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热门12篇)

小车分享 18569

小车 分享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1篇

2007年10月21日上午,本人到xx区xx园x号楼xx号家修理漏水的暖气管。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房主与物业公司确认本楼的暖气供水总阀已关闭后,本人拧松开了厨房暖气片的活结,开始泄水。下午4点多,物业公司周师傅来到x号楼xx号家里查看,并要求我们修理完毕后通知他开暖气供水总阀。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仍不能判断何时能把水彻底泄完。故本人在吃完晚饭后收拾好现场,我知道系统内所剩的水不会太多,也没有压力,所以我将活接带上一点但没有拧紧,目的是放净管内存水,第二天好彻底维修。我告诉房主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过来,等水彻底泄完后修理。10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本人赶到x号楼xx号家,发现家里暖气管道已经供水,并把1号楼2207家及2107家均浸泡了。我帮他们清理了地面积水后,我又重新泄了一天的水才把水放净,后把维修工作完成。

证人:(签名)

年月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

被申请人: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xx)第0750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xx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事实与理由:

**年3月28,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劳社工认字(20xx)第07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汪学明于20xx年09月27日发生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

一、该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就职于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厨师长一职,此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业已认定。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职业定为生产运输工人,此为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的案情为: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此与实际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请人身为厨师,他的工作职责就是为学校师生提供饮食,因此,别人休息的时候正是他们工作的时间。事故发生当天,大概在8点多,学生早餐时间也接近尾声。申请人看食堂就餐人员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请人自己尚未吃早饭,就准备乘这段空闲时间抓紧弄点吃的。就在申请人从食堂窗口拿好饭菜转身离开时,因食堂地面有积水,不小心滑倒受伤。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吃饭时间为个人休息时间,对此申请人不服。吃饭、上厕所为一个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应将此时间段定为工作休息时间,况且吃饭也是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准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被申请人仅根据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间,因个人原因滑倒受伤。对此,申请人想作以下说明:

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承认申请人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警官学院二食堂从事厨师一职。为了证明其主张,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经律师调查取证的书面证言。一份为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食堂一员工的证言,一份为南广学院门卫的证言,2份证言均证明申请人20xx年8月至10月在南广学院工作。另外,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审阶段申请了一证人出庭作证,且此证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珍有亲属关系。此证人出庭作证,否认申请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称并不认识申请人。但,事后事实证明,申请人20xx年9月份在南京**公司工作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南京**公司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此次工伤认定阶段,南京**公司又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且证人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请人却单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现申请人对该工伤认定不服,特依法向贵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人: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xxx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_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_《xxx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_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_《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_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_。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2篇

证明材料格式(证人证言)

我叫xxx(姓名处按指印),性别:x,生于x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与身份证上住址相同),身份证号:xxxxxxxxx。我是xxxxxx单位(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xx车间职工,我对xxx受伤害一事证明如下:

我于什么时间到工作单位工作?干什么工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我与xxx(受伤者)是同厂工人或是同车间工人或是同班组,我当时是否在现场,当时受伤害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在场人员都有谁?受伤以后谁将受伤害人员送往医院,送到哪个医院?

证明人:xxx(并按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对证人证言公证实际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具体步骤有:

1、选择受理机构。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公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明确列为不受地域管辖的公证类型,但根据公证有关条例的立法精神,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管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公证机构。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审查资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该申请是否可以受理,询问证人申请公证的原因,审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形式

(2)律师调查笔录的形式

(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式均各有千秋,采取第一种方式,公证员可以迅速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式的操作难而且容易使公证员陷入诱导性的发问,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述,公证员对证人的询问方式应限于询问申请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后果;第2种方式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只是保全了律师询问的过程,对于律师在询问过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发问,公证员应予以制止,如果律师拒绝接受,公证员应中止办理该项公证;采取第3种方式办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把握。

在办理过程中还公证员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着重具体分析:

(1)证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了虚假证言。

(2)证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错觉,或者回忆时发生了差错、陈述时不够准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成证人证言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客观事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为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了解、记忆、叙述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出现影响证人证言准确性的因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述时有遗漏等。此外,证人如果与公证当事人有亲友关系、或者因个人好恶,也可能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3篇

证人:李XX,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清华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139010********

证言内容:

