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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证明范文(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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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证明范文 第1篇

1、地方和国家的政府的办公室接受个人和团体的上访。

2、《上访》的主线投向一位遭遇不公的妇人和她的女儿,纪录了她们精神上所受的打击。

3、这些办公室的工作包括对金融和政策事宜游说_,帮助家乡的访客,或者阻止那些来京上访或抗议的群众。

4、长期以来,上访制度为农村积怨提供了一个出口。

5、“上访”就像一部卡夫卡式的逸闻集,虽然没有连续的情节,但是正是这诸多导演竭力详述的故事,给了这部电影不可承受之重。

6、在对农民上访伸冤的协助中,农民权利维护人士的身影日益明显。

7、当地官员为防止罗先生及另一所农民工学校的负责人上访,曾短暂的拘留过他们一段时间。

8、赵亮拍摄的镜头长达500小时,有时在上访办公室里采用隐蔽拍摄。

9、看看36岁的金韩燕,她因应聘一份政府的工作,而遭到不公平的拒绝,在6年上访无果之后,,她选择直接向北京的高层官员反映这一问题。

10、在对地方政府一年一度的政绩考察中,减少上访人数被看成是一项政绩的标准。

11、这些上访的人有的人已经离家好多年了,他们讲述着自己的经历,又是很混乱,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可怕。

12、“上访”运用当下记录片流行的手法,通过极尽详细的记录,审视国家的政治经济现状。

13、徐帮助卷入土地争议的邻居写诉状并去政府上访。这些都是他的权利。

14、作为一名贫穷的上访者,李国柱的'情况和那些被关押的作家和思想家截然不同。但和那些人一样,他仅仅是因为行使自己的自由言论权利而获罪。

15、赵亮新作“上访”是部勇敢的,但也令人揪心的记录片,他从自下而上的角度展现了,上访这一美好愿景,在北京街头却是以残忍、荒谬的方式实行的。

16、在另一条故事线中,两名上访人为逃避安保官员,仓皇间跑入火车轨道,被迎面而来的火车撞狗带。

17、同是上访的人搜集了两位的残肢,喊着政党下台。

18、这是个永远走不到头的使命,也是个危险的使命:体系怂恿安保人员劫持并惩罚上访者。

19、据国有报刊,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钱为了上访,已经变得一贫如洗,在村民的同意下,他出售了村里的一块土地。

群众证明范文 第2篇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承受了不公平的指责,它被认为妨碍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导致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本文试图阐述这种对我国户籍制度的指责是无法成立的,是不公允的。我国应该在维持户籍迁移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渐进的改革和完善,而不是将现行户籍制度全部推倒并重新建构。

一、对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评价

在中国大陆,户籍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以及与此衔接配套的政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初步形成和确定于1950年的户籍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但社会各界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知和评判仍不一致。

(一)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没有妨碍公民的迁徙自由

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迁徙自由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居住自由、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和出入本国的自由。以国家为界域,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一国之内自由流动并选择住所的权利。关于迁徙自由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迁徙自由强调对人身的自主支配,是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我国公民不享有迁徙自由的学者所持理由主要有二个:一是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规定,二是我国实行的户口迁移行政审批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构成公民迁徙自由的制度。的确,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公民实际上不享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人权作为一种应然的权利,作为一种要求被法律、社会和国家平等尊重的正当理由,其存在与否,并不以实在法是否承认为条件。人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权利,而首先是一种道义的权利,同时,有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法律化。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权只能说明该权利不为法律所确认,而非说明该权利不为中国公民现实享有。写在纸面上的权利或者说存在于法律规则中的权利并非就是现实的权利,反过来,没有写进法典的权利也并非不存在于历史和现实中。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美国,也并未以宪法形式明文规定迁徙自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加以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成绩,但是我国仍然延续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所确立的基本法律框架。《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两个制度,即户口迁移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暂住制度。暂住制度后来演化为暂住证制度。认为户口迁移行政审批制度和暂住证制度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这个理由同样不成立。首先,如前所述,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范围,它以人身的自主支配为特征。户口迁移行政审批制度限制的是户籍的自由迁移,不可能限制公民对其人身的自由支配。户籍的迁移自由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不是一个概念。其次,《户口登记条例》(第16条)要求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转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这确实有限制公民迁徙自由的嫌疑,因为它要求公民为自己居留外地说明理由,否则,不得居留外地。但是,观察法律制度不仅要注意它的文本表达形式,也要注意它的现实运作样态。1985年_公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落实寄住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同时并没有要求_门对居留城市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外地公民只要愿意居留城市都可以办理暂住证。同常住户口一样,暂住证也是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居留的法律文书。它虽有期限,但可以多次延期,长期使用,因此不构成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事实上,公民的迁徙作为一种事实,可以通过户籍登记进行法律确认,也可以通过暂住证来确认。即使没有户籍登记,中国公民凭借身份证和暂住证照样可以自由迁徙、选择居所。对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做历史的考察,我们应该承认,《户口登记条例》的立法初衷就是限制农民自由迁徙进城。既便如此,《户口登记条例》限制的只是户籍迁移,对于农民迁居城市的人身限制主要是通过粮油票证制度、强制遣返制度和其它行政手段来完成的。由于我国于1990年代已经废止粮油票证制度,由于2003年发生孙志刚案后,_废止了强制遣返制度;同时,由于身份证制度的实行使身份证取代介绍信和其他行政控制手段,所以,认为我国户籍制度妨碍公民的迁徙自由的论断没有体察历史的变化,是不公允的。

