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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范文(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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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范文 第1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此处“情节恶劣”的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寻衅滋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是指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情形。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害人傅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易保存,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物证的照片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害人傅某某受伤后在某县人民医院进行X线摄片检查,X线摄片即为本案物证的照片,X线检验报告单为本案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被害人傅某某住院病历与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初步鉴定意见书分别是本案的书证。

某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通过阅X线摄片及其报告单后将被害人傅某某的伤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而某县公安局法医通过阅X线摄片及其报告单后将被害人傅某某的伤诊断为“右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二者的诊断出现明显偏差,该二人均系相关知识领域的专业人员,通常二人的诊断结论应该一致,由于二者的诊断结论不一致,导致某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的诊断结论的唯一性存疑,因本案物证照片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缺失,致使病历记录、初步鉴定意见书无法与“原物”进行核实、比对,该份住院病历中的诊断结论不能查证属实,故,该住院病历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由于病历记录的诊断结论缺乏物证(X线摄片)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X线检验报告单)证实,司法鉴定所与司法鉴定中心以该诊断结论为依据,认定(推定)被害人傅某某的伤是2012年7月27日形成的,其损伤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同样缺乏物证及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书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害人傅某某的损伤程度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待定法律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致傅某某轻伤的法律事实不成立。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只能认定被告人龙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的法律事实。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被告人龙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寻衅滋事辩护词范文 第2篇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行为表现之一也包括“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因此两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应从行为人犯罪动机、侵犯的对象、毁损财物的价值、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分。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蒯某某在从B市丰台区××××小区地下二层停车场回家途中,因其个人原因对停放在该地下停车场一层通道右侧的被害人的车辆进行踢踹,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但由于毁损物品的价值尚未达到定罪标准,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辩护词范文 第3篇

有合法依据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虽有不妥当之处,但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观目的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无事生非。本院已生效的(2013)济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孙某甲为山林的合法承包人,孙某甲与村委会之间是总承包关系、孙某甲与其他承包户之间是分包关系。

孙某甲、王某甲虽多次采取设置路障、栽树等方法阻止他人施工,其目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害,孙某甲、王某甲的行为应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甲、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某甲、王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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