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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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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篇

劳动调解协议书模板

劳动调解协议书模板: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xxxx引起争议,申请人xx于x年x月x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劳动调解协议书模板: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2篇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解决机制 特点 问题 建议

劳动争议又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涉及的内容多是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得的利益等与劳动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置的,它是由法律确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会依照法定范围和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与世界的接轨,很多原有经济体制和和劳动用工机制也在发生变化,由此出现诸如劳动关系和劳动纠纷等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原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劳动争议需求的解决。本文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各项权益,也为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做了专门规定,并且配有_专门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这样做到的目的就是从法律制度上确定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地位和法律效益,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切实落实和执行。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特定的机构执行并体现三方代表性。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由特定的机构执行是为了确保劳动争议可以在发生之后得到及时和正确处理。此外,为了更有效地解决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争议、集体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不成是争议等),某些特定的处理机构应运而生,进行专门解决,这些处理机构往往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三方共同组成,体现了公平公正性,也使得这些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

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特定和简便灵活的特点。为了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并根据其特点分为两种劳动争议程序,即一般性劳动争议和特殊性劳动争议。一般性劳动争议通常依次是企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次启动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特殊性劳动争议会按照特殊程序来解决,使其解决更具正对性。

二、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和问题

1.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调节功能不健全的问题,这就使得其调解协议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对于劳动调节组织没有明确的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这就使得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权限或者介入的力度相对较小,导致劳动争议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地解决。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造成其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劳动争议解决是需要成功的调解和最终的有效执行为保障的,但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出具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需要当事人自觉遵守,这就出现了“判而不执行”的问题,使得争议调解流于形式和权威性大大削弱。最终使得劳动者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出具的调解协议期望值降低,甚至失去信心,严重影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员做出资格上的明确规定,而在企业内部承担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一般由企业自行选取,这就使得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而,在处理问题时带有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1.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重构调解制度,以建立政府调节主导模式为目标。政府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力量,它应该特别委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并专门组建独立的政府调节机构,由真正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并辅以法律制度做出强硬基础,注重执行力的完善。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政府机构承担调解职能可最大限度地指导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确保那些调解机构不再受限于某个企业或机构,使得其权威性得到最大限度地保证。

2.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它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应该发挥积极作用,而不能流于形式。为此,要积极引导工会对劳动争议做好提前预防工作,因为工会可以利用企业中的各种渠道对职工进行诸如普法教育,帮助职工们知法懂法,减少发生劳动争议的机会。再者,工会可以不断完善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在管理和活动等方面应该具有独立性,不断提高组织内部人员的法律法规素质,更好地为职工解决好劳动争议问题。

3.要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就需要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解决人员的素质,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处理诸如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争议时,工会可以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辅助女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而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就是保证,这样就可以得到更加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发挥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时的作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还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这是事实和现状,必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基础和良好业务素质的调解员,这样才能够保证劳动争议调解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以上是笔者以“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为话题进行的分析,希望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有借鉴,从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海荣.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1).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3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_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以出勤天数为劳务报酬的依据,实行月工资制度。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建筑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实行现金支付,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由甲方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暂定。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______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程完工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______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4篇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xxxxx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5篇

甲方:_________,女,28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

乙方: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总经理,电话_________。

甲方于____年11月进入乙方单位工作,于_________年11月至_________年3月期间担任客户经理工作,月薪_________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_________年3月至_________年9月期间担任演艺督导工作,月薪3000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甲方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年休假和法定休假日。至今乙方没有为甲方人购买过社保、没有支付过合同提成款、也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__年9月14日,甲方诉乙方劳动争议一案被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蜀劳仲案字第236号。现甲方张三与乙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张三补偿金等合计7500元,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当日一次性付清;

2、甲方张三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以后不再提起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仲裁请求;

3、双方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一份,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6篇

甲方:

乙方:

因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之日起解除。乙方确认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大写 ),此款项包括乙方主张的全部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等)。

三、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放弃赔偿金等)。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四、甲、乙双方承诺:双方均已了解本协议的法律含义,并且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7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8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_之子。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___________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___________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9篇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______村___组。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现住______区______镇______村___组。职业:____________。纠纷简要情况: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______时左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____________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一、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____________元;

3)______与______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二、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____现金____________元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由______为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0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______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经审理查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与__________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在双方接触不多,了解不够的情况下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各异,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在未告知__________的情况下独自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__________为结婚购买嫁妆有:四高组、条组、写字台、梳妆台、桌子、椅子、沙发、茶几、火架等共__________元,大开门碗柜、大方桌、小方桌、椅子13把、火盆一套等共计__________元,床上用品共计__________元,家用电器共计__________元,男式戒指__________元,衣物_____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____元;__________给付__________结婚订金__________元、结婚彩礼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元及给付原告见面礼__________元、结婚时打发上亲__________元;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__________与__________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与__________离婚。

二、__________为结婚购买嫁妆归__________所有。

三、__________在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返还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_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元,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元、减半收取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由__________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_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1篇

甲方:___(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方:___(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___引起争议,乙方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向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三、在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___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___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2篇

