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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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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1篇

一、成书背景

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大众传媒产业的集中和垄断趋势日益加剧而公民的表达权却逐渐丧,一些新闻批评家对此现象表示谴责,联邦政府借助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对报刊商业运作的很多方面实行管制措施。出于对媒体所有者人数越来越少的担心,1942年,《时代》周刊创办人亨利?R?卢斯,邀请时任芝加哥大学校长的罗伯特?M?哈钦斯等组建新闻自由委员会对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进行调查。1947年,该委员会发表了先后九易其稿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该报告叙述了新闻自由出现的问题与原则、问题产生原因与表现以及问题解决的建议等;同时,该报告也鼓励推行报业自律制度,以期构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二、章节分析

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共分为七部分,其中包括按照提出问题―阐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撰写的六章及一个关于新闻自由原则概述的结语。

第一章“问题与原则”包括了三小节,分别描述了美国新闻界在享受新闻自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对原则与当前状况下应坚持的原则。文章开篇即肯定了一个令人咂舌的问题“新闻自由是否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又指出这是因为随着作为大众传播工具的新闻界的发展,公民对其依赖性增强但通过其进行表达观点的比例却逐渐降低,而新闻界的使用者不仅不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服务,还不时地从事受到社会谴责的种种活动,如此发展下去,新闻机构必然会收到管理或控制。

第二章“要求”列举了当代社会对传媒的五项要求,这些源于媒体经营者的工作实践的要求构成了测量传媒表现行为的标准。该委员会认为:(1)媒介的报道应该准确、客观且完全真实;(2)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应将自己视为“一个交流评论与批评的论坛”;(3)传媒要实现“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投射”以防止受众对报道主体形成刻板成见或意见;(4)大众传播机构要通过“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与阐明”而对人民产生教育意义;(5)传媒要使大众能够“充分接触当日消息”,因为现代工业社会有着巨大的消息需求。

第三章“传播革命”首先强调了科技发展通过更新工具促进了大众传播的发展,同时新产业社会的发展也有赖于大众传播机构提供的服务。技术革命不断促进大众传播的种类和数量的持续增长。但该报告认为大众传播数量和种类的增多不一定会增进人们的相互了解,相反还有可能会给强化偏见类报道带来更多的传播途径,因此,大众传播机构应该充分而负责地恰当使用心性传播工具。

第四章“自律”在肯定美国的新闻界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同时提出了对美国新闻界所享有的自由的最大威胁即没有满足当时社会的需求。这一章分别从媒介选择新闻、受众对新闻界的压力、业主的偏向性、广告对新闻界的影响等方面详述了美国新闻界的问题。为此,委员会提出了新闻界应进行相互批评等建议。

第五章中,委员会在首段再次提出了“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的建议并通过对新闻界已有行业组织的分析肯定了新闻界实现自律的可能性。委员会以对新闻界包含电影、广播、报纸、图书和杂志等的定义为划分依据分别分析了这些新闻界分支的行业组织。此外,委员会提出了建立职业组织、通过学校教育培养新闻记者职业理想和态度等改良建议。

第六章“怎么办”属于方法论式章节,委员会以“政府(包括法院)--新闻界自身―公众”为主体进行分组,分别阐述了相互作用的三者在维护新闻自由以构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在委员会提出的13条建议当中,鉴于新闻自由总是被认为与政府活动息息相关,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建议被置于首要地位。

三、承担责任:遏制虚假新闻的产生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忠诚观分析思考

一、乔赛亚・罗伊斯的忠诚观

在西方文化中,关于忠诚的最早论述见与柏拉图所著的《苏格拉底是审判与死亡》。在柏拉图的《斐多篇》中,苏格拉底面对那些对自己的指控,毫不动摇地以对庄严的神授真理的忠诚作为自我辩护的基础。在《斐多篇》英译本中虽然没见到忠诚这样的字眼,但这片文章的整个基调就是对忠诚的绝好颂词。表现了一种为信念而死的意愿。而社会契约论者托马斯・霍布斯②认为上帝并不是唯一值得忠诚的对象。在他关于国家理论的历史著作《利维坦》中,霍布斯提出忠诚是一中社会行为,是人们赖以形成社会契约的核心,且社会契约是政治社会的基础。不仅如此,比柏拉图更值得称道的是,霍布斯认为忠诚是有限度的,比如对统治者的忠诚止于继续这种忠诚将导致一个臣民死亡之时。霍布斯指出忠诚的非唯一性,认为人们有多种多样的忠诚甚至是相互对抗的忠诚。由此可见,既然存在相互对抗的忠诚,那么在特定的时刻,就必须做出选择。

