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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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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x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时间: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复议申请人:xxx

理由如下:

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

申请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内容提要: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救济制度,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作了重大修改:过去是由执行机构通过非诉程序审查案外人异议并作出终局性裁定,现在修改为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对审查不服的再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定。就是说,现行法律增加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这种实体性救济。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赋予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哪些特点?如何实现其制度价值及其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协调?这些问题法律还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也相对薄弱。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以期推动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实体性和独立性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相区分开来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加以规定,其根本原因是缘于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和独立性。

(一)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以权属争议为例

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异议多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以阻止执行,故本文关于案外人异议的分析主要以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为考察对象。执行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事件,[1]其对可供执行财产权属的判定只能根据占有状态、登记状况等表面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即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视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2]一般情况下,依据这些标准所认定的财产权属是符合实际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用、租赁、恶意转移财产等原因,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不一定为被执行人所有。当这些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债务而被查封、扣押、冻结时,其真正所有权人的权益便受到了威胁,就有必要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对此,1991年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救济途径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后由执行机构的执行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这种审查囿于执行机构和执行员的职权只能是非诉审查。然而,权属争议类案外人异议的本质实际上是案外人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所有权,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对此实体性的异议仅仅通过非经质证、辩论的非诉程序予以审查和确定,有违涉及实体事项的争议应当通过判决等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3]也混淆了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

基于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有观点认为执行机构先行审查的程序设置是错位和累赘的,[4]也有观点认为案外人先行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并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5]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第一,从我国的执行实践来看,不少被执行人总是绞尽脑汁地采取各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其中惯用的手段之一就是与案外人通谋由案外人出面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以对抗执行。在此情形下,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无疑能够起到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执行效率的作用。[6]第二,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和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财产权属状况越来越明晰,在此情形下由执行机构通过相对简单的程序对案外人异议先行审查,其后无论是作出支持案外人异议的裁定还是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都能够起到释法、教育的效用,避免一旦表示异议就必须另行提起诉讼的呆板与繁琐。第三,若实行案外人直接另行提起诉讼的做法,由于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并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法律后果,[7]则可能出现审判部门业已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理而执行机构不问甚至不知案外人异议的尴尬。相反,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能够使得执行机构较为全面地了解案外人的异议主张和相关证据,进而决定是否继续予以强制执行。总之,对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机构先行审查是符合执行效率的价值取向的,也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执行实践的。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过程中,与需要确立案外人异议之诉截然相反的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主张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排除执行,对此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确权诉讼即可实现,无需再行确立特殊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者并没有认识到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之间的区别,将两者相混淆起来。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权诉讼的本质上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功能和性质定位不同。主要表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旨在为案外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排除执行,性质上属于制约、监督和矫治执行行为的执行救济制度的一种。而确权诉讼旨在确定系争标的物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以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状态,与执行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倘若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同于确权诉讼并可为确权诉讼所替代,则囿于确权诉讼的功能,其仅能起到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的作用,无法达到确认执行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是否应当排除执行的目的。[8]例如,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在执行程序中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如果执行法院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而径予拍卖,则预告登记权利人便享有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如果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就预告登记是否成立并不争执、执行法院经形式审查也认为预告登记成立的情况下由确权诉讼替代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方面违反无争不成讼的基本诉讼原理,强迫有关利害关系人提起确权诉讼以确定预告登记权利是否存在,无异于徒增讼累;另一方面,即使案外人提起了确权诉讼,受理法院也仅能就预告登记是否成立进行裁判,这样的裁判无法直接产生阻止执行的效力,案外人意在阻止执行的诉讼目的还是无法实现。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仅直接影响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构造及其功能实现,而且关系到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以及申请再审等相关制度之间的竞合与协奏。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系争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排除执行,因此其诉讼标的有二: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和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排除执行,主张实体权利只是排除执行的原因和基础,故其诉讼标的仅为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对此,可以肯定的是,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无可争议的。至于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是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应当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对之是否争执而有所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没有争执,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中无需对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形下,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自然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有所争执,由于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对于其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中必然需要对之进行审理。这种审理不仅是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和认定,而且直接关系到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及其归属,为了避免就同一事件在他案中再行争执和重复审理,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应当对之作出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在此情形下,为了使得诉讼标的与既判力范围相一致,[9]应当将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因此,案外人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不能仅依凭其案外人的身份予以判断,还必须结合相应的诉讼标的加以确定。如果案外人在起诉时仅主张实体权利而未请求排除对系争标的物的执行的,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在立案、审理时应当予以释明并在探求案外人本意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变更。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上,则依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争执情况而有所不同:其一,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够成立或者不能成立,对系争标的物应当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而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因无争执而不作裁判。其二,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和排除执行的请求均成立,对系争标的物应当停止执行。其三,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成立,但该实体权利尚不足以排除对系争标的物的执行,排除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其四,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和排除执行的请求均不成立。

