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共9篇)

小车分享 31408

小车 分享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1篇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三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XXXXXXX

被告XXXXXXXXX

被告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市分公司

原告XXXX诉被告XXXX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X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新江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XXX、XX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17日,被告XXXXX驾驶赣XXXXX仓栅式运输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北向南行驶,原告XXXXX驾驶粤EXXXXX号小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东向西行驶,当两车行驶至大塘工业园开元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被告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肇事车辆的车头撞向原告小轿车前部右侧,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接受七天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护理。出院后,原告按医嘱全休三周以及继续接受门诊治疗。2012年4月18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XXXXX系赣XXXXX仓栅式运输车的车主,被告XXXXX系肇事司机,事故发生时,XXXXX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940元、误工费4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35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20元、车损鉴定费3174元、维修费68109元、贬值评估鉴定费606元、修复后的功能性瑕疵贬值9120元、交通费1000元、拖车费290元,共计92419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XXXX辩称:1、答辩人的车辆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2、XXXXXX系XXXXX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XXXX是肇事车辆赣XXXX号车的所有人;3、答辩人垫付了医疗费3116元给原告,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4、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系大塘镇人社局职工,属于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扣发工资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收入情况,并不能证明其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5、答辩人认为原告主张的事故车辆修复后的功能性瑕疵贬值损失以及贬值评估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原告主张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最后,根据佛山的司法实践,车辆仅属于待售新车、运输中的新车等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原告的车辆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以及评估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不予支持;6、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6810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维修发票予以佐证;7、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车损鉴定费、拖车费无异议;8、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答辩人认为以300元为宜;9、原告主张的诉前财产保全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明知答辩人购买了交强险以及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仍申请查封标的1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有滥用诉权的嫌疑,诉前财产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被告人XXXX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赣XXXX号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2、自费用药不属于答辩人的赔偿范围;3、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4、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由于没有相关的医嘱证明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因此,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有异议;5、原告的工作单位为大塘镇人社局,属于政府单位,职工在休假期间仍有工资收入,原告是否有误工损失无法确定,请法院驳回误工费用;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没有票据支持,请法院酌情扣减;7、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复后的功能性瑕疵贬值损失以及贬值评估费,根据答辩人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四款中约定,属于答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另外,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对于贬值损失亦不予支持,请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8、答辩人不承担诉讼费。

综合本院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4月17日,被告XXXXX驾驶赣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北向南行驶,原告XXXXX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在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自东向西行驶,当两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S269线与大塘工业园开元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被告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造成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4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需陪人壹名。

另查明:肇事车辆赣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XXXXX,该车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险,保险期间分别从月5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0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9日24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XXXX公司不负责赔偿。被告XXXXX系被告XXXX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粤XXXX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XXXXXX。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XXXXX垫付给原告医疗费311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只包括其中的元。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分别支出了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费3174元、拖车费260元、停车费30元、车辆维修费68109元。原告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XXXX号小轿车的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贬值损失为912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606元。 原告XXXX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月收入为435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保险单、保险条款、拖车费发票、停车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维修费发票、价格鉴定书、评估结论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及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XXXX虽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被告XXXXX无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XXXX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XXXX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应与XX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XX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相应损失数额,作如下评析和认定:

1、医疗费:原告支出医疗费3930元,有医疗费票据、住院证明书、病历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8天,其主张的护理费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需陪人一名,其主张护理费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4、误工费:误工费应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原告只提供了其工作单位以及工资收入的证明,并未提供其减少收入的证明,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5、车辆损失鉴定费:该费用是原告为确定自身损失的合理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3174元予以支持。

6、车辆维修费:原告的车辆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且出具了相应的修车发票,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68109元予以支持。

7、贬值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贬值损失9120元,但因为受损的粤EXXXX号小轿车通过维修已恢复了使用性能,原告再主张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贬值评估费:由于原告主张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本院对贬值评估费也不予支持。

9、交通费: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处理交通事故、维修事故车辆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800元。原告的主张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10、拖车费、停车费:原告主张拖车费260元、停车费3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费用合计77003元。

由于赣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保XX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被告人XXXXX公司应当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项目中,护理费350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未超出110000元的限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080元,属于医疗费用限额下的赔偿项目,未超过10000元的限额;车辆损失鉴定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停车费,共计71573元,属于财产费用限额下的赔偿项目,已超过2000元的限额。故人XXXX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XXXXX7430元(350元+5080元+2000元);超出部分即69573元(77003元-7430元)由被告XXXXXXXX连带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包括的被告XXXX垫付的2000元应予以扣除,即XXXXX实应连带赔偿67573元(69573元-2000元)。被告人XXXX公司在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垫付的费用,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被告XXXXXX、人XXXX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_保险法》第六十五条、《_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X7430元;