二、乔赛亚・罗伊斯忠诚观的再认识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3篇

2007年,著名电影艺术家孙道临在接受一新闻媒体采访时,向记者提出报酬的要求,记者认为孙道临是“公众人物”,其要求不能接受。而孙道临则认为演员的经历经验不应该是无偿的,在新闻媒体采访时,应该有权利要求一定的报酬。这就涉及到采访权与索偿权的关系问题。新闻传播活动中采访权与索偿权关系是新闻管理和规制的一个重要对象,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加以确权和规范。对此,笔者查阅了《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手册》,发现有关的法规不下125种,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采访权与索偿权的确权和关系规范,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空白。采访权新闻传播活动中能体现采访权与索偿权关系的方面比较多,但主要还是体现在支票新闻、广告新闻、有偿新闻等几个方面,我们对其作一认真分析,找到平衡两者关系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这是新闻规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

一、“支票新闻”中的“两权”分析

“支票新闻”是西方新闻活动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所谓“支票新闻”是指新闻媒体利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等手段让知情者为其提供资料,以获得重要新闻的行为。这类现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英、美相当泛滥。如英国一个奸杀13位青年女子的罪犯之妻就收到了许多家报社寄来的信函,出价购买单独采访权,少则5万英镑,多则上百万英镑。也有一些媒体出高价聘用明星主持节目,一些西方国家对此持反对态度。例如,1984年,意大利国家电视台聘用明星主持节目,就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法院也以滥用公款罪传讯了该台的全体董事。也有一些媒体以重金购买有关设施、条件和资源,去做深入的调查,以获得有用的信息。由于这样的做法也涉及到了资本和金钱的投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支票新闻”的变异形式。“支票新闻”在其产生之初。就有很多人怀疑它的正当性。但在新闻媒体商业化程度很高的西方,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为了生存。必须讨好和拉拢消息来源,所以,以金钱购买新闻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对于“支票新闻”,许多西方国家并不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引导,它对社会风气和新闻传播秩序的损害还是存在的。例如:美国报业理事会对支票新闻的管理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它认为,支票新闻应当同一般新闻一样,必须符合公正、准确的原则,购买的新闻在刊登时物超所值应声明。美国报业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几乎所有的报纸都是经营性企业。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新闻来源的渴求可想而知。美国各界是认可“支票新闻”的。但是,“支票新闻”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有许多的新闻界人士对“支票新闻”的做法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他们认为:一,官员是公众雇佣的公职人员。每个公民有权被告知官员的公务活动;二,记者采访均等;三,“支票新闻”可能妨碍批评报道;四,“支票新闻”可能鼓励“煽情”。新闻界人士的这些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对于上述提醒我们应该加以注意,以防患于未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支票新闻”有很大的社会需求,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考虑新闻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态度和传播对新闻采访权的不良影响。在传媒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我国的媒体也陆续参与“支票新闻”的竞争,“支票新闻”现象也是不少见的。比如,许多市场化报纸大量采用“征购新闻线索”的做法,这正说明了采访诉求和索偿诉求的同步扩张。实际上,征购新闻线索的做法也是“支票新闻”的一种。它是一种公开进行的“支票新闻”。一般来讲,“征购新闻线索”由于公开了征集方,其产生的负面作用比秘密的“支票新闻”要小,这种“支票新闻”形式应予承认,但对此现象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下,媒体是真正的“公共设施”,公开征集的内容是关键,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公开征集是应大力支持的。国明先生认为新闻线索征集属“信息有价征集”。这点到了新闻线索征集的实质和要害。不过要注意新闻线索征集的费用应该合理,应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可成为私下交易的工具。例如,对于与公共利益明显有关的消息,应给予各媒体平等的报道权,对消息来源的自由选择权应加以适当的限制。在必要的时候。消息来源也无权选择媒体。另外。对于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人物的索偿权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喻国明先生对此曾评论道:如果一个人把其公共事务上的特殊信息优势,转变成个人获得利益的渠道,则是不正当的,比如公职人员。大众媒体的采访权实际上就是公众的知情权。的确,公共信息是一种不能随便交易的权益。为防止间接贿赂和传播偏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了“媒体主办人身份证明规则”,这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在西方国家,新闻线人比新闻记者还多,很成体系,这也说明社会和新闻事业有这样的需求,所以,我们对合理的新闻征集行为应加以保护。