2007年1月21日,浙江台州市***电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到北京与我协商后,我授权其使用我的ZL200602*******号国家专利,并提供了专利图纸。2007年5月11日,我到浙江台州市进行设备调试,样品鉴定。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4篇

证人保证书范文一:

证人保证书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或者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或者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保证书范文二: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证人保证书范文三:

纠纷一案的 一方证人,我以自己的人格(良心)作担保,保证据实陈述我所知道的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赔偿因作虚假陈述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保证书所附的法律规定我已看过,明白其含义。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 ,是 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5篇

证人证言证明力

标题:证人证言

然后写“本人证明******************************事实。

最后就是签名和日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四)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_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但具体情况最好依你所在的地级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但个人认为申请工伤认定是不需要证人证言的(但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最好有证人证言)。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我看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提供的,但我电话咨询时说要提供,还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然公司不给报工伤,那营业执照复印件肯定也拿不到,你说我该怎么办?

补充回答: 营业执照你一般是提供不了的,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提供给你,但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查档《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至于是否

给你提供一份,仅供参考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6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应当审查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法院审查检察院的起诉时要审查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阅卷时,应当同时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并在开庭前准备好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但是,律师阅卷是很少能见到控方的出庭证人名单。这月开庭的一个刑事案件,我特别向法院要求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没有提交证人出庭名单,控方没有证人出庭。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7篇

######人民法院:

我叫####,男,汉族,###年9月12日生,住#############。身份证号:######,手机号:#####,因路途遥远及工作原因,不能出庭作证,请法庭允许我作书面证言如下:

###################################################3

本人保证上述证言是真实的,愿接收法庭调查和承担虚假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签名)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第72条)。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8篇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03级6班)

刘红娟

摘 要: 现代的诉讼制度在强调证据的客观属性方面并没有忽略人在诉讼运行中的主观能动作用,现代专家作证制度将专家证据纳入诉讼证据范畴,正式肯定人对客观规律的认知和把握能力并充分发挥、掌握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的人在司法认知过程中的能动作用,而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方式,提供的是法院所缺乏的专门性知识,就这一点而言,意味着鉴定结论常常具有决定或左右整个诉讼、审判结果的影响力。下面我们就鉴定结论与专家证人详细的比较研究。

关键词: 鉴定结论 鉴定人 专家证人 专家证据 专家辅助人

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规定

由于法律渊源及法律传统不同,所以各国诉讼证据的具体规定有或大或小的差异,关于鉴定人及鉴定结论这一诉讼证据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英镁法系国家把鉴定人作为证人,称专家证人,把鉴定意见称为专家证言,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就不存在本文所提及的问题。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据规则中则区别证人与鉴定人。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证明方式有证言、实物证据及审判上知悉的事,没有单独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规定,因为鉴定人包括在证人范围之内,是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在美国,证人是指那些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在人有两种:一种是非专家证人(LAWWITNESS),指由于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作证的人,与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证人是一类的,“这种证人所了解的知识仅仅是根据其感觉器官而得到的记忆”,“这种证言叫做感知证言(PEICIPIENTTESTIMONY),另一种是专家证人(EXPERTWINTNESS),是指那些用专门知识对争议事实作出判断的人,这种证人就是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鉴定人,他们是基于其专门知识提出意见,这种证言叫做意见证言(OPINIOTESTIMONY)。这种专家证人及其所作证明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法院不会依职权指定。但是,由于这一原因不能保证专家证人是否站在公正的立场向法官提供公正的专家意见,所以美国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制定的《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作了改革性的规定,专家证人除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指定独立的鉴定人。这种变革,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过去无法保障专家证人公正性的偏差。就法院指定这一点来看,美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制度相似,然而这样的鉴定仍然是证人,仍然被作为证人接受反询问。第二,由于其证人的身份,所以美国证据规则规定对鉴定人完全同证人一样可以询问或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第三,由于专家证人主要是受当事人聘请的,对专家证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又分别进行询问与反询问,因此诉讼中经常出现“鉴定大战”的情况。这种“鉴定大战”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下是不会出现的。有于美国民事证据规则规定,鉴定人属于证人范畴,所以在美国这种制度下也不会产生本文所探讨的鉴定结论与专家证人的矛盾问题。

