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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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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2篇

赡养答辩状如何写

【一】赡养起诉书各个部分怎么书写

(一)赡养起诉书的首部

民事起诉状的首部即标题,应写明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

(二)赡养起诉书的正文

1、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公民个人时,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先列写原告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

如果原告有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列写代理人时,应写明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还是指定代理人,列写完原告及其代理人后,再写被告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有数人时,应依次写出,以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大小排列,即享受权利大的原告和应尽义务多的被告分别先列写,然后按顺序排列。

基本情况写法相同。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可在该当事人基本情况下,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列写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之后,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根据案情需要,指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关系。

2、诉讼请求

在诉讼请求一栏内,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物。

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合同履行或者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事项。

离婚案件,应先写明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其次,要明确提出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和要求。

3、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

要围绕着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叙述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即时间、地点。

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同时注意叙述事实用语要准确,表达恰当。

(2)证据部分

证据是证明所诉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如果所诉的案件没有证据,是经不起人民法院审查和被告人辩驳的。

只有列举出足以证实事实真实的可靠的有关证据,才能达到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目的和诉讼的预期效果。

在诉状中,应当列述的证据,有三项内容:

一是列述提交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

二是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三是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原告应在证据部分说明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原件、物证原物的情况。

在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时,要说明可以提交的复制品、照片、节录本的情况。

如果提交的是外文书证,也必须附送中文译本,并说明其情况。

原告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时,应说明因什么证据需要保全,是书证、物证还是证人证言(如书证可能腐坏、丢失;物证可能毁灭、变质;人证因年老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等),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所持有及其具体理由等。

证据的写法。

民事起诉状的证据不单列,一般是随写事实随列证据。

对于能够证实某个重要事实的有关证据,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在谈到这个事实的时候用括号加以注明。

(3)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主要是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上述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基本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层是事实理由,一层是法律理由。

事实理由是上述纠纷事实的概括和升华,不是简单地重复纠纷事实。

即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分析纠纷的性质,说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后果,说明过错责任;论证权利义务关系,说明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比如合同纠纷,在理由部分应首先说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再分析危害后果,说明对方有哪些过错;最后论证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对方应负的民事责任等。

法律理由即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引用法律要求全面、具体,引用法律的名称应当写全称,而不能使用简称。

如《_民事诉讼法》,而不能写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这是不恰当,不合规范的。

引用法律条文时,适用条款项的,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到条。

(三)赡养起诉书的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即分两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下方写明:起诉人(或具状人)(签名盖章),同时写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3、附项写明下列事项:

(1)本诉状副本份;

(2)物证(名称)件;

(3)书证(名称)件;

(4)证人(姓名)(住址)。

【二】老人赡养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年 _____月____日

【三】原告: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 元 及护理费 元。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原告 于 月 日年患脑梗塞,在靖江市人民医院开刀住院,被告是在亲友的劝说下才来看望原告,只是呆了一会儿,也没理会原告就走了。

在住院期间,被告一直不露面,根本不尽做子女的义务,更不支付医药费用,现原告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照顾自己和原告 .原告 已经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大小便以及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来照顾,被告从来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和护理费 元,及住院期间的的医药费 元。

综上所述,根据《_婚姻法》和《_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市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3篇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38年5月26日生,住XX乡。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住XX乡。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包括生活费、医药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的亲生父亲。

被告有一儿一女,由原告和原告妻子抚养成人。

三年前原告妻子去世了。

三年来,原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

先患胃穿孔病,好转后又患骨质增生病。

骨质增生病好转后,现又患淋巴瘤增生。

原告为治病花光所有积蓄,被告在珠海市收垃圾,一直对原告不尽赡养照顾义务。

原告一人在家,生活很难自理,打被告电话打不通。

原告为此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年6月19日

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方案一】: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方案二】: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12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5篇

赡养答辩状一

答辩人:郑在凤,女,生于 1 9 7 1 年 6 月 9 日,汉族, 四川省会理县人,系益门中心小学教师,住会理县益门中心 小学。

答辩人郑在凤(以下简称“我’ ’)因向松柏诉我抚养费 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我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 2 0 01 年 10 月 17 日判决准予我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向阳由原告抚 养,除我应分得的夫妻共有财产折抵向阳的抚养费外,我每 月还要另行再支付向阳抚养费 元直至向阳独立生活 为止。

我与原告离婚后,我不仅一直按照会理县人民法院的 判决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而且每当逢年过节我还要给 予婚生子向阳一定的现金和为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

