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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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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 第1篇

精准落实主体 精细选定产业

精准识别受益主体、科学选定项目产业,是实施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的关键。

恩阳区坚持“六方会商”落实主体,即组织帮扶部门、第一书记、村“两委”、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支部党员和农村乡贤等集中评定项目受益主体。“六步流程”选定产业,即严格按照“党员群众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决议―基本情况公示―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区委组织部审批”的程序,每个贫困村确定1个“造血功能”强、辐射带动面大、贫困党员群众参与度高的示范项目。全区现有示范项目119个,实现205名建档立卡贫困党员全覆盖,辐射带动1238户贫困群众。示范工程做到了公平公开、汇集了民智民力、凝聚了党心民心。

优化项目模式 发挥项目效益

聚合放大党建资源优势,创新项目实施载体,优化利益联结机制,采取“六种模式”实施示范工程。

村“两委”领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由村“两委”牵头发展区域特色致富产业。专合组织带办。由专业合作社或产业协会带办示范工程,带动贫困党员群众共同脱贫致富。龙头企业或产业大户引办。由龙头企业、产业大户盘活土地资源和闲置集体资产,让贫困党员群众从土地流转和务工中获得双重收益。党员群众联办。由带富能力强的党员组织党员群众联办,搭建互帮互助互惠平台,形成利益共同体。“强村+弱村”跨村合办。通过项目联合、信用联保、人才联动、利益联结,打破村域界限抱团实施示范工程。入党积极分子兴办。由入党积极分子中的致富带头人兴办,在脱贫攻坚一线锤炼坚强党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施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以来,全区涌现出致富带头人79名,实现综合收益1200余万元,带动1800余名贫困群众脱贫,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显著增强。

统筹保障资金 协调联动推进

探索建立“上级补助资金+区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部门帮扶资金+领办人自筹资金+金融贷款+社会帮扶资金”的多元投入机制,在第一时间划转省市补助资金的同时,区财政拨付专项补助资金1190万元(每个贫困村10万元),区级部门向帮扶村支持示范项目资金240余万元,社会捐赠帮扶资金80万元,区基金担保免抵押贴息向参与示范工程的贫困党员发放特色产业贷款35万元,全区累计投入5600万元实施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

区委制发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抓好抓实抓落地。定期报告。区委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每月25日前,专题报告示范项目推进情况,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督查。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扶贫移民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点名道姓”据实通报。定期评比。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评比,以贫困党员自身的致富实践不断激发贫困群众“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内生动力、摆脱“安于现状、甘于贫穷”的心理、摒弃“等靠要、两眼向上”的惰性思想,贫困党员群众致富奔康的愿望更加强烈、信心更加坚定、行动更加自觉。

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 第2篇

一、学校教育基本情况

全校有17个教学班,共有学生571人。从学生生源情况来看,全部为农村学生,多数来自农村家庭。班主任老师经过认真调查后,及时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家庭贫困情况,建立贫困生档案,确定救助对象。其中父母有病或离异至困家庭的25人、低保家庭的5人、孤儿1人,建档立卡的157人。要真正的抚养一个孩子完整的从小学读到大学毕业不容易,尽管省吃俭用,努力挣钱,避免不了上学的孩子中途辍学的可能。

二、自查情况

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学校专门成立了贫困救助领小组,贫困生资助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许振海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均为小组成员,是本班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资助办公室设在工会,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15193548835,设立了校长校长热线,对学生举报投诉的事情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确保整个资助评审、公示发放程序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

(一)建立了三级认定组织。运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学校资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围准学生的认定工作,由主管资助工作的中层领导全面员责学校各项资助工作,设立了资期办公室,由主管资助的中层领导主管,各现级成立班组评议认定小报,由各班主任员责把关,做好本班级贫围学生的认定上报工作。

(二)规范工作程序。 每学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落实新学期各班家庭经济英团学生的认定工作,及时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要求班主任对贫围学生进行家访及时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动态调整。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贫国学生贫困等级认定和信息上报教育局资助中心, 使真正贫困学生享受到国家资助,确保贫困学生安心上字。