上面所谈的是公众与新闻媒体的权利关系。近年来,团体和机构也参与了“支票新闻”市场,这一现象可能涉及到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应引起特别重视。1999年10月,陕西省率先有偿转让“考古独家追踪报道权”。后来湖北省九连墩考古中也转让了“考古独家追踪报道权”。这次转让的主体是湖北省文化厅。2002年12月底,负责发掘江苏泗阳大型汉墓考古工作的南京博物院作出决定:将发掘报道权进行有偿转让,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各以10万元(人民币)买断。此前,南京博物院曾向《南京晨报》以版面广告费冲抵的方式转让该报道权,其转让的力度有了扩大。于是,对于对于考古资源是否可以转让其报道权这个问题社会上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说可以允许其转让独家报道权,有人却认为考古资源属于国家资源,明确反对其转让该权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呢?对于类似事件,我们不妨先简单地顺推一下,就是如果每个单位和部门都将自己管理的资源行使其采访准入控制权,那么许多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会怎样呢?国家的权益会怎样呢?新闻监督的权益又会怎样呢?答案是比较容易得出的。如果任由各地、各部门行使其独家报道采访控制权的话,上述各权利都有可能遭到损害。对于新闻报道利益而言,它会严重破坏公平报道权,形成报道权的垄断。不利于新闻监督。对于其它公共利益而言,还可能产生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腐败。上面的案例实际上涉及了地区、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具体讲是涉及到了部门利益与媒体利益、部门利益与其它公共利益的问题。要处理好这种多关系参与的复杂问题,还是要依据如后的“黄金规则”,那就是:在双方都是自然市场化主体、并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就自己拥有的资源进行平等交换。像考古文物这样的自然物应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就有一定的处置权,包括对其独家报道的控制和处置权。所以,地区和部门单独出售独家报道权是不合适的。

在这些案例中,国家、地方和媒体并不是完全自然的市场主体,而都是关乎公共利益的主体,公共利益的一定保障是很有必要的,不能将公共利益置之度外。所以,在这些关系中还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由于考古资源是国家资源,考古资源所在的地区和单位也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所以,要求一定的收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关键是国家和地方有没有权利向媒体要求报酬权。这样问题就来了,就是媒体对考古资源的报道是不是公益报道,如果是公益报道,那么国家和地区的索偿权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失效。如果不是公益报道,那媒体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国家和地方一定的报酬。现在看来,考古资源虽属国家资源,但它是可以增益的资源,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将这些资源加以利用,这同纯粹公益的报道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上述案例的冲突实质上又是社会增值利益与新闻采访权的冲突。对于这一冲突的处理,还是要采取短期平衡和长远平衡的方法。即:既要有个案的倾斜(向某一方倾斜或直接支持某一方),又要考虑长期的平衡(保持倾斜的不确定性),以维护社会社会增值利益与新闻采访权关系的平衡。所以,上述个案倾向于谁都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应该考虑对国家和地方索偿权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垄断和利益输送。例如,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参与采访报道的媒体数量。以减少对新闻采访权的伤害,还可以引进外来采访者,形成竞争。对于那些关乎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如公共人物),对其独家报道权或寡头报道权应加以限制。因为如果不对此加以限制,就会直接损害媒体的新闻利益和监督利益,还会导致地区和部门保护,损害整个公共利益。当然,限制的方式和平衡的方法应做认真的分析。首先要严格控制报道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考古资源都享有独家采访准人权,对于有较大增殖价值的考古资源,比较适合规定其寡头采访准人权,一般不应该认可其独家采访准人权。能享有独家采访准人权的情形只能是很少的情形,这些情形是:1、关乎国家秘密的;2、政策和法律规定应控制报道力度的;3、特殊时期应做特别处理的情形。其次,对于可行使索偿权的情形,还要注意利益的平衡分配。这些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

当然,在完全符合上述“黄金规则”的情况下,其采访报道权与索偿权就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公平交易行为,在考虑社会重要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

采访权和索偿权关系的调整近年来也反映到了新闻行业自身当中。2002年,第3届金鹰电视艺术节在举办前向全国记者发出通知,前往采访的媒体必须交纳1500元注册费。对此,如果举办者向记者收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管理费、会务费、住宿费是可以的,但如果对媒体的采访活动索费,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新闻业内的“盛会”,关乎重要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知情权,媒体平等采访权利益处于优先地位,所以。这样的情况举办者是没有权利向记者索取采访费的。当然,如果举办者提供了可以接受的增值服务和安排的话,举办者还是有权向与会各方收取一定费用的。如举办方邀请了国外著名的媒体学者、媒体运营者的参与。就可以适当向采访者收取采访费。

总体上讲,“支票新闻”中的“两权”关系是:新闻来源方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媒体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应注意对新闻媒体权益的保护,适当限制其他利益。