同时, 经我与丈夫多方努力还将向阳转入西昌市第六中学学习。

我 已履行了抚养教育儿子向阳的法定义务。

二、虽然,我现每月工资 1100 余元,但因我再婚后又 生育了一婚生子葛鑫昊,现年 5 岁,就读于会理县城关城东 街幼儿园,且葛金昊又体弱多病,需要我抚养。

加之,我又 患“背部皮下脂肪瘤”等多种疾病,每年都要支付大量的医 疗费用。

再者,我母亲李关芬现年 64 岁,又系二级肢体残 1 疾的残疾人,没任何生活来源,需要我赡养。

我弟弟郑在明 与弟媳妇顾文会以及他们的女儿郑世玲均系一级聋哑残疾 人,也无任何生活来源,也需要我扶持。

同时,我弟弟郑在 明与弟媳妇顾文会的儿子郑世银现仅六岁,就读于会理县城 关镇实验小学学前班, 无人抚养照料, 需我及丈夫抚养照顾。

况且,我与丈夫又分居两地,无自己的住房,现均租房居住。

综上,如今我的经济十分困难,无力再增加支付儿子向 阳的抚养费用。

而原告系会理锌矿的职工,年薪 5 万余元, 在西昌集资两套 120平方米的住房,完全有能力抚养向阳。

因此,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用,请求驳回原告要我增加抚养 费的诉讼请求。

恳请贵院判决我减少支付向阳的抚养费至 80 元,若原告不限我的答辩请求,请贵院将向阳的抚养权改判 给我,但向阳必须改名换姓。

会理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在凤

20XX年 9 月 22 日 2

赡养答辩状二

答辩人:甘娥香,女,1951 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 答辩人:周洋,男,1979年12 月30 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麦 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锡山市西 漳镇天一村吴巷219 1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龙泉巷1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起诉状说答辩人以被答辩人是女儿、离家较早为由拒绝分配相 应遗产给被答辩人,双方经白云区麦架村委会调解无效。

这种说法,纯粹 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胡言乱语,其目的是夺取他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房屋产权。

大家知道,被答辩人在三岁时因父母离婚而由其母扶养,户口随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之后跟着其母搬到贵阳市市区生活,答辩 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在被答辩人长大成人前没有履行过扶养被答辩人的 义务。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已于 日因肺癌过世,生前,被答辩人亦未履行过对周训厚的任何赡养义务,在周训厚病重期间,从未 来照顾过他的生活起居,关心过他的病情。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生 前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生活,医疗等费用与丧葬费全部由甘娥香以及周 波、周洋三人承担;周训厚生前所欠债务也是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 承担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被答辩人不享有继承的权利。

因此, 被答辩人说答辩人以原告是女儿、离家较早为由拒绝分配相应遗产这一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答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1980 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周训厚一人的。

而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根据土地实际继承人的条件: 应将从事农业生产,有能力且便于经营承包权的继承人确定为实际继承人 的原则;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人 人均分”的家庭承包权是农村村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一种成 员权(社员权),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具有身份 性权利和福利性权利。

因此,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或者是根 据法律规定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是不具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因此,周训厚过世后,其享有的土地在承包期限 内,只能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 而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

第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家庭,在承包期 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承包土地由 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只有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 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死亡后,其承包 的土地由答辩人一家继续耕种,其死亡之前的承包收益属于遗产,之后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答辩人现有家庭有经营权的成员。

辩人一家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款中不再有其丈夫周训厚的份额。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 补偿给土地被征用时耕种土地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是对设置地上附属物和在土地上实际投入的人口的补偿。

因此,答辩 人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中并没有周训厚的'份额,被答辩人要求继承土地补 偿款中周训厚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被答辩人提出继承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麦架村麦架街17 号住房 的请求中所出具的产权证(证号:003397)是错误的,该住房已于 年底因破垮而拆除,所以,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而现在的住房系答辩人甘娥香向甘仲华借款3 万元,向唐昌洪借款3 万元,周 训厚向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周波、周洋合出1 万元,于 年共同修 建的农村宅基地住房,答辩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训厚生前已经办理的农村建设审批书上填写的家庭成员系周训厚,甘娥香,周波,周洋,周敏五人, 据此可以知道,周训厚生前在审请建房时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现有住房为 五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并不是周训厚一个人的财产,建房所用资金全部是 借款,至今未还清;另外,由于周训厚欠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一直没有 清还,所以不能办理房屋产权。

被答辩人所提出的 15000 元,是怎么计算 的?另外,被答辩人提出的要求继承周训厚的部分遗产的请求已经超过《继 规定的2年时效期限,是否还能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五,周训厚生前所前债务达十余万元,均是由答辩人等从 一直在偿还,被答辩人从未偿还或承担过,具体清单如后,特向人民法院说明: 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偿还周训厚欠麦架信用社贷款2 万元; 2,由周波,周洋偿还周训厚欠王玉兰1900 9,至今还欠60000元建房款未还; 10,由甘娥香偿还刘绍华等人6800 1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偿还周训厚从至2005 年病故 前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等共计51240 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答辩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主体成员,不享有土著人地承包经营 权;另根据《_继承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未尽到 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八条,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 时效。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4

答辩人

赡养纠纷被告答辩状范文 第6篇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巴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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