四、资助资金评审发放和管理

(一)个人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享受政策学生的条件、对象、标准公开进行资格排查摸底,做到万无一失。实行资助活动公示、公开,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既增强资助工作透明度,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二)班级严格评审程序。先由学生如实填好“申请表”“调查表”,按照流程采取自评、互评、老师评、学校评的方法,由全班同学根据申报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评议, 拟定学生必须到所在地的居委会、镇政府出具家庭贫困证明。

(三)班主任审核,资助办公室复核,资助领导小组审查班主任根据申请理由、申报人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及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次审核。班级评好交资助办公室,经学校资助办公室复核后再交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查。认真核实每一个学生的上报材料并通过个别询问学生、召开学生座谈会、家访等方式审核上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从“实事求是、客观务实、宣传到位、准备充分、要求严格”的工作思路, 做到班级到年级到校级等层层落实,逐个把关,真正的把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认定工作落实到位。审核结果不低于 5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批示。由镇教委工作人员负责资金发放。受助学生(或家长)签字,照相、建立资助发放档案。我校各类学生资助按照教育局的要求,严格遵循各项程序及要求及时发放和上报教育局资助中心。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我校此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贫困学生认定难度大。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不能如实说明家庭情况,班主任也不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工作中不易把握。

(二)做好贫困生助学工作是一件非常繁杂的事情,相关资料都是录入电脑信息化管理,因此,需要随时注意数据的更新。

(三)是我校贫困学生较多,但由于补助名额有限,还有一部分贫困学生得不到补助。

(四)是有关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家喻户晓”还不够,要做到“人人皆知”,的局面。

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 第3篇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_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 第4篇

关键词:监督意识;精准扶贫;奖助学金;贫困生

一、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与发展状况

近几年,在党的领导下,我们逐步向小康社会迈进,许多惠民政策也正在逐步落实。2013 年 11 月,在湖南湘西调研扶贫攻坚时提出精准扶贫,针对在不同的贫困区域环境,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确定扶贫对象,做好明确帮扶。[1]至今,国家陆续了一系列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文件,2017年3月5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人数增长,全年资助各类高校家庭困难学生8400多万人次。[2]在主持__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3]

二、广西高校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奖助学金相关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尤其是对贫困大学生的关怀。广西各大高校资助中心也陆续响应_扶贫政策的号召,纷纷开展扶贫资助工作,制定相关的贫困生认定标准。本次以广西高校大学生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611份,回收率达。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扶贫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评定标准灵活度有待提高

数据统计中,以上的学生认为贫困生证明材料存在局限性,评定标准主要以出具的建档立卡证明、扶贫手册、低保证等相关纸质版材料为主,未结合学生具体生活消费情况、家庭街道办等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二)学生对精准扶贫政策的认识度有待普及

据统计调查显示,的学生以为高校精准扶贫政策中只有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对于其他扶贫方式了解甚少;的学生认为国家设立精准扶贫项目仅仅是帮助贫困生完成就业,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目的与意义缺乏根本上的认识;同时,对精准扶贫政策能深入了解的学生仅占。由此可见,学生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内容以及设立的目的与意义还缺乏较大的认知。

(三)贫困生认定材料真实性有待考证

高校资助中心在要求学生提供贫困生证明材料的同时,未能判断材料的真实与否,少数同学填写的贫困材料不够真实,可信度不高,甚至为了达到某些经济目的而提供虚假材料。根据问卷显示认为贫困材料大部分真实的人占,认为完全真实的占,而认为完全虚假的也占。由此可见,贫困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大学生在精准扶贫下的受益程度至关重要。结合以下统计图显示:学校对于精准扶贫的关注度,可以看出有的人认为学校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关注度很高,还有的人认为学校比较关注该政策,可见,做好贫困材料的认定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四)大学生感恩意识有待增强