二、被告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XXXXX6757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在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元,由被告XXXXXXXXX负担元,原告XXXXXX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XX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XXXXX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2篇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3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被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4篇

民事判决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0648号

原告张X

被告李XX

委托人黄X

第三人李X

委托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辩称,讼争的房屋虽然是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的,但购买房屋时李X同样出资了,故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中院的判决虽然撤销了南汇法院的判决,但没有确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的份额原告亲自签名赠与了李X,故房屋产权是李X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第三人李X诉称,本案讼争房屋产权已经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南字(2007)第003583号”房地产权证确认为第三人所有,故本案原、被告不得分割应为第三人所有的房屋产权,请求判令讼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

另查明,讼争房屋由被告及第三人实际居住、使用。

审理中,原告主张2005年4月3日的约定书是其在受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能举证。

审理中,第三人自认在原告依据公房出售合同取得讼争房屋权利证书后,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异议。

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确认讼争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9,000元。

本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性质,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就讼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理由本院不再赘述。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三人应当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被告名下,虽然由于法院中止执行讼争房屋的权属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这并不影响本院对讼争房屋权属的认定。据此,依照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原告要求依法各半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讼争房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讼争房屋的来源、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确认讼争房屋可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当按照在审理中与原告确认一致的讼争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

对于第三人请求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正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第三人提起的共有房屋纠纷一案的上诉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的裁判理由中指出的,第三人如对公房出售合同及原告据此取得的房屋权利证书有异议,可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在公房出售合同及原告的房屋权利证书被依法撤销前,第三人要求分割或确认讼争房屋之产权,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人在本案的审理中自认在原告依据公房出售合同取得讼争房屋权利证书后,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异议,因此第三人的诉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在讼争房屋上的份额原告亲自签名赠与了第三人,故讼争房屋产权是第三人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4月3日出具的约定书约定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转为第三人,在原告无确切证据证明该约定书系受被告胁迫而出具故本院不予采信的情况下,即便该约定内容可视为系原告将其在讼争房屋上的权利份额赠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但综合前几案查证的事实看,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在赠与和受赠上并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_婚姻法》第十七条、《_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XX室房屋归被告李XX所有;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房屋折价款229,005元;

三、驳回第三人李X要求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XX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 邬晓红

审判员 姚利伟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5篇

【关键词】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

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反映了司法权威,也反映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判决书的释法说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的现状

(一)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裁判文书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当事人的理由。

(二)对于证据的采纳不明确。在判决的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什么证据,法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哪些予以采信,哪些不予采信,为什么不予采信;予以采信的证据,可以证明什么事实,这些都是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的。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书遗漏证据的现象并不少见。对证据的采纳与排除,判决书常常含糊其词。

(三)法律条文解释不足。在成文法国家,一份判决,其最基本的依据就是法律的规定。如何判案,法律是根本,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明确依据的法律条文。可是,目前许多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方面十分简略。对于那些不精通法律的当事人,去快速寻找到判决书中依据的法条是很困难的。

(四)说理不充分,甚至不说理。有些判决不考虑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往往只写几句在任何判决中都可适用的套话,究竟为何有理或无理,则不再论及。给人的印象是法院不讲理。有的说理不公正,矛盾百出,牵强附会,或判决理由与案件事实相矛盾,或判决理由之间前后矛盾,漏洞较多,难以自圆其说。有的强词夺理似是而非,象是一方当事人的词,给人的印象是法院讲歪理。

二、造成我国判决书中释法说理现状的原因

(一)“不能”。法官的法律素质不高是造成我国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缺陷的原因之一。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普遍比较低,缺乏理论思维的能力,因此无法撰写出高质量的司法判决。

(二)“不想”。在司法实务中,不排除有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存在着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情况。某些法官往往不愿或不敢在判决书中过细地阐述判决理由,就是怕“言多必失”。他们企图借助这种裁判的表述风格来掩盖审判中“暗箱操作”的诸多问题。

(三)“不习惯”。中国法院毕竟是从近代的衙门中分离出来的,威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尽管法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但是,用“我说你听”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决断的方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他们不仅是不大会说理,他们更不大习惯说理。

(四)“没精力”。不可否认,我国现在的法官的工作量是“超负荷”的,尤其是基层法官,工作负荷极大,法官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把每个案件的判决书都写的尽善尽美,释法说理明晰。

三、判决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民事判决书中释法说理不明,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不是一时能够解决的。那么为什么还一定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释法说理呢?