(二)现行户籍法律制度不是造成不平等的原因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确实存在公民平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往往和户籍制度有联系,体现了城市居民之间和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平等。现行户籍制度可以称之为“粘附性的户籍制度”。《户口登记条例》将全国人口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两大类,并且对人口类别的转换和辖地之间的迁移实行行政管制,这两项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与教育、就业、社会福利保障等行政管理功能粘附在一起。当人们试图变更自己的户口身份时,行政管制会严格限制个人的自主选择。因此,人们很容易把户籍的差异性当成利益不平等的原因。但是,户籍基本功能在于证明公民身份,为社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户籍和个人权益本来没有什么关联性。在“粘附性的户籍制度”下,各种利益的分配以户籍为标志区隔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群体间享有差别待遇。表面上看起来户籍制度造成了各种社会不公,实际上,社会不公是由附加到户口上的各种利益、隐藏于户籍背后的各种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公平带来的,是各种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安排和社会管理方式带来的。简单地把种种不公平归结于我国户籍登记和迁移制度,并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是造成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这既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也会误导户籍制度和其它社会制度改革。在讨论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改革的时候,另有一种错误的倾向是,有些学者采用一种宽泛的户籍法律制度的概念,把户籍法律制度定义为以户籍信息为基础配属资源和管控社会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接受教育、转业安置、甚至选举权利等方面的许多具体规范。这种定义实际上把户籍制度等同于整个社会管理制度,无助于讨论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因为它预设了一种可能性,即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接受教育、转业安置、甚至选举权利等方面的不平等都归咎于户籍制度本身,使人错误地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是造成城乡之间、城市居民之间不平等的根源。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当然,这不是说我国户籍制度没有改革的必要。对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认知和评价是一个直接关涉户籍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重大问题。目前,户籍改革思路中有一种比较有市场的主张叫“户籍取消论”。“户籍取消论”将户籍制度视为社会不公的根源,认为取消了户籍制度,就解决了二元社会结构问题。究其实,“户籍取消论”实际上反对的户籍迁移的行政审批限制,以为实现了户籍迁移的自由化,就可以解决社会不公。其认识基础在于对我国户籍制度的错误评价,其改革主张也很难在一二线大城市实施。郑州的户籍改革就是例子。郑州的户籍改革两个特点,一是完全放开入户政策。二是取消之前实行的多种户口形式,实行“一元制”户口管理模式,统称为“郑州居民户口”。也就是说,郑州的户籍改革彻底取消了《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户口迁移行政审批制度。结果是,这种改革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超过城市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承受能力。由于教育、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紧张和社会承受力的制约,郑州市也不得不停止“户籍新政”。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2009年2月上海市制定的《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户口试行办法》对申请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实行准入制度。准入门槛包括持居住证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缴纳所得税条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无不良行为记录条件和有特别贡献,并且对申办上海常住户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相比较而言,“上海模式”保留户口迁徙的行政审批制度,并以计划指标进行控制,完全不同于郑州的户籍开放。这种户籍改革可能会被指责为延续了城乡二元制度带来的不平等。首先,把居留上海的中国公民分为暂住者、居住者、常住者并实行差别待遇,即便境内一般来沪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努力实现从“暂住到常住”的转变,这种划分似乎背离了一般公民对平等的期待。其次,“上海模式”设定了较高的入沪门槛,将过去的身份门槛化为财富、贡献、职称、居住年限的尺度,用来衡量是否有入沪的的资格。但对大多数来沪人员说,准入门槛依然难以跨越,户口迁移障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但是,“上海模式”具有现实合理性。户籍制度基本上属于地方制度。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不承认“地方自治”。但是,笔者认为,户籍自治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地方自治始终存在。地方有权根据本地的发展需要自主选择适应本地方的户籍政策,有权决定是开放户籍,还是实行户籍准入制度。只要是用民主的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就符合“正当程序”就无可非议。从利益的角度看,地方户籍自治也就是可以由地方自主决定是否与外来者分享本地区共同积累的财富和福利。在没有充分地方自治的中国,户籍制度就成了维护中国地方利益的最后一重保障。否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沿海发达城市可能被社会外来人口吞噬。以平等价值来进行衡量,“上海模式”也无可指责。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是立法者的要求,也是对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要求。如何判断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可参考美国司法经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于经济和其他归类实行“宽松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第14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一项带有归类的法律要符合“平等保护”条款,必须满足两项要求:法律必须具备合宪目的;法律必须是取得合宪目标的合理手段。以此观察上海的户籍改革,首先,从纯学理上讲,如果对于上海市制定《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户口试行办法》进行审查,只能是“宽松审查”以确定是否合乎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其次,《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户口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来沪,促进地方发展和进步,从方法和手段上看,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按照贡献、职称、居住年限进行归类,用来衡量是否有入沪的的资格,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指责“上海模式”违反平等原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群众证明范文 第3篇