英国民事诉讼上的证据方式有证人证言、书证和实物证据三种,其证据方式也就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的种类。英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鉴定人也是证人。鉴定人与普通证人不同,称为专业人员证人(EXPERTWINESS),也译为专家证人,其鉴定意见,即我国民诉法上规定的鉴定结论,被称为证人证言。这种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而不是由法院来指定,这种专家证人依然接受询问与反询问。该专家证人是否允许被使用(有时法院认为有关争执点勿需专家证人证明),是否有资格提供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否被采纳,都由法院来决定。所有这些规定都与美国诉讼证据规则相同,唯一不同的是英国没有法院指定鉴定人的规定。

与英国、美国不同,德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单独的证据法。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方式有5种,即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书证及勘验。鉴定被单独列为一种证据方式,这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之处。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鉴定人不是证人,但关于人证的规定适用于鉴定。第二,鉴定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由受诉法院选定;鉴定人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由当事人选定。第三,鉴定人一方被视为法官的助手执行准司法职务、,而适用回避的规定;另一方被视为一种证明方式,因此在决定书是否别采纳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法院认为鉴定不能令人满意时,可以命令原鉴定人或命令另一鉴定人为新的鉴定。第四,鉴定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命令参与勘验,在勘验过程中,鉴定人又是以勘验人的身份进行勘验的。

在我国的传统诉讼理论中认为鉴定人是指那些“受聘请或指派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人”1。其受聘请或指派是指受人民法院聘请或指派。鉴定人受委托就案件争执事项用鉴别判断的方法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2,而且这种:“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对专门问题交由鉴定部门而得到的书面结论”。这种认识要求鉴定人必须是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制作的。但是,实际中确有部分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为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以及其对案情陈述的真实性,自行申请鉴定机构作了鉴定,在诉讼中提交法院 。法院对这种鉴定结论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认可作为法定证据,视作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使用;二是 被对方当事人否定,法院不认可其作为鉴定结论。这种鉴定结论我们可暂且称其为自行鉴定。这种自行鉴定究竟是鉴定结论,还是证人证言,关于这个问题用通行的诉讼证据理论来衡量,既不属于鉴定结论,又不属于证人证言。通常理论认为,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就案件争执问题所作的鉴定判断的书面结论。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那些因了解案件情况,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规定,而自行鉴定结论不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它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自行鉴定结论与证人并不相同,该鉴定人并不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在我国没有专家证人这一制度。

从上述几个国家的规定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鉴定人只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人而已,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即使为公平起见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鉴定人,但这种被称为专家证人的鉴定人身份仍然是证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实行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中比较注重加强法院职权的作用,鉴定人是作为一种不同证人的独立的证据方式,常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与我国诉讼规定基本

相同。

二、鉴定结论与专家证人的形式、内容的比较

鉴定结论,亦称鉴定人意见,在证据法上是一种证据种类,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鉴定人根据法定职能,经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指定,运用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技术和手段对专门性事项或者问题所作鉴定后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一旦用于诉讼,就成为诉讼上的证据。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其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要求鉴定人不仅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还必须在分析研究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提出鉴别和判断的结论。第二,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鉴定和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是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的评价。对法律问题的评价,应由法官去解决,而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围。鉴定结论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不可少的一种证据。同时,由于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和判断,具有专门性、科学性,有着特殊的证明力,往往成为查看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如对书证或物证的真伪,有时需要通过鉴定结论加以鉴定,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也常常需要结合鉴定结论来分析、研究、判断。因此,鉴定结论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证人(EXPERT WINTESS)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系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家。专家证人的法律定位为证人,其权利义务应同于证人。因此专家证人与证人一样,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和优待。但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而且必须高于普通人证人。具体而盐,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与参加诉讼的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技能、经验。(二 )、作为专家证人的证言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一般人所具有的常识。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所提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专家证人在出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时,不得使用猜测性或者模棱两可的语言。

(一):在形式上的区别

鉴定结论须采取书面报告形式,鉴定结论尾部须有专家证人的声明,包括专家证人理解其对法院之职责,以及他已经遵守了该职责。上述声明以及事实声明皆属强制性内容,载于鉴定结论尾部,声明措词不得修改。

德国法院要求鉴定人提交鉴定结论。法院收到鉴定结论后,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鉴定人须答复。法院亦可依职权要求鉴定人阐明观点。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法院可举行审理程序,异议当事人的律师可对鉴定人进行质证和质询。如法院不满意鉴定结论的,可指令其他鉴定人提出鉴定结论,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指定其他鉴定人。若专家系真正的专家,则能够使提交的专家证据采取易理解的形式。故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要求专家提供的鉴定结论,包括专家资格的全部细节,清楚地表达意见所依赖的事实假定,明确区分根据事实假定作出的意见。