数据表明,的学生会将奖助学金挪以他用,得到经济资助后不用于学习与生活中,而是用在购买化妆品、旅游、请客吃饭等其他消费。可见大学生对扶贫工作的监督与自我监督意识还有待提高。

三、有效落实精准扶贫助学政策的建议

(一)拓宽高校扶贫政策的宣传渠道

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 第5篇

2014年7月28日,该省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村干部编造70户贫困户产业发展虚假资料,骗取扶贫资金万元,其中15万元被个人据为己有的刑事案件。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犯贪污罪。

A村是坐落在该县某乡的一个行政村,由5个自然村组成,全村共有2300余人,在册耕地面积3327亩。自2011年开始,商某甲任A村村长一职。2012年3月,商某甲以土地流转方式在A村下辖的一自然村承包了亩土地发展莲藕种植,约定以每年每亩小麦800斤的标准支付租金。商某甲坦言:“藕坑前后共投资了120多万元,自己出资80多万,在乡信用社贷款40万元,当年便赔了20多万元。”

20多万的亏损让商某甲很是着急,他四处想办法筹钱。恰巧,当时商某甲和村支书杜某某、会计商某某在乡政府参加了扶贫开发的相关会议,会上商某甲得知县里要求各村搞扶贫资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这项工作由村里统一组织,各村干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当场发了项目申报表。

“当时莲藕种植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我正发愁没钱往里投,就想利用这次机会套取扶贫资金支撑我的项目,所以在散会后我就将扶贫项目申报表拿走了。”商某甲说。

在A村,经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共有160多户,且扶贫办在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审核过程中,还需要对上报的农户审核、照相。为了不让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这个假项目产生怀疑,当年9月,商某甲与村党支部委员商某乙从全村100多户里挑了70户能“控制住”的农户,并以每户出资12500元合作种植莲藕项目向县扶贫办申报。

商某乙在供述中说:“2012年,乡政府在发给村里的通知中提到,国家对贫困户有补贴,商某甲就让我帮他填一些材料,随后我们俩就根据项目要求伪造了70户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及每户出资表等材料,让乡扶贫专干马某某领着去了县扶贫办交材料。”

为了应付县扶贫办的实地核查,商某甲和商某乙事先要求70户村民好好配合。“2013年9月,商某甲让我好好跟这70户农户谈,让他们按照要求好好配合,等出资入股后,就能得到3500元的补贴款。”商某乙说,商某甲还向农户们允诺:“到时候这笔扶贫款批下来后,不会亏待你们!”验收时,商某甲带领扶贫办工作人员以其个人莲藕种植项目冒充村里申报的扶贫项目。

证人马某某当时任乡扶贫专干,据他回忆:“2012年秋天,商某甲和商某乙上报了申报材料(包括70户村民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我和副乡长盛某某还到A村入户调查了几户,主要是核对这些农户是不是入股了,有无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时商某甲和商某乙都在场。《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是他们二人提供的,提供时就有这些农户的名字。”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姚某某说:“ 2013年下半年, A村70户贫困户集体申报发展莲藕种植项目,我们实地去看了,确实有藕坑,问了几户参与的农户,都说自己家也出钱做这个项目了。县扶贫办根据国家政策,给这70户贫困户各补贴了3500元。”

但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妻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证实,2012年自家没有种植莲藕,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某甲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也没有以此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签的,之前一直不知道此事。

2013年6月,县扶贫办将款项分别打入70户村民在乡信用社的存折上,总额为万元(有一户批下来的是1000元)。公诉机关出示的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证实:A村莲藕种植70户,省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万元,有69户财政扶贫获得补贴3500元,1户获得财政扶贫补贴1000元。

等所有款项到账后,商某甲、商某乙二人组织70户村民分3批从乡信用社将这笔钱取了出来。商某甲回忆道:“我组织70户村民分三批从乡信用社将各户的3500元钱取出来,我在信用社门口等。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28日,13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二次是2013年9月12日和9月13日,24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三次是2013年10月20日至24日,30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我们两人和我的重堂兄、两个堂叔、母亲、堂侄7人各分了3500元,给其余的61户每户留了1000元(村民曹某某就批下来1000元,就没克扣)。其余扣下来的15万元都存到了乡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