×劳人仲字[20 ]第号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为此,建议你方考虑提请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将尽快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方同意进行调解,请于__ 年__ 月 __日前告知调解员,并准备好具体的调解意见,以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 ___年__ 月__ 日

调解员: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调解建议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的建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调解属仲裁立案受理后的调解,不同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

2.仲裁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建议书不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可以放弃或拒绝调解。

3.仲裁调解方式不限,双方同意调解的,可采取电话或约谈等方式进行。

4.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5.建议书中应注明调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3篇

如何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后而形成的法律文书。

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调解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该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上必须有三方的签名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二,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要将纠纷提交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只有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时,调解委员会才可以主持调解。

第五,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全称及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然后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企业调解委员会也应当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样存在申请回避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当调解委员会成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时、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时、与劳动争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时,当事人均有权申请其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2、×××××××××。

3、×××××××××。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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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4篇

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

诉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通知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1、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

证人2、姓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女,汉族,30岁,住 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_________________请求准许证人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事实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申请人诉被告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为了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特向仲裁庭申请准许证人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请求仲裁院准许。

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5篇

关键词: 劳动争议 仲裁前置 裁审分立 劳动法庭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执。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受到侵犯和发生争执,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提请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人根据所学知识,通过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仲裁前置”存在的弊端的分析和探讨,并就今后劳动争议处理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劳动仲裁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现状和法律地位

在我国,发生的一般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根据《_劳动法》、_《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表述和解释,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机制。但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过程和结果看,我国的法律界普遍将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即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要经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道程序,属于单轨制处理方式。协商和调解程序是非必经程序。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机关并且是最终司法机构,诉讼程序是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程序,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其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看,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依据《_民事诉讼法》由民事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换句话说,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法定前置程序。这也表明了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超越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二、“仲裁前置”程序存在的弊端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即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的仲裁,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劳动争议仲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用规范的办案形式和程序,适用若干司法审判的具体制度,如案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等。劳动争议仲裁的宗旨在于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提高劳动效率,达到社会和谐稳定。而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_劳动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上来看,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原则存在着种种弊端,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门槛。其存在的弊端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效力一次不能终局,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法律之所以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意就是为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的优势,使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仲裁得到及时解决,同时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但。但按照“仲裁前置”原则,仲裁要服从审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仲裁反而处于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之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次不能终局使劳动仲裁完全背离了仲裁的概念极其属性特征,也就是说第三人对争议事项所做的公断为公而不断,然后又把争议交给法院,由法院最终来断。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固有的弊端不仅丧失了仲裁快捷的特征,反而会导致仲裁机构不负责任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甚至导致裁决错的继续错、反复错,这样极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据《中国劳动保障报》载:2003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处理的劳动争议达万件,比2002年上涨,是1987年恢复劳动仲裁工作时的40倍。另一方面,全国的劳动仲裁机构都在进一步缩小,现在全国仅有专职仲裁员万人,比1997年减少了22%。全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缩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劳动争议仲裁实际上的弱势地位。

(二)、“仲裁前置”程序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处理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的核心不仅是要实现实质结果公正、实现形式公正、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要体现出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仲裁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处理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之前有协商和单位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种顺序式单轨制的处理程序,用尽了所有的争议解决手段。而且设置机构多,程序之间存在着相互衔接关系,案件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尤其是仲裁阶段不能跨越,致使处理周期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费时两到三年是常有的事,这绝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要体现及时处理原则。别的不说,就以我亲身经历的一次在我单位与某职工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从2000年3月起到2005年5月止历经双方协商、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省高院申诉再终审,时间竟达五年零两个月,而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一致,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没能达到自己所想得到的要求,在徒增诉讼成本外,反而长期因“诉”累而重病,单位也不堪重负,由此可见“仲裁前置”带来的结果显然与程序正义要求相去甚远。

(三).仲裁阶段的不可逾越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合理保护,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为我国劳动仲裁部门是依据《_劳动法》和《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用列举的方式制定的受案范围,所以,凡不在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划定范围之内的,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结果是,该项争议不能进仲裁,不能进入仲裁的后果就是不能进入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在程序上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取得,诉权的行使须以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审结为前提。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不是别的,只是是否经过了劳动仲裁。因此,在现行的“仲裁前置”原则下,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不合理限制。《_劳动法》本身就欠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权运作的必要保障性规定,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在仲裁机构怠于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面临告诉无门而维权不能的尴尬境地。更何况如果出现仲裁机构由于主客观因素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事实上不予受理情况,那么案件不但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也丧失了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权利,这在事实上不仅排斥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极不公平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的司法保护,可能导致当事人放弃争议处理,转而采取非法律的手段解决争议,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据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曾对2297件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其中只有27%的人愿意走法制道路,另有35%的人不置可否,更有38%的人则表示宁愿找有关部门处理;又有数据统计说,2000年我国集体争议8247起,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围哄政府机关、堵塞交通、请愿示威等方式要求解决自身问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及行业、区域的相互效仿,引发了不安定因素。