二、“广告新闻”与“有偿新闻”中的“两权”分析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4篇

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报道,在法治新闻中居于重要地位。刑案报道具有惩恶扬善、普及法律知识、彰显公平和正义等多种功能,许多刑事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予以公开报道,关乎满足公众知情权等重大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对于刑事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和惩处,是法治的体现。刑案报道,同样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但是,我们沿袭多年的刑案报道模式,与法治原则相去颇远。这种模式,就是以警方破案为中心,而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

陈旧的刑案报道模式

警方宣布侦破某件刑案,查获犯罪嫌疑人,媒体除了报道警方的官方通报外,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对案情或犯罪事实作进一步揭露或渲染:有的请受害人或知情人控诉和声讨那些罪行;有的采访嫌疑人,让他陈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有的找到嫌疑人的亲属、师长、朋友等等,让他们说说嫌疑人是怎么堕落的;有的视觉媒体还让嫌疑人面对镜头认罪悔罪,表示感谢政府对自己的挽救,等等。对在押嫌疑人的采访报道有的还进行录音录像,显然是在警方同意甚至主动安排下才实施和的。

许多这类报道,是在警方宣布破案后第一时间推出的,当事人还没有被,甚至还没有被批捕。尽管使用了“嫌疑人”的字眼,表示他们还没有正式被认定为罪犯,但是经过这样的报道,公众显然认为罪案已成,嫌疑人即罪犯,必将受到惩处,已无悬念。

与警方宣布破案时声势浩大的报道相比,后来对批捕、和判决的报道,就成为一种照章办事的仪式,除非在认定事实和性质方面发生重大变故,一般不会再引起重大关注了。

陈旧报道模式违背我国司法制度

第一,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这一条款,是我国法律对公安、检察、司法三家职责权限分工的更明确表述。我国法律对于查处审理刑案早就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本条规定更加明确表明,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人定罪的职权。当事人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大肆宣扬他的所谓犯罪事实,甚至要他面对社会当众认罪,客观上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要他们按照公安侦查确定的基调进行检察和审判,是侦查权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然挤压。这个条款,也是对于当事人人权保护的规定,认定有罪,就意味着他的一部分人身或财产权利要遭到剥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被认为是国际人权公约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式表述。当事人刚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大肆宣扬他的罪行,报道他“对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的还面对荧屏,戴上手铐、剃了光头、穿着罪衣,完全以有罪之人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这是媒介(背后是公安)代替法院抢先宣布当事人有罪,是一种典型的媒介审判、公安审判。

第二,违反了刑诉法关于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对于证据的查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公安、检察、司法三道关口,并且规定了证据排除原则。警方提供的犯罪事实,要经过检方和法庭检验,才能确定为证据。至于媒体自行采访知情者提供的资料,没有经过法庭质证,那就根本不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刑诉法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现在报道在押的当事人或嫌疑人自己的交代,有的还在荧屏现身说法,陈述自己如何敲诈,如何收受不义之财,如何容留他人吸毒,以及如何、如何、如何等等,是不是都有其它证据支持呢?是不是都已经经过查证呢?_说每次要同几个女性一起上床,就是几个吗?说陪男人睡一次收费20万元,真有那么贵吗?严肃的刑案报道,怎么可以给嫌疑人提供信口开河的讲坛呢?这样无限制地报道所谓“犯罪事实”,很容易干扰法庭查证质证,还会同以后法庭正式确认的犯罪事实发生混淆,令公众莫衷一是。知情权,是要知悉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任意披露未经认定的事实并不是真正满足知情权。

第三,违背了刑诉法有关犯罪行为证明责任的规定。犯罪事实必须由控方举证,这是刑诉法一向的规定。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文。记者采访在押的当事人或嫌疑人,要他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甚至要他上荧屏认罪悔罪,这是从根本上颠倒了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在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之下,失去人身自由,说是心甘情愿,坦白认罪,不存在强迫因素,只能是自欺欺人。

第四,违反了刑事侦查保密的原则。国家保密法明文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列为国家秘密。_、国家_《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把“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列于“机密级事项”。当事人陈述总会涉及案情,涉及他人,特别是那些牵连甚广的团伙案件、单位犯罪案件,公开披露在押嫌疑人的供述,无异向尚未触动或发现的其他涉案人员进行通风报信,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平添障碍。那些迫不及待进行广泛报道的媒体,不知想过这个后果没有?