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等8人都证明商某甲和商某乙二人组织他们到信用社取了3500元,商某甲要走了2500元。后来上面检查时,两人又安排他们在调查表上填写“入股并领到了3500元”。

乡信用社代收成功清单证实:2013年6月19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贫资金万元到A村70名村民账户上(除曹某某是1000元以外,其余各户补助皆为3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二人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和上报虚假材料,在验收时指使贫困户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特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案中,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告人商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商某乙身为村党支部委员,均系基层组织人员,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项目建设协议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贫困户公示表及验收申请,而后将申请扶贫资金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这一系列行为实质上是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核心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商某乙明知70户贫困户没有投资入股商某甲经营的莲藕种植项目,仍帮助其以70户贫困户名义申请扶贫资金,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贫困生资助公示范文 第6篇

主持人:大家认为如何帮助大学生了解国家及高校有关贫困生资助政策?

王永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辅导员):国家对贫困生进行资助不仅是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手段,更是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关心爱护的一种体现。因此,对这一政策的宣传一定要大面积、强有力,形式要丰富,如贴海报、开班会、个别谈话等。宣传资助政策不仅是辅导员的工作,也应是学生组织开展学生活动的一部分,可以把有关精神和政策宣传渗透到丰富的学生活动中。

主持人:有一部分贫困生并不愿意让周围的老师和同学知道自己家庭困难。大家在遇到这样的学生时,应如何帮助他避免对其自尊心造成伤害?

毕玉青(山东财政学院辅导员):现代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许多学生并不希望“示贫”,对于这些心理敏感的学生,就要进行沟通引导,帮其解开心结,同时要做好其他学生的工作。

曾昭皓(华南师范大学辅导员):遇到这样的学生,我会通过翻阅学生档案、向班干部和同班同学咨询等方式了解情况,确定是家庭贫困的,再私下找这名学生谈心,消除其顾虑,并设法帮助他争取有关奖助学金。如果他坚持不领取贫困生资助,我也会帮他找一些勤工助学岗位或其他兼职工作,让他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这样,就可以在帮助他的同时又避免对他的自尊心造成伤害。

主持人:国家希望把这部分钱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学校常常对贫困生资格认定存在困惑,从而出现一些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申请并获得资助。部分高校甚至干脆实行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那么,怎样来认定贫困生才能保证奖助学金好“钢”用到“刀刃”上?

毕玉青:在辅导员与学生的比例超过1200的情况下,辅导员很难了解每一名学生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保证奖助学金“好钢用到刀刃上”?我们大多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当地民政部门的贫困证明;二是通过班干部了解情况,再通过学生平时的消费习惯和表现确定贫困生;三是对单亲家庭、身体残疾等学生适当倾斜。

王志臣:一是统筹资助资金,把握好不重复资助等原则,做到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相结合。二是严格评选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瓜分奖助学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三是校纪委、财务处、学生处对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管,杜绝截留、挪用、瓜分奖助学金的行为。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证实,就取消当事学生的评选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按学校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王世燕(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第一,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关,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坚决不能在经济情况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第二,高校对申请材料要严格把关,对贫困证明、经济情况调查表等材料要认真核实;第三,高校应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的在校消费情况调查核实;第四,高校要加大诚信教育,告诫大学生浑水摸鱼、骗取国家资助的行为是可耻的;第五,整个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候选人名单要及时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主持人:在贫困生资格认定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杨涛(洛阳理工学院辅导员):首先,建立科学的评选机制,让每个学生都能清楚整个评定过程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操作依据,做到信息透明化,避免给学生暗箱操作的感觉。其次,严格遵守评选原则,先选举出评定小组成员,由他们对本班的申请学生进行贫困生资格的认定。最后,充分发挥民主,引导班级学生互评,同时让全班同学对整个过程全程监督,并按期做好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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