要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侦查学组成。虽然“刑事”和“犯罪”两个词的意思基本相同,但是为了保持刑事法学名称的统一,还是使用“刑事”二字为宜。第三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犯罪”二字,因为本学科的内容不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也适用于公安机关政侦部门和预审部门的工作,还适用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工作。如果使用“刑事”二字,容易与公安机关习惯使用的“刑侦”一词混淆,使人误以为本学科仅与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有关。第四种观点:本学科的名称中无须使用“刑事”或“犯罪”做限定词,直称“侦查学”即可。在汉语中,“侦查”一词与“调查”和“侦察”两个词不同。调查可以有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侦察也可以用于军事领域,如果这两个词前没有限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但“侦查”专指犯罪案件的调查,不加限定,人们也不会理解为“民事侦查”或“军事侦查”。诚然,做为强调语,人们在“侦查”一词面前加上“犯罪”或“刑事”二字,亦无不可,但是做为学科名称,还是用“侦查学”比较简洁明了,而且可以避开“刑事”与“犯罪”的争论。虽然学科的名称问题本不该成为学科理论研究的重点,但是在这一讨论过程中,人们也加深了对学科内涵的理解,也明确了对学科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科的成熟和发展。

(二)关于学科的对象体系问题

1.学科对象。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种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每门学科建立的基础,也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依据。明确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侦查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确立学科的体系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因此这一问题上的著述甚丰。专家学者们在侦查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可谓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说”, 即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规律和方法。(2)“侦查技术、 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说”,即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侦查时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方法。(3)“侦查途径、 策略和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在物证技术学同侦查学分离后,不宜再将侦查技术作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但应增加对侦查策略或谋略的研究。(4 )“侦查行为规律说”,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研究的是侦查行为最普遍意义上的一般规律。(5)“侦察活动说”,即研究侦察活动及其规律。(6)“犯罪、侦察活动说”、即研究犯罪活动与侦察活动及其规律。此外,还有“侦察和预防犯罪说”、“犯罪的控制调查活动说”等。

2.学科体系。由于学科体系同研究对象有着密切关联,所以专家学者们在侦查学的体系问题上亦莫衷一是。虽然学者们都承认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同课程体系不同,同一门课程其体系可以因院校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学科体系应该统一,以便促进本学科体系的日臻完善。然而,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如何统一,人们尚有不同观点,如“二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等。在“二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和侦查对策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理论部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察对策和侦察谋略两部分。在“三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刑事侦查的一般措施策略和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三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比较研究三部分。在“四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关于侦查和侦查学的一般原理、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律和方法、关于案件侦查的规律和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四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四部分。在“五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侦察主体与客体、侦察决策活动、侦察情报信息、侦察谋略以及侦察措施与方法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犯罪规律、侦察对策、预防犯罪、国外刑侦理论及实践、刑侦组织机构组成;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部分、侦察措施和策略部分、侦察情报部分,侦察技术和技能部分、侦察程序和方法部分构成。

(三)关于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学术界讨论比较热烈的一个问题。8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大学学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了相当数量的争鸣文章。经过讨论,多数学者达成一个共识,即侦查学的理论基础理论不同于其理论基础。他们指出:侦查学的理论基础是该学科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指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自身的立论依据和研究起点。但究竟什么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学术界则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1)“三论说”, 即认为三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2)“侦察说”,即认为哲学或“侦察哲学”应成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3)“同一认定理论说”, 即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应该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4)“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说”, 即将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5 )“基本理论问题说”,即认为刑事侦查学的概念、性质、任务、历史和研究方法,以及其结构体系和发展规律等的基本原理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在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中,许多学者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争鸣。有的学者认为,“三论”只是一般科学方法,不可能成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有的学者将“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引入,代替“老三论”作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一些学者对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基础理论提出质疑,另有学者则强调“同一认定的基础理论是刑事侦察学的特定的基础理论”。针对有的学者提出的“侦察哲学说”的观点,另一些学者提出否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理论框架上了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包含内容,其观点可视为前述“基本理论问题说”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有的学者认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某单一的理论可囊括,具有多层次、综合性,是一个理论体系或系统”。毫无疑问,阐明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对于推动侦查学理论研究工作和指导侦查实践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侦查工作方针问题

_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侦察工作细则》中确定“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刑侦工作方针。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活转型和司法环境转变,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活动趋于智能化和恶性发展,这一方针似乎已经不适应形势了。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和探讨新时期或现代侦查工作方针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4篇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丰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一)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