宁都县委、县政府:

陈年秀,女,现年48周岁,家住我乡陂头村迳里组,患有高血压病。1983年分得自留山80亩、责任山50亩、责任田亩,并持有“宁林证字号第083132”号自留山使用执照。后因开车跑运输,在东韶街上购房居住,于与本组村民李冬梅口头约定,将自己的自留山、责任山、责任田交由李冬梅经营管理,李冬梅按规定缴纳了各项费用。林改期间,李冬梅向县林改办要求将陈年秀自留山执照和责任山合同上的权属人改为李冬梅,陈年秀不同意,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乡党委、政府及时介入,组织人员调处,按照现行林改政策下发了处理决定,明确:李冬梅要求将争议山林权属人变更为自己的申请不予支持;争议山林期满后由村小组收回,重新发包。李冬梅不服向县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东韶乡政府处理决定。李冬梅不服,向县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消东韶乡政府处理决定。陈年秀不服县法院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请上诉,市中院作出行政判决:撤消县法院判决,维持东韶乡政府处理决定。李冬梅又不服了,向市中院提出申诉,市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判。之后,李冬梅不管市中院判决仍到争议山上挖笋卖,陈年秀起诉李冬梅,县法院作出判决:李冬梅赔偿陈年秀竹笋损失元。李冬梅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李冬梅不服,于多次赴京访。月,陈年秀将自家山林所有权以万元转让给了会同乡杨某,并签定了转让协议,到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权转让手续,杨某

执有该山林执照,林权证号为“宁林证字第01”,为便于管理,杨某将山场交由李冬梅管理。陈年秀得知后不同意,坚决执意要乡政府将其转让出去的山林权属给要回来,不答应就到乡政府缠访、闹访,阻扰、影响领导干部正常上班,并多次赴京访。

尽管陈年秀案件已是终审的涉法涉诉案件,但其有意缠访、闹访,目的十分明确,就是给乡党委、政府施压,从中捞取更多的钱财。对此,乡党委、政府认识非常清楚,不断强化组织领导,不断调整人员力量,努力做好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反复专题研究探讨老、大、难上访问题,集思广益,不断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二是调解息访工作。专门派出1名得力班子成员、3-4名乡村干部不断找其约谈,尽量在其生活、生产给予最大帮助,大到有病为其治,没有柴、米、油、盐、酱、醋、茶为其买,与此同时,按照“返权于民,让利于民”的原则,提出了几套调处办法,起初表示同意,后经人挑唆反悔。乡党委、政府还是耐下性子、沉下心来秉着此事不化解决不罢休的精神一如既往找其谈,陈年秀被我乡党委、政府这种解决问题的决心所感动,答应此事在处理中决不赴京、赴沪访。