(一)充分释法说理,有利于让当事人服判息讼,降低诉讼成本。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是法官对裁决根据和理由的阐述,也是法官向社会和当事人就该判决结果所作的解释说明。判决理由是对判决结果加以论证和支撑的,为其提供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曾有学者这样形容:“在司法领域中,裁判理由的停止就意味着法律本身生命的停止。”

(二)通过释法说理,公开法官的心证,更利于对法官自由心证的监督,督促法官依法判案,防止暗箱操作,也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判决水平。不公开判决理由其实是给司法腐败制造了滋生的温床。

(三)充分地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如果判决书中说理不详细或者逻辑混乱,或很少阐述证据采纳的情况以及其与案件事实认定之间的关系,或者对依据法律没有明示,让当事人看的云里雾里,无法理解判决结果,以致对法院是否秉公裁判存在怀疑,从而产生抵触情绪逃避、抗拒执行。

(四)判决书还具有宣传法制,教育大众,预防纠纷的作用。现今,判决书已经公开化。大众在阅读判决书的过程,其实也是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如果判决书中准确地释法说理,那么大众可以学到与案情有关的很多法律知识,这对于预防纠纷,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是大有裨益的。

四、对我国民事判决书释法说理的一些建议

(一)释法说理必须针对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法官释法说理的前提是先明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他们各自的主张,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寻找法律依据、解释判决理由。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主张,在判决书中必须列出,不能有所遗留和曲解。

(二)判决书中应加强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后分别罗列其用以支撑理由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具体内容、证明对象),分别叙述对方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意见。说明法院最后采纳了哪些意见,为什么排除其他的证据,以及依据这些证据如何推导出案件事实。

(三)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所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由于大部分当事人并不精通法律,为了让当事人更准确,更便捷地了解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判决书后附页标明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全文进一步增强判决说服力。

(四)应增强适用法律的说理性,即运用三段论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依据的法律联系起来。法律是一般性的,案件事实是具体的,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如何将一般的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予以解释。

(五)判决书中的释法说理要繁简得当,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由于法官办案数量比较多,时间精力有限,考虑到法院的工作效率,所以不可能而且也没有必要每个案件都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所以应当针对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来具体操作。

参考文献

[1] 侯建中.试论民事判决书的理由[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 黄利红.民事判决书不说理之原因及其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 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6篇

(××××)×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

委托代理人张×,女,19××年××月生,无业,系原告胞妹。

委托代理人陈××,男,××街道武装部工作人员。

被告卢××,男,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公司工作,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徐×、刘×,××公司员工。

原告张×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相识,19××年建立恋爱关系,19××年××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本案调解无效。

又查,原、被告在婚后购置了如下财产:座落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价款人民币77449元);原告张×名下并设立于南方证券×××路营业部(资金帐号:×××××)的帐户,截止于20××年9月9日,有深圳机场股票360股,市值人民币元,帐户余额人民币元;原告张×从10月至今持有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股票号码为0002771-0002780)。

原、被告均确认××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室内装修价款为人民币35000元。

原告张×的'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款项是其母亲焦××借给其用以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另外,原告还提出装修上述房产的款项,是分别向魏×(10000元)、王××(10000元)及刘×(10000元)借的,共计人民币30000元,也应该作为共同债务来予以偿还。而被告一方面认为原告所说为买房向其母亲焦××借钱不属实,另一方面却又说在原告母亲焦××汇款给原告前,自己的父母曾经拿40000元给焦××。原告对被告所说的其父母拿40000元给母亲焦××予以否认。另,被告对原告所说向魏×、王××及刘×借钱装修亦予以否认。

原告为了证实其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从××省××市×县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其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00051×××)、帐号为4000023801003427737的帐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各一张。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原告母亲焦××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应予确认。而原告主张曾向魏×等三人借款用于装修及被告主张其父母曾拿40000元给焦××的事实,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的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字第018号结婚证、《××集团内部自用房买卖合同》、南方证券×××路营业部客户对帐单、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6日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普通股股票十张(每张1000股、号码0002771-0002780)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时,双方不但未能互相谅解及加以妥善解决,反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位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系由原告张×向其原工作单位××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原告张×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原告张×名下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张×向其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买原、被告婚后住房,即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为此,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_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

二、位于××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由原告居住和管理,该房室内装修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房款人民币77449元及装修款人民币3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元[(77449元+35000元)÷2=元]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张×名下的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普通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有二分之一,即180股、5000股。

四、欠原告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人民币30000元。

五、现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7篇

(201×)建初字第19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XXXX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XX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XX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XX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XX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XX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_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8篇