(二)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

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从侦查组织指挥的角度讲,侦查决策的推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依照侦查决策侦查号令。这种号令实际就是指挥员发出实施侦查行为的指示,包括关于侦查活动的时间、地点、方法、措施和决策调度、变更等方面的指示,也包含中止、终结侦查的指示,要求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按照决策调度侦查活动。调度侦查主要是指挥员调兵谴将进行侦查,同时还要调度各种所需的侦查资源,如装备、交通与通讯工具、技术器材、侦查经费等等。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一)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代表所在检察院之侦查管辖范围内跨省、地、县案件;指挥侦查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的案件;组织与有关部门配合的集巾统一行动;组织指挥大规模的转向侦察工作。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有关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可以指令办案、纠正下级院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做法;协调解决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有关案件管辖、定性和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侦查工作中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如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当地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提上来办或突破后再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指定异地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按法律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移送审查。又如针对下级院办理大要案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分歧、争议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情况,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则或指导性意见,解决下级院的实际困难。广东省侦查指挥中心2000年成立后成功查处了“528”交通系统行贿受贿窝案窜案,该案涉案人员多达40多人,其中有3名厅级干部和l3名处级干部。涉案地区跨广州、汕头、揭阳、等多个地区,牵涉到30多个公路建设单位。在广东省院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指挥下,涉案地区市检察院协调办理此案,打破了地域界限,密切配合,相 互协助,实现了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突破。这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指挥功能的成功案例。

各级侦查指挥中心还要强调侦查指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上级院的指挥协调形成意见前,要认真听取下级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科学、指挥得当。对于上级院做出的指挥协调决定,下级院必须认真执行。指挥协调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者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一)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

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侦查协作一般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直接向负有协作义务的检察院提出请求,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协作事项要具体明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应依法、可行、保密。协作地检察院负有协作和审查相关法律程序、手续的义务,必须依法通力协助,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快速高效,保证质量并反馈情况,要像侦查自己查办的案件一样来做好协查工作。侦查协作经费列入办案业务经费预算统筹开支,履行协作职责不得收取费用。

要实现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尽快建立起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高效运转、“上下一体化”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协作机制。高检院、省级院、沿海开放地区和中心城市检察院都应建立专门的侦查协作机构。分、洲、市院和基层院的侦查协作机构问题由省级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必须有专门承担侦查协作任务的固定人员负责这一工作。

(二)、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协调配合要从过去主要靠人来人往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转变到主要靠制度与机制解决共性问题上来。前者解决的往往是某一具体的事,协调的实现多倚重单位领导人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一般解决的是某一类问题,靠的是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与港澳协查机制和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职务犯罪将出现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趋势。高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和应用,使跨境职务犯罪的手段愈来愈隐蔽,逃避打击的速度也更加快捷。事实证明,不管哪个法域仅靠自身的力量,仍然实行封闭的调查处理方式,都很难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体系。

1、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协查机制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三地的经济、文化、司法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密切。本着“_”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将1993年2月下发的《关于同港澳地区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港澳个案协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协助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逐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然后由最高检的“个案协查办公室”与港澳有关部门联系落实或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络并派员协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统揽全局,指导跨法域职务犯罪案件协查活动的高层协调机制。在维护内地与港澳共同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各方已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和协助方式上形成了新的约定:如协助会见和询问知情人和证人;向有关部门了解、查询、调取物证、书证;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资料及动态情况报告;通过法律程序追缴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等等。在2000年,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家族特大受贿案最终能顺利突破,就是内 地与港澳协查机制发挥重大作用的成功案例。

2、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相互协助,代为进行某些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给跨越国界和地区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这类犯罪案件呈增长的趋势,严重破坏了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5篇

[论文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影响;应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类犯罪因其与一定职务相关,一般被称为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些特点,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手段和现实状况产生着影响。虽经刑诉法的修改,这些特点,仍然在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推进,因此需要理清思路,改进措施,强化手段,才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前进。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虽然同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侦查,但是基于犯罪主体、手段等因素的不同,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着不同于公安机关普通犯罪侦查的一些特点:

(一)侦查对象不同

(二)案件特点不同

职务犯罪行为往往隐藏于大量合法行为之中,不容易被发现,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在犯罪时,多采用秘密手段,具体行为知情人较少,具有秘密性。行为人犯罪前经过精心策划,犯罪后会采取手段掩饰其犯罪行为,具有智能性。此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还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

(三)案件线索来源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多数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少数来源于群众举报或现场发现,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而职务犯罪线索多来源于群众举报,举报的内容多是听说或者猜测,没有实质内容,且往往是多头举报,保密性差,犯罪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

(四)初查工作重要程度不同

普通刑事犯罪,只要有报案,一般都能够被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条件。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集中在立案之后。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由于线索多是举报,需要进一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一般证据充分之后才立案。因此,立案前的调查工作即初查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五)侦查策略不同

由于普通刑事案件多具有较为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不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围绕犯罪事实调查取证。而职务犯罪侦查由于线索的不明确性,加之职务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在不清楚犯罪基本事实时,一般难以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找到相应证据。因此,侦查重点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让其交代犯罪的基本过程,再根据口供调取其他证据。

此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活动的程序、措施、手段等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并没有区分普通犯罪侦查和职务犯罪侦查,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检察机关不具有公安机关较为广泛的职能,而且在一些侦查措施的运用上,也依赖于公安机关的配合。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手段、措施也弱于普通犯罪侦查工作。