陈旧报道模式是对司法尊严和人权的双重侵犯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5篇

显然,黑格尔区分了认识科学(新闻学应该是“科学”之下的一门学科)职能的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从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得到它的定性,例如我们前面讲述的很多关于传媒职能的认识(主要是从传媒与政治的关系定性的)。另一种思路,抛开与其他事物关系的定性,而只从传媒本身来确定传媒的职能。

沿着第二种思路,关于传媒的职能的论述,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提出的传媒三项主要职能,以及查尔斯,赖特(Chades Wright)。补充一项职能,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

第一,对环境进行监测。这一条看起来很简单,不论你是党报党刊,还是自由主义的传媒,监测的范围、内容、角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所有传媒都有这么一个基本职能。也就是外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故,如果这个变故涉及到你负责传播的领域,涉及你的受众利益和兴趣,你要及时刊登,向你的受众报告。没有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就是失职。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叙述。新近发生了一个重大的事实,具有新闻价值,你要不向你的受众讲述这个事实,就是你的失职。这是所有的媒体共有的一个基本的职能。因此,记者的角色当然应该定在监测环境、报告新闻这个基本任务上。

第二,使社会各部分为适应环境而建立相互关系。传媒及时发出信息,目的决不是火上浇油,加剧社会冲突。而是帮助人们及时了解情况,获得新的信息以后,调整自己和外部世界的关系,小到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人事关系,大到个人、团体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这是传媒的一个社会职能。比如,媒体发表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新闻,那些家庭不和睦的人也许接受了这样的信息,会调整社会最小的单元――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的媒体发表了的讲话或视察活动的报道,实际上是为了建立或协调中央领导人和人民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媒体上刊播广告,实际上建立和调整着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某种关系。所有的媒体,尽管刊播的内容有所差异,但是最后的目的都是这样的,使社会各部分为了适应环境,不断地调整和外部的关系、建立相应的新的关系。

第三,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这也是所有传媒都拥有的一个职能,往往是无意识的职能。因为你每日每时在播出、刊登新闻的时候,把所生存的社会环境的文化基因继承下来了,同时,可能也把文化的创新记录了下来。各国媒体的文化特征为什么会有很大的差别?原因是传媒总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氛围中,你会每时每刻使社会的文化遗产通过你的发表、播出代代相传。当然,这种代代相传是一种扬弃式的接受和传播。

第四,提供娱乐。当大家接受前三者的时候,如果传媒再相应地提供一些娱乐内容,能够使接受者带有一种比较轻松的心情。传媒的娱乐职能之所以能够在1958年提出来,就是因为二战后全球整体上进入了一个和平时期,尽管局部地区战争不断。这种情形下,人们在紧张工作之余,需要适当的娱乐,得到休整和放松。

在这四种传媒的基本职责中,第一条亦是记者角色的要点,其他几点是由传媒整体运作来体现的。经历了30年,我们已经有条件让记者的角色认知回到简单而艰难的角色认知上。随着社会结构的完善,原来附加给传媒的各种不堪承受的“重任”,以及对记者职业的过高要求,应该由相应的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以及职业教育家、专业学者来承担,记者主要角色,是向公众及时、客观、全面的报告新近发生的事实。这一角色能够担当好,遵循职业道德,让公众满意,就是好记者。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6篇

传统媒体:裁员VS破产VS转型

报业受到新媒体的冲击最为直接,泰晤士报、纽约时报等英美知名大报在即将过去的2011年里进行着幅度不小的裁员。广播方面,“_”大幅裁减了其传统广播雇员,而将在新媒体领域扩展它的国际传播力。通讯社方面,由于无法适应新的技术和媒体所有权的转变,拥有132年历史的新西兰国家通讯社也于2011年9月份被迫关门。电视方面,香港亚视申请破产。就全球媒体整体格局而言,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的衰微已经势不可挡。

华盛顿邮报今年起设立了一个全新职位――“首席实验官”(Chief Experience Officer,CXO),这个新职位主要负责收集今后报社开发的数字新产品消费者的意见,所有数字新产品和现有产品的重大改变都必须得到CXO批准后才能推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华盛顿邮报也日益将自己视为一家技术公司,开发更多的数字产品而不仅仅是先前的纸版内容。

视频:“移动+社交”化VS广告增量VS版权问题

2011年视频广告增量显著,在美国,视频广告的投入在2011年达到19.7亿美元。在中国,今年视频广告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艾瑞数据表明,2011年第二季度出现增长高峰,视频广告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增长幅度高达57.1%。视频广告的商业价值在未来5年内可以达到150亿的市场规模。

手机视频依然是2011年的亮点,中国手机视频市场收入规模2011年年底将达到21.6亿元,到2013年预计达到116.1亿元。在用户规模方面, 2011年底将突破1.31亿,预计2013年达到2.82亿。手机视频不仅在用户规模方面不断扩张,商业化进程也在稳步渐进。??

