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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审核意见范文(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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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审核意见范文 第1篇

一、评审依据

(一)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8号)。

(二)论著、论文条件,执行粤人发[89号、粤人职[]18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300号)。

(三)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177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五)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号),免试范围同时执行原省人事厅《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81号)、粤人发[5]177号。

(六)省外来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省人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号)。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粤人发[]197号。

(八)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号)、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号)、粤人发[号。

(九)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直接申报高、中级的人员需提供相应资历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本年度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任现职以来至2011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并全部填写到《评审表》内。

(十)真实性证明,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表七)、评前公示表(表八)、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十一)评审答辩要求,执行粤人社发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执行答辩制度。评审组认为其他级别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要以答辩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申报人如不按时到会答辩,其评审材料不提交评审会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教材审核意见范文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_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_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二章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章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_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_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第十三条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四条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_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_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第五章教材的审定

第十八条_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_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_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_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教材审定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七条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_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六章表彰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教材审核意见范文 第3篇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进一步加强教师(含职工,下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扎实、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教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教师编制管理

(一)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市教育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

(二)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以当年核定的实有学生数和班级数为依据,继续实行小学按生配师(师生比为1:),初、高中按班配师(初中每班配教师名,高中每班配教师4名)的标准核定教师编制,另外适当安排一定编制用于教师脱产进修、病休等。各中小学通过定编、定员、定责和定工作量,开展教师聘任工作。

(三)全市中小学需新增公办教师,由市教育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对当年生源异动情况进行评估,如确需新增教师由教育部门向编制部门报送增编报告。经市编委审批后,由教育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凡进必考”的有关规定办理招聘(考)教师事宜。全市教育系统新录用人员一律实行人事和合同聘用制,聘用期间由市级财政和教师个人按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对因学生减少导致教师富余的,应相应调减教师编制并减少人员。

(四)中小学教师脱岗、调出、退休、病退、死亡等情况,由市教育局每月25日向市编办报送一次,市编办负责办理教师编制核销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严格控制学校教师编制中行政后勤人员所占比例。专任教师在高中、初中不低于90%,小学不低于95%,其他各类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按职位分类、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学校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六)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1、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所在乡镇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2、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2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室、政教室、总务室(财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室副主任、政教室副主任、总务室(财务室)副主任各1人。

3、完全小学配校长1人,副校长1-2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室、政教室、总务室(财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和总务(财务)主任各1人。

4、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二、关于教师工资发放管理

(七)教师工资发放原则

1、定编定员原则。严格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发放工资。

2、定项定标原则。严格执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以及其他中央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

3、直接支付原则。教师工资直达教师个人工资卡。

(八)教师工资统发项目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提高10%部分。

2、绩效工资:①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鄂财教发〔2007〕57号文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发放的绩效考核补贴。②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范围的津贴补贴。

3、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7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教龄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

4、国家政策调整后其它新增加项目。

(九)教师工资统发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直接支付、银行”的办法。

(十)教师工资发放流程

1、每月5日前,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根据市编办核准的人数(以市编办制发的编制簿为依据)、市人事局核准的工资标准编报辖区内教师工资花名册送市教育局审核。

2、每月25日前市教育局汇总全市教师工资计划后向财政局列报下月的各学校工资用款计划。

3、市财政局审核教育局教师工资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通过银行将教师工资直接发放到教师工资卡。

(十一)教师工作单位调整后的工资管理

教师工作单位调整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编制和工资统发管理意见》(洪政办发〔2003〕11号)中有关人员调动问题的政策办理。教师调出市外,市教育局应于当月向市编办报告核销其编制,财政局根据编制调整情况停发调出教师工资。市内学校之间调动的,每年10月份办理一次。乡、镇、办事处、管理区之间,乡、镇、办事处、管理区与市直学校之间,市直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由市教育局提供市编办同意教师异动的批复和编制簿,报财政局审核后办理预算指标调整。

(十二)教师学习、病休期间等工资管理

1、教师脱产进修学习由市教育局审批后于当月报市编办、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对经批准的脱产进修学习人员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费。

2、教师病休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1号)办理。

3、因病或意外死亡的教师,其一次性抚恤金、安葬费和遗属困难补助由市人事局审批、市财政局核发。

(十三)教师工资增资管理

教师正常增加薪级、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增加教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经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市教育局统一报财政局审核,每年12月底调整一次。

(十四)建立教师工资统发季报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将各地上报的人员及工资情况与市教育局编报的人员及工资情况进行核对。发现二者不符时,应当月核查调整。核查必须做到教师本人、身份证、工资卡三相符,并由教师本人签字。

三、关于教师调配、学习进修和病事假管理

(十五)教师调配必须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不得超编调配教师。要坚持顺向流动原则调配教师,即教师由超编单位流向缺编单位,城镇流向农村。教师调动要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经个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市编办审批用编计划后,由市教育局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严禁城区初中、小学借用农村教师。高中学校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由市教育局考核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分别报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擅自借用教师的,追究双方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借用教师由财政局临时停发工资直至其返回原单位工作。

(十七)加强代课教师和临时工管理。各学校不得私自聘请代课教师和临时工。确属工作需要,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聘用,并报市编办、市人事局、财政局备案。

(十八)教师脱产学习进修要严格审批程序。脱产学习进修由教师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凡超专业范围、超规定学历或工作未满五年的,不得脱产学习进修。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脱产进修的教师视同自动离职处理。教师脱产进修取得相应学历后应回原单位工作,继续工作不满五年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动。

(十九)对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身体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以内退。内退期间,其工资按统发工资的75%发放。市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不再继续聘任的,原则上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不再实行干部退养制度。

(二十)从严控制职工从事勤工俭学,专任教师不允许从事勤工俭学。从事勤工俭学的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勤工俭学人员在勤工俭学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学校的各种福利,并每年向学校缴纳3000元管理费。勤工俭学期限为1—3年。市教育局应将批复的勤工俭学人员名单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一)严格请假制度。

1、教师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无故不上班超过三个月者,根据《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鄂教人〔1998〕385号)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加大责任追究

(二十二)对不按本意见实施管理的有关单位实行责任追究,由有权机关依据《_行政监察法》《_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二十三)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四)对违反工资发放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财经法规予以处理。

(二十五)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建议改正或者限期纠正;

3、予以纠正;

4、对无编、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停发脱岗、调出等人员的经费;

5、对情节严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由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六)机构编制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限额审批教师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1、2、3、5项的规定处理。

(二十七)人事部门不按程序办理教师录用、调配、核定工资手续的,按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1、2、3、5项的规定处理。

(二十八)财政部门擅自为无编、超编人员或非财政供养人员核拨经费的,对应停发工资的人员未及时停发工资的,按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1、2、3、5项的规定处理。

(二十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学校有下列行为的,按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1、2、3、4、5项的规定处理。

(1)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2)超职数配备学校领导职数,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3)超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无编、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险等手续的;

(4)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脱岗、调出等人员情况虚报瞒报或查处不及时的;

教材审核意见范文 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政发[]120号)和《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认证和证书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3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打造中国SYB创业培训品牌,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现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教学督导组,负责自治区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及相关工作;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为自治区境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第四条创业培训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机构认定,统一师资管理,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第五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

在全区范围,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有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经历,能提供培训和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管理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认定程序

1.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公布自治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条件及要求。

2.申请参加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培训机构),由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见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考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就业服务部门推荐。

3.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推荐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条件和整体规划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参加复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统一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4.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区域划分,对报送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考察和复审人员对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能力进行打分并签署意见。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复审结论,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6.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认定条件及相关表单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国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条件的,可推荐认定“中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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