(二)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执行法院就书面异议审查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行为异议在学理上亦称为“执行异议”或者“关于执行方法之异议”,[10]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救济。至于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是否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则在所不问。[11]因此,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何种情形下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何种情形下应当提出案外人异议则不无疑问。例如,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未能根据《查封规定》第2条所规定的财产权属判定标准查封了由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此情形下其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还如,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作为案外人时,其认为执行法院未能根据《查封规定》第5条至第7条之规定为其保留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此情形下其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对此,笔者认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虽然都具有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功能,但两者之间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这主要表现为执行行为异议旨在纠正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上的违法,其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而案外人异议则旨在通过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由是观之,可予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只要同时符合执行行为异议要件的均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两种救济制度之间存在竞合的现象。在此情形下,有观点认为可以并行适用,[12]或者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且互不排斥。[13]对此,笔者认为考虑到通过异议审查、诉讼审查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远较通过异议审查、复议审查的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来得完备,因此应当将执行行为异议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仅通过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的事项上,对于通过形式审查难以确定的事项则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予以救济。此外,两种救济途径可并行适用意味着对同一异议可重复审查,如此必将造成执行迟延和执行成本的增加,也会滋生两次审查结果互相矛盾之流弊,因此两者之间只能择一适用。鉴于可否排除执行的复杂性和对于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的重大性,通过异议审查、诉讼审查的案外人异议予以救济较为妥当。换言之,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反之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并认为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在执行实践中,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其一,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地判令债务人将案外人所有的特定物交付给债权人。其二,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地将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案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并判令债权人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法院裁定支持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如执行当事人认为据以执行的原裁判确有错误的,自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在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情形下,据以执行的原裁判即使有错误也不会损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积极性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的案外人。同时,由于案外人异议是与原裁判相关的,依法仅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得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点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同。就提起再审而言,由于提起再审的主体为诉讼当事人以及原判决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14]而案外人并不是原判决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故其无权提起再审。就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而言,由于适用该程序须以第三人无其他法定救济途径为前提,在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的情况下,不得适用该程序。[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突破,赋予案外人在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予以救济时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16]具体到执行程序中,有观点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可据此作出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的裁定,其后再由案外人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17]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在逻辑上是存在缺陷的,这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案外人异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前提是其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且其对该驳回裁定表示不服。反之,若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并作出中止对系争标的物执行裁定的,案外人则无再行申请再审的必要。此时如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并认为原裁判没有错误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以资救济,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则可以通过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据此,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案外人无从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对确有错误的原裁判予以救济,但可以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第1款之规定申请再审,但此申请再审无需以执行法院支持其异议并作出中止对系争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为前提。

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实现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之诉有着不同的产生原因和价值追求,为了实现其价值就有必要为其设置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构造。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构造

案外人异议之诉与一般民事诉讼在构造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管辖法院、起诉期限和起诉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

第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自是案外人无疑。但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值得研讨,即案外人因提出异议也无从享受实益而怠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对其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可否代位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从合同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代位诉讼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以排除执行似不属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不允许第三人代位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到其债权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第三人代位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是符合代位权的性质的,在案外人怠于行使异议权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对其享有债权的第三人代位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权利。[18]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被告,由于案外人的主张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形成冲突,故此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这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包括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有学者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适格被告的还必须取得执行依据,仅有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等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否认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权利的,案外人没有提起异议之诉的必要。[19]对此,笔者认为不然,因为无论是启动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还是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无论是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还是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申请执行人,只要其与案外人之间就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能否排除执行产生争执的,都有作为被告的必要。申请执行人为多人时,案外人应当以否认其享有实体权利并可排除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亦否认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并可排除执行的,还应当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反之,未否认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并可排除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因其与案外人之间并无争执,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也无必要列为第三人。