央视联合中国移动在2011年首次推出国内第一份视频手机报,试图自主建立一条覆盖“终端―业务―内容”的产业链,这一切均表明视频产业内容与业务的深度整合。

电视的未来:SIRI电视VS社交电视VS云电视

传统电视面临着终端革命而不得不做出改变,在可见的未来,电视至少沿着3个方向自我进化着,一个是由语音控制技术引发的“人与电视新型互动”的“SIRI”电视; 一个是受到新媒体社交功能挑战而做出改变的“社交电视”;另一个则是基于强大云计算基础之上的“云电视”。

SIRI电视:语音控制使得人与电视能够交谈。SIRI 是什么呢?它是一种全新的语音识别并能按照指令进行行动的新技术。清早对着iphone 4S 问道:“今天北京的天气是怎么样的?”SIRI回答说“下面是未来一周北京的天气情况”,并将相关天气的查询页面显示出来。SIRI电视是什么呢?就是你可以与电视机“交谈”。你舒服地窝在沙发,对着电视说“播放孙红雷主演的热播剧《男人帮》第6集”,电视的SIRI界面就迅速为你切换到你想要看的电视节目中去。这一切将在2012年底变为现实,最新一期的纽约时报报道说:苹果正计划于明年年底推出内置SIRI的苹果电视,SIRI将彻底改变人们与电视互动的方式。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7篇

政府官员主动面对媒体公开述职,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有好处。不过,我们对政府官员在媒体公开述职要理性看待,对它的现实作用不能估计过高。

政府官员在媒体公开述职,它目前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从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资料看,江西省赣州市8位副市长的述职,几乎都是完成GDP多少、财政收入多少等政绩,我们没有看到其它方面的介绍。政绩不可抹杀,为老百姓办实事固然值得称道,但这也是政府官员应尽的天然职责。如果只讲政绩没有其它,其实是向群众报功。

_在很多场合及党的_报告中,多次要求全党树立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报喜不报忧的直接后果是_,忽视困难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问题从现象上看是政绩,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就未必如此。如有的地方花天价把基础设施修建得十分漂亮,然而耗费的资金超过了地方财力的承受能力,欠下了巨额债务,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低下,这在我国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并不鲜见。当地群众与下一届政府今后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这是政绩还是失误很难说清楚。

特别要警醒的是,有的地方领导干部在述职中描绘的所谓辉煌政绩,背后却掩盖着严重的腐败,在上海就是这样。政府官员在媒体述职如果只是表功,对民主的发展意义并不大。因此,官员述职不但要谈成绩,更多的要谈“不足之处”。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8篇

一、职务行为及其区分

职务行为作为一种法律术语,在现行法学理论与法律中未能得到准确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下,人们所使用的职务行为概念含义有明显区别。如果对人们在不同语境下如何使用职务行为的概念做一下梳理,大致可区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狭义,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样使用职务行为概念时,往往是在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特别是关于国家赔偿的讨论中。在我看来,狭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公权力,主要适用公权职务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因为狭义职务行为主要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行为,主要是与公权力的施行有关,因而,更趋向于是公权职务行为。这种公权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履行与公权力施行有关的职务或与此有内在联系。因而,一旦出现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就可能适用《国家赔偿法》,而相关行为人无须作为赔偿人,虽然其可能在国家机关内部依规有所惩罚。

不可否认,许多职业虽然不拥有公权力,但因其职业地位的特殊性,对一定状态下的一定人群具有较强的支配或影响能力。相对于公权力对普通公民的影响程度,这种职业对特定人群的支配或影响能力显得更强。毕竟,公权力虽然是强权,但并不总是直接强烈地作用于个人。而一些职位拥有的职权却支配着个人切身利益的关键部分。比如,医生对于病人,教师对于学生等等。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职位对他人或对资源具有较强支配能力,比如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类人员的行为的自主性及其影响力显然与一般雇员或医生、教师等有很明显不同。

其三,广义,除包括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外,还包括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成立后或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建立后,受雇人就要根据其职业要求,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这类雇员职务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广义职务行为强调的属性是被劳动关系支配所产生的活动或行为,可以主要适用于雇员职务行为。