专家证人的书面性专家证据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仅在合理的需要时方得使用言词专家证据。证据规则第条规定,专家证据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如果当事人采取快捷审理制形式提起诉讼,则法院将不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为司法利益的除外。向专家证人提问一般也采取书面形式。问答程序旨在促进鉴定结论送达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规则第条和指南第17条专门规定了对专家就鉴定结论的书面提问。当事人收到他方的鉴定结论时,如希望提出书面问题的,可直接向他方当事人指示的专家或单一的共同专家提出。除当事人同意或法院另有指令之外,提问只限一次,且只为澄清鉴定结论的目的提出。专家有责任对问题提出适当答复,否则法院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制裁,如当事人不依赖于该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该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方当事人收取应支付给专家证人的费用,以体现专家职责的重要性。专家一般的职责,包括对法院的优先职责,适用于专家的`答复。专家提问的问题构成鉴定结论的组成部分,因而也为事实声明所涵盖。

(二)在内容上的区别

规则第条、第35章诉讼指引第条、指南第15条以及《专家证人议定书》等规则,详细列明了鉴定结论的内容,(1)鉴定结论系向法院陈述,而非向当事人陈述。(2)鉴定结论须详细列明专家证人的资格,以及制作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任何文献或则其他资料。(3)鉴定结论须说明所进行的有关测试、试验及操作人员,以及这些测试或实验是否在该专家证人的监控下进行的,并载明进行上述任何测试或试验人员的资格。(4)如鉴定结论涉及的有关事项存在不同的观点,则应概述各种观点,阐明本专家主张,并为自己的观点阐明理由。(5)鉴定结论事实声明确认。所述事实诚实的信念、包含虚假陈述的书证,经核实之法律后果。对专家证据的限制和管理除上述列举之外,法院享有一般性的管理权。

专家证人,系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家。它与鉴定结论内容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传统的对抗制度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和律师一样,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尽管所提供所谓“科学”证据,但事实上专家意见一般皆对委托人有利。在对抗模式下,专家证人由一方当事人指示并承担费用,经常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倾向性地提供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证词。改革后的英国民事诉讼,将专家证人的职责定位为对法院拥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展客观事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不管诉讼胜败,提供独立的意见;仅就对当事人争议至关重要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发表建议时须考虑当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 ,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2)专家证人的适格性。关于专家证人的选择应考虑如下事项:1,专家是否具有案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2是否知悉专家的一般职责;3是否有充分的时间;4建议分别指定专家还是共同指定专家;5如共同指定的,各指示方的基本情况;6要求专家鉴定事项的描述;专家证人系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家 ,故当事人的技术顾问或者所谓的“室内”专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普通证人证言,当然其中涉及技术问题,但证言的可采性有法院确定,证明力有法院裁量。在英国证据法中,专家分为专家证人与顾问专家,后者指当事人为提供和准备证据以外其他目的指定的专家,而不论当事人今后是否指示其提供或准备证据。但当事人今后拟根据法院命令补偿顾问专家费用的,则顾问专家有关行为适用专家证人规则。(3)运用上的限制:专家证据的合理性与许可性。合理运用专家证据,规则第条规定,限制运用专家证据,专家证据仅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合理必要之情形。诉讼基本目标和想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2 协助评价案件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评估争议金额4 明确案件可能尽