第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20]这是因为:其一,对案外人异议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关涉到对执行措施、执行机构先行审查裁定效力的认定,对此显然由采取执行措施和作出先行审查裁定的执行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较为妥当。非此便会出现其他法院甚至是下级法院通过裁判确定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和先行审查裁定是否合法、适当的现象。其二,案外人异议之诉是由执行案件衍生而来的,与执行案件关系密切,由执行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一方面有利于负责审理的审判部门和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之间及时交换信息、合理安排审理时间以提高审理的效率并促进执行,另一方面也能够方便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参加诉讼,避免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奔波。既然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那么在具体适用时则不应受级别管辖和其他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有所改变。换言之,不论系争标的物的种类、标的额的大小、也不论系争权利义务关系的类型,案外人异议之诉都无一例外地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和起诉的法律后果。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期限,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未作出限定,从我国台湾地区来看,其“强制执行法”第15条规定,案外人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异议之诉。所谓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情形下对特定标的物已经变价、价款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即视为执行程序终结,在交付特定物的情形下特定物已经取交申请执行人占有的即视为执行程序终结。[21]从我国的规定来看,由于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前设置了执行机构的先行审查程序,为了敦促案外人及时启动诉讼救济程序,促进执行效率,案外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案外人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且未有延期事由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允的,则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超过起诉期限无从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予以救济的案外人如果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由于受益的主体要么是申请执行人要么是被执行人,则其可以以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或者返还不当得利之诉。[22]由于案外人是在其异议被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的情况下才提起异议之诉的,因此其提起异议之诉原则上不具有停止执行的效力。但如果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对系争标的物的处分。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则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确有错误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另行提起诉讼的禁止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逃废债务往往与案外人合谋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并通过自认、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等形式转移财产。有些案外人甚至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当其所提出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其并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是在此期间或者在此之后根据一般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在案外人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再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有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前的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案外人分别提起诉讼时是无法阻止的。[23]笔者认为,既然执行法院根据国家公权力已经对系争标的物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那么案外人如有异议就必须向执行法院先行提出案外人异议,并在异议得不到支持时再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否则,若允许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诉讼则会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参加进来而使得诉讼中的争执和对抗性大为降低,甚至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合谋,制造假诉讼的情形,[24]如此不仅会滋生恶意对抗执行的流弊,危及执行权威,而且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同法院就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损害司法权威。有鉴于此,立法上禁止就已为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诉讼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在现有案件信息管理条件下由于不同法院间无法做到信息共享,仅靠受理法院审查以杜绝另行提起诉讼在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另行提起诉讼产生的问题,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其一,明确规定其他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发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争标的物在立案前已为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86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则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10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其二,明确规定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明知执行法院业已对系争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执行法院对系争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被执行人已经与案外人合谋通过诉讼的形式转移财产的,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提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注释:

[1]参见汪祎成:《强制执行法实用》,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3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条第1款。《物权法》第6条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的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总体上也予以了肯定。

[3]参见[日]竹下守夫:《日本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刘荣军、张卫平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页。

[4]参见刘学在、朱建敏:《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5]参见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6]参见赵晋山:《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之六—赋予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的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7日。

[7]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9-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6-38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4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8条。

[8]参见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649页。

[9]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10]陈世荣:《强制执行法诠解》,国泰印书馆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12页。

[11]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16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2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12]同注[9],第202页。

[13]参见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61页。

[14]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77页。

[15]参见王甲乙等:《民事诉讼法新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727页。

[16]另有观点认为,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须以案外“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前提,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无此要求。参见肖建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

[17]参见刘岚:《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落实民诉法修改决定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1日;孙祥壮:《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相关处理》,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

[18]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八一号判例对此予以了肯定。参见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9页。

[19]参见林升格:《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66页。

[20]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韩国民事执行法第4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15条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1]参见耿云卿:《实用强制执行法》(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8-279页。

[22]参见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94页。另一说为仅得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损害赔偿之诉。参见庄柏林:《最新强制执行法论》,台笠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23]同注[5],第12页。