从劳动关系这个视角着眼,其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被雇用”;同样,医生、教师等具有一定职权的职业从业者,不管是被雇或自雇,都与一定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就此而言,雇员职务行为可以涵盖多方面。但雇员职务行为,既不像公权职务行为有经过授权的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做依托,又不像职位职务行为有其职业特性形成的支配力为凭借,它更多地是局限于从事根据“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它不像公权职务行为集体决策、程序运作特征明显,也不像职位职务行为独立决策、自主运作特征明显,而是执行决策、被动运作特征明显。

二、职务行为区分规则的几点讨论

一是职务性质有原则性区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有效运转的体现,是施行公权力的体现,是履行公职。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其职务行为与一定公权力相联系,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用语是“行使职权”,这是与其它职务行为的原则性区别所在。

而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其职务行为主要不是依据法律授予,而是依据行业或职务特性所赋予的支配能力与影响力。虽然,关于教师、医生等的权利、义务,有一些专门法规予以规范,但并没有授予其职务行为有公权或特权。

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仅仅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虽然其所指范围更为宽泛,但其特征也随宽泛而弱化,公权凭借与职业影响既不是行为依据,也就不再可能作为认定依据。

二是责任主体范围有明显区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其责任主体是国家,适用《国家赔偿法》。行为人并不直接承担责任。虽然,在国家机关内部会依据一定规定和程序予以惩戒。

一些对社会或他人具有一定制约、支配或影响能力的行业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其责任主体主要是法人组织。虽然,受侵害的相对人对于被告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行为人个人作为被告之一。但现行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又有明确规定,在“履行职务”情形下,只列法人单位为被告。

而受雇人执行雇主委托之事务时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益并致损害的,根据民法学说上的转承责任,雇主为其责任主体。但与前两类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有明显不同的有两点:一是在程序方面,雇员可以被作为共同被告;二是在实体方面,雇主可以拥有追偿权。

三是行为特征有明显区别公权职务行为很多时候虽然由具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但属于程序或集体决策的结果。即使是个人的决策选择,但其经过一定程序后,即演变为这个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具体决定。因而,被视为是国家行为,责任由国家承担。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9篇

媒体形象广告语创作的沟通策略包括“说什么”和“怎么说”两个层面,其中“说什么”是广告语所表达的内容,这主要与媒体的品牌定位和品牌理念密切相关;而“怎么说”则是广告语用以传达品牌形象的方式和技巧。

一、意念提炼:沟通内容的选择

意念提炼就是从媒体庞杂众多的原始信息中,沥沙披金,提炼出媒体形象最有价值的“闪光点”——立意点。意念提炼既要考虑媒体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更要考虑媒体消费者(目标受众)的心理需求,它通常是从如下几个侧面入手:

1、媒体经营理念、定位和目标。例如中央电视台广告语“传承文明,开拓进取”,充分展示了作为国家电视台的历史责任和精神追求;《城市画报》广告语“新生活的引领者”则以该刊“引导都市生活潮流,创造都市生活文化”的办刊理念为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其追求的目标。

这类广告语的优点是能让受众对媒体形成整体印象和宏观评价,或者能立即对受众进行分隔,有利于让媒体的目标受众进入该媒体“引力场”。但如果表述不当,也容易步入自说自话、忽视消费者内心需求的误区。如《南方都市报》广告语“办中国最好的报纸”,虽然能让人感受到新兴报纸的活力和锐气,但却忽略了与消费贴近的沟通,有王婆卖瓜之嫌。

这类广告语的特点是能在价值观念、职业精神方面获得受众的认同,从而塑造媒体的人格化魅力。但在运用时要避免传者孤芳自赏的自恋和清高心态,例如曾获得《羊城晚报》广告语征集三等奖的作品“浓缩风雅颂,聚焦时代潮”,可谓言辞华美,字斟句酌,但缺少的是大众化报纸所应有的平民意识。

3、媒体的实力和优势。如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广告语“视听全球,传播中国”,强调了该频道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中国信息报》广告语更是不惜笔墨描绘自身的实力:“观测市场风云,剖析热点问题,报道天下要闻,提供权威数据”。但在实践中,这类广告语很容易滑向传者本位的传播陷阱,因而也更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和抵触的情绪。现在不少报刊喜欢用“创办最早”、“发行量最大”、“荣获某某奖”之类的广告语,这些广告语所揭示的不能说不是其媒体产品的“独特之处”,但是与其说是广告语,不如说是该媒体的官方报告和结论,难以在受众心中产生共鸣。所以,以媒体的实力和优势为立意点的广告语创作要特别谨慎,宜采用含蓄、内敛的表达方式。如《纽约时报》的广告语“期望于世”(ExpecttheWorld)就显得比较高明,寥寥数字表现了《纽约时报》的实力——是世间所共同企盼看到的报纸,隐示没有这份报纸是不行的,同时突出了它与读者和公众的关联,即它是被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沟通方式包括诉求方式(理性诉求、感性诉求)和叙述角度,本文仅讨论叙事角度。