早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专家证据的许可性规则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作证,也不得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控制当事人运用专家证据,拥有“固有的”或“默示”权力,且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运用固有权力独立取得专家证据。但后来接受法律委员会意见,最新改革建议为,专家的传唤通常由当事人确定,但法院在特殊情形下可予以限制,包括限制任何专业领域专家证人的人数(4)效力上的限制:专家意见并非绝对,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而没有接受专家证据的义务,法院没有义务遵循专家意见,法院可具体解释拒绝专家意见之理由,以及支持法院作出不同结论的原因。“如采纳专家证据,使得法官就能够某一技术问题作出富有学识的裁决,则法官不能对所审理的专家证据发表非专家意见。但如果法官审理的其他证据表明应反驳回专家证据的,或者法官对专家证据不予采信,或者因任何原因使法官不能建立内心确信的,则法官没有接受证据之义务,即便是专家证据,对法官不具有约束力。(5)专家证人的有限性。英国法院在小额索赔诉讼中基本上不使用专家证据。使用快捷审理制的案件,当事人最多只能传唤二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即双方当事人就任何需鉴定的领域提供一名专家,以及整个案件不超过二个专家提供证据。但书面的鉴定结论的提供,数量并无限定。单一的共同专家:专家证人的统一性认为,专家证据与证据开示一样,是产生过分诉讼费用的主要因素。故专家证据提出了激烈批评:专家证人依附于指示方当事人,表现为提交支持单方当事人的报告,在专家会议和交叉询问中拒绝让步。(6)引导当事人的专家接近客观事实:专家证人的合作性。在任何阶段,法院皆可指令专家证人的讨论。

三 鉴定结论与专家证人在举证责任、采信问题的比较

(―)鉴定结论的举证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及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负担。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诉讼主张申请鉴定人作出结论。可见,我国法律对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既属于当事人举证范畴,也属于法院的查明责任范围。司法鉴定经常性做法是: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当双方鉴定结论有冲突或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则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法庭依职权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

由于我国的鉴定主体是多重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科学依据的衡量标准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对于同一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对自己方有利的鉴定结论向法庭举证,而不同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互相矛盾,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纳也缺乏规范,最终使法官无从裁判,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鉴定结论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与其他证据形式在法庭上也具有对抗性,任何一种鉴定结论都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有法官认定采信哪一种结论。

(三)专家证言的采信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受理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以便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当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将其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能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专家证人书面意见却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如前所述,专家证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就是证人,因此,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书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同普通证人的证言一样,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在审判实践中,对专家证人证言是否采信应注意以下几点:(1)

专家证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如果应当出庭的专家证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出庭的理由而不出庭,而对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专家证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的,则专家证人提出的意见不能为人民法院所采信。如果该专家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对方当事人对该专家证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明确表示认可或者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记录在卷,并可视为已经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该专家证人的意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对专家证人证言的质证是庭审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关系到法庭对专家证言如何采信的问题。对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质询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如果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则由该方当事人就其所要证明的事实向专家进行询问,由专家证人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向法庭展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如果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专家证人的,对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质询,审判人员也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证人质询。对专家证人的质询,旨在考察专家证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的可靠度及可信度。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3)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法庭对专家证言是否采信,不在于该专家在其所在领域内的权威性和知名度,而是取决于专家证言的真实性、科学性程度。从证据的效力而言,专家证言并没有优于其它证据的必然效力。当然,审判人员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对专家证人的证言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因此,在专家证言之间以及专家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法院采信的标准仍采取应取决于专家证言、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真实程度。这是人民法院应采取的态度,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合理审判的基础。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很多专门技术和技术手段的运用已不是具有法律素养的法官经验可以掌握并运用自如。因此,专家证据纳入证据应用体系,以其专业性为基本特征,通过程序和制度的设计,尽量发挥其在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的独特作用,使现代司法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而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方式,提供的正是法院所缺乏的专门性知识。人民法院适度地引进“专家证人制度”的一些做法,对现行的鉴定人制度起拾遗补阙的作用,以进一步提高法院对诉讼中技术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和判断,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合法的程序和实体权利。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2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初论》,经济日报出版社。

3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第80条以及新南威尔士州《证据法》第80条规定,不得仅因为意见证据有关系事实或系争焦点、或者常识问题而予以采纳。

4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规则》

5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

6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对抗制背景论文之6《专家证人》

7毕玉谦主编《民事证据立法基本问题之管见》

熊先觉著《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9篇

严格质证和司法不独立而惨遭错杀的河北农村青年聂树斌。该案至今未纠正。最可笑的是,某些人居然以为运动式的“打黑”以及迫害律师是对于一般百姓有好处的举措,实在是愚昧得可以。

贺卫方按:这是我接受《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记者采访的发表稿,题目是我后改的。明天李庄案将会宣判,结果如何,很难预料。无论如何,这桩案件将会成为一起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标志性例证。让我们拭目以待吧。(相关阅读: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

12月29日上午,“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等十多名来自高校及律师界的代表,就李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质证一定是当面对质而不可以只是出示一张纸。否则律师将无法当面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贺卫方教授接受了《青年周末》记者的专访,专门谈到了李庄案中证人不出庭的相关问题。

青年周末:《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后来最高院出了一个141条司法解释,为证人不出庭预留了空间,这是不是导致我国刑诉案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原因所在?