(四).“先裁后审”处理机制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合,造成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我们知道,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律人格上、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动争议则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表现为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这符合案件性质。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最终的司法解决,其受理和裁判均不限制。但由于仲裁前置的规定,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在受理上成为一种例外,迫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不得不对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采用双重标准。按照仲裁前置原则的内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实际上是在仲裁审理之后的一个新的司法审理程序,那么在仲裁阶段所做的所有工作全部归于无效,仲裁形同虚设。如果要说有点作用的话,那只是两点:第一点,完成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所要求的仲裁前置程序;第二点,由于提起了仲裁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延续。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从头至尾重新审理一遍,人民法院独立地处理劳动争议,不用考虑仲裁裁决的正确与否,即使人民法院得出的结论与仲裁机构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也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这样仲裁机构的存在似乎变的多余了,反而使劳动争议处理比一般的民事争议整个多出一个仲裁程序。非但如此,由于诉讼为两审终审制,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之中有一方不服,仍可以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导致第二审程序启动,最后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前面的程序中所做的工作又全部归于无效。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5年以来,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1995、1996年近30%左右,1997-2001年近50%左右,这种“一裁两审”涵盖了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两个部门,一个争议重复审理,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合,同时造成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五). “仲裁前置” 体现了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意志,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没有体现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愿望和仲裁自愿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资关系冲突的演变,国家公权力进入原本是私权的领域,这一特点在劳动关系中非常明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劳动关系,包括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表明国家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意志。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就属于国家仲裁,国家实行强制仲裁制度的出发点是使政府能够以合法手段借助强制性仲裁,对危及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争议事件实施必要的干预。“仲裁前置”就是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种制度,由国家授权各级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国家仲裁权,依法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强制仲裁。虽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法律关系的产生也取决于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的申诉行为,但是,劳动仲裁当事人以及仲裁委员会将发生法律关系,这一点却不是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而产生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由于法律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就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只要发生争议,并且又想解决,必将使自己与仲裁机构发生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只要以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程序性依据,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立案。这种做法,没有体现出市场经济体制下争议主体意思自治的要求,没有反映出仲裁应有的自愿原则。所谓意思自治,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规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这一说法的精髓就是自己是自己的立法者,自己也是自己的执法者,在商事纠纷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产生仲裁法律关系,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自主地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一切程序都靠法律来规定,而且还作为前置程序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当然地取得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权,至于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效力,那要由当事人来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从仲裁裁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那么政府希望仲裁程序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愿望也就白费了。这种“仲裁前置”实际上体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行_、仲裁权合二为一的思想观念。

三、重新构建新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裁审分立,确立劳动仲裁裁决一次终局的法律效力。

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原因在于, 劳动争议事关劳动者的生活和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它也承载着发生争议后多数人实现权利的重担,可以说,劳动者权利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建设,保证社会长治久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上述对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种种弊端的分析,本人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尤其是该制度的核心-----劳动仲裁制度尚没有起到应当发挥的作用,那么进行自身改革不仅是这一制度本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何况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要求,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度的推行,劳动关系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全国劳动争议纠纷成上升趋势这个不争的事实,并且在劳动争议已体现出涉外性、复杂性、困难性的情况下,适应形势变化,及时进行劳动争议的法律调整,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重构新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本人认为新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要更能符合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保证能够实现公正、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一是要体现迅捷性。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要短,达到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二要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诉讼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保护。劳动法作为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法,既有公法的性质又不可避免的具有私法的性质。私法就应该体现对当事人的公平原则,公权利不能干涉的太多,否则会造成公权利的滥用而限制私权利的保护。既然劳动争议的处理最后可以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那么就干脆取消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首先将劳动争议当事人看作是程序当事人,承认他有仲裁权利和诉讼权利,用什么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的权利。据于上述看法,本人就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斗胆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实行裁审分立制度。

裁审分立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处理方式上的“意思自治”,给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自,交由当事人自己确定争议处理程序。对仲裁和诉讼而言,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则排除了诉讼,形成仲裁法律关系,那么仲裁裁决即具有一次终局的法律效力。如果选择了诉讼则排除了仲裁,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根本上改变“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繁锁的处理机制。这种“裁审分立、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从法律上明确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的作用,使大量的劳动争议通过仲裁迅速、有效地得到解决,不但使争议处理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优化,而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受理的。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与国际市场接轨,劳动争议日益显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在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的情况下,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原先一些少见的争议如人身权争议、保险方面的争议逐渐在争议中占有一定比例,处理难度加大,而人民法院民事庭又要面对大量的民事纠纷,会致使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因此,客观上就要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独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建立了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并且形成了成熟的理论和经验,这些各具特色的制度为我们建立自己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提供了良好的样板。同时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加之现在我国培养有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和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也为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来处理劳动争议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总之,实行“裁审分立”制度,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既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问题,切实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成本,杜绝社会浪费,又灵活、快捷、公正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景森 贾俊玲著《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 191页

2. 孙德强 著《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 页

3.《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4年11月9日

4.王潇 著《走向司法公正的制度选择》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版 第49-65页

5.李凌云 著《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构》 法律图书馆 .

6.姜颖 著《劳动争议处理教程》

法律出版社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6篇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

上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 第17篇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商量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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