小说家詹姆斯曾略带夸张地说,讲述一个故事至少有500种方式。从叙事学理论来看,“每一种讲述方式都会在读者身上唤起独特的阅读反映和情感效果,因此,如何讲述直接决定着这种效果能否得到实现。”①所以,在诉求内容一定的前提下,叙述角度的选择将会对媒体形象广告语的传播沟通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确定叙述视角的关键在于找到担当故事叙述者的最佳人选——谁最适合将这个故事告诉别人,谁就来担当故事叙述者的角色。”②由于媒体广告语一般为叙述语言,必然存在着一个叙述主体,因而,确定叙述主体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媒体形象广告语有以下几种叙述角度:

1、从媒体(广告主)的立场信息,由媒体管理者、经营者担当叙述者的角色。这种叙述角度运用应当避免让人感觉到媒体是在自我吹嘘,或容易产生“盛气凌人”的强迫性和居高临下的“官方口吻”,以利于与受众进行平等的沟通。首先,媒体应有真诚的态度,对消费者开诚布公。我们对比一下《新周刊》的两个不同的广告语。(1)“中国最新锐的时事生活周报”,(2)“我们所有的努力,就是为了新一点”。前一条广告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显然有悖于我国的《广告法》,给受众留下自吹自擂、夸大其辞的印象;而后一条广告语则有一种谦和、诚恳的态度,能体现《新周刊》踏实、肯干、创新的形象。其次,媒体要能与受众进行交流和互动,或增加受众的荣誉感,如《法制文萃报》广告语“好人有好报”,一语双关,使读者像是被颂扬了;或激发受众的参与意识,如中央电视台《正大综艺》栏目的广告语从“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改为“体验世界无限魅力,尽在《正大综艺》”,体现了从“带您看世界”到“带您走进世界,零距离体验世界的无限魅力”的节目定位的转换,大大增强了节目品牌内涵的互动性。

2、以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口吻推介媒体产品。由于这里的叙述者是隐秘的,从表层形式来看,是对媒介产品的纯客观介绍,因此也能产生较让人信服的效果。例如《书城》的广告语“再现文字之美”和《三联生活周刊》的“一本杂志和它倡导的生活”给受众的感觉是纯客观的描述。不过这种角度用得太过,也会让受众对广告语中所刻意营造的“客观性”产生怀疑。

新媒体中心述职报告范文 第10篇

香港媒体被控藐视法庭罪的案例不少,但是记者绝少被,因为新闻报道通常被认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且最终能够刊登,需要经过媒体内部的一系列程序审核,除非证明记者故意犯罪。对于这次加控两名记者,律政司指称,两人在报道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要求法庭判处罚款以及监禁,并且重申,政府绝对尊重新闻自由,但律政司也有责任维护公众权益,确保任何面对刑事的人,都有公平审讯。

最终媒体和记者的藐视法庭罪是否成立,当然还是要由法庭作出裁决。

在香港,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报道,为了避免影响法庭审判,同时也避免造成“未审先判”的印象,媒体只会根据法庭庭审的内容进行报道,即便采访到了当事人,或者手头有一些和法庭公开的内容不同的信息,也会等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会报道。之前就有过几宗案例,由于媒体报道和庭上公布的细节有出入,或者因为在庭审前,媒体率先进行系列报道,被辩护律师指报道失实,担心影响陪审员,结果最终法庭不得不宣布推迟庭审,因为要确保被告得到公平的审判。而相关媒体则犯下藐视法庭罪,罪名成立。

如果说,香港的媒体会因为采访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而惹上官非,在台湾,“法务部”也对关于检察、警察侦查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过注意要点,当中规定,案件于侦查终结前,检警不得透漏或新闻;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体拍摄、直接采访或借由监视器画面拍摄。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终审判决没有生效之前,新闻报道的措辞除了必须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样的字眼,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描述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能因为一些不真实的内容误导公众,从而导致法官在最终的判决中,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

虽然内地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经法律程序宣判前,不能让疑犯在镜头前曝光”,但媒体应该具备这样的常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镜头前的讲述,其实已经有了媒体“未审先判”的效果,这对当事人并不公平。

确实,没有哪里的媒体和媒体人是法外之地。还记得2008年底,一名央视女记者,被太原检察院的四名便装工作人员从北京的家中以涉嫌带走吗?当时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最终她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指控书指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万元人民币,对当地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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