三是全面稳控。暂时调处不成,只能将其进行稳控,由2名班子成员轮流带队24对其进行稳控。

但因精力不集中,思想上稍有松懈,工作方法不多,措施不力,导致陈

年秀有机赴沪访,造成恶劣影响,拖全县信访维稳工作后腿,在此,特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今后,我乡党委、政府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百倍的信心、决心、耐心,千倍的举措,万倍的投入全面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坚决杜绝赴京、赴沪访现象,向县委、县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是想方设法调处化解积案。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口,举全乡之力,不惜一切代价化解老案、积案。

二是全面落实责任。坚持2名班子成员同时抓信访维稳工作,坚持谁驻村、谁分管谁负责制度,严格落实班子成员包案制度,严格执行问责制度。落实“以村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组干部情况明、内情熟、好说话的作用,对发生赴京、赶沪访的村书记、村主任进行降职处理。 三是全面摸排,及时化解新矛盾。坚持信息一天一报制度,发挥村综治联系员作用,开展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及时将收集、排查出来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四是全力稳控重点信访对象。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对当事人进行24小时稳控,将乡村干部、派出所干警分成三个工作组,每组由2名班子成员带队,8-10名乡村干部、干警为成员,每周轮一班,对重点上访人进行24小时监控,准确掌握其行踪和动态,确保其不离开宁都。

群众证明范文 第4篇

尊敬的xx县xxx镇人民政府:

上访群体:xx县xxx镇党家坝社区全体居民。

上访事由:由于政府的利民决策,将党家坝中段滑坡处,承包给西安市xx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滑坡治理,实施过程中该公司不采取人性化措施,不考虑附近居住群众的出行问题,在许多的群众劝阻下,强行将该路段于以封堵,不给居住和过往群众留一条便民通道,给许多群众带来了诸多不便,严重的防碍和扰乱该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引起了民愤,为此该地群众自发联名书信上访给各级领导,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尽快给以协调解决,使事太消灭在萌芽之中。

治理这一路段的防滑是一件利民的好事,群众是双手赞同和拥护的。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这一路段是该地群众赖以生存、赖以出行的唯一通道,如果不以以人为本来办事,不考虑群众的现实利益,甚至造成了当地不和谐的_面,那么群众是不会答应更不会配合支持的。

为此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尽快给以解决为盼。

特此至上!

20xx年xx月xx日

党家坝社区全体居民

群众证明范文 第5篇

关于群众上访事件的检讨书

尊敬的街道党工委领导:

您好。

X年x月x日我村出现了违法上访的情况,事情发生之后我村两委会认真总结,仔细分析,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次事情发生之后,我村两委成员迅速召开会议,对于此事做了认真的分析检讨。在工作上我村两委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一、与上级领导的沟通不够及时。村两委会一直按照街道党工委的指示工作,积极与街道工委报告沟通汇报。但在此次活动中,从开发商发出邀请到成行,时间比较紧,准备工作也比较多,疏忽了与街道党工委的主动沟通,造成了工作上的负面影响。

二、与老百姓的联系不够密切。我村人口比较多,在做工作上存在着客观的困难,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要准备考察,又要做好全面的解释工作,确实存在这一定的困难。

三、具体工作安排思考不够全面,考虑不够周全。在活动过程中,村两委会一心想着怎么才能促成我村的旧村改造,并没有全盘的考虑问题,造成了工作的疏忽。

四、我村从选举至今,一直存在着的一些矛盾并没有做到彻底的解决,造成了如今工作上存在的隐患。

为此,我村两委将做到如下几点,切实做好今后的工作: 第一,保持与街道党工委的沟通,做到工作及时、主动的汇报,听从街道党工委的整体要求与安排,从整个街道的大局出发,完成好