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为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根据债权人申请而经常适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为便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查封措施的规范化与实际操作,我国法律与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关规定。《_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发[92]22号若干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0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32条同时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邓某某欠郭某某一笔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捌佰零玖元(¥:367,809元)的货款。2009年11月2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需方(邓某某,下同)所欠供方(郭某某,下同)货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捌佰零玖元(¥:367,809元),双方一致同意去掉尾数柒仟捌佰零玖元(¥:7,809元),余款叁拾陆万元(¥:360,000元)分批还清,每月还供方陆万元(¥:60,000元),分二次付,每次付叁万元(¥:30,000元),直至付清。

协议签订后至2010年1月21日,需方分三次共向供方还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以后便一直未付。同年3月24日,供方委托律师向需方发出一份“催款函”,要求需方在收到该“催款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供方联系并协商还款事宜,否则会采用法律途径要求需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然需方在收到该“催款函”后置之不理,供方于同年8月17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需方立即支付下欠的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供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于2010年8月21日查封了需方一辆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0年8月29日至2011年8月28日。2011年1月7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需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供方)支付货款贰拾捌万元(¥: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

当某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需方)送达该民事判决书时,却发现其下落不明,故在送达该民事判决书于原告(供方)时,依《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告送达的规定,于2011年3月1日将该“公告”委托原告(供方)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然后将“公告”样报交于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供方)收到某区人民法院该民事判决书与应送达给被告(需方)的该民事判决书和登报公告后,却没有将该“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任何报刊,直至2011年8月28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的2011年8月20日,原告(供方)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某区人民法院续封需方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车辆。某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供方)的续封申请后,对是否应该采取续封措施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是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作准备的,而本案原告(供方)在收到某区人民法院的该民事判决书的登报公告后,却没有将该“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任何报刊,致使该民事判决书至其申请续封时也没有生效。既然该民事判决书没有生效,依法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既然进入不了执行程序,当然就不存在拍卖和变卖处理该查封财产的程序了,就没有再进行续封的必要。

另一种意见认为,查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执行程序中一个极其严肃的司法活动,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和制裁。而本案原告(供方)在收到某区人民法院的该民事判决书的登报公告后,既没有将该“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任何报刊使该民事判决书生效,也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表明不服一审判决,这证明本案原告(供方)放弃了其债权,某区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为其采取续封措施,这也体现了私权利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因为查封的启动还是执行的开展,甚至执行的放弃,始终都是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查封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本案原告(供方)在续封期届满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证明其具有续封的愿望,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形下,某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续封措施。

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依《_宪法》第33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之规定和《查封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续封申请,人民法院就有义务实施查封措施。理由如下:

一是申请续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续封担保并提出续封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地采取续封措施。

二是在当事人申请续封提供了担保的情形下,若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查封措施出现错误,其责任也在于当事人而不在人民法院。故人民法院也没有理由不采取续封措施。

三是即使当事人没有将该送达“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任何报刊,也不能必然的推论出放弃了其债权,因为人民法院委托当事人将“公告” 刊登于报刊一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没有必须在什么时间内刊载于某报刊的限制,故本案原告(供方)事实上没有将该“公告”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任何报刊,也不能必然得出其放弃债权之结论。

四是依《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之规定,公告送达应当是人民法院的当然义务而并非当事人的当然义务,故即使当事人没有将“公告” 刊登于报刊,某区人民法院也有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更何况《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和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职权。

最新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9篇

3、本案的执行费用 262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 xx 与被申请人 xx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 审结并产生了 xx 兰法民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 xx 于 判决生效后 10 内给付申请人 xxx 工程款 563553 元;给付利息损失 6608 元,案 件受理费 10645 元,三项合计 580806 元。

判决于 2001 年 10 月 25 日送达双方 当事人,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 2002 年 11 月共执行回来 万元,因被申请人无 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 xx 工厂履行给付 900 余万元义务案件, 且近期 xxx 工厂给付 xxx390 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201×)建初字第19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XXXX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XXXX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XXXX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XXXX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XXXX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XXXX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_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但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 障 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探望权,给原告造成了**。特向法院起诉,要求 行 使对儿子的探视权。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诉人:**(签字)

**年*月* 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诉状用a4纸。

2、起诉时应带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等。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的诉讼是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之后,就会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然后进行起诉,而法院在审理完毕之后需要做出判决,判决书的内容,格式在这里都给大家介绍了。

民事抗诉书,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抗诉书,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有效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民事抗诉状的格式内容,具体的可根据您的案情委托律师书写:(1)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书名称,即《民事抗诉书》。3.文书编号。4.案件来源及本院审查过程。(2)正文。1.本院审查认定的法定抗诉情形。2.本案诉讼过程。3.审查意见、抗诉理由。4.抗诉决定及法律根据。(3)尾部。

AD位1

相关推荐

AD位2

热门图文

AD3

上一篇:担保公司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文模板(优选5篇)

下一篇:小学生寻物启事的格式及范文(优选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