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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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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1篇

2011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2011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2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_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_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_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3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何a,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S乡H村,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 被告夏B,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xx县人,住址XX 县F镇Gxx园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夏B偿还原告的借款伍万元(5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承诺原告于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见附件1)。一月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方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故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何a 20**年6月11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借条复印件2份; 3、原告户籍证明1份。 借款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 黄XX,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 广东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村21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 被告: 樊XX(又名: 樊XX),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 广州市XX区XX街XX巷4号,身份证号码: 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5年7月21日至 201N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 1、2项共计: 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4篇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X年10月21日作出(201X)登民一初字第2113 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X 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_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_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 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 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 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 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 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 据《_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 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另根据【_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5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仙民初字第1119号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 法定代表人凌文茂。 委托代理人杨文金,男,原告之榜头信用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王金亮,男,1978年出生。 被告王志桑,男,1978年出生。 被告黄金亮,男,1970出出生。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绍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文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均未答辩。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申请书、三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王金亮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金亮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志桑、黄金亮作为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金亮、王志桑、黄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_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_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并支付自二oo九年八月十六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王金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王志桑、黄金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七十九元,由被告王金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6篇

担保合同上诉状 【篇一:担保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洋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 地乡泗沥经济社“大尖帮”(广佛路南侧)综合楼一楼37号铺,注册号:440682000039394。法定代表人:刘洪春。 被告一:金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470号402c,注册号:440101000034017。法定代表人:谢娟。 被告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佛山市禅 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贷款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 息(按年利率10%自2014年2月28日起暂计至2014年 5月15日,2014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另计);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借贷及从属担保关系,2012年2月,原告拟向被 告二贷款人民币4000000元,应被告二要求,原告与被告一佛山分 公司接洽,委托被告一对原告向被告二借贷人民币4000000元提供 担保,双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金启委担字第[003]号 《委托担保合同》,并同时签订《履约金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 一向原告与被告二的借贷债务提供担保,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担保 费人民币240000元,并约定了每日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告同 时向被告一交付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该保证金用于被告一提供 担保时向被告二提交,不得挪为他用,原告履行完毕贷款偿还及其 他义务后,上述保证金应予返还。2012年2月23日,原告将上述 保证金向被告一交付完毕。 2012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成字第19号《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 保字第62号《保证合同》,其他担保人与被告二签订2012年小企 保字第63号《自然人保证合同》。被告一同时与被告二还签订了2012年小企质字第59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供质押的保证金实 际系由原告支付,原告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该笔保证金应予返还。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7篇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

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第8篇

金融借款合同上诉状 【篇一: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 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 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 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 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 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 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 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 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 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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