街道党工委给予的任务,维护好港沟街道办事处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

第二,加大与群众沟通。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解释到位,积极主动的与村民沟通谈心,深入了解老百姓的想法和需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避免破坏稳定团结的事件发生。

第三,认真向老干部、老村委、老党员学习,工作上全盘考虑,三思而后行。

第四,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那些群众虽然未反映,但有可能随着形势的变化引发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应坚持做到未雨绸缪,心中有数,立足早发现、早处理,及时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矛盾点,我村也做了详细的工作安排:1、努力化解矛盾,争取彻底解决问题;2、采取人员三包手段,安排专人对上访人员稳控;3、安装摄像头6-8个,采取机防手段,及时掌握信息;4、发动党员干部做好稳控工作。

通过此次事件,我村两委成员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我们将以此事为诫,吸取教训,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树立“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理念,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人员稳控在基层,全盘考虑,认认真真的完成好街道党工委给予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请街道党工委领导放心。

此致敬礼

群众证明范文 第6篇

检讨书

全国“两会”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国际国内媒体聚焦的中心,也是信访人员活动的热点时期,应该说,**单位从上到下对信访问题一直是高度关注,对于重点稳控人员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是在这样的重点时期,我们办事处仍然发生了***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事件,拖了办事处的后腿,影响了***区和全市的信访考核,对此事件,作为分管领导,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特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1、此次进京上访事件,从表面看是孤立事件,其实也与我工作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有关。***进京这件事情,虽然只是孤立事件,但是也反映出我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没有将这起信访看做是当前维护信访稳定的头等大事来看待,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危机感,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在工作中缺乏举轻若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漂浮,没有将思想和工作重点转移到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上来。

2、此次进京上访事件,从表面看是信访老户,其实也与我破解难题的办法不多有关。 ***所反映的房产纠纷问题,虽然已经省高院、最高院审理及核实,已有定论,属于虽然是老信访户,缠访户,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与我在工作中,缺乏破解难题的办法,缺乏处理信访积案的经验有关,对待此类问题,还是一味的以看、守、等为主,没有从其他途径想办法,出思路,积极解决问题,定势思维多,破解办法少,被动工作多,主动出击少,就事论事多,借助外力少,从而导致自己陷进了处理难,难处理,办法少,少办法的不良循环中去。

3、此次进京上访事件,从表面看是难以处理,其实也与我自身工作作风不扎实有关。 我虽然也经常找***谈话,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让其不要再进京非正常上访,并且从生活上关心她,平时有什么生活困难,也能协调办事处及社区尽力帮助解决。但是凭心而论,我还是缺乏贴近人民群众的真心诚心,缺乏将信访人当做亲人的热心耐心,没有积极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信访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思想上还是松懈的,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导致信访人虽然能与我们沟通,但是仍然对我们缺乏信任感,对我们做的工作只是认为是在拖,哄,骗,无法从根本上转变认识。

对于发生的问题,我深刻反省,对于区委区政府的教育,我诚心接受,对于从事件中总结的经验,我认真消化吸收,都是为了在今后工作把信访工作做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将思想上、认识上、行动上与区委区政府保持一致,坚决不在我分管的辖区内再出现类似问题,下步工作中,我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口,想方设法调处化解积案,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不惜一切代价化解老案、积案。

二是全面落实责任。坚持2名班子成员同时抓信访维稳工作,坚持谁驻村、谁分管谁负责制度,严格落实班子成员包案制度,严格执行问责制度。落实“以村为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组干部情况明、内情熟、好说话的作用,对发生赴京、赶沪访的村书记、村主任进行降职处理。

三是全面摸排,及时化解新矛盾。坚持信息一天一报制度,发挥村综治联系员作用,开展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及时将收集、排查出来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四是全力稳控重点信访对象。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对当事人进行24小时稳控,将乡村干部、派出所干警分成三个工作组,每组由2名班子成员带队,8-10名乡村干部、干警为成员,每周轮一班,对重点上访人进行24小时监控,准确掌握其行踪和动态,确保其不离开宁都。

我将以此事件作为教训,虚心接受区委区政府批评处理意见,切实加以反思,深挖产生问题的根源,以为此契机,更好地落实整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分管的信访工作,为维护***区稳定发展大局做好分内工作,坚决杜绝赴京、赴沪访现象,向区委、区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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