以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突破口供,掌握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基本事实,围绕基本事实开展取证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总体认识,是当前侦查工作“口供至上”的一个重要成因。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及其局限

2012年3月14日,全国_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总体而言,挑战大于机遇,且并没有改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

(一)对于人权保障的强化提高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

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内容的抗辩权,对当前侦查讯问阶段侦查人员所具有的相对心理优势形成了一定的冲击,④提高了讯问难度。

2.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提出意见。除部分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不经有关机关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不被监听。以上规定打破了侦查过程的封闭性,不利于侦查机关获取口供,且口供更具有易变性。

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再结合辩护人具有的调查取证权,意味着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一方面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对案件中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这对以往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因为一些证据一旦当时未收集,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再无法收集,影响案件认定。

5.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辩护人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往往是与被告人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有的还是对象犯的行为人,以上人员出庭作证变数较大,对于侦查阶段固定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6.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侦查机关讯问技巧和笔录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增强及其局限

1.新《刑事诉讼法》将将拘留、传唤的时限在特定情况下延长至24小时,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在14日基础上,在特殊情况下,延长了1日至3日,客观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时间,但是,鉴于辩护权的相应扩大,多出的期限对侦查工作益处有限。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监视居住措施对于侦查工作中人力资源的浪费,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都较少适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但无论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还是有能力对通信进行监控的机关,都不是检察机关,实际上监视居住的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是脱离检察机关掌控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3.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措施,但是,有利的程度也不是太大,因为第一,刑诉法修改前,技术侦查措施就一直在用,第二,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只是少数案件。⑤此外,一方面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使用,对于检察机关非常重要的初查工作没有帮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这与侦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获取相应证据的要求存在距离,对侦查工作没有特别大帮助。

此外,《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关于电子证据及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效力的确认、财产查封等措施的完善,也只是对实践中做法的吸收。

综合上述,刑诉法修改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扩大了辩护权,并且这种修改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有限度的强化了侦查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又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总体而言,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挑战大于机遇。因此,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继续发展,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修改,还应当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突破制约点、薄弱点,增强侦查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变,但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一步发展,不仅是人民的期待、社会的需要,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因此,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树立正确侦查意识

侦查工作计划范文 第6篇

一、基层院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中心,适应“侦查一体化”和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

随着职务犯罪智能化的不断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传统的办案方式和设施设备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用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和技术侦查设备。在“侦查一体化”机制中,现代化的办案手段和先进的技术侦查设备,对于成功侦破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不设侦查指挥中心,但应该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中心,配备现代化的技侦查设备,建设先进而完备的侦查系统功能,这既是“侦查一体化”的需要,也是基层院查办职务犯罪和科技强检的需要。

二、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遇到阻力、干扰或疑难问题,主动请求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

基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时,特别是查办“重量级”人物时,社会各界的阻力和干扰往往纷沓而至。由于体制的原因,基层检察机关在这些阻力和干扰面前往往软弱无力,束手无策,案件查处出现了裹足不前的局面,或者是查来查去其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在这种时候,基层检察机关就不应该再坐等观望了,而应该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请求,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采取参办、提办、异地办等方式,统一组织和协调,排除办案的阻力和干扰,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处。另一方面,就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比如跨地区案件等),自己力不从心时,也应该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请求,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灵活配置各种侦查资源,迅速突破大案要案。

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真正体现了“侦查一体化”的核心和灵魂——灵活配置,上下联动,能够使“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加富有活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能够使“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巩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三、建立侦查人才库,培养侦查骨干,报上级检察机关备用

在查办职务犯罪需要的时候,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往往会选调基层院的一些侦查骨干去参加办案。毫无疑问,去参加办理的都是大案要案或是复杂疑难案件,如果素质平平很难胜任,甚至会给案件查处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平时应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选择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侦查人员重点培训,培养侦查骨干,建立本院的侦查人才库,报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以备上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时所用。

(一)应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抓好侦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服务观,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政治作风,以保证他们被选调参加办案的时候能够在“侦查一体化”中不计个人利益,服从统一指挥,保守工作秘密,全力以赴办案。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要在侦查学、证据学、侦查谋略等方面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侦查水平和侦破案件的能力。同时还要根据个体特长,有针对性地专门地对侦查人员进行培训,比如有人擅长抓逃,有人擅长查账,有人擅长突破口供,那么在培训时就应该对其擅长之处侧重培训,培养专家型人才,适应“侦查一体化”的需要。

另外,还要在优化侦查队伍结构方面下工夫,加快推进侦查队伍的专业化进程。在保持侦查骨干相对稳定的同时,要努力吸收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提升侦查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结构。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基层检察机“侦查一体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AD位1

相关推荐

AD位2

热门图文

AD3

上一篇:律师尽调授权委托书范文(共7篇)

下一篇:团总支纳新新闻稿范文(汇总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