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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陈述申辩书范文(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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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1篇

第九条、当事人申诉理由不能支持的,可以当庭口头驳回,申诉人不服的,可以书面驳回,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申诉理由成立,案件可能有错误的,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第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经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到会的,取消听证。由合议庭成员根据申诉人提交材料书面审查申诉是否成立;被申诉人接到通知后未到会的,也可就申诉人的申诉听证。

第十二条、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做出裁决期限为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颁布当年参照本规定执行。

申请人:__x,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__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__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xxx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26日

听证的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2篇

(一)准备阶段:

1、由书记员查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2、主持法官宣布听证会开始时,核对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二)调查阶段:

1、申诉人陈述申诉的事实、理由并负责举证;

2、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陈述发表意见,进行质证,或提供证据;

3、听证法官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提问,核查证据,并进行认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三)辩论阶段:

1、申诉人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2、被申诉人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3、自由辩论发言;

(四)辩论结束,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的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3篇

关于“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人:XXX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场所:XXX。

针对XXX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X市监罚先告[20XX]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客观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处罚结果过重。

(一)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XXX米”,其保质期至2019年5月5日届满。至贵局查处时仍有3125KG未销售存于仓库,其并非陈述人故意导致,是因再次进货后堆码时未注意,将其埋于底部。该批次大米共有10吨,于2018年11月6日向黑龙江省XXX有限公司购买,其至保质期届满前购买人没有特定人群,没有数量较大的批发行为。

(二)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的“芦海明珠”,是2019年5月4日陈述人到XXX粮食批发市场购买豌豆时购进,因此批次豌豆数量不足10吨,货车载重不足10吨时不发车,遂匆忙购买该批次粮食(共800KG)整车装车。其也并非陈述人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过失,未仔细查看标注生产日期导致。至贵局查处时该批次大米未售出。

(三)2019年6月19日贵局查处时,陈述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找车拉走粮食。“XXX米”虽超过保质期,“XXX珠”牌大米虽标注生产日期有误,但其并未销售,更没有产生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

二、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处罚裁量过重。

(一)《_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所述的是“生产经营”属于概括性解释,但行政处罚时应分清其“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等情形,才能确定情节的严重性。本案中,陈述人的行为仅仅是“经营”,且并未造成任何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上述两法条确定的是同一法条同一条款中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一性质的概述,故本案中情节只能确定认定为同一性质行为,不应分开予以阐述,并分开作出相应的处罚,其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本案中,陈述人经营过期食品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只能认定为系同一性质的行为,不应分开阐述并分开予以处罚,其无形加重处罚力度。

(三)《XXX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三)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和持续时间;(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

以及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并在查处时找车将货物拉走,其主观上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且未造成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事故,应酌情认定为情节轻微,且应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

(四)《XXX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第五点参照《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适用情形与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规范,其确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罚款并非一定并处,也可单独予以处罚。本案中,陈述人认为,综合上述情形,仅应该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应再处罚款。

三、家庭情况说明,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陈述人在XX城区经营粮食生意已经十多年,一直以来遵守粮食安全的相关规定,从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也没有客户投诉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此次因负责人年事较高,在粮食进货环节中,疏忽大意造成。现陈述人家庭主要以此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多病经常住院,需要长期治疗;且此次查处后,陈述人家庭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陈述人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今后一定把好粮食进口关、保存关、销售关,保障好粮食流通环节的安全,并积极学习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此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形。

综上所述,陈述人已经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请求贵局综合所有情形,给予陈述人减轻处罚的决定。特此陈述申辩,请予以支持。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述人:

时 间:

听证的陈述申辩书范文 第4篇

(一)我店的所谓违法行为,是贵局原局长李XX故意制造违法陷阱导致的。

我店其实际是原XX区XX平价药店(途中变更为:云南XX药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12年9月6日;2008年4月1日取得GSP证,有效期到2013年4月1日。

2012年6月,我们按照规定已将XX平价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资料交给贵局,但贵局一直没给我们换证,也没通知我们提前申请GSP认证,一直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宜良药师证不能使用时,贵局才告知我们,药店被迫关闭,同期有药店提前过了GSP,至今还在使用宜良药师证,我们店的宜良药师就是用不了,还把店给关了。群康药店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重新办证,重新找药师,找管理人员,这一切都是因为李XX一直在中间刁难造成的。现在想想,就是因为我们坚持原则,没有给李XX什么好处,也没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去给李XX送礼,他才在我们的经营资格上故意刁难我们。

(二)XX区为XX药店根本不存在《_药品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情形。我们所谓的违法行为,实际是李XX一手安排,故意炮制的。

因为长期以来李XX指使管理部门对我们故意刁难,无奈之下我们只有找具有药师资格证的高XX担任质量管理员。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我们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今年GSP认证第一次没通过,我们也做了整改和精心准备。2013年07月23日认证当天,相关管理人员10:45才告知要进行认证,12:03认证领导就到店上认证,当时是中午休息吃法时间,药师、法人都下班吃饭去了,所以他们都没在现场,导致GSP认证没有通过。2013年10月24日GSP追踪复查当天,相关管理人员也是在11:00左右才告知要进行认证,当时是中午休息吃法时间,药师、法人都下班吃饭去了,所以他们都没在现场,导致GSP认证未通过现场检查。

(三)高XX具有合法的药师资格证,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也不存在挂名、兼职的情况,我们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于李XX对我们一直怀恨在心,长期对我们进行刁难,首先是故意不给我们换证,一直拖到药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药店被关闭;之后,在我们无奈聘请高XX担任质量管理员,但是李XX仍然指使工作人员在不顾我们提交的一切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也不存在挂名、兼职的情况,凭借毫无理由的推测,认定我们存在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显而易见,XX区群康药店的所谓违法行为,实际是李XX一手安排,故意安排吃饭休息时间进行检查,精心炮制的。

二、《(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昆明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X)药罚先告(2014)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中午吃饭时故意进行检查执法,所认定的事实属于恶意执法,未能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即便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有部分瑕疵和不足,作为管理部门的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整改,给申请人一个改进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为尔康药店自成立以来,我们的确存在一些管理上的不足,但我们一直都很努力,在质量上严格把关,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但药监局领导李XX对我们的偏见和刁难让我们举步维艰,给我们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干扰,作为监管领导,本应对企业的发展给予关心和指导,而不是想方设法置人于死地。

既然贵局认为高XX不能担任群康药店的质量管理员,我们目前已经重新聘请了其他药师担任质量管理员,现特肯请贵局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给予重新认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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