[24]参见吴光陆:《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221页。

参考文献{1}.[日]竹下守夫:《日本民事执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刘荣军、张卫平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3}.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

{4}.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

{6}.肖建国:《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申请人:__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我公司申请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公司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______

__年__月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____)日开执字第____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____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

日开商初字第____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____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

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年__月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_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____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

一、撤销____区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____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_____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具体理由如下:

一、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____市劳人仲字(_____)第_____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______

__年__月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上诉人:张__,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__路__弄__号__室,住所地上海市__路__弄__号__室

被上诉人:刘__,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__路__弄__号__室

上诉人因刘__诉张__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__年__月__日的(20__)闵民一(民)初字第__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请求:

1、撤销(20__)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__路__弄__号__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

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__路__弄__号__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

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__)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_年_月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_评审请求_,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_评审请求_中写明。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区__x路南_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__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__。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__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__。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___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

异议事项:____法院(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________)_法执二字第___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_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担保权利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基层法院来说,是一种新的司法实践活动。以Y法院为例,2013年至2014年5月间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共计73件,现已审结63件,其中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共计36件,撤回申请26件,按撤回申请处理1件。与诉讼程序审结的商事案件相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审查天数较短,进入执行程序的速度快。在已审结的63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平均审理天数为天,而2013年该法院金融庭审理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天数仅为商事审理天数的;裁定予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均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其中申请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从立案受理到申请人申请执行仅用了十五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从申请到进入执行程序的时间为26天。

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标的额较大。Y法院受理的73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立案标的额达到了亿元,裁定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达到了亿元;其中受理案件中立案标的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共有5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其中有6件申请立案标的额达到了1000万元以上,占受理案件数的。

3.申请人均为金融机构,被申请人以自然人居多,且涉及同一被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多。申请人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共有42件,占受理案件的,申请人为其他商业银行的共计31件。被申请人是公司法人的共计有2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其余均为自然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其中涉及到同一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共计有43件。在受理的被申请人是公司的25件案件中,被申请人均是以公司厂房或是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均是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涉及到主债务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有共计6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9%,其中有5件是房贷抵押引起;其余8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债务是由商业承兑汇票引起。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具体反映在第196条、197条。而这两条也仅仅是总体性的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因申请担保物权在法院受理中缺乏具体明确的立案标准、范围。Y法院在2013年刚开始立案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在立案范围上较为宽泛,立案要求为法院具有管辖权、债务明确、抵押担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等。在2013年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有些主债务系商业承兑汇票所产生。因商业汇票性质比较特殊,背书流转较多,且商业汇票案件在商事审判活动中,容易出现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形,如在审判中当事人提出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的基础存在虚假交易等,属于审判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因商业承兑汇票而发生实现担保物权,在审查中实现担保物权中就发现,存在汇票承兑未到期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申请,但该汇票已经背书流转出去了。另外,还有一些大额标的额的案件进入到了该程序。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Y法院要求立案庭自立案登记之日起两天内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庭再将送达凭证和申请材料立即移交金融庭,由金融庭在三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以及申请书等材料。在异议期限内,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话,审查法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许可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裁定,裁定经送达即生效,对于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可以凭借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要求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在1天内立案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移送材料的3天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各部门的衔接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尽可能地精简审查时间。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在起诉状中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申请人处购买_______________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_____________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______________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____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

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____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____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____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______________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民法典》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________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____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_____________,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______。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申请人:

①谢子泉,男,20X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②田笑君,女,20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③谢轩昂,女,20XX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裁定解除对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15日上午贵院开庭审理申请人与陈新鹏等人房屋买卖纠纷,庭审中申请人得知楼文潮与陈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楼文潮申请于20XX年9月1日以(20XX)金永商初字第15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现申请人对查封该房屋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理由如下:

20XX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查封房屋原所有人陈新鹏、徐小艳、胡宝归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陈新鹏等人已将查封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庭审中双方对该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屋已交付给申请人房产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在申请人处,该房屋已属申请人左右。因陈新鹏与其他人有经济纠纷而查封该房地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楼文潮申请查封该房地产完全是因为陈新鹏等人因房价上涨对出售该房产已反悔,为了达到阻却过户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况且,他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仅20万元,而查封300多万元房地产也显示公平,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

永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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