贺卫方:应该说不是。证人不出庭这种情况早在141条出来之前就很普遍。我认为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首先是法院在这方面相当懈怠,相当放任,任由相关证人想出庭就出庭,不想出庭就不出庭。甚至包括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都没有证人出庭。比如说福建的黄金高案,那是引发海内外相当关注的案件,涉及到100多个证人,但没有一个证人出庭。

其次,或许是因为中国整个刑事诉讼的结构,让检方处于一种压倒性的优势。检方的一些所谓已经确定的有罪证据,可能会因为律师的质证而被否定,检方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如果检方不愿意他们的证人出庭的话,法院看来是没有多少办法的。法院没有办法强制要求检方把证人送到法庭上来。

当然,证人出庭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风险,也是有些证人要顾忌的。有的证人会觉得,在法庭上当面指控,可能会带来一些危险,比如受到报复。

不过,在国内的刑事案中,证人虽很少到法庭作证,但受警方传唤录供却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跟国外通行的惯例刚好完全颠倒。

青年周末:国外是一种什么情况?

贺卫方: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疑和质证。现代各国刑侦制度都通行一条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但在中国的情况正相反,警方和检方都是特别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法院其实很弱势。在业内有所谓“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样一句话,就是说前面做成什么样了,法院就只能接受什么。

我们虽然有一个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像现在这样一种书面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后,到底算不算质证?我个人认为,根本不算。按照英美等国的法律,书面证词是一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一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青年周末:我们知道李庄案中的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那么按照这个法理,这8名证人的证言都该被排除掉?

贺卫方:对!证人没有出庭,律师怎么去质疑一张纸?假设它是被胁迫、或者是出于某种目的――比如说诬告律师,律师怎么去揭露这样一种纸面上的证言?就李庄这个案件来说,龚刚模如果因揭发李庄被认定为有功的话,能获得对他最有利的一种结果。

青年周末:如果李庄案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就判了,对审判结果的公信力有什么影响?

贺卫方:现在还没有贺卫方 证人不出庭 证言如妖风判。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李庄和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人出庭,但检方没有把这些证人交到法庭上,也没有什么合理的理由,我认为这种做法已经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声誉带来很大的损害。也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青年周末:还有一个问题,《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视,但现实中可能会做不到,这怎么办?

贺卫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的确面临很多阻力,律师当然也可以要求警方不要监视,但很难解决。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中,真的是谨小慎微。如果得罪了警察或检察院,一个律师就很容易被诱进《刑法》306条中去。这是中国的现实。

青年周末:李庄就是因306条被拘的,这是一条争议很大的法规,你认为近年有没有修改或废除的可能呢?

贺卫方:这在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呼声都很高。但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往往是各种利益的较量。如果说来自检察院和_的声音都是反对的话,那么这种要求修改的势力就会显得势单力薄。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10篇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前,法官必须要问:“被告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出示吗?”

这时,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证。”

审判长必须问这句话,审判长最怕听到这种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证人,法院必须休庭。审判长会尽量驳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师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为休庭后不知道什么时候继续开庭,律师还要跑一趟。

这月出庭的案子处理的很巧妙。审判长问:“被告人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吗?”被告人回答:“有。让我的律师出示吧。”我这时宣读了辩方取得的证人证言。公诉人表示:“没有异议。”法院宣布对证据予以采信。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

(一)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三)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四)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五)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11篇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证言证明范文 第1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这月开庭的这个案子,法院没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我主动询问法院什么时候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法院的回答是:“辩方证据应当你们取证,开庭五日前把证人证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证人证言和出庭证人名单交到法院,事后收到法院一份书面通知;“你方所交证人证言经审查本院认为形式合法,检察院不要求证人出庭。”

我只得向证人解释说:“法院、检察院已经认可了你们的证言,你们没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证了。”

结果,又开了一个没有证人出庭的庭。

AD位1

相关推荐

AD位2

热门图文

AD3

上一篇:村级振兴乡村方案范文2000字(推荐33篇)

下一篇:日本配偶签证理由